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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民办基础教育的研究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13 共4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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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国内外民办基础教育的研究现状。

  2.1 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的私立教育相对于中国起源较早。可以说,自从有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便出现了私立学校。在远古时期,除了宫廷学校、祭祀学校,与之并存的还有私立的古儒学校、文士学校。在古希腊-罗马时期,除了公办学校,还有柏拉图创办的学园、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吕克昂,以及众多演说家创办的修辞学校等,都是着名的私立学校。私立大学如美国的哈佛、麻省理工、耶鲁、普林斯顿等,还有日本的庆应塾、早稻田大学,还有英国的牛津、剑桥、爱丁堡大学等,都是世界知名学府。

  随着社会进步,私立学校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入了教育的深化改革阶段。尽管有着各不相同的改革背景,但方向却是一致的:如教育的权力下放、教育的市场化和教育的私营化等。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的私立中小学的比例均有所增加。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私立教育机构的数量多占同级学校的 2-20%,中学阶段私立学校所占比例部分略高于幼儿园和小学,如日本的中学生有 30-35%在私立学校中上学。

  在日本,中小学教育以公立为主,幼儿园和高等教育以私立学校为主。私立学校早在明治初期就已出现。1918 年《大学令》的颁布标志着私立学校地位的确立。二战后 1949 年《私立学校法》的颁布,使私立学校同公立学校一样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又颁布了《私学振兴助成法》,增加对私立学校的经费投入,甚至对各类学生活动给予直接资助。此后,日本私立教育迅速发展,至今,已有各级各类私立学校 18000 多所,在校生 700 多万,专任教师近 320000 人。形成了与公立学校共同生存、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成为日本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韩国,政府鼓励兴办私立学校,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等法规来管理和促进私立学校的发展,近十年来,韩国教育经费基本保持在 GDP 的 7%左右,是新兴工业化国家中最高的,政府和私人投入各占整个教育经费的一半左右。

  美国的私立教育是比较典型的。同众多西方国家一样,美国私立学校的出现早于公立学校。在 17 世纪初,美国建立的第一批学校就是私立学校。殖民地时期,美国并不存在公办学校的概念,殖民地各自处理教育事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新英格兰各州,多是清教徒开办的私立学校,由私人出资,与清教徒的教堂有类似功效,学校传授的是加尔文派的神学;在中部大西洋殖民地各州,不同教派得以同时存在,且都要求学校能够传授本教派的教义,因此出现了不同学校实行着不同的政策;南方各殖民地则多事是聘请私人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子女。尽管这三个地区的教育各具特色,但它们优先考虑的都是宗教的价值,采取的多是私立学校的形式。

  美国共有私立中小学大概 29000 多所,占中小学总数的 24%;高中以后的职业培训学校约有 7100 多所,有 6500 多所都是私立的,占总数的 92.1%;在美国有近 4000 所大学,其中私立大学就有 2000 余所,约占总数的 60%。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美国私立中小学的学生数量一直稳中有升,发展势头良好。

  虽然私立学校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因不同的国家背景也不尽相同,其地位和管理模式因而也有所差别。每个国家的政府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上采取扶助、支持和加强管理的态度,以期达到对私立学校的宏观管理更加有效。

  在私立学校的管理方面,各国的首要做法是加强立法和完善管理条规;其次是通过资助,向私立学校注入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再次是加强对私立学校更为具体的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和制度化。

  在私立学校的立法方面,欧美各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美国,私人(团体)办学被视为“天赋人权”,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美国的莫伊尼汉--帕克伍德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应对有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家长在所得税上给予优惠”,这大大提高了民众对私立学校的兴趣,也提高了私立学校在国家教育中的地位。

  法国在 1959 年颁布了“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因其由前国民教育部长德勃雷主持制定,所以也叫做“德勃雷法”,主要内容有:“国家尊重教育自由,承认私立学校的合法存在;鼓励私立学校逐步纳入公立教育体系;私立学校可按自愿原则,分别同国家签订‘简单契约’或‘协作契约’。签订简单契约的私立学校应在学制、教师资格、教学班的人数和学校卫生条件方面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国家则为之支付教师工资。签订协作契约的私立学校除应符合上述标准外,还须采用公立教育的教学大纲。在此前提下,国家不仅为其支付教师工资,且提供一定的行政经费。”该法令明确了国家与私立学校的关系,使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实现了对私立学校的控制和监督。该法令实施后,法国 90%以上的私立学校均与国家签订了上述契约。

  在德国,联邦宪法规定私立学校是对公办学校的完善和丰富,以弥补公办教育的某些不足。每个公民都有创办私立学校的权利。在办学形式、聘请教师和招生上均享有自主权。同时,私立学校也应该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督、备案等常规管理。

  2.2 国内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民办教育最早叫私学,因由私人发起举办与官学相对而得名。其历史悠久,从春秋中叶以孔子为杰出代表的古代私学到清末、民国年间的近代私学,曾经十分繁荣。然而,解放后不久,民办教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逐渐衰落,几乎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 1978 年改革开放,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才迎来了新的契机,开始了新的篇章。此后,民办教育逐步复苏、发展、壮大,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萌芽产生,起步探索阶段(1978-1991)
  
  20 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直接导致了县乡政府财政状况的滑坡,从而影响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80 年代中期,大部分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很差,经费不足,教师待遇较低。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贯彻的是“依靠人民办基础教育”的方针。这事实上就是依靠社会办学的一种变相形式,将中小学的直接出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这一时期民办基础教育办学政策的特征是在政府与非政府间的投资权与管理权的相对分离上,国家政策并不鼓励民办基础教育。

  同时,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些热心教育的人士,把高等学校的离退体教师及其他闲置的教育资源集中整合起来,以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形式,创办了非公立的中学后教育机构,从此拉开了当代民办教育的序幕。1984 年 3 月北京海淀走读大学——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诞生了。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了“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此后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逐年提上日程。1985 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87 年《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据统计,截至 1991 年底,全国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已经达到了 1199 所,其中民办中学有 544 所,民办小学有 655 所,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民办基础教育体系。

  (二)规模扩大,快速发展阶段(1992-1996)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1993 年 2 月 13 日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还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也明确了民办教师与学生地位的平等。

  1995 年中国教育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有了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表明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升高,已成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起来。

  (三)稳中求变,规范发展阶段(1997 至今)
  
  1997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规范发展阶段。

  1999 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该会议第一次把民办教育的定义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改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注资给部分民办学校以示支持。此后有关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主要是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规定,来调整有关法律中对民办教育没有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比重偏小,需要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它的发展,(所以)把重点放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上。”《民促法》于 2003 年 9 月 1 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到了新的阶段,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0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使我国的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办学的新时期。2007 年 1 月,《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7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之后,2010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表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纲要》将民办教育事业提高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企业集团办学。这种办学形式具有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优势,同时兼有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的整合,可以说是目前民办教育市场上较好的办学形式。

  股份制学校。这种办学形式有学校领导班子及骨干教师参股,因此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并集中各方面的优势。它是民办教育事业在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一种进步表现,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国有民办学校。这种办学是对国有学校实行民办改制,可能存在产权不明确或占用国家教育资源的问题。在学校发展的初期和中期会很有活力。

  培训学校。这种学校一般没有固定的教学场地,也没有固定的教师队伍,甚至没有固定的资金投入,所以这类民办学校的稳定性最差。

  私人办的学校。这种办学大多数依靠的是名人效应,经常会出现初期发展比较顺利,但后劲不足的现象。

  可见,我国的民办教育还是比较多元化的,形式多样,具有中国特色。如下表 2-1、表 2-2,可以了解到近几年我国民办教育的可观变化,无论是从学校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数量上,都在稳定增长。尤其是民办基础教育事业,上升较快,市场潜力巨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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