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概述
1.1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导论。
1.1.1 选题背景。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的重要课题。
"西藏藏羚羊种群数量由先前的几万只层长到到目前的 20 万只以上,黑颈鹤上升到 7000 只左右,西藏大中型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居全国前列。"2015 年 5月 22 日是主题为"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据了解,西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 40 多个,其中多数是自治区级的保护区,小部分是国家级保护区,保护区的建立使得藏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以顺利的延续,为野牦牛的生存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其中林业为主题的生态建设工作,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西藏近些年来通过一些列重大生态工程,其方法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建立天然林检测系统等方法,这种重大的生态工程对于西藏的环境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
西藏第二次森林资源调查显示: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 5 项主要指标相比 2002 年全部增长。得益于政府重视和群众对动植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长,西藏各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生物维持在良好状态,西藏是中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的重要基因库。
虽然西藏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如此的成就,但是也不能忽略西藏的实际问题,在西藏,珍稀动植物数量的减少、饮用水资源容量的缩减都是全体人民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走访了解到,近些年来青藏高原的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而带来的草原资源枯竭、草原退化和草原环境污染破坏了藏族牧民们赖以生存的天然牧场,更威胁着他们的生存。笔者认为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1、自治区政府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自治区一直重视西藏的环境保护问题,正因为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再加上自治区领导的重视,自然保护区的面积每年都在增长的现象才得以延续。2、藏族群众固有的环境保护习惯理念做支撑。自治区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在不违背,甚至完全遵照藏族的习惯传统的情况下进行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会遇到很困难的难题。综上所述,有了自治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上藏族人民固有的环境保护理念,西藏在环境保护方面才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
1.1.2 选题来源。
在细细观察萨嘎达瓦节,雪顿节的由来和具体形式,发现里面蕴藏着也有环境保护的理念。所以我觉得写一篇关于西藏环境保护相关的论文,奢望西藏的蓝天白云能够永久的保持下去。
笔者分析西藏自然环境保护成绩突出的原因,认为主要包括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西藏有其独特的气候环境,海拔高,地形负责,其作用的功能区可分为三个部分,其中唐古拉冈底斯所囊括的藏北平原,冈底斯与喜马拉雅之间的雅鲁藏布江,以及藏东高山峡谷区。总体特点表现为,空气中的含氧量较低,太阳辐射强,昼夜温差较大。
其二,藏族传统制定法、习惯法中环境保护思想对藏族人们行为的影响。
藏族环保习惯法既是中国传统环境保护法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藏族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统治阶级一致的体现出了表现在政治方面更大程度上表现在法律方面,与内地传统社会不同,西藏的传统文化既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又有明显的继承痕迹。例如:吐蕃王朝松赞干布大法王指导的《吐蕃六法》、《神教十善》,另外还有一些"三典".在"三典"中的《十六法》的开头部分是这样写的,众所周知,开篇一般都是写的歌颂统治者的事迹,其中就有一篇是这样讲的,说是统治者为了救濒危的动物,将自己的肉骨头皮毛给流浪的动物吃,从而使他们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这就是神变节的由来,其行为准则就是自藏历的正月一日到十五在拉萨举行仪式,以发布十月期间的封山禁林令。在上述法律中还有一个是这样规定的,在宗教节日期间,不能捕鱼和狩猎,要清扫粮仓。在《十三法典》中,五世达赖喇嘛重申了规定,并将其具体化,例如,在放假的时候,这 5个月期间要发布封山禁林禁泽令,除了可以捕杀对人们生活有危害的野狼外,其他的动物,鱼都不允许人们破坏他们的生活环境环境保护的意识在藏传佛教经典《佛律》中也有体现,其直观的表述为,佛门弟子应当以儆效尤,不能随便割草,砍树,不能像信徒一样随地大小便,如果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草地与河水将受到污染。除了法律以外,西藏的噶厦政府还会在每次的"洛呷"年,给各宗发布指令,名为《山谷共同文纲》,其内容主要是重申,在其管辖的范围内除了对人类生活有危险或者有影响的动物,如:野狼、老鼠以外,不准杀害任何其他动物。即使是在政教合一的西藏传统社会,政教合一的首领达赖喇嘛也发布法旨,从而使西藏的环境保护意识得以保护。五世达赖喇嘛曾颁布过关于禁止狩猎的法旨:所有的管理人员,包括西藏牧区的一切人都要知道,即使是圣山的所有的人也不能破坏环境,不能和寺庙中的人争吵。十三世达赖喇嘛也曾发布了训令,训令的内容大致是,自藏历的正月到七月底,寺庙要有规定,规定的内容是不能伤害除了狼以外的野兽,如果所在地区没有狼,则不能伤害除了老鼠以外的动物。
总之,不管是在天上飞的,还是地上跑的,只要是除了狼和老鼠以外的以为生物都不得伤害。除了达赖喇嘛的训令以外,在西藏的大多数地区还有自己的习惯法,其中不乏有环境保护或者自然保护的意识。虽然在西藏的政教合一的社会中,人们受到了种种法律及训令的约束,但是法律与训令产生的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存在最简单的环境保护意识,其中,法律与佛教戒律有时候作用同一种理解,使人们不仅仅是单纯的遵守法律,遵守信仰,而且还客观的保护了环境,使得藏民族得以生生世世的自由繁衍。
除了前文所说的制定法以外,藏民族还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和习惯法,这些都是藏族社会历来重视的东西,如:部落习惯法、宗教教法、乡规民约中也有大量关于部落,草场,水源使用及保护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在藏族习惯法中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其特点在于在神山、树林、草地等。在藏族习惯法中,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在藏族习惯法中,村规民约中往往规定,要相信因果的循环,不要猎取禽兽,要相信保护草场的水源的重要性,不要胡乱挖药材,不要滥伐树木。
在青海的藏族刚察部落中又规定:在一年四季中的任何一天都要禁止捕杀猎物,如果捕杀了一匹野马则可能面临银元 10 元的罚款。如果捕杀了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则罚 5 元。在四川西部的藏族部落也有类似的规定,不准打猎已是先例,如果打死一只公鹿则要罚西藏的货币藏洋 100 元。如果是母鹿则罚 50 元,除此之外在理塘的木拉地区则禁止人民挖药材,只要是有挖药材的想法,不管在哪里实施的,不管有没有获得药材,都要罚款。另外该地区因为有神树的存在,所以该地区还规定不准砍伐神树,也不能上山砍柴火,如果要是违反了这些禁忌,就要对所有的上山砍柴者罚下至 12 上至 30 元。
阿曲乎部落、青海果洛自治州的莫坝部落法规规定,如果引起草场失火,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罚其全部特产的二分之一,而后者是要罚牛一头,用此来保护当地的草场。对于不准挖泉、开沟、不准在山上挖草药、不准打猎,当然限制在神山上的事。与此同时,西藏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西藏桑雄阿巴部落习惯法中也有不许在神山上砍伐树木,捕获猎物,采集草药。
但在巴底邛山村,对于环境的保护不仅仅限制在神山上,而是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违反了,采集草药,滥砍滥伐,则会被处以罚草的处罚。
在甘肃省的地方,仁青部落中海油这样的规定,就是在部落的内部,部落的首领会亲自督促每家每户,是否捉了旱獭,如果没有捉的话,如果他说没有捉的话就让他起誓,如果不敢对天发誓的话,就要罚青稞 30 小升。即使是在树林里捡拾柴火,不是滥砍滥罚的话,如果被森林的管理者发现,就要没收工具。
可见,无论是西藏地区的制定法还是西藏历代政权颁布的法律,以及藏族社会部落、寺院等基层社会组织的习惯法,都包含着丰富的环境保护法律。除此之外,藏族社会中大量的历史典籍文献、日常生活、风俗习惯中仍然充满了鲜活的环保事例,这样做不仅为西藏的社会稳定、社会发展、人民幸福提供了保障,也为研究环保习惯法提供了较为鲜活、生动的素材。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为习惯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生的领域,藏族习惯法是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星,研究藏族习惯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更是璀璨至极,前车之鉴,所有内地 GDP 较高的省份都面临着很严重的环境问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笔者想借此机会,浅显的探讨影响西藏环境变化的几点因素,力求西藏环境不要重蹈覆辙。笔者在拉萨求学期间,深知拉萨的美,也深知这种美异常的脆弱。所以,想通过此次论文的撰写机会为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笔者深深的知道自己能力有限,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可行性还需要实际的论证研究,但是笔者还是愿意在能力范围以内,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对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尽一点力。
1.2.2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首先,要梳理西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的脉络。从过去到现在,习惯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左右我们的行为。从最初的原始宗教苯教到现在的藏传佛教,很多苯教教义和佛教教义都给出了较好的解释。如西藏普遍实行的"封山""禁林""新水""新土"等的起源都是来源于宗教。本文主要通过对,"山""水""动植物"相关方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力求达到对于整个环境习惯法演进及脉络的清晰。
第二,本文将从法律文化角度对藏族环境习惯法进行相应的讨论。因为藏族习惯法与藏族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有规律有指引的习惯法,故本文通过人类学、民族学的相关理论与藏族环境习惯保护法与当地环境保护的关联和影响惊醒考察和分析。通史藏族环境习惯保护法是藏族史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学科,本书将法理学中的关于环境习惯保护法的理论作为研究方法,力求分析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这种法律制度的民族特色和对现实生活中的影响。
(二)现实意义:
首先,对于现行藏族习惯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面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也就是说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环境习惯保护法。优秀的习惯法文化不仅仅是藏族文化的瑰宝,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次,结合现行国家立法,逐步完善民族立法。
新修改通过的国家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最后,本文撰写的意义在于其一梳理西藏地区环境习惯保护法的基本脉络,理清思路。其二习惯法的形成和调整不具有强制性,当有人违反了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时候应当要有对应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在西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法调整了人们的绝大部分的生活,然而当有人违反习惯法却没有人可以去制止的时候,理应出现一部切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如何达到环境保护习惯法与制定法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相互统一的目的是一个问题,同时也是撰写此文的意义。
1.1.3 国内研究现状。
(一)藏族习惯法通论的研究。
对于藏族习惯法的研究,严格意义上说是硕果累累,先是有张济民主编的《藏族部落习惯法研究丛书》中,以《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源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集录》,构成藏族习惯法的研究系列。在《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中,其重点阐述了藏族习惯法、道德、禁忌甚至藏传佛教的关系,还对相关的规范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整理,其范围包括政治、军事等,当然也阐述了各种纠纷的解决机制。
《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则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不求一致但求不同。
《渊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集录》分为主要收录青海地区藏族的部落,当然其中也包括西藏、四川等藏族的特殊的制度,例如:"赔命价"等。
(二)藏族社会制度的研究。
洲塔教授《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在阐述各种社会规范的起源的时候,着重对传统的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由此而得出自己作总结的法律规范的特点。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其从各个方面讲述了藏族习惯法内容,与此同时也概括了有关部落法规的特征。 此外,星全成《藏族社会制度研究》杨士宏《藏族传统法律文孙镇平、王丽艳《民国时期西藏法制研究》等,也用比较大的篇章着重强调了藏族习惯法在生活中所发生的真实的作用。
(三)藏族习惯法新论。
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其对法律的探究来源于对藏族古代私法、公法的认识,在这个全新的角度来阐述习惯法的种种,其认为,藏族习惯法应作为当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其发展的最高境界来源于吐蕃王朝。至于习惯法在生活中如何发挥积极地作用,他主要是从生活出发,在草原酒疯,边界性饮水,等问题来阐述,并恰当的找到解决之策,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四)针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硕士论文,对于云南丽江纳西族环境习惯法的文化解读《人与自然是兄弟》
偶芳,她的观点是,之所以云南丽江纳西族保留着其古城特有的味道,是因为丽江纳西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所产生的结果。为此她专程走访该地区,探索该地区的原始宗教--东巴教,并提出了"人与自然是兄弟"的论点,其教义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该地区的环境保护习惯法。这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曾代伟所发表的《巴楚文化圈民族习惯与生态环境保护》一文中提到,在古老文化孕育的巴、蜀文化圈中,有一种历经千年累积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这种意识作用于他们的世界中,其表现形式为对自然的崇拜。《藏族传统生态伦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吴迪,硕士论文中提到,神灵崇拜而演化而来的万物有灵的思想是本文的主旨。硕士论文《传统与生态---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澜沧千年万亩茶园的保护作用研究》一文指出,禁忌,村规民约,以及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机制使得澜沧县的千年茶田得以保存,也正是在这几种因素的作用之下,澜沧县的千年茶园才能更好的发展。《地方性知识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以青海藏区习惯法为例》马晓琴,此文介绍了习惯法的最初来源及表现形式,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表达了对如果环境遭到破坏我们该怎么办的担忧。《论贵州苗族习惯法》刘雁翎,此文指出,贵州苗族的习惯法更为特殊,因为苗族没有文字,故他们的习惯法往往靠口口相传,在贵州当地,苗族的习惯法可以说是很好的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方面的不足,使得国家制定法在实施方面变得更为顺畅,其独特的村规民约也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博士论文《西双版纳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陈小华,一文中涉及西双版纳生态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重点不同于其他论文,而是把问题集中教育,集体权益的方面。蔡庭花在硕士论文《裕固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其重点讲述的是关于森林、动物、水相关方面的习惯法。
(五)针对西藏地区及周边藏区藏族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藏族习惯法中的环境问题的研究进程要从牛绿花,《藏族部落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文着重分析了藏族地区是如何与国家制定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其内容囊括了藏族部落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郭武与高伟, 《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指出藏民族所产生的藏族环境保护法文化是由于各种特殊的地理因素导致的,而这种独特的地理人文因素作用的结果来自于对其生活的环境,所接触的到事物的独特的认识,如何发展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的重要作用,如何准确凝练这种特别的环境保护意识,如何准确的界定藏族环境保护法文化,是本文的重点。与此同时还说明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来自于藏民族对大自然直接的认识,所以在藏民族这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本文还介绍了藏民族的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谚语,民谣都收录其中。
《民间信仰、习惯法与生态环境--试析青海藏族生态观念对保护草原环境的影响》此文重点介绍青海藏民族因为禁忌与自然崇拜而产生的生态环保意识集体作用的结果,其表现意义呈现的是积极方面,当然这一切都是发生在一切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其表象为民间信仰和习惯法。
刘强,《藏族生态习惯法对环境的积极影响》此文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以现代的眼光看待以前的问题,角度比较新颖,探索历史发现规律,其发现的规律是即使青藏高原生存环境如此恶劣,环境还能如此和谐的原因是藏民族的宗教信仰、心意、部落法规、还有生活习俗等共同构成的,并且认为如果继续进行下去,西藏的生态环境将继续保持良好的态势。
屈鹏献与杨平《藏族环保习惯法探析》此文指出,藏族环保习惯法是生存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其文字的载体在于各种命令、教义、禁忌、以及部落内部规定当中。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习惯法学界,藏族环保习惯法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文化和实践作用的结果。因此,当务之急是将其与国家立法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其的作用,更好的服务社会。
扎西才措《浅谈藏族生态习惯法》,此文指出,在地势广袤的西藏,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也各不相同,而在重重方面,关于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保护方面尤其突出。他的观点是,藏族环境习惯保护法是历史产物,是人民适应自然改造自然所产生的必要的结果,是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习惯法。对于藏族生态习惯法在西藏地区所产生的环境保护的意义是肯定的,最后他提出,要使环境保护习惯法与国家法进行范围,功能上的互补,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幸福西藏。
范景萍与李静波,《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价值研究》。 此文通过列举多个民族现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意在告诉人们在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这些。保护这些有着深厚历史背景、文化的习惯法。不能忽视他们在制定法未产生以前所起到的作用。
罗东, 西藏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研究。其间涉及了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上述文章虽然在习惯法的方面做了深入的细致的研究,但就从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的内容方面资料甚少,普通习惯法解决的是一些概念上的问题,从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其对现代的影响。而没有从更加长远的视角去看待这些问题。
西藏环保习惯法不应该只停留在过去,本文意在通过历史总结经验,吸收前人智慧,为建设美丽富饶和谐的新西藏贡献自己的力量。
1.2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定义。
1.2.1 什么是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不同学者对其定义各不相同。在古罗马的《法学阶梯》中,习惯被定义为:"由最广泛的同意所认可的长期习俗。"而依习惯制定的法就叫做习惯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罗伯特·昂格尔教授认为,习惯法只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因而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相互作用的法律。
"当然西方世界的习惯法也并非一家独大的,大致可分为两种派别,其一是与传统中国相似的习惯法,其二是没有经过国家认可的原始习惯法。后者中又可分为: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西方法社会学的观点以及西方法人类学观点。
对于习惯法的定义,西方法学流派有很多的观点,那么习惯法的定义是否在国内已经统一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的法理学,认为法仅仅局限在一个狭窄的定义中:认为法仅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不承认法的表现形式之中包含习惯法。无论是主流法学观点即国家立场主义,还是其他法律多元化观点,都使用习惯法一词,但是内容和外延却各不相同,当代我国的文化人类学界和民族法学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民族地方习惯法与国家发并存的状态,其本身构成了多元化习惯法体系,但是在很多其他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具体来说,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国家认可的习惯法与未经国家任何的习惯法。目前我国常用的习惯法定义存在以下几种:梁治平教授认为"习惯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法规,它是乡民们在长期生活和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台关系网中被实施。
"以余荣根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孙国华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博登海默认为,"一旦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一个部落或一个成员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也就是说,习惯法的形成无须一个更高的权威对惯例与安排作出正式的认可或强制执行,韩雪梅认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是从公众所认可的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非诉讼习惯之中产生的,她指出"习惯法产生于一个民族的社会安排(这些安排是经由传统和习惯而得到巩固的而且是与该民族的法律意识相符合的),而不是源于当局的政令"而云南调查组则认为,"所谓习惯法就是在阶级社会以前,符合着社会全体成员的要求,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制定',所认可的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约束力量。它没有用文字规定下来,它对社会一视同仁而没有偏向,它为社会全体成员遵守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长期存在过没有阶级的原始公社社会。那时候,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办事。这些规则就是代表集体意志和集体利益的习惯,也是礼仪和风俗的要求,同时又是宗教的戒条".
上述观点集中的表明,习惯法的产生是在不存在阶级的初级社会中,其特征表现为不成文性。据此产生的分歧认为,习惯法的作用重点是否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产生并作用于原始社会的规范都可以称为习惯法。因此在调查报告中习惯与习惯法并用,互相混淆的现象,有的甚至把氏族名称、禁忌当做习惯法来对待。在古代"法"字的含义被定义为定罪量刑。
但是习惯是一种不同的概念,是由于人们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关于本民族能否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习惯法则是族群内部或部落之间用于维系社会稳定,强迫全民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其主旨在于如何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的规范。可以清楚的看到,习惯与习惯法的作用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延伸到本质方面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习惯法的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与"民间法""固有法""原始法"的适用意义上相同。因此对习惯法的界定较为合理的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以特定社会组织和权威为保障,内容表现为习惯权利和习惯义务,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性、惩罚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2.2 什么是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
藏族习惯法是藏族古代成文法的重要补充,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心理样态与生活模式逐渐沉淀而成,在调整西藏法律关系、社会矛盾冲突解决中,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则是环境保护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有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更具特殊性。藏族丰富的习惯法的形成与青藏高原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藏族人民生活习惯等密切相关。藏族人民世代生活的自然环境用文字可以表述为,海拔很高,疆域辽阔,层峦叠嶂,湖泊棋布,年均降水量较少,冬冷夏凉。正是在如此脆弱,所以藏族人民更注重如何保护自己的生活环境。藏族人民知道自己生活环境的恶劣和脆弱,所以在牧草较少,植物较少的地方率先推出了轮牧与树木保护的措施。树木在每个村落中也变成了神树。尽管寻找不到在山南地区颁布"封山禁林"的地方,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流传下来,那种意识流传下来,构成今日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渊源之一。
笔者认为所谓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层面的,依据社会组织和权威,形成以环境保护习惯法为内容的习惯权力与义务的制度体系,具有一定强制性、惩罚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来源与发展。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经过时间考验的发展,我们不能如此轻慢的对待它,它犹如一道道公式和推论,我们要做的是了解他们现在是什么,过去是什么,以及将来是什么。我们要把公式的推导过程去反复斟酌,仔细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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