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我国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对策
通过对国内主流移动金融应用风险风控和国内外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现状的对比分析,本文拟提出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6.1 法律层面的风险防控。
根据国外经验,各国通过各种方式将移动金融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覆盖之下,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要求移动金融机构遵守现有的基本法律。移动金融是移动互联、大数据等领域与传统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设计的环节众多。而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在传统金融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完善的,对于移动金融的各项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不适应移动金融发展的情况。随着移动金融的爆发式发展,我国的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移动金融业务进行一定的规范,但仍难以满足移动金融如今多业态混合发展的现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也给监管造成很大的困难,让部分投机行为得以实现,野蛮生长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移动金融发展,是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基础,为移动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制定移动金融基本法并出台全面指导意见。
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移动金融的各项关键问题,包括法律地位、监管主体以及相应的标准等,并出台全面指导移动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具体规范移动金融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行为。在此基础上,加快与移动金融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包括信息安全、金融征信、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与移动金融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移动金融的发展现状,甚至不适应传统金融的发展现状,而且明确涉及移动金融的条款几乎没有。如今的移动金融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的条款要重新修订,补充适应移动金融实际需要的新条款。由于移动金融现阶段发展很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应长期坚持。
3.明确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
移动金融涉及方方面面的要素,在支付环节的新技术标准、电子交易构成要求等方面都缺少统一的标准和配套的规章制度,明确各方的义务等关键问题,否则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引发一系列风险。尤其是对于支付宝钱包这类移动第三方支付为主的应用,应明确配套标准,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指导机构对业务进行完善。
6.2 监管层面的风险防控。
我国移动金融监管应在监管与创新中寻找平衡,对移动金融相关机构既要求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又鼓励技术和业务创新,推动移动金融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进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以往的监控体系过于单一,如何构建阶梯式的移动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是我国监管部门应当考虑的。
首先,构建风险预警系统。移动金融涉及多个领域,对风险应对不当容易引发传染性风险。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构建移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识别,为我国移动金融提供有力保护。但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风险预警系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既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但是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不管在技术、资金、协调等方面遇到何种难题,构建风险预警系统都势在必行。
既然协调难度如此之大,政府应当在构建风险预警系统上起到牵头作用。应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在完善现有法律和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推动移动金融相关数据的实时收集、分析以及全面对接。尤其是需要建立安全可控、标准统一的数据中心,对各方面收集的移动金融数据自动统一标准,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安全领域的最先进技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对全行业的数据进行分析,真正建立起集数据采集、数据分析、风险识别、预警决策等于一身的移动金融数据处理系统。
而风险识别需要各种规则和模型的注入,应由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移动互联网机构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意见,对各种规则和模型的准确性、有效性、成长性进行评估。在对风险进行预判分析之后,应及时将决策建议告知相关机构,对存有疑虑的决策应迅速组织人工参与决策,在一次次的案例中完善决策的模型和规则。另外,预警系统本身也存在各种风险,特别是权限分配不当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决策失误,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二、完善监管评估体系。如今我国已在银行业和信贷等领域建立了评估体系,比如银监会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 CAMELS 评级体系、人民银行对信贷业务中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征信评级等。但监管机构对于呈爆发式增长的移动金融机构,却有些视而不见,没有建立评估评级体系。由此产生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因移动金融各业态具有各自的特点,评估体系也应有所区别,监管机构完善移动金融评估体系可根据移动金融机构的经营业态分别制定评估标准。对于混业经营的移动金融机构,在分别对其不同业务进行评分后,再根据不同业务在机构业务中所占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比如对混业经营的支付宝钱包的监管评估,要对其移动支付、移动理财、移动众筹、移动 O2O 等业务进行权重评估。其核心业务是移动支付,那么移动支付在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就要高于其他业务,从而对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推动行业自律的发展。因移动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特性,监管往往有一定滞后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行业自律作为监管的有效补充,推动行业自律的发展有时比法律法规的制约或强制监管更为有效,灵活度也更高。行业自律的程度、效果以及发展趋势,都影响着政府和监管层对移动金融的态度。行业自律程度高,行业发展呈健康态势,法律和监管就能相对宽松,给技术和业务创新提供较好环境。因此,国内移动金融机构的行业龙头应有担当意识,自发组织行业代表共同协商制定自律标准,从内部对行业进行调控,而不是等待外部环境的改变或者强加干预,这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支付宝钱包作为移动金融应用的代表,蚂蚁金服应联合行业代表成立自律组织,在制订移动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移动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和移动金融风险监管研究。此外,还应在移动金融行业中起到标杆作用,带动其他机构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同时配合监管机构做好移动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最后,我国移动金融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其市场占有涵盖面大,参与者呈快速递增态势,交易方式多样化。要有效控制移动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监管协调必不可少。为推动移动金融可持续发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协调:一是在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大跨部门信息共享力度,包括移动金融运营数据指标、业务分析和风险状况等,以此加强沟通互动并协调监管立场。二是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方的协调合作,严厉打击利用移动金融的特性故意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三是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守住安全区域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移动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方的协调与合作。
6.3 技术层面的风险防控。
移动金融行业大量运用了最新的技术,在技术创新、流程设计、技术外包等环节都容易滋生潜在风险,如何合理运用技术创新、完善业务流程,来为防控移动金融风险服务,是移动金融所有参与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在技术创新方面坚守底线。首先应明确移动金融技术创新的底线,即遵守涉及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
移动金融机构应对接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认证平台,保证账户信息等敏感环节保持标准一致;主动遵守国家在网络信息安全等关键领域的有关要求,对加密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开发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可控,不能一味追求创新速度。
2.确保交易过程和系统网络的安全。移动金融的交易过程以及系统网络如果收到攻击,对机构和用户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失。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系统和网络安全防护的投入,开发或购买技术成熟、安全可控的系统来提供服务,对基础硬件的备份和应急都要做好相应的准备;采用多层次的安全防护技术,构建层层"防火墙",让攻击者知难而退;培养优秀的技术人才,在系统遇到问题时及时响应,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与移动运营商形成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在做好上文提到的安全防护工作的前提下,还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实时监控,对潜在风险及时预判、提醒、处理,确保交易过程万无一失。
3.在技术选择上保持谨慎。金融机构在技术的选择运用上,尽量选择符合经过行业检验的,绝不使用与行业标准冲突的技术。比如支付宝钱包在支付手段的更新上,不能一味选择最新的手段,应该多选择经过市场和用户验证的手段。如行业标准过于滞后,影响新技术的运用,应推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适应新形势的行业标准,减少技术开发和选择的成本。
4.完善技术开发运用相关流程。首先,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安全防护体制建设,及时完善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其次,对移动金融新业务的开发,应运用多种手段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比如支付宝钱包,在继续扩大应用场景的过程中,应对新业务的潜在风险提前预判,在技术开发、制定流程、测试验收等方面应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有效防控技术风险,同时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
6.4 信用层面的风险防控。
我国的金融征信行业,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其他的参与机构并不被认可;种类有限,且过度依靠线下的收集,线上的收集十分有限;征信行业缺少统一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移动金融行业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乱象横生的 P2P 网贷行业。
首先,应明确移动金融征信体系的整体框架。目前征信行业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一直没有突破性地发展,而明确整体框架对征信行业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情,征信体系应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参与主体积极配合,通过统一标准、数据对接等手段,共同推动征信行业的发展壮大。
其次,加快统一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前,除央行外,其他征信机构都有自己的征信标准,在数据的收集范围和统计口径上区别较大,且征信机构过于分散,各方各自为战,大大增加了征信成本,不利于征信体系的完善。因此,应该尽快将大量民间的征信机构统一管理,按业态、按区域制定相应的标准,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同时,各征信机构与央行的征信体系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移动金融各参与方都能获取真实、全面、有效的信用信息,为许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比如支付宝钱包每天都能从各类支付业务中得到大量电商、信贷等数据,同时也建立了"芝麻信用"信用评分体系,如果能与央行的征信体系对接,相信能对征信体系的发展进行有效补充,同时支付宝钱包也能获得更加可靠的信用信息,对改进产品服务、有效防控风险提供巨大帮助。
第三,推动征信机构的专业化。随着移动金融的发展,各种业态不断出现,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现有的征信机构如果沿用传统做法,远远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不同的业务,建立专业征信机构,在保证客观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完成信用数据的输出和运用,专业化地规范各业态移动金融的良性运作。
6.5 本章小结。
本次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提出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改进建议,因此,本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针对移动金融的风险特点以及国内外移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对比研究,从法律、监管、技术、信用四个层面提出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各方面紧密结合,共同防控移动金融风险,保障移动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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