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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力度,构筑良好支撑环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24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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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力度,构筑良好支撑环境

  在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在推动企业"走出去"中的职能定位应该建立在以下目标上:以长远的发展规划为基础,通过超前的战略规划来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以有力的优惠措施和服务手段来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以有效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一个全面有效的外部环境,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综合实力,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4.3.1制定全局性战略规划,加快对外投资立法

  提议国家有关对外投资与跨国经营企业管理的相关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我国企业对外贸易进行宏观战略管理。主要从资源分配、产业结构、对外贸易秩序等方面,支持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或贸易。该管理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简化己有的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并对投资申请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审批程序,同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另外,建立尽快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与国际惯例、国际法相接轨,对宏观总体规划、政策导向、产业布局、实施步骤等事项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且,要求规范和统一各类性质企业对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让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步骤、优惠政策以及争端解决办法等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与此同时,我国应积极参加区域经济合作和多边投资谈判,加快相关自由贸易协议的制定,减少对外投资壁垒。

  4.3.2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建议政府首先改善融资环境,在业务品种上进行项目融资渠道与融资业务的创新,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渠道,借鉴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建立一家专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自负盈亏的基金机制,以填补当前我国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基金、债券、股权贷款融资等方面的空白,为处在"走出去"起步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一旦企业海外投资取得成功,则需要按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返还利润,使基金得到充实,这样,该机构才能长期、持续地向企业提供类似的金融基金服务。其次,把可动用的外汇储备按一定的收益率贷给职能金融机构,以充实国家幵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以专门用于支持体现国家利益的"走出去"项目。其次,提升国家幵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服务质量。

  第三,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给予融资优惠和便利,整合援外资金,将现有的对外优惠贷款、援外无息贷款、合资合作基金整合成统一的低息软贷款,与东道国引资机构合作,推进联合融资、平行融资和再融资等方面的合作。

  4.3.3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必须忠实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及时转换业务重点,与国家有关扶植政策保持一致。现阶段,我国的投资对象国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为保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利益与安全,避免国际战争、内乱、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风险,需要完善海外投资风险担保制度,严格要求国内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国际惯例。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建立完备的税收抵免制度,实施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以幵发境外资源、开拓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为战略目标的海外投资企业给予差别对待,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体系,通过立法来规范各项优惠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国际税收协作,同时要注意防范国际避税风险,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首先要及时从国外平行部门获得有关东道国税制变化的信息,并公布国外税制的变化,以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了解国际税收的变化情况,为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其次,加快双边税收协定谈签的步伐,对于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政府应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于尚未签署这类协定的国家,也可以制订类似的抵免政策,从而为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税赋环境;第三,要运用各种直接财政资助方式,如设立境外投资基金、提供财政担保、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鼓励和扶持,以解决企业的境外投资普遍存在的部分融资困难;第四,设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境外资源勘探风险基金,对企业返回的资源产品给予进口配额与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此外,企业要加强政策性业务的商业化经营,鼓励幵展业务创新,最大限度地利用私人资本,对每个项目都要详细研宂其经济、技术、市场、财务的可行性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商业金融资本,大力推行再保险计划,与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签订再保险合同,对合格投资者所做的保险提供再保险。

  4.3.4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建立发达的信息服务系统。投资对象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稳定与否,国与国之间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的投资差异,各国居民购买力的高低不同,市场供求状况和同类商品竞争激烈,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必须为企业提供健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平台,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商业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东道国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与政策协调,积极推进与东道国的信息交流。另外,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将有关对外投资项目及东道国的相关政策与我国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纳入统一数据库,使得企业在获得投资信息的同时进一步了解我国的相关扶持政策,对于投资资金的融资渠道等可以做出统一的规划。技术支持包括为本国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必要的辅助,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融资咨询和人员培训等,与此同时,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以负责投资信息的搜集并统一发布,并以该机构为中心建立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会等各种民间组织和企业之间的长效协作机制,以及时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努力构建全面、有效的信息网络体系,使对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便利的渠道及时获得有关投资项目和投资国的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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