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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主体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49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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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主体
  
  4.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997 年我国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诉案”因意义重大已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学教材;2003 年在山东省乐陵市发生的范金河案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具里程碑式的意义。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无锡市中级法院与检察院联合正式出台了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的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并限定了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范围和适用的审判程序。①海南省高级法院在 2011 年也设置了环保审判庭,并明确提出海南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从 2015 年 7 月起, 在试点地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2015 年山东省重点聚焦庆云县环保局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庆云县检察院据此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这也是我国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庆云县检察院全面审查污水厂环境治理情况后,发现该污水厂并未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以至于该污水厂在正式竣工后未按照环保规定进行生产,污水大量排放,导致环境污染水平提高。当地民众数次通过民生服务热线电话举报该行为,庆云县党政机关迅速关注,并要求环境保护局加大监管力度。在随后的调查中,则发现环境保护局似乎存在失职的问题,虽然对污水厂做出了惩罚的决定,但是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因此庆云县检察院以此向环境保护局提出检察建议。尽管如此,环境保护局依旧没有更正失职行为,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处理,各界利益仍在受到损害。因此,庆云县检察院履行了公益诉讼的职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在充分的调查验证之后,对环境保护局的失职行为提出公益诉讼。
  
  2015 年 12 月 22 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在授权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权后,全国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常州人许建惠、许玉仙自 2010 到 2014 年,租用遥观镇东方村村委会空闲厂房,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工作,并且非法胡乱处理所产生的污染物。在 2014 年 9 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该处发现了近万的各类废桶,并查得残渣两千多袋,合计近 50 吨,废泥和诸多残渣百余吨。在经过正规检验之后,发现所得废物中含有众多有毒元素,工作处的地下水被废物影响,水体受到严重污染。许建惠、许玉仙被控污染环境罪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处理,一年后,检察机关得到线索,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在专业公司的评估下,发现如需要治理污染,所费高达 350 多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作业,对环境造成危害,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使污染者担负责任并治理污染,在缺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现实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方案和办法,检察机关在包括京、蒙、吉、苏、皖、闽、鲁、鄂、粤、黔、滇、陕、甘 13 个省(区、市)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据不完全统计,2015 年检察机关共提起 7 起环境公益诉讼(两起已经判决结案),其中 5 起为行政公益诉讼,两起是民事公益诉讼。
  
  4.2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是最为具有影响力的一个组织。其每年都会提起四到五个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其中有一部分能够受到法院的受理,进而引发环境公益诉讼。2009 年贵州清镇案和 2009 年无锡江阴港集装箱案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早期影响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1 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阳市定扒造纸厂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将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染物排放到水中,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并且屡经警告却丝毫未改。对于贵阳市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贵阳市市民的身体健康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应当清除垃圾关闭该造纸厂,并予以相应经济惩罚。法院在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后,完全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这是我国民间环保团体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次获得胜诉,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2014 年 3 月 11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发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全国第一个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刑事与民事环境交叉的公益诉讼。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加工镀件生产,该公司为节约成本,暗地埋设一条排污管道,直接将含有各类有毒物质的污水排放入公众水域,对九龙江水域水质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该案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 年 3 月 11 日龙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对该公司不顾环境违法作业的行为所导致的九龙江污染问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必须拆除暗地埋设的排污管道,并购买鱼苗在九龙江龙水域段放养补偿生态。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具有较为鲜明的官方痕迹,这是一个半官方的环保组织,2011 年 10 月,由“自然之友”提起并经法院受理的曲靖铬渣案被很多法学研究者认为才是真正的民间环保团体引发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民间环保团体在收集证据、诉讼活动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足,需要在日后的发展中不断的完善。
  
  2015 年是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第一年。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自然之友联合对 2015 年环境公益诉讼的盘点中得出以下数据:2015 年 9 家环保组织共提起 37 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中 6 起已审结。统计显示,“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的环境保护组织超过 6000 个,这中间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 36 个,省民政部门登记的超过 300个,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超过 700 个。”这样看来,全国应该有 1000 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两家环保组织对 2015 年社会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个案各省立案情况也进行了统计和汇总。两家环保组织说,据不完全统计,2015 年全国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 14 个省(区、市)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5 年 9 月 8 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布微博称,通过理事会决议,对中国绿发会章程做出修订,直接增加“环境保护”和“以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等内容。此修订源于就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2015 年 8 月 13 日,中国绿发会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当地8 家企业。宁夏中卫中院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区别于环境保护的,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从事环保公益活动 30 年,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均属《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却被认定为“与环境保护无关”.
  
  2016 年 2月 15 日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8 起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通知书,这标志着中国绿发会发起的这 8 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历时半年后得到了法院受理。在一审、二审中分别以中国绿发会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予以驳回,不予受理案件,随后由绿发会经过最高院裁定,最终获得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4.3 环保行政部门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发挥着重要的诉讼主体作用。1984 年,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到香港凯达企业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将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染物排放到水中,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并且屡经警告却丝毫未改。在这种情况下,蛇口区环境监测站以自己为诉讼主体,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香港凯达企业立即停止环境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赔偿和本次诉讼的必要支出,法院在援引《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后,对此诉讼请求予以完全支持。此后,在贵州、沈阳、黑龙江等地,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渐趋增多,其力度增强,对于我国环保行政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 2007 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其辖区的清镇市法院则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庭,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专业环保审判庭和第一个环保审判法庭。在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包括各级检察机关、环保局、林业局、“两湖一库”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本地称“两湖一库”)是贵阳市的最重要的水源处。然而随着周边地区工厂的建立,污染物排放的逐年增加,“两湖一库”水体污染日趋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贵阳城市用水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两湖一库”管理局对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2007 年 12 月 10 日环保法庭立案,并在第二天将案件送到公司,12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环保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决定要求天峰公司停止使用给“两湖一库”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磷石膏废渣场,随后采取治理措施,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前,消除该废渣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4.4 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00 年 12 月 30 日,山东青岛市数百名市民认为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方案,即在音乐广场北侧修建住宅,影响了广场的美观度,并损害了市民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并且以此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且认为青岛市民是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
  
  2002 年 6 月,浙江省杭州市农民陈法庆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进行处理,未解决问题,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次年 12 月,陈法庆又以同一事由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未受理此案。
  
  2003年 2 月,浙江省杭州市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要求规划局撤销老年大学项目许可证以保护西湖景区名胜,法院未受理此案。
  
  2005 年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六名师生联名以自然物和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担起环境破坏的不利责任,赔偿共计一百万元人民币用以对于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在起诉书被送达法院后,法院原本可以以原告不适格作为理由对于起诉进行驳回,但是法院拒不接受此起诉书,甚至连让起诉书进入审阅驳回程序都不愿意,最终这一起影响巨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一种充满了行政色彩的方式宣告结束,在法学界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本案被誉为中国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 年 3 月,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 3 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认为,三家公司使用的公交车排放污染气体,危害自己的健康,三公司已经构成侵犯本人健康的非法行为。林雷要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公开对他进行道歉,并对他进行赔偿。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林雷败诉。
  
  此后,陆续又在石家庄、吉林等地发生了数起自然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被法院受理。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自然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我国短期内仍然是难以实现的。
  
  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审核通常依赖于对于现有诉讼程序规定的遵循,因而很难说当时我国具有完整概念上的环境公益诉讼。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案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进行较为明确和普遍适用的规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我国各地之间的不同标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可执行的依据。但是就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来看,对于诉讼主体的限制过于严格,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核较为严格,导致许多民间环保组织甚至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没有赋予公民以个体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也均没有明文规定其诉讼主体资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途径,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较为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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