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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义利观中制度伦理历史局限及现代启示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3-28 共86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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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荀子义利观中制度伦理历史局限及现代启示
  
  相对于中国传统的制度伦理建设只局限于强调个体心性以及道德,荀子的义利观思想作为其荀学思想的重要一环,使其制度伦理的提出更加前进性的加强了外在制度建设和个体心性相结合,用有价值的思想为高效的制度做基础,使思想和制度紧密结合,对当代我国的廉政制度建设以及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奠定思想基础。
  
  第一节 荀子制度伦理的历史局限
  
  虽然在传统至今的历史发展中,荀子的制度伦理保留发展至今有很大的历史研究价值,并且其义利观的制度伦理内蕴影响着我国当代制度伦理建设,但是荀子制度伦理的由于其是历史传统的思想产物,其产生受当时的历史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和现实缺陷,了解这一方面为我们更好的研究荀子制度伦理有深刻意义。
  
  一、义礼思想中的局限性
  
  荀子认为士层以上的人要按照礼节约束自己,普天的百姓则需要法数制度加以管制。荀子的法针对当时的等级制度,主要对象是公民等级,这样的划分实际上也曲折地表现了礼之等级性,从而暴露了荀子的阶级局限性。“礼的作用对象是士以上的人,士以上的人不仅道德高尚,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在社会的政治和伦理领域都居于主导地位;法的作用对象是士以下的众庶百姓,这些人居于从属地位。由地位的差别可知礼比法重要。”①并且有一定的从属和等级性质,因为主张礼法权力的人在相当一部分的上层群体,他们以此为标准,“对于不遵守制度规范的人,就可以用刑罚来惩治。”②虽然这种等级性是根据一定“尚贤”的选择标准,但是依然会忽视其他人的利益,所以荀子制度伦理中的这些阶级性质在今天民主社会是不被采用所以接纳的,存在一定的思想局限性,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是息息相关的。
 
  对于我们研究的荀子,对于义和法的研究,在理解和界定上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荀子所说的礼,是义利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维护封建等级制的道德规范,法则为刑罚制裁手段。另外荀子的思想建立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他所推崇的宗法型社会的治理强调人伦,个人权利和契约的政治法律文化,我国历史上一些官员的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根源于这种文化背景。比如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家长制和家族制主张亲缘集团的权力结构膨胀和发展,没有监督的土壤,这些都造成了荀子制度伦理思想中封建社会的等级局限性。
  
  二、价值层面礼尊法卑的弊端
  
  尽管在政治层次和实践层次,荀子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新观点。但是在价值层面,荀子却没有正确的看到礼与法的平衡性,转而又重新划归到了礼主法辅的旧路上。其所谓的礼尊法卑其实就是礼主法辅的新形势。这种新形势体现了对礼法并重的一种约束,是礼的等级观念在礼法关系中的反映。
  
  (一)礼先法后的尊礼偏向
  
  正如之前谈到礼法本质是同源性的,统一性的,因此礼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约束人性的恶和治理因为人性恶而导致的社会混乱,并且礼法的建立其实并非同时,而是先有礼后出现的法。还有一点,礼法的制作者均为一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传统意义上的圣人、圣王。不仅如此,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环节还奠定在礼的基础之上。荀子说:“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①在研究众多古代思维方式后,可以看出,礼本法末、礼法先后这顺序的产生,均象征着礼尊法卑的价值判断。正因为无论从空间的三维世界还是时间的先后顺序都象征者贵贱尊卑,以这种万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反映在人与之类比的社会关系上,尊崇自然发展,崇尚天命,更像是道家主张的道先物后的论证关系,使得礼法虽源出同意,却依旧治有先后,有顺有序。
  
  (二)王霸之别不利于社会稳定
  
  说起王霸思想,定到回溯历史至春秋时代。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因此,在社会历史的演变中,从春秋争霸开始。“王指统一的君主,霸指诸侯扮演了王的角色。”①后来由于时代的变迁,王霸的含义开始发生变化,开始从为政方略的角度诠释;王、霸被理解成两种根本的对立的又有等级区分的政治概念也正是从孟子时期开始的。孟子认为王是应该以德服人,具有德性品质的,霸就是霸道,就是通过使用力量(精神上的或者外力上的)控制社会稳定。无论哪一种都是基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现实决定的。荀子看来,王如果以礼义仁德治理国家,王道即礼义之道;霸主以法治为治国方略,即为法律之道。这种礼尊法卑的意思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具有局限性。
  
  三、荀子制度伦理的现实缺陷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尤其制度伦理思想,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文化资源,同时又蕴藏着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不相适应的因素,这些必然会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影响。荀子制度伦理中体现的是一种人治的思想特质,在当时战乱纷杂的社会是有一定历史性,为统治者加强国家统治以及维护权威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当今尤其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时代的要求下,人治的思想对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不利于国家的建设和时代发展,因此,荀子制度伦理缺陷之一的人治性在当代社会是不予认可的。尽管传统社会的思想价值更加利于我们进行思想的反省和自身修养的提高,但是其封闭的封建内涵在当今社会不利于与国际交流和传播。在现当代,高度发达的思想文化建设,在全球化的世界影响下,更加注重文化的互补,因此,绝对不能用当时封建社会的传统思想一味的不加分辨的继承,我们要发掘符合我国发展的,顺应国情的正确的传统思想价值,正确把握荀子“礼法制度”思想在当代制度伦理建设方面实现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扮演的双重角色,建设有现代中国特色的廉政制度文化,有针对性的为实现法治国家而努力。
  
  任何一种学说或者思想能够数千年都保有活力延续至今,必然有着与各个时代相符的具有普遍性的合理因素。荀子基于义利观所表现出来的“礼法制度”的伦理意蕴为我国当今建构、稳定和维护现代社会的和谐有序提供了有利的传统伦理文化资源和制度资源。剔出或淡化荀子制度思想中的集权专制和严格等级区分等消极因素,其所蕴含的追求社会、礼法并重与个体利益双赢的合理制度伦理思想,对于当前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政治文明的建设,以及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都有着较为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第二节 荀子制度伦理的当代启示
  
  尽管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在历史的河流中坎坷颠簸,命运起伏。但是,就当代的客观研究来说,传统的荀子义利观思想的制度伦理意蕴在我国制度建设以及公务员道德素质的培养上还是具有时代价值的。通过礼法,他维护了自己的儒家立场,通过重法,他完成了对法家的批判和吸收。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为我们正确理解道德与政治、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及树立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当代的政治生活与荀子制度伦理的关系
  
  当代的政治生活仍然是以治理国家为核心,在治理的过程中,荀子提出的制度伦理在政治实践中具有借鉴作用,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实为礼法关系的伦理层面,传承至今则为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一)以权力和利益为主的政治管理实践基础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类在任何时期都有对美好政治生活的追求,这种追求通过文化的各种形态表现出来。在传统中国,人们对美好政治生活的追求通过礼制传统表现出来,或者说,礼制传统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的政治生活的追求。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同的思想流派对于良好政治的理解是不同的。荀子从礼本法末的道德价值视角理解社会政治生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政治管理和运作,显然是将道德看成了与政治不可分离的东西。和法家相比,荀子对于优良的政治生活的理解显然要深刻很多,对道德与政治的关系看得比法家更真切。在现代研究上,我们发现,政治索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与分配,而道德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N·尼布尔在其著作《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强调政治存在的人性恶的基础。这与荀子义利观的人性基础是不谋而合的。同时,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只有在具备最起码、从个人或本阶级利益出发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之后,才有可能投身到政治管理的实践中去。
  
  (二)荀子制度伦理的现实结合性
  
  荀子研究制度伦理有一定的现实结合性。在论证制度的起源和作用的时候,不仅仅在于失去历史性和社会功能性,在法律的建立和制度的发展起着极具启发性的作用。荀子的制度伦理设计各个领域,多种不同关系类别的制度伦理安排,并且对于政治来说是相对公平的,这就导致了包括现代实现经济财产分配平均的要求,更好的处理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制度设计。荀子在《荀子·王制》中,对政治制度的设定是公平的,故“公平”就是荀子对政治制度的伦理要求,体现现代意志,实现经济财产分配的平衡以及对待各国外交友好和平。在法治方面则是“法不二后王”.同时,为了更好的社会治理,荀子不仅重视制度、法度的作用,他在设计和建设制度的过程中更加注意礼法的结合,形成儒家构建社会制度的理想模型,其治国国家的方式更加适合当时社会,实际可行。之所以说荀子的传统制度伦理与现实的结合性,主要体现在具有相同的思路和内涵。现代的荀学研究者发现,无论国内外如今研究制度伦理几乎都是基于个体心性的稳定建设,以实现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和谐,让步一部分个人权利,实现法治的公正、公平以及制度伦理化的外在约束。
  
  二、现代制度伦理对荀子义利观的继承和发展
  
  荀子的义利观思想体现在现代的制度伦理上也是表达了人们对于美好政治生活的追求,为政治生活的崇高性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
  
  (一)传承礼法促进当代德法兼备的治国方略
  
  我们知道,当代的制度伦理传承荀子“隆礼重法”的伦理精髓,具备了规范的功能、以及协调的功能。从个体出发,“每个人总是为‘我',并且总是从我出发的”.荀子义利思想在现代社会关于理性精神和制度安排上也具有重要影响。
  
  转换一下思路,单就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现代的社会形态是在不断的更替、取代中全面发展的,基于现实国情建立的社会制度也是基于制度伦理中的伦理化的制度体现出来的,最终将个人追求利之行为最终导向在使个人私利实现的同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在尊重个人利益实现的时候要分清核心的个人私利是否具有合理性,这正是礼义制度的考虑问题,现代社会以独立人格、自由精神为前提,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并不是说无限制的释放私欲,从私利出发必然不可能达到公益,要通过合理的义利手段,使自身的“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相结合,实现“义利两有”.良好的制度是实现利他的有效途径,但是传古至今的制度伦理更是从人的自身将制度伦理化,以实现行政治理乃是国家的稳定,人心的平稳。
  
  (二)重义轻利规范下国家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荀子强调为政者的品德对于社会政治的决定性影响,要求处于政治实践中的从政者的品德对于社会政治的决定性影响,要求处于政治实践中的从政者首先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性,这种对建立在人格和品格塑造之上的官风和官德的呼求,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分子自我操守的深厚的精神力量。实际上,传统的“官本位”
  
  社会,在法律和制度约束还很脆弱的体制下,政治清明与否,确实很大程度上系于官吏个人品德的好坏。因此,在传统中国,无论以天下为私家财产的皇帝君王,还是那些为社稷江山而谋的士阶层,无不利用各种场合和手段苦心规劝,将对官吏的品性要求化为统治阶级的道德律令。比如关于官吏的廉政道德。就有“廉者,政之本也”(《晏子春秋·杂下》)、“廉平之德,吏之寳也”(武则天:《臣轨·廉洁章》)对于国家治理的角度,无论哪个朝代,哪本官箴,都把廉政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当代社会制度伦理的发展内容
  
  在现代意义上讲,荀子的义利观思想对目前的社会生活也是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所产生的礼法制度,可以理解成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他的逻辑上的“礼”包含了法产生的顺序上的“礼”先,“法”后,功能上的以礼为本,以法为标准的依据,这个层面上,法的规定应该符合礼的规定,礼必须实现对于法的归导。
  
  荀子的这一思想,其价值体现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上是有真理性成分的。道德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虽然形成原因,作用机制,表现形式,调整对象等多方面有差异,但并不影响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这和义利观中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行为取向的相关性也是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时间的不同,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也是表现出明显的不同。给予荀子思想的研究启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伦理体现在以提高行政主体义利修养的廉政制度上。历史的严峻性要求我国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指导政治实践,面对腐败成风的社会不良风气,公务员主体作为国家的政治核心力量,不能处理好义利关系,违法乱纪,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的,因此,思想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相得益彰。廉政制度的建设为正确的义利观的养成提供了监督机制,正确的义利观也为廉政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共同构成当代社会的制度伦理。
  
  三、荀子义利观思想与当代公务员道德约束的关系
  
  荀子是一个具有外倾人生态度的思想家。他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宗旨指向单纯的知识、器物层面,而是对社会整体的文明教养有所体认,尤其是当今我国公务人员,身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和核心,在工作的过程中,体现人民意志,遵循国家利益,是国家与人民的桥梁,如何自我修身,荀子的义利观中思想可以加以借鉴,对于我国廉政政府建设更有深远意义。
  
  (一)规范官员素质的前提--修养
  
  正确的义利观是制度的思想根基,公务员作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具备良好的自身修养,以身作则,争做先锋表率正视义利关系。在当代,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在义利观的要求上,现代公务员道德要趋利避害,实现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舍小我,利大家。这就体现荀子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之间的制衡,在行政管理体系中,务必要做到一切符合国家利益,一切满足人民。
  
  1、要做到修身善学,化性起伪
  
  荀子以君子、小人之别,反复说明人为之君子的关键在于后天的努力。我国当代的官员在目前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缺乏党内生活锻炼,忽视内功修炼,面临执政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时,道德认知能力严重缺失,以至于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①因此,在德性培养的过程中,要以自己所学来优化性情,修养身心,将所学内容内化为道德人格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人格更加完善;小人之学“为人”,因此不能让官员将自己的所学迎合世俗,取媚权贵,其所学内容始终游离于人格修养的有机构成之外,成为炫耀和卖弄的资本。
  
  2、要注重官员自身的内省
  
  学习作为道德修养的逻辑起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内省也是非常必要的。它是联接学习和实践的中介、桥梁,又是道德修养的一个必经阶段。孔子说:“見賢思齐焉,見不賢而内自省焉。”(《论语·学而》)荀子在孔子思想的基础上也说:“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已”(《荀子·劝学》)在义利观的基础上,在博学中解决“陋”的问题,即客观的道德知识的问题,内省解决的是主体的道德自律的问题。正因为人有义利,所以人们在利心大于义的前提下,就要学会内省,内省可以使人自强不息,取得“累德、积义、怀美”的功效。荀子说,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养成是人们经过主观努力培养起来的,只有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深思、内省,方能做到“非是”、“无欲见”、“无欲言”、“无欲虑”.
  
  3、公务员要对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的实际践行在孔子时代非常强调道德修养上的躬行实践,要求人们根据社会倡导的伦理规范去行动。现代社会在道德修养方面要符合制度伦理的要求,崇礼重义,实现内外兼修。一个人的道德理想人格的形成,除了对道德规范的学习和慎思外,还必须进行道德实践。最为官员修身的一个重要环节,荀子将修身定义为君子和小人的分界线,也是义利思想的实践体现。在荀子的主张下,道德实践是个体伦理生成的基础,只有在生活实践中,人们才能积累起丰富的道德经验,并发展良心、义务感和尊严感等道德心理机制,提高对善恶的选择能力,自觉形成追求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的能力,使修养更具有社会现实性和价值和理性。
  
  (二)约束公务员行为的保障--教化
  
  公务员的素质除了修养的培养之外,还需要从外在教化的条件下将公务员整体的思想建设进行监督。就人才观来说,荀子对于人才做了分类并承认专门行政人才在治理国家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孟子的人才观更加温和实际,也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荀子在《君道》一章中提出“三材”的概念,认为官吏的选拔应该有规定,应该按照遵守法纪没有偏心,遵守职业道德,不损害别人利益,就可以成为士大夫官师之材。在荀子看来,能兼备君子人格和官人百吏的专门性技术固然是人才全面发展的理想境界。
  
  荀子的修养教化理论在于行政人员内修自省的同时,加强外在的道德教化。
  
  即可以理解为法的作用。对于当今社会而言,针对于人民为法律法规的制度伦理约束,针对于公务员行政体系则可以具体认为是公务员法等对其行为的相关制度规范。正如章太炎所言,传统社会“国民常性,所察在政事日用,所务在工商耕稼,志尽于有生,语绝于无验。”①实言德,惟重实用,不究虚礼。荀子的教化在于与现实人的生存状态紧密结合。冯友兰说:“在荀子之心理学中,只有能虑能知之,及有求而须满足之情欲。心节情欲,立’权‘’衡‘以于’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焉。”①我们国家目前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对于行政官员素质的要求非常之高,***同志在对待我国领导干部的要求中,指出要通过研读伦理经典,知廉耻,明是非,懂荣辱,辨善恶,培育健全的道德品格。
  
  并把行政人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定位在德上,此外就要在学习、内省、实践的基础上施加以教化,通过法律的标准维护国家的利益,约束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规范公务员道德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实践意义,为我国廉政制度建设提供思想基础。
  
  四、荀子义利观思想对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影响
  
  荀子的礼法制度思想是结合了义利观的个性思想和隆礼重法的法治制约,实现道德伦理与法治强制的结合,来为加强皇权实施法治管理提供依据。不同于传统古代的制度伦理思想,弊除封建传统皇权专制思想,借鉴荀子在义利观与隆礼重法之间的结合,对于我国现阶段实现廉政制度也有着积极的学习价值。
  
  (一)廉政制度建设要以道德伦理为基础
  
  廉政制度建设与政治,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精确选取可以树立之为价值标杆的道德思想,才能更好的运用理论去指导实践,实现廉政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稳定性。荀子的义利观中的思想精华便承担了历史延续这一重要工作。
  
  1、正确的人性义利观引导廉政制度建设实现新高度
  
  荀子义利观在当时社会体现在礼法制度中的包括“义利两有”、“重义轻利”“以义克利”等思想在当代社会,作为衡量人的价值观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廉政制度的主体公务员来说,正确的人性义利观,会引导廉政制度建设实现新高度。人对制度的理解伴随着历史长河的浩瀚发展,逐步升华,无论是从儒家的性善论还是到荀子的性恶论,皆是从人性的出发点发掘适用于人、适用于社会的道德思想,经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形成伦理思想。对于人性的需要和诉求,无论东西方的研究学者统一的认为,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出发,这并不是表示可以让人肆意妄为。要创造出可持续的,有强生命力的制度,满足设计需求,用正确的价值观去作为制度设计的本源标尺,使制度围绕主要的伦理履行职能,实现其高效价值。
  
  2、确保正义之为在廉政制度中根深蒂固
  
  制度伦理建设的意义为何?为了实现制度的伦理化,内强于心,外束于力。
  
  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可以保证公民、公务人员、以及社会各阶层的群体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趋于合理化,在合乎义利之正义的基础上,对自身行为以及事物的分析处理进行毫无偏私的权衡,其中法的作用就在于保护正义,权衡利益关系,保证义利的政治性作用。因此,在廉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义利观的正确以及合理的树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上的权力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减少官民冲突,降低权力腐败以及资本贪婪的现象,对于当代我国的权力政治中也是面临的重大任务。
  
  (二)廉政制度要靠法治作保障
  
  自西周时期开始初见制度伦理雏形开始,我国的制度伦理建设在封建社会始终以专制伦理的形态而存在。严格的等级秩序,氏族的宗教制度,纷争的战乱格局,百家的思想争鸣,在历史不断的发展中,让制度伦理的发展跌宕起伏。人对于道德的敬畏必须通过特定的载体而得以实现。在传统社会通过“天命”等等级及封建秩序进行维护。但是到现代社会可以体现在严格的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对廉政制度伦理的法治约束和保障。法治犹如一股巨大的洪水,在思想争鸣,谁与争锋的历史长河中,凸显自己的独特魅力。法治的出现,促使伦理趋于制度化,披上了强硬的外衣,更加符合社会软硬兼具的特性。道德思想和观念需要法治进行约束和治理,而不单单像封建社会仅仅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更具合理性,也是促进我国建成法治国家做实践设计,推行法治政府理念更加强大而有力量。因此,廉政制度一靠“廉”,来自于仁心和正确的义利观念;二靠“政”,高效的政府治理,德法兼治的治国方略都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奋斗和努力的过程中,化压力为动力,实现政府的有质、高效管理。
  
  本章小结
  
  延续历史的作用是为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汲取历史思想的精华,在了解了荀子义利观在当时社会环境中产生的制度伦理意蕴之后,对当代我们研究其制度伦理的现实意义有着重要作用。本章重点论述了荀子义利观的制度伦理的当代意蕴,体现在符合时代的正确的义利观在公务员素质建设的内在德性建设以及廉政制度的帮助制约公务员的行为的制度伦理方面,汲取传统思想中的精华,实现我国制度伦理的新发展。同时本章还指出荀子义利观的历史局限性,以便在今后的研究中避开局限,研究符合当下国情和社会的正确价值观的制度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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