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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藏族环保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06 共4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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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产生绝非偶然,当今社会人类生存环境遭到了破坏,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藏族的祖先很早就经历了环境的变迁,认识到了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同样是人类积极的维护生存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因此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本章将重点介绍一下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细细品味每一段历史无一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其中有经验更有教训。如何深入的发掘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人类和民族的生存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外部环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不仅是藏族习惯法的一部分,更是西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习惯法贯穿于藏族整个民族的宗教之中也不乏有其的身影。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不仅仅体现在生态观念上,还体现在它的的内容上面。不同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工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所以关于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往往集中在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山、水、林、地、动物方面。

  3.1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3.1.1 与土地相关的环境保护习惯法。

  人类的繁衍往往是在土地上进行的,生活在海拔如此之高的青藏高原上的藏族人民,更知道土地的重要性,这一点在西藏的民俗和节日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笔者深入林芝地区,探索到了一些民俗。比如藏历大年初一,"新土"的习俗就是对土地的最好诠释。也就是说,藏族在藏历新年最重要的一天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新土".所谓"新土"就是指把从神山取回来的土,供奉在神龛上。

  足以可见,藏族人民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多么的热爱。当然这只是后期分析的结果,藏族这种习俗也许事发他因,但是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由于特殊的地理因素,藏族不得不成为了一个农牧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族,土地正是他们深刻繁衍的基础。正因为如此,藏族人特别注意对生活的土地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草场的合理利用。在牧业区,划分冬、夏草场或者划分春、夏、秋、冬草场,按照规定,到了每个季节就应该在哪个草场里面放牧,如果破坏规矩,就会被惩罚,以此得以让牧场得以休息。在农区,还存在着一种不同农作物之间的合理轮作和让农田间歇性的"歇地"的习俗。轮耕作为现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在千年的西藏却早已实行,不得不说,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所保存的都是精华。

  二是,禁止采矿、挖药、挖渠。虽然藏族各种矿物资源和中藏药材丰富,但是由于藏族先民对此早有认识,但出于长久的考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一般限制或者禁止挖掘和开采,尽量避免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

  三是,对于破坏草场农田的行为,其处罚极为严格。莫坝部落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二;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烧者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罚一块五银元。

  3.1.2 与水相关的环境保护习惯法。

  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一种资源,西藏作为各个长江大河源头的发源地,水资源是十分丰富的。但是即使拥有如此丰富的水资源,藏族人民也不曾有丝毫的浪费和污染。这点体现在积极方面尤其明显。藏族新年的第一天,人民在取新土的同时要去河边取水,叫做"大年新水",取新水要在黎明的时候,每家每户都要背着水桶到最近的河边取水,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这桶水要刚好盛满,大家认为这样才是最吉祥的事情。"新水"背回来以后要在佛龛上静神,然后烧茶,最后制成新年中的第一碗酥油茶。

  龙神,也译作"鲁神",因为龙神居无定所,但是大都居住在水中,以水中的鱼为食,所以藏族人禁止捕捞青蛙,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博得龙神的欢心,让龙神可以保佑人民不生病,不遭受饥饿的,使人们生活幸福。

  藏族禁忌中,忌浪费水,妇女清洗餐具或清洗其他东西的时候,水不能倒太多。因为水倒多了,血就流的多,所以对小孩要从小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忌乱泼脏水。生活产生的脏水是不能泼在踩地上的,因为草地下面是土神,得罪了土神,会遭报应。忌在泉边洗东西。为了保持泉水的圣洁,在泉边洗东西的时候要离泉水远一点,因为藏族认为太靠近泉水,泉水会干。禁忌在合理洗小孩的衣服。

  在藏族《格萨尔》这部史诗里,有很多保护环境的事例。其中不乏关于黄河河源地区的神山神户以及古代藏族人民的自然崇拜,但是人的灵魂是不灭的,所以人的灵魂也要在转世前寄托在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就是寄魂湖。人们认为只要湖里的水不干,人的灵魂就会不灭,即使遇到再大的自然灾害,人类也能经受住自然的考验。反之,一旦湖水枯萎,黄河源头的居民的生命也将结束,整个部落也将不复存在。所以,不管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还是人类共同的利益,那里的居民始终要保护"神湖"的水不枯竭,不被污染,要保护好神湖。从古老灵魂的产生而演变出来的自然崇拜,再次基础上形成的而流传至今的古老民风民俗,自觉的对黄河原有生态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3.1.3 与山林相关的环境保护习惯。

  与寄魂湖相对应的是寄魂山,同样的道理,山也被赋予了灵魂,更是神的居所。所以更有"神山"之称。一般认为,传染病的始作俑者的神是年神,他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常常依附在被人们遗弃或者遗忘的事物上亦或者尸体之上。因此,最容易被人触犯,年神是掌管风暴雪的,苯教经典上有说明,雪灾,就是年神在云层中吐的毒水,而起的作用。所以藏族对年神也是怀有敬畏之心的,这样的结果就是人们在经过,高山,峭壁,荒野,不能大声喧哗,滞留,要快速的穿越过去,不然就会招致神灵的不悦,招致大风大雨,还有怪病。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藏民族更加珍惜自身的生存环境,对于花草树木、飞禽走兽、山河湖泊等倍加呵护。同时对神山、圣水的禁忌导致人们对于神山圣水周边的环境更加注重保护,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动植物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也为藏民族在及其严酷的环境下顽强的生存提供了保障。

  虽然在西藏的个别地区树木是很少见的,但是人们也很注重对树木的保护,村庄周围古老的树被称为村子里的树神、守护神。甘加思、柔仁青部落规定:在树林里拾柴火,如果被管理森林者发现,没收斧头、绳子等砍柴工具。经调解后,拾柴着要拿出二至三元。

  3.1.4 与动植物相关的环境保护习惯法。

  在藏族的原始宗教教义中,即发源于古象雄文明的苯教中规定,以青藏高原为圣地,以神山圣水为保护神,规定了多种禁忌来规范人类的活动。如不能挖掘和采摘神山上的花草树木,不能捕捞圣湖里的动物特别是鱼类,不能在草地上乱挖乱垦,禁止捕猎神兽如野牦牛、虎熊等。这些宗教戒律顺应了自然规律,保护了这里的野生动植物。再到吐蕃王朝时期,松赞干布制定了以"十善"为基础的《法律二十条》,其中规定,百姓要相信因果,禁止杀生。赤坚赞索郎贝桑波法王也曾颁布法令,严禁对野生禽兽进行狩猎,《十六法典》规定正月十五到十月执行封山令和封川令,期间禁止进山狩猎下河捕鱼,历代藏区的最高宗教领袖达赖喇嘛,也颁布了很多专门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宗教法旨,《十三法典》是五世达赖喇嘛在位时颁布的重要法典,其中规定"除狼而外的兽类、鱼类、水獭等动物可以自由自在的的生活".十三世达赖喇嘛也曾发布训令,禁止在藏历正月至七月伤害除狼、老鼠以外的动物,违反者将给予惩罚。

  西藏的牧民受宗教的影响,推行四季轮换放牧,禁止破坏草皮,使草地能够得到休养生息。藏族的神灵崇拜,禁止砍伐树木,禁止捕杀飞禽走兽。崇尚自然的简朴的生活方式,对财富不奢求的太对,客观上减轻了对环境的破坏,这些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对西藏的动植物保护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2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特点。

  习惯法作为最初的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人类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西藏地区,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强于国家法。在西藏,习惯法几乎成为了他们的全部的法律规范。古罗马曾经对习惯法有一个论述,"不成文法来自于习俗确认的规范事实上,经使用者的同意所确认的持久的习惯,扮演者法律的角色。"
  
  3.2.1 藏族环境保护法具有历史性。

  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所称的历史性是指环境保护习惯法所规定的违法与合法性的标准,然而对于习惯法本身的性质,法律况且不能证明何况习惯法。因此,习惯法名义上是人民普遍同一切遵守的法律,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权利适用提供合理依据的说明。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自苯教、藏传佛教、到现在新社会主义国家,它一直都是存在的。也一直有其自己的延续性。中间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而暂停过使用,但是后来又把可以适用的统统恢复。其本初可以追寻到苯教建立之前。

  3.2.2 藏族环境保护法具有民族性。

  所谓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是指以藏族人民为对象、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习惯法的总称。主体为藏族人民,客体为环境保护。因各个民族产生、生活的条件不同,所以各个民族的环境保护习惯法也不相同。关于侗族的由来的传说,是四个母龟在山坡的底下各自孵化了一个蛋,把其中的三个蛋扔掉,只留下一个最好的,孵出一个男孩,名叫松恩。又在寨子里生了四个蛋,丢了三个,取名要松桑。正是在那个时候,才有了侗族人。同时侗族也注意到了如何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珍惜自然。而有关藏族的起源则是来自关于猕猴与罗莎女的故事。

  3.2.3 藏族环境保护法具有地域性。

  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最高的高原,有"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之称,而西藏就位于青藏高原的主体位置。在西藏多种地貌并存,有高山,有沟谷,还有平原。所以不仅是西藏的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和内地各民族不一样,就连西藏地区内的环境保护习惯法也不尽相同。以林芝、阿里为例,林芝因为海拔较低,树木众多,所以对于神树的称谓较多,几乎每个村落都有自己的神树,封为自己村的树神,保护神。而阿里树木较少,但是山脉、湖泊众多,所以阿里多神山,圣湖。

  与神树相比,阿里地区更加注重对于山脉和湖泊的保护,而林芝除了注重山脉、湖泊的保护以外,还注重对森林树木的保护。

  3.2.4 藏族环境保护法具有义务性。

  不管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还是藏族禁忌中,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强制性是无处不在的,前者主要体现在来自内心的敬畏与约束中,后者则在禁忌中明确呈现规则被遵守。在环境习惯保护法运作了几千年的背后,是藏民族特有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在起作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呈现的是一种明显宗法社会血缘关系的地域特征。环境保护习惯法之所以能在西藏地区代代相传而又不被众人所排斥,通过整个家族或者民族的长老来维护这些规范来保证此类习惯法的执行是必须的。因为原始的自然崇拜而引发的禁忌使人们更加注重社会保护,如果人们冒犯了禁忌,将会得到惩罚。例如:

  如果随便进入神山、神林、神湖就会惹怒神灵,导致个人或者家族遭灾。

  3.2.5 藏族环境保护法具有宗教性。

  藏族环境保护法除了具有义务性以外还具有宗教性,在藏族的生命世界中,藏族群众的日常是在种种宗教信仰进行的。藏民族对世界的生活中珍惜生命,平等的对待一切生命。宗教制定了许多准则要求僧侣和广大信众遵循。这样的宗教环境使得保护生态系统的和谐作用。由于藏族生命中相信灵魂具有轮回,所以时间的万物都是变化不定的。如果今世杀害了一个生物,很可能就是自己前世父母、亲戚。因此无论是苯教还是佛教,都要对人类接触的一切生灵都要有怜悯之心,不能伤害他们。

  通过以上对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西藏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下,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才能形成;然而正是在这种环境保护习惯法正在有效的发挥作用的时候,这种良好的生态环境才得以保护。首先,特定的生态环境铸就了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特点。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藏族人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如果环境持续恶化,势必会威胁到藏族人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环境中,藏族对于自然的崇拜和敬畏之情,对于自然现象的自然之感,于是把这些超自然力逐渐神圣化,并发展为崇拜和禁忌。其次,环境保护习惯法所体现的藏民族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藏民族也体会到了环境保护的好处,并逐渐确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发展理念。正因为在这个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作用下,藏族人民才能保持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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