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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是荀子的制度伦理的外在表现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3-28 共5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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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荀子义利观的传统制度伦理内蕴及历史命运
  
  荀子的所提出的制度伦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即为“礼法制度”,其中“以义克利”为核心,通过“隆礼重法”的形式将其礼法制度的伦理思想体现出来。
  
  荀子提出了人具有“重义轻利”、“以义克利”主张,在当时混乱的时代背景下,为制约人之恶的天性,实现义利两有的平衡,荀子以义为核心建立礼法制度,承儒纳法,提出“隆礼重法”以义利观为伦理依托,以法治为强制保证,德法兼具的治国方略,彰显其制度伦理意蕴及时代意义。
  
  第一节 荀子的制度伦理观
  
  孔子的“仁”“礼”的结合,还有制度与道德,外在制约与内在修养兼备;孟子以人性善建立起来的仁政思想却只是具有内在德性取向,并没有重视到外在制度的重要性。基于义利思想,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开创了礼法制度的新篇。
  
  一、荀子制度伦理的思想根基
  
  荀子并不认为个人内心的善性会在外在制度和规范的建构在被忽视的同时凸现出来。相反,他觉得正是因为这样,才将人性假设的观点推向人性恶,即重视外在规范而较轻分析对人内在的德性。荀子的恶性论成为了当时其制度伦理的思想根基。在荀子认为的“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
  
  即所谓人的天性先天而形成,究其本质为恶,所以,并非后天学习所得的。根据荀子义利观思想中趋荣厌恶,往利的方向出发,是君子和小人最大的不同。荀子隆礼重法应运而生,更加注重的是规范的调节和社会制度的保障,通过制度的设立约束和调节人性思想中的“恶”;肯定后天的“伪”、“学”的积极作用,通过“化性起伪”、“积良成德”将义利观的公利道义的思想作用在管理伦理中,积极强化个体的内心修养。
  
  二、荀子制度伦理的表现
  
  从性恶论出发,荀子反对孟子的“性善论”,并且肯定礼法制度的重要作用。
  
  孟子曾经说人的性善,是不经过经验的证明,符合事物发展的。因为人的善端本性,孟子相信每个人都有仁义之心,即良心。并且这种良心是与生俱来的,所谓“天命之性”.但是荀子明确指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①从制度安排和变迁的角度而言,性恶的人性假设相对于性善的论点更为深刻。正是因为人具有天生的恶性,就需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人的恶进行约束和控制,荀子则通过其“义利两有”“化性起伪”的思想方式,将伦理制度化。
  
  “從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譲,合於文理而歸於治”.(《荀子·性恶》)因此,荀子对制度伦理起源和作用的论证,虽然在历史性和社会性上存在相对偏颇和不足,但在制度和法律的肯定作用对后世也是具有极富启发意义的。
  
  第二节 以义克利是荀子制度伦理的核心
  
  荀子在研究《大略》篇的过程中,发现了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是人类两种最基本的行为取向,二者相互制衡,因此对于义利观的实现他主张应助长道义主义,把其义利观充分融入,并通过“以义克利”实现“义利两有”.
  
  一、荀子义利观中的两利行为
  
  由人具有满足利益的满足和需求,也有满足感情的需要,是人的最基本动机。
  
  这两种动机分别产生了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即“两利主义”,还有一种将两种动机结合起来进行选择,这种复合动机是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派生。
  
  (一)道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含义
  
  荀子说:“義輿利者,人之所兩有也。”
  
  指出了人们基本需求和基本行为取向。表达亲人以及爱人之间的情谊和恩义,产生一种美好的人类感情,付出友好的行为才能获取,义就是获得爱的升华。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用钱财也好,身体力也好,总之可以舍己为人的义的行为。先秦诸子常常认为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发展的规律,要做一些遵循友好的行为规范。道义同时进行就是一种正确的自然规律。英国学者边沁把以道义作为动机的主张称为“道义主义”.利的本义是收获,后引申为有益的结果,即利益。先秦诸子将功利并提,功利联用指付出行为得到利益。英国学者穆勒把以功利作为行为动机的主张称为“功利主义”.
  
  (二)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关系
  
  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共处于人的行为价值取向统一体之中,无论是从利益为本还是以情感为主,都是人的基本价值观念。辩证的说明人如果想在社会中实现义利的平衡,要清醒的认识到,没有功利就没有道义,没有道义也就不存在功利,双方的关系玄妙而不可分离。但是可以看出的是,即使存在,但是是可以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将二者在人们的行为中做以衡量的,可以把利益的增减多少设定为标准的尺度,尽可能少的损害人的感情来作为实现利益的目标,因此道义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转化变得异常重要。他们之间的联结和协调关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价值进行取舍,合理性的转化,实现人的最大需求的提高。“義,利之本也。”(《左·昭十年传》)但是,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还是会面对矛盾的选择问题,相互排斥。正如孟子:“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義者也。生,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孟子·告子上》)已经揭示了这种矛盾关系。
  
  荀子也发现,人类的感情复杂多变,不能完全的将利益和情感进行同一化,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才会裂变出多种的思想研究方向,矛盾并不一定不好,只要是将矛盾合理转化或者利用在不同的位置也会有相应的效果。
  
  “故義勝利者爲治世,利克义者爲亂世。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荀子·大略》)荀子已经发现了义利相互矛盾,相互制约关系。在谈到“义利两有”的问题上,荀子的研究使相对客观的,辩证的,没有过多的情感纠结,因为结合社会研究,义利是可以实现两有的。因为荀子的意思并不是消灭利的存在,也不能完全消灭,要用限制和优势互补的方式,实现一种转化,使义利相互影响,这种天然的矛盾是有利的,既符合客观规律,又激发人的思想潜能,寻找正确的思想方向,实现义利的互通影响,从而实现思想的互补,发挥义利观的最大价值。
  
  二、两利行为价值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与动乱
  
  荀子在研究中发现义利观中的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两种行为的价值取向变化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密切的联系。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人类的行为价值取向,所包含的内容和形式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条件的制约。
  
  (一)不同社会作用下两利行为的区别
  
  人们处于不同的阶层,其利益需求也是随着阶级层次的不同有所区分的,因此,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各种形态也会发生不同作用。在战国时代,占据着人们生活的中心是亲缘、血缘的道义主义。相对的功利主义核心内涵为追求利益,因求利而崇尚实力,用法来保护或者惩治因为求利而有可能导致的恶果。道义主义更是重视用教化的手段为品德进行维护。所以主要体现的是功利主义推崇的追求利益、崇尚权力、依靠法治以及道义主义所体现的注重感情、崇尚明德、积极教化等思想的对立。因此两种行为取向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
  
  (二)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社会功用
  
  功利和道义的社会功用主要体现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首先以利益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在当时的社会动荡时期,有利于改造自然、社会发展,不过如果没有节制的促使会膨胀功利,导致道德腐败社会的动乱不安。其次,道义主义作为环境和谐,人际和睦的保护方,更加注重社会的安定性,不过过犹不及的是,墨守成规会使人们思想停滞不前,影响国家国力发展。荀子说:“義勝利者爲治世,利克義者爲亂世。”
  
  说明他已经发现两种行为的价值变化对社会的和谐安定与动荡不安的影响,尤其是功利主义的膨胀危害以及道义主义安定社会的作用。不过其中也不乏看出荀子关于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思想认识上的一些偏差,比如说没有很好的区分功利主义的积极作用以及道义主义的消极作用,事实上,这两者行为取向是有着反作用力的,道义主义可以导致社会停滞,而功利主义也可以推动社会变革,这些相互作用对于社会的功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应用研究的过程中要善于充分全面的看待,不能思想偏颇。
  
  三、人对两利行为取向中矛盾运动的调节作用
  
  不同的利益需求会产生不一样的情感和行为规范,在道义主义和功利主义前进发展的过程中,充斥着矛盾,因此义利观的思想为人类两利行为取向的矛盾运动进行调节。
  
  (一)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对立性
  
  功利与道义的相对表现在自身需要的对立。人的根本需求是实现一种满足,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生存的需要首当其冲,因此物质利益带给人们的精神富足也是人的最基础层次的需要。功利主义因个人需求所表现出来的都是带有活跃和主动的强烈上进的因素,而道义主义表现的是那样的保守、被动,有些停滞不前,在一定程度上,功利主义可以制约、促进道义主义,二者的相互对立可以从管子言论中看出。但是人的情感有意识的支配者利益要求,道义主义并非完全处于消极地位,反作用于功利主义起到促进道义或妨碍的作用。两种主义和自然状态一样,顺应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统一性
  
  在荀子的义利思想中,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作为两个行为取向有着极为重要的产生意义。正因为发现了根据人的需求、好利等不同基础,才有了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比较与区分。在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正因为其需要层次的不同,因此是对立的,但是随着每个时代的不同,新的利益需求就会更替产生,打破原有的平衡,文化便在接连不断的螺旋式结构中上升发展。在荀子看来,义利观的发展要解决“义”与“利”的矛盾,他既认定社会需要“义利兼有”又提出“以义克利”,简单说即通过“以义克利”的手段实现“义利兼有”的目的。人通过后天的学习了仁、义、礼、智等这一类道义。因此实现“义利两有”可是实现一种义利的平衡。此外,他还提出“上不言利”,要求国家管理人员不倡利,将工作的中心放在管理和精神层次,人民专心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实现自身价值。在义利的矛盾中义促利、利促义、义克利、利克义等四种关系都是存在的,其中义克利和利促义都可以对荀子义利观的发展提供均衡制约的发展。
  
  因此,正是由于道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相互作用,使得在荀子制度伦理的建设中以“以义克利”为核心思想,实现义利两有,通过对道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平衡用以正确的义利观克服私有的利益观,重视内在思想价值观的建设,为荀子礼法制度的制度伦理方式提供思想界定。
  
  第三节 隆礼重法是荀子的制度伦理的外在表现形式
  
  实现了义利的两利平衡,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还需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崇尚法治思想的他当然不能仅仅依靠个体心性的约束实现道德治理,对荀子来说,通过法治来约束和惩罚人的先天性恶,通过礼义“化性起伪”,以“义”为核心,即“隆礼”与“重法”,强化礼法制度,也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治国目的。
  
  一、以“义”为主要思想的荀子礼法制度核心
  
  (一)合群性促使“义”的思想更为牢固
  
  人具有社会属性,在这种合群性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义”.荀子在思想体系中,“义”贯穿于人伦关系中的道德原则。荀子认为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也是因为有礼有义的结果。把“义”上升到人之所以为人的高度,可以看出“义”的重要性。“义”的外在表现的是礼等诸多的道德规范。对这些规范的遵守,有利于维护群体的和谐,群体和谐上升到国家利益、君王治国都有积极的影响和重要的作用。“义”内化于心,体现为的是一种爱人的形式,这种爱表现在不愿意对方受到伤害。值得注意的是,在人类社会中,以仁爱为前提所倡导内化出来的“义”,并非先天存在于人性之中,而是社会化了的产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这种形成而又不断的在心中内化。礼义可以对人的天性进行制约和改造,荀子以礼义否定人的自然性,改造自然本性,并以法建立惩罚,威慑人的恶性,使自然属性弱化,化性起伪,走向道德礼义。
  
  (二)“隆礼”实为义利思想的精神外延
  
  荀子的提出的“礼”延续于孔孟的“周礼”思想,并发展了孔孟的“尚贤”思想,认为基于当时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应该有别于奴隶制社会,并且从人的群能性和利益性出发,新的等级制度也应该以贤能作为等级标准的划分依据,以对上层等级义利的思想提高与约束。正如杨师群老师说:“战国时对军功官僚的任命,并不以出身、履历为限,几乎任何阶层的人士,只要表现出相当的能力,有一定的机遇或获得军功,就能跻身其间。”
  
  可见对于人的义利思想,荀子更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用尚贤作为隆礼的义利标准,改革当时以血缘关系为精神实质的等级制度。建立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的等级制度,隆天子之礼义,融等级之义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将按照礼义秩序加以约束,礼贯穿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根本规则和社会变化的根本规则,也使融入“义利两有”的“隆礼贵义”
  
  作为行为规范,根植于心,成为君子,得礼之大智慧的人成为圣人。“隆礼”与义利和谐相融,作为伦理基础。
  
  二、以“法”为强制的制度伦理保障
  
  传统“隆礼重法”的思想实际上是荀子制度伦理的经典思想,实为义利观的伦理反映与制度建设,“隆礼重法”与义利的融合和制度建立更是体现了礼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前沿,凸显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行政相关性,礼义分明,促进社会和谐。
  
  荀子之所以在强调礼义的基础上提出法治的充实和礼治的改造,即将法纳入自己的礼学体系,一方面“随客观而变化之一种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荀子在研究礼学的外在强制性的逻辑延伸。荀子之前,孟子更注重“仁心”的外化,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落实。这种秩序中仁义是唯一的本体,也就不需要法刑等工具性的东西。然而当时的社会现实使得荀子的礼带有外在强制性的特点,为强化礼制造出强制的氛围,从某种意义上使礼获得法的制度支撑,更具有规定性。这种以礼法为关系的义利坐标体系,包含两个内涵,一个是法与礼相对称,如“隆禮重法則國有常”②;而是援法入礼,使法具有受礼统筹并包的意思。因此,荀子明确的意识到了传统儒家专任礼治的严重缺陷,也深知不能用法家专任的法治破坏仁礼教义,他试图克服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的对立,使礼与法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相互融合,确立了法的制度伦理地位,强化巩固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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