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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思想的理论得失及现实启示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3-08 共93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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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弗洛伊德道德人格思想的理论得失及现实启示
  
  (一) 弗洛伊德道德人格思想的理论贡献
  
  1. 肯定了潜意识的伦理意义
  
  在以往的道德人格教育中,不少学者是基于这样一种人性假设的,即个体依据其理性是可以实现尽善尽美的。如此一来,个体在道德生活中便依据完美原则,追求人性之中的善,而否认、摒弃人性之中的恶,并将其中不符合道德要求的部分全部压抑进潜意识。于是,个体的人格便被一分为二:其一是意识之下的“面具”,它代表了积极的因素;其二是被压抑进潜意识之中的“阴影”,它代表了消极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阴影”并没有消失,而是蛰伏在个体的潜意识之中,影响着个体的思想与行为。由此观之,以往的人性假设是将人性之中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意识与潜意识割裂,它只承认自身的积极面,而否认自身的消极面。基于这种人性假设的道德人格教育是一种片面的教育,其存在着不可弥补的弊端:
  
  首先,这种道德人格教育割裂了人性。在这种道德人格教育主导下的道德人格形成过程,是个体在外界权威的监督下压抑其不合理欲望、观念的过程,其旨在建立一个有善无恶的理想国。但是,其却使人性硬生生地割裂开,并迫使其中一部分反对另一部分,久而久之,其终将沦为人性的桎梏。其次,这种道德人格教育迫使个体将“恶”向外投射。也就是说,由于它并不能接受个体自身的“恶”,于是在投射心理防御机制的作用下,其就会迫使个体将“恶”向外转移到他人身上。最后,这种道德人格教育造成了个体的心理压力及其自我的破裂。也就是说,这种道德人格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它否认并压抑潜意识之中“阴影”,并要求个体为了某种道德要求而忽视自己的实际欲求。它实际上代表了杰出人物的道德,其试图以坚强的理性来抵御人性之中的“阴影”,但其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体。当个体在接受这种道德人格教育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心理上的压力,并迫使其可怜的自我一分为二--一部分代表着个体内心的真实欲求,另一部分则代表着外界权威的道德要求。
  
  基于弗洛伊德的道德人格思想以及上述道德人格教育的种种弊端,我们有必要将潜意识纳入道德人格中来。也就是说,我们所提倡的道德人格教育应该是一种整体性的教育--它承认个体自身的“阴影”,并以一种温和的态度对待它们,而不是将它们全部消灭;它的目标不再是培养“完人”,而是“完整的人”.基于这种构想,我们需要创造一种宽松而又和谐的环境来促使个体发现自身的“阴影”,并以一种包容的态度去接受、转化它,以完成其潜意识中“邪恶”的正向升华。同时,我们还需要以一种独立、宽容的态度来认识并接受道德发展过程中的个体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可以面对自己内心的“阴影”,而且还可以正视他人的“阴影”,而不是以一种否定的态度片面地去指责他人。
  
  2. 强调了情感的积极作用
  
  从道德人格的种系起源来看,弗洛伊德认为原始的道德人格产生于史前弑父事件中儿子们杀死父亲之后的悔恨之情,由于这种情感,儿子们克制了自己的欲望,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最初的道德。由此观之,弗洛伊德重视情感在道德人格种系起源之中的作用,尤其是儿子们对父亲又爱又恨的矛盾情感以及杀死父亲之后的悔恨之情。他的这一思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一,其在探究道德人格种系起源的过程中第一次引入了情感,并把情感作为一种影响个体道德人格形成的重要因素来理解,这为剖析道德人格的内在机制开拓了新的视野。客观而言,假如个体的道德人格没有情感的渗透和参与,它便是一种形式上的、“伪君子式”的道德人格。第二,其揭示出原始的道德人格是感性的。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关于道德的概念是贫乏而又模糊的,其道德人格并不是以道德原则规范等理性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以情感这种感性的形式表现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之中。第三,其说明了矛盾情感是道德人格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从逻辑上分析,或是从道德形成与演变的历史实际情况考察,个体道德人格的发展总是以他的某种矛盾情感为依据的。也就是说,个体的道德人格之中包含着某种矛盾情感,其每一次进步都得益于这种矛盾情感的解决。
  
  从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来看,弗洛伊德重视情感在道德人格中的作用,尤其是罪疚感与焦虑感,这对解决目前道德人格教育中的关键问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第一,弗洛伊德看到了情感对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推动作用。客观而言,道德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知识的积累、意志的抉择,同时还需要情感的推动。在这一过程中,情感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其可以促进或抑制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第二,弗洛伊德从潜意识的角度来理解情感,他认为罪疚感与焦虑感是根植于人性深处的,并且具有着历史性根源,这为剖析道德行为选择的心理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弗洛伊德注重了情感的泛化性特征,一方面,其可以泛化至与道德行为选择客体性质相近的事物之上;另一方面,其也可以泛化至与道德行为选择客体有着密切联系的事物之上。
  
  3. 注重了本能的合理性
  
  从道德人格的功能来看,弗洛伊德认为个体的道德人格具有三种功能,即自我监视、保持理想以及良心。自我监视是为了审查个体自身的思想与行为;保持理想是为了明确个体在道德行为选择中所要效仿的对象;良心是为了对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进行惩罚。在此,笔者仅以良心为切入点,详细地阐释弗洛伊德道德人格思想的理论贡献。
  
  弗洛伊德在早期将良心的来源归结于外界权威,他指出,“良心的建立基本上是一个体现外在影响的过程--首先是父母的批评,其次便是社会的批评。”
  
  当儿童在外界权威的影响下,逐渐放弃其不合理的本能欲望时,道德与良心便产生了。在这里,他看到了个体的良心是后天生成,而非先天拥有的,并且说明了良心是本能放弃的结果,其作用就在于对个体不合理的欲望进行抑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良心虽然已经内化为个体的一部分,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发挥作用的手段仍然是惩罚,个体之所以按良心行事,乃是因为个体惧怕良心的责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弗洛伊德所说的良心依然是外界他律的产物,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资产阶级立场,他并没有进一步揭示出良心的自律本质。弗洛伊德在晚期修改了他的理论,他认为良心来源于个体死的本能的内向投射,当死的本能指向个体自身时,他就会体验到一种在良心的责罚下所体验到的内疚与自责感。也就是说,正是死的本能促进了良心的生成。
  
  由此观之,尽管弗洛伊德夸大了本能的作用,但其思想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他看到了本能对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推动作用,并且试图从人性之中寻求良心普遍存在的根源。他旨在说明良心来源于个体自身,每个人无论高矮胖瘦、美丑穷富,或是社会地位尊卑,都具有良心,只不过其强弱程度有所不同罢了。第二,他试图从非发生学的角度来解释良心的起源,个体的良心及其道德人格并非如洛克(John Locke)所说是“白板”一张,而是在其人生伊始,就播下了本能的种子。
  
  从道德人格的目标结构来看,弗洛伊德将个体的幸福作为道德人格培养的终极目标,他从人性趋乐避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寻求快乐与避免痛苦方式的剖析,提出了他认为可行的追求幸福的手段,即发挥个体的爱欲本能,使其成为万事之中心。这样一来,弗洛伊德便将道德、幸福以及本能这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了,他的这一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他调和了幸福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在弗洛伊德之前,有这样一种认知倾向,即认为幸福与道德是矛盾的。弗洛伊德看到了这种矛盾,并试图在其理论中调和这种矛盾。一方面,他将道德作为实现个体幸福的保障力量。他认为个体幸福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进步,假如没有道德,人类社会便会陷入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自然状态。
  
  另一方面,他又将个体的幸福作为道德发展的终极目的。客观而言,在弗洛伊德生活的时代,道德成为了人性的桎梏,他正是看到了道德对人类情感与本能的不合理压抑,才高扬了幸福的重要性,将道德从“天上”再次带回“人间”.第二,在实现幸福的途径上,弗洛伊德重视个体本能欲望的满足,这对打破当时的社会禁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弗洛伊德强调发挥个体的爱欲本能,但其发挥形式不仅包括饮酒、性爱等感性形式,还包括艺术创造等理性形式。也就是说,弗洛伊德在这里看到了感性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局限性,他试图在其理论中调和这两种主义,既关注个体的感性层面,又关注个体的理性层面。
  
  (二) 弗洛伊德道德人格思想的局限性
  
  在弗洛伊德所处的 19 世纪中末期,宗教禁忌、社会道德发展到了“吃人”的地步,人们的情感与本能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弗洛伊德看到了这种压抑,并强调情感、本能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人格中的作用,这对破除人们对理性的自恋及其盲目崇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却夸大了这种作用,他甚至认为个体在道德情境中并没有多少“自由意志”可言。不仅如此,弗洛伊德还认为个体的道德人格在其 5 岁左右时就已基本形成。然而,道德人格的形成不仅以个体的生理因素为基础,而且还受到他人、学校等社会因素的影响。5 岁左右的儿童,他们的生理机能尚未成熟,社会交往也并不丰富,其道德人格虽然已具雏形,但是其可塑性与易变性仍然是很大的。
  
  由此观之,尽管弗洛伊德并没有完全忽视理性在道德人格中的作用,但他在对于理性与非理性、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则偏重了后者。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夸大了情感的作用
  
  尽管弗洛伊德重视情感的道德人格种系起源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素,但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弊端:
  
  首先,从矛盾情感及悔恨之情产生的背景来看,氏族时期的自然环境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氏族成员必须团结在一起,依靠氏族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而在弗洛伊德构想的史前弑父事件中,氏族首领却在氏族男性成员成年之后将其赶走,如此一来,28氏族失去了正值壮年的成年男性,其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氏族首领的这种行为,无异于自取灭亡,其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此,弗洛伊德的这一构想受到了许多人类学家的质疑,其不但使他的理论失去了可靠了基石,而且还为他的道德人格思想蒙上了一层神秘主义色彩。
  
  其次,假如将道德人格的种系起源归结于情感,就必然需要证明情感的普遍必然性,而弗洛伊德却忽视了这种论证。在他看来,弑父事件发生于史前大大小小的每一个氏族之内,并且在经过多次重复之后,其中所包含的情感就被储存在个体的本我之中而遗传给下一代。客观而言,弗洛伊德并没有看到情感的局限性--在不同环境下、不同氏族内成长的个体,常常会对同一事件产生完全不同的情感反应;同一氏族内部的个体对某一事件的情感反应也会有强有弱,甚至南辕北辙;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成员对同一事件的情感反应也会随其阶级利益、社会地位、政治观点以及文化素质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由此观之,尽管弗洛伊德强调情感在道德人格种系起源中的作用,但他并未论证情感的普遍必然性,这导致他的理论失去了客观的基础,最终偏向了主观唯心主义。
  
  最后,弗洛伊德将情感作为道德人格种系起源的基础,他看到了道德人格种系起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但却忽视了其客观因素。也就是说,道德起源于人类的交往活动,其发生是以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弗洛伊德是从生理学与心理学的视角来探究道德人格的种系起源的,他并没有发现隐藏在个体情感之后的物质动因,这导致他的理论最终成为了空中楼阁。
  
  另一方面,弗洛伊德强调罪疚感与焦虑感在道德人格中的作用,他看到了情感因素对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影响,其有着合理性的一面,但他却夸大了这种影响,并没有看到情感主导下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弊端:
  
  首先,情感主导下的道德行为选择具有盲目性的特点。一方面,由于情感的非理性特征,这使得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往往比较冲动;另一方面,道德行为选择也会因情感状态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波动性。
  
  其次,道德行为选择应是情感与理性共同协作的结果。具体来说,情感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动力基础,行为的“应当性”只有在个体“自愿”或“不得不”的情感推动下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同时,理性则为情感指明了方向,个体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表现出合适的情感,达到既非过度,也非不及的“中庸”状态。此外,当情感与理性发生矛盾时,例如在亲仇道德中,一般来说,维护亲人、痛恨仇人是所有人的基本情感,但当亲人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或当维护亲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假如个体依据情感来进行道德行为选择,其往往会作出包庇、纵容亲人的行为,这便从根本上损害了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只有依靠理性,判明事件的是非关系,才能作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
  
  最后,弗洛伊德将道德行为选择理解为孤立的、静止的心理过程,他只看到了情感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因素的作用。客观而言,社会中存在的价值冲突是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前提条件,其使道德生活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情境可以通过影响个体的心理活动,从而影响其道德行为选择;社会赏罚措施可以对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进行评价与奖惩,从而达到支持或抑制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行为的作用。
  
  2. 夸大了本能的作用
  
  弗洛伊德强调本能对良心的作用,但他却夸大了这种作用,其理论暴露出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他并没有看到良心的自律本质。在他的论述中,无论良心的来源是外界权威,或是死的本能的内向投射,其发挥作用的手段依然是惩罚,是通过个体的内疚感、自责感与恐惧感而实现的。换句话说,弗洛伊德所说的良心,尽管已经内化为个体的一部分,但其依然代表着外界他律,而不是个体的自律。在他看来,良心始终是异己的存在,人们之所以服从良心的安排,是因为惧怕良心的惩罚,而不是出于对它的自觉认同。
  
  其次,他忽视了理性对良心的作用,将人类等同于动物。弗洛伊德受到达尔文的影响,从本能的角度来解释良心的起源,他看到了人类与动物相似的一面,但他却夸大了这种相似,因而抹杀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客观而言,在道德行为选择之前,良心依靠理性对行为的目的进行检验;在道德行为选择之中,良心在理性的指导下,选取符合道德要求的手段,并在行为过程中保持手段的正当性;在道德行为选择之后,良心再次依靠理性对行为的动机、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符合道德的行为会受到良心的奖励,反之则会受到良心的惩罚。由此观之,理性在良心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弗洛伊德却没有看到这种作用,反而将良心的起源归结于本能,这使得他最终误解了道德人格的功能机制。
  
  最后,弗洛伊德从本能的角度来解释良心,他将良心理解为抽象的、孤立的存在,并没有意识到良心的社会历史性。客观而言,良心并不是个体先天拥有的,而是其在道德生活中不断概括、总结的结果,因此,假如抛弃了良心赖以生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就失去了基础。
  
  另一方面,弗洛伊德通过“幸福”这一概念将本能与道德联系起来,他将爱欲本能的发挥作为实现个体道德人格目标的途径,他看到了本能在其中的作用,但他却夸大了这种作用,这使得他的理论暴露出难以调和的弊端:
  
  首先,假如将道德人格的目标--幸福建立在爱欲本能的基础上,就必然需要证明爱欲本能的普遍性,然而每个人的爱欲本能只能是一种主观的感觉,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爱欲本能具有个体性、差异性的特点,假如将幸福建立在其基础之上,幸福便失去了普遍的依据,其结果就将导致幸福最终消亡在诸多爱欲本能的相互冲突之中。不仅如此,假如将道德人格的目标建立在爱欲本能--无论其表现形式是感性形式或是理性形式--的基础之上,伦理学的终极意义就将消解,这也是弗洛伊德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其次,弗洛伊德只考虑到了幸福实现的主观因素,而忽视了其客观因素。具体来说,尽管幸福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联,但纵观幸福的内容--个体本能欲望的满足以及理想目标的实现则取决于他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一方面,个体的幸福观念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处于不同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的个体往往形成不同的幸福观念。另一方面,个体幸福的实现也依赖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个体只能在其允许并提供的范围内实现幸福,而不是如弗洛伊德所言,只要个体发挥其爱欲本能,就可以实现一切幸福。客观而言,个体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规定了其实现幸福的可能性与选择性。
  
  最后,假如依据弗洛伊德的理论,每个人都发挥其爱欲本能,势必要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当个体的欲望与他人的欲望、个体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发生矛盾时,个体应当作何抉择?遗憾的是,弗洛伊德并没有深入地探究这个问题,他所说的爱欲本能与幸福始终都着眼于个人,并没有涉及到他人的幸福以及社会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弗洛伊德的理论是抽象而又片面的,并不具有现实性以及真实的指导意义。不仅如此,弗洛伊德只是笼统地谈及发挥个体的爱欲本能,他并没有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实现幸福的手段。
  
  (三) 弗洛伊德道德人格思想的现实启示

  
  1. 实现道德人格中潜意识的整合
  
  弗洛伊德重视潜意识在个体道德行为选择中的作用,他的道德人格思想正是以潜意识为出发点的。依据其思想,道德人格教育不应是简单地“抑恶扬善”,因为潜意识之中的这些“阴影”并没有消失,而是随时准备着向我们展示它们可怕的力量。只有实现对这些“阴影”的整合,即将潜意识纳入到意识中来,我们才能对人性的深度、高度以及隔阂有更好地理解,才有可能塑造出真正坚强而又稳定的道德人格。
  
  种种事实表明,整合潜意识之中的“阴影”是必要的,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整合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识别“阴影”.识别的途径主要有:“第一,征求别人的反馈,看他们是如何看我们的;第二,了解我们投射心理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他人身上看到的,正是我们自己身上不受欢迎的层面;第三,当他们不按我们的初衷来理解我们时,检查一下我们的言行之中不经意的失误;第四,考虑一下我们的幽默感和认同感等。”
  
  其次是承认“阴影”.承认“阴影”意味着击穿个体不切实际的自信与幻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面对以往压抑的所有内容,并审视自身的心理防御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承认“阴影”并不是对它的排斥与拒绝,而是以感恩与包容的态度,心平气和地与它共处。最后是整合“阴影”.我们需要将这些阴影纳入理性的认识中,使它们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转化并表现出来。需要注意的是,整合的方法一定不包括惩罚--惩罚是对“阴影”的抑制与消灭,而进行整合的目的是允许善与恶能真实地存在于个体自身之中,恶不再是被简单地否定。
  
  值得一提的是,弗洛伊德虽然将潜意识看作是人类一切心理活动的起始,但是他并没有否定意识及理性的重要性。他的理论旨在以一种“曲折”的方式,通过对潜意识可怕力量的描述,来突出我们所拥有的意识及理性的可贵。他写道:“正如我们的生命一样,意识虽然没有很多价值,但它却是我们所拥有的全部。没有意识本质的启示,我们就会在深层心理学的黑暗中迷失方向;但我们必须努力重新找到我们的方向。”
  
  “归根结底什么东西也挡不住理性和经验。”
  
  2. 注重儿童的早期道德人格教育
  
  弗洛伊德特别强调儿童早期道德人格教育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个人最初 5 年的经验对其一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所依据的理由有好几个:第一,因为那几年是性欲的早期全盛时期,其后留下了各种对成人性欲生活有决定作用的诱使因素;第二,因为这一时期的各种影响冲击着幼稚的、微弱的自我……他们除了以压抑的方式躲避内心激起的情感风暴别无他法;而正是依靠压抑的方法,他们获得了所有导致以后的疾病和功能性障碍的倾向。”
  
  在此基础上,弗洛伊德主张从个体的儿童早期就应采取合适的手段,对其本能进行约束,并培养其道德人格。他写道:“在这短短的几年内,幼小的儿童必须成为一个文明人,要以不可思议的简略形式走过人类文化发展的漫长道路。这可能是遗传组织造成的,但如果没有后天的抚育,作为超我的先驱的父母的影响,用禁令和惩罚对自我活动加以约束,鼓励或强迫压抑的机构这一类额外的帮助,实现这一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此观之,弗洛伊德特别重视教育者、教育环境以及教育手段在儿童早期道德人格形成中的作用。其积极意义体现为:
  
  第一,道德人格教育必须要关注儿童的内在需要。弗洛伊德认为这一过程的重点“在于确定对儿童本能禁止多少,什么时候禁止,用什么方法禁止……我们必须考虑到下述事实:我们教育的对象,具有非常不同的天生的气质倾向,以至于同样的教育过程对所有的儿童不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
  
  因此,一方面,道德人格教育应尊重儿童的心理特点,并将其建立在儿童基本需要满足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机械的”道德人格教育将其自然本性全部扼杀。另一方面,道德人格教育还应引导儿童实现从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的转换,通过提升儿童的需要层次来消除其内部需要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有可能塑造出真正完整而又健康的道德人格。
  
  第二,道德人格教育应引导儿童建立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弗洛伊德认为在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中,儿童的本能欲望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抑制,并因此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心理防御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心理防御机制都是在回避问题,从长远眼光来看,它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道德人格教育应引导儿童建立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其既可以消除儿童内心的焦虑,又可以使儿童主动地地适应外界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弗洛伊德重视游戏的作用,他认为儿童通过游戏可以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并排解消极的情感体验。此外,他并不主张使用强制性或惩罚性的手段,他指出,“即便是最温柔的抚养,也无法避免运用强制手段和采用各种约束,而且任何这种对儿童自由的干预,作为一种反应,都必定会激起儿童的叛逆性和攻击性倾向。”
  
  3. 重视教育者自身道德人格的塑造
  
  弗洛伊德认为,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往往通过认同作用依据其父母的超我来塑造自身的超我。换句话说,在儿童道德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父母自身的道德人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同作用。由于儿童的思维水平较低,他们缺乏客观地看待事物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父母在他们的心中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其言行方式往往会成为儿童进行道德评判的标准。父母良好的道德人格,会使儿童产生积极的认同,反之,则会产生消极的认同。第二,示范作用。儿童的心理特点之一是模仿,其最初的道德行为往往是基于对父母道德行为的模仿。在模仿之中,儿童逐步实现了对道德行为背后的道德观念的认同。第三,导向作用。儿童的道德人格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既可以通过道德人格教育而有所提高,又可以因道德人格教育的不当而出现偏颇。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父母以其自身的道德人格为基准,通过对儿童行为的肯定与否定、奖励与惩罚,可以引导其道德人格的形成。
  
  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父母自身的道德人格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重视儿童的智育而忽视其德育。例如,有不少父母将儿童的学习成绩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其道德品质的培养,甚至有的父母还认为等到儿童长大了自然就会获得一定的道德品质。二是重视言传而忽视了身教。例如,有不少父母对儿童的道德人格教育还停留在言传阶段,他们往往重视道理与规则的灌输,而不在意自身的行为。三是自身错误的价值观及人生观。例如,有的父母将金钱、权利作为人生的追求目标,或者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等等。儿童在与他们的朝夕相处中,耳濡目染,其道德人格很容易受到这些倾斜的价值观及人生观的影响而出现偏差。
  
  由此观之,在对儿童进行早期道德人格教育之前,首先应当重视其父母道德人格的塑造及其对儿童的影响。弗洛伊德提出,教育者应接受一定的精神分析训练,以实现自身人格的整合,并形成良好的道德人格以及正确的道德教育观念,只有如此,才能对儿童的早期道德人格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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