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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6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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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

  1.1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以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没有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而发展趋势已经十分显着,相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 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异常活跃,同时演变出崭新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1.1.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掌握的客户资料及大数据来开展金融服务活动,比如阿里金融、宜信、人人贷等;第二种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技术革新,打造新颖的金融服务渠道和支付平台,比如网上银行、移动手机银行等;第三种是网络信贷公司与金融企业相互融合,进行合作,比如阿里金融与工商银行合作。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而衍化出两种与互联网结合的新金融模式,即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是金融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引用和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商业模式的实质并没有因其互联网化而改变。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既有在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层面上的革新,同时也在衍生出一种新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产业和全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精神,同时更注重满足客户需求及客户体验,在发展理念与思维方式、管理方式、组织架构、交易金额与频率、模式稳定性等方面都与金融互联网有所差异。

  1.1.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同异性。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虽然都属于金融范畴,然而也存在着差异。在相同点方面:第一,金融核心功能相同。互联网金融仍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从而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具体可表现在支付结算、资金融通和股权细化、风险管理等;第二,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相同。不论金融契约存在形式如何,它的内涵是不变的,都是针对未来现金的流量。互联网金融将契约形式数字化,并作为其未来的交易基础。第三,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相同。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仍然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等概念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在外部性上,互联网金融也存在误导消费者、诈骗等问题。

  在异同点方面:第一,技术上存在差异。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将信息进行数字化,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风险管理效率等方面具备较强的优势。第二,投资准入性差异。传统金融模式正规,注重专业性与准入性,金融产品较为单一,在享受金融服务方面并非面向大众。而互联网金融可以理解为普惠创新性的金融新模式,注重时效,金融产品多元化,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去除准入门槛,面向大众。

  第三,实用性差异。传统金融在产品设计上主要针对喜好金融,热衷于风险投资的人群,所以其产品大多具有现金流量、风险、收益等特征。在生活中除了金融投资者,并不常用。而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开放共享、普惠民主、自由选择。在产品设计方面,除了具备与传统金融相同的投融资功能,更注重于紧密联系大众的衣食住行等方面,让大众通过互联网金融这种方式解决生活中的金融问题,实现人人共享。

  1.1.3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

  互联网金融有三大支柱,即支付、信息处理以及资源配置。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在互联网金融中,支付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它们应用于银行主导的传统支付体系之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并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

  同时,支付与货币紧密相连,所以在互联网金融中衍生出了互联网货币。信息处理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信息,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是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处理的重点是大数据,这不仅提升了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效率,同时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的概率。资源配置是金融活动的根本目标,即通过何种方式将金融资源从资金供给方配给至资金需求方。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交易可能性边界得到了拓展,其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完全可以自行解决。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需符合上述三大支柱至少一方面特征即可,而非均具备其三大支柱特征。

  1.2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保护投资人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促进金融经济发展,根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以互联网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1.2.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含义和目的。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及众多金融平台的服务手段,使其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互联网有其脆弱性,其风险波及范围广,破坏性强。由于我国正处于互联网蓬勃发展初期,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性不强,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极其重要。

  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构或金融监管执行机构为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金融法规对以互联网为技术职称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

  第一,维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金融平台的公平有效的竞争。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应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良好适度的环境既可以保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金融平台的经营活力,同时又不至于引起它们经营失败而导致倒闭,从而产生经济震动。

  第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使存款人与投资者感受到使用的便利与安全。面临日益猖獗的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技术层面上的监管应加大力度,从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确保金融秩序的安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本来就拥有庞大体系的金融业锦上添花。金融业相互之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一家系统出了问题,很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一连串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引发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重要目标就是要维系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秩序的安全。

  第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有效。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作为当今各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地位可见一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支付工具的创新对于基础货币的统计和定义带来了新挑战。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增强对基础货币的管理能力。同时,在发行电子货币时,要保证金融业对中央银行进行及时反馈,确保调节手段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实施。

  1.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原则。首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主体,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其管理体系中;其次,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执行。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使监管当局的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和一贯性,从而保证监管高效有力。

  第二,公平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是检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适应市场的有效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避免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高度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要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适度的竞争环境。

  第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外部强制监管是必须实施的,只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相互配合,才能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放松外部强制监管而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觉自律的进行自我约束,会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外部强制监管良好的结合起来,对互联网监管机构进行正确引导,同时也要实施有序的外部监管,创造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

  第四,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匹配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制定的金融政策与法律法规应以互联网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为重心。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带动经济发展,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促进经济效益与风险防范的匹配性。要敏锐洞察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对监管内容、措施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分类监督管理原则。分类监管意在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分门类别、分别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引发了金融业综合化趋势,传统的按业务标准分业监管无法有效的实施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形势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 平台、众筹平台等。虽然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但是由于运行模式和规律的差异,监管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办法,将"机构型监管"与"功能型监管"有机结合。

  1.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3.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现阶段普遍发展,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方式为货币与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相互的传递与控制信息,交易的双方互不明确,透明度也相对来说较低。高科技所带来的虚拟性,会放大金融风险,在这些金融风险中既包含了一些常规传统的显性金融风险问题,同时也附加了由高科技所带来的很多隐性风险问题。显性问题主要包括网站遭受黑客侵袭、个人信息泄露与盗取、网络借贷行业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遭遇欺诈等,在隐性问题方面,主要突出在网络洗钱、暗箱操作业务、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

  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与传统金融相比,其风险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五种风险:

  第一种是技术性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在内部风险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技术性较强,所以对软件和硬件的配置要求都很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网络或计算机的自身问题导致出错及故障;在外部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遭遇黑客、病毒等人为破坏手段的袭击,造成信息泄露、被篡改或被窃取等。所以在技术层面上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第二种是虚拟性风险。互联网给予用户一个全新开放的信息分享平台,然而其虚拟性特点在交易与传递信息过程中给用户带来了难以辨别真伪的弊端,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另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从事金融活动中较多承载资金周转功能,由于其虚拟性的限制,很难应对沉淀资金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进而不能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

  第三种是操作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可来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也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安全系统的操作性风险主要来源于系统内部设计缺陷及大数据在收集、整合、建模、分析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漏洞;交易主体的操作性风险主要是客户对系统的操作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无法正确的操作运用,从而给客户本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操作性风险如果没有良好的解决措施,最终会导致互联网企业的声誉风险。

  第四种是法律性风险。法律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匹配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和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虽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与日俱增。现行的传统金融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新法律的空白会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逃避相关法律监管,从而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剧。从制定立法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领域交叉繁杂,对交易主体的责、权、利的边界和金融行为的本身违法与否难以界定,这使互联网金融法律规章的制定增加了难度。

  第五种是"长尾"风险。所谓长尾,即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使得大量没有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因此也产生了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特征。消费者对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的欠缺而产生的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失效等都是潜在的"长尾"风险。

  1.3.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专家和学者进行总结与反思,发现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适用于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所以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可以从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进行讨论。金融监管机构应采取适应市场、自由放任的理念,让市场发挥机制,减少监管或者不监管。

  这样具体有三个表现:第一,如果市场价格的信号正确,市场纪律可以帮助市场有效控制和承担市场风险。第二,由于市场竞争会带来优胜劣汰,这样会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第三,金融界应鼓励金融创新,市场竞争和市场纪律会淘汰没有价值的金融创新,具有良好资质和良好管理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消费者也只会选择适应其所需的金融产品。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其在判断出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了价值过程中没有市场具备优势,所以过度监管可能会对金融创新产生抑制作用。

  上述的情形只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状态,所以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形势下,需要适度监管。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

  (1)市场纪律不等于完全抑制风险。在我国,大众在投资时习惯了刚性兑付的原则,这是由于我国针对投资风险有大量的担保存在,从而导致风险定价机制在某种意义上是失灵的。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会借机推出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掩盖了风险存在的事实,一旦投资者不具备金融常识,很容易损失惨重。这种风险掩盖很容易造成较大的道德风险。

  (2)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变革。市场失灵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自然垄断等现象,如果需要有效抑制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一家这样的机构的塌陷就可以导致类似多米诺效应的连锁反应发生,而且还会制约传统银行业的发展,使金融市场陷入危机。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加大监管力度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竞争,它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必要措施。?

  (3)在金融创新中,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缺失。互联网金融无疑是金融创新的新形式,但是也存在着缺陷。比如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未能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相分离,经常会出现平台责任人跑路事件;同时为了创造丰厚利益,一些 P2P平台将风险高的金融产品出售给无法识别金融风险或无能力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的缺陷。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

  (1)在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在决断时并非总是理性行为。举个例子来说,用户在使用 P2P 网络借贷中,投资者购买的实际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 P2P 平台能够准确揭示出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投资组合也足够分散,但是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潜在风险比较高的投资,投资者的非理性决断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其个人的影响。引入适当性监管,可能会降低非理性行为发生的概率。

  (2)消费者个体理性不代表集体理性。比如,在以微信钱包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理财产品中,投资者可以任意认购与赎回自己资金。但由于这种理财方式属于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在货币市场中的基金头寸通常具有较长的期限,在二级市场上出售需要一些折扣才能卖掉,这就出现了流动性与期限的问题。

  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投资者会出于个体理性,会为了规避风险而赎回资金,但是如果赎回金额过大,货币市场会造成挤兑。如果站在集体的行为来看,这是非理性的。

  (3)互联网金融机构若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或者该机构具备较大的资金规模,当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市场出清很难落实。以微信钱包为例,庞大的客户群让其成为具有重要性的软件系统,然而一旦出现题进行市场出清,在其破产的过程中很大可能会损坏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造成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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