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强制分红制度的配套制度完善
一、区分行业特征进行强制分红
我国强制分红制度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与分红相挂钩的规定虽然有一些争议,但是目前我国证监会既然已经如此规定,在上文所说的措施没有规定之前,作为强制分红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的这种“一刀切”政策存在诸多弊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种类繁多,每个公司也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行这种“一刀切”政策可能会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在制定强制分红制度时,应当根据公司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的不同来进行区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不同情况。比如正处在发展阶段的公司与已经发展成熟的公司需求不同: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自己的发展,因此再融资的需求比较高,此时如果强制其达到分红比例的要求,则会阻碍公司的发展;而对于那些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公司来说,其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利润丰厚,其对于再融资的需求就比较小,此时要求这类上市公司分红就比较合理。此外,还应当区分行业性质进行分红。比如对于那些创新型、高科技型公司,留存其利润可以不断吸引投资,这种需要不断发展新技术的公司,强制其分红反而会阻碍其发展。而对于钢铁业这种没有太大发展空间的“夕阳公司”
来说,其市场已经相对萎缩,这种公司不仅需要留存大量利润,还需要进行大量融资,以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条件并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对于那些盈利能力稳定的社会公用事业的上市公司来说,其具备现金分红的基础,是最适合以现金分红来回报投资者的公司。
其实目前我国证监会已经意识到应当依照公司行业特点、发展程度等来来分别规定强制分红政策,这一点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就可以看出,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还应当在未来的修订中该规定进行细化。
二、改革强制分红中分红与再融资的挂钩规定
我国强制分红制度的核心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与分红相挂钩,旨在通过限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来约束上市公司分红行为。但是我国自2008以来提高了公司再融资的条件,有一部分公司无法达到证监会规定的再融资资格,这部分上市公司就会放弃分红。同时当上市公司出于再融资目的进行分红时,他们会选择发放刚好符合证监会要求的分红比例即所谓的“门槛股利”.这种为了再融资而进行的分红与强制分红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不能防止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没有再融资需要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对其分红作出规定,对分红表现优秀的上市公司进行奖励,例如上交所规定的鼓励和帮扶措施,提高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
此外,可以对再融资额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一方面,当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时,可以将再融资之前的累计分红额与现在需要的再融资额联系起来,如果达到了一定比例就可以再融资,如果达不到就没有再融资资格。另一方面可以规定这一次的再融资额度不能超过上一次再融资到现在的累计分红额,将再融资额与分红额相挂钩,以此来促进上市公司分红,避免上市公司圈钱行为。
三、改革强制分红中的现有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税收政策作为影响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红利税较高,则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会偏向于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目前我国对红利税进行重复课税的政策极大阻碍了上市公司分红,同时我国于2013年推行的差别化税率①政策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预期效果,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行强制分红制度,改革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红利进行了重复课税,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后,在分红时还需要缴纳相应比例的红利所得税,并且只有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这种红利税,机构投资者却无需缴纳。
这种红利税的存在对我国上市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它直接降低了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强制分红制度的推行。此外我国之后施行的差别化税率政策也未取得预期中的效果。原本证监会推行差别化税率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换手率,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相比于其他国家红利税而言,该差别化税率标准依然较高。尤其是对于市场上的持股时间小于一个月的股东来说,其红利税负担过重,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税收政策反而不利于股东分红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应当减免我国红利税。因为红利税是公司在缴纳过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再次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就算减免红利税也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影响,反而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增强股东分红信心,吸引股东长期投资,激发我国证券市场的活力。一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如果一下子免除红利税可能比较困难,那么我们可以调整红利税。比如现行的差别化税率政策向持股时间小于一个月的股东征收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这个比例对于持股时间短的股东来说负担过重,反而不利于其限制市场上短期投资的目的,有可能助长投资者投机风气。
同时从差别化税率实施效果来看,其实施后的换手率反而高于未实施前,因此差别化税率政策并未起到其本应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逐步放弃差别化税率政策,对市场上所有投资者设定一个统一的较低的税率,并且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另一方面,只对个人投资者征收红利税是不合理的,对于机构投资者也应当实行相同的红利税收政策,这样才能提高中小股东主动参与到上市公司分红决策的制定和监督中去的积极性,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水平,有效遏制市场投机风气,让中小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良好观念。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应当加大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力度。虽然目前我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成本较低,对上市公司起不到监督作用。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与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虚假披露信息所获得高额非法收入比起来,这些惩罚措施简直微不足道。因此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当惩罚措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比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得到的利益大的时候,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才会越来越少。具体来说,对于违规行为目前只规定了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从而增加上市公司违法成本,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其次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尤其是证监会,证交所直接受到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机关几乎承包了从立法到执法所有的过程中的监管,行业协会并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政府的这种“一条龙”的监管使自律管理机制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包括券商自律组织也无法发挥作用,严重打击了自律组织监管的积极性,导致证监会权力的过度膨胀,这样不仅不利于市场的自我规范,还增长了监管成本。因此应当结合政府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管,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以便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分红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网络平台以及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功能。
最后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问题越来越严重,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管已经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依靠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事实上,市场机制才是建立公正透明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政府监管一般只有在问题特别严重时介入进行事后补救和惩罚,但是这种事后的监管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问题,我们应当借助媒体和市场投资者的力量,这两种力量能够较早揭露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越早知道信息就越有优势,也能够及时反应过来并及时止损,因此如果越早揭露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就越能让股东及时止损,从长远来看能够有效降低欺诈的情况,市场公正才能够得到真正体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新闻媒体等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也借助互联网这股“东风”逐步加强。同时我们还应当提高投资者权利意识,加强投资者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自己的经营信息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我们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投资环境,这不仅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