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三种司法拍卖模式之比较
以上三种司法拍卖模式,分别代表了委托拍卖方式和自行拍卖方式在司法拍卖改革浪潮下的最新实践,为探究我国司法拍卖今后的走向和趋势,有必要对这三种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三种司法拍卖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司法拍卖改革路线和侧重点不同。
审视上海、重庆以及浙江三个地区的司法拍卖改革内容,可以发现,改革的焦点有两个,即反腐倡廉和提高拍卖质量。改革目标显而易见,一是旨在阻断承办法官与拍卖机构在委托阶段的联系,切断可能出现的权利寻租、权钱交易,从而防止腐败的产生;二是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减少围标、串标的可能,以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和成交价。虽然改革目标相似,但三种模式下的改革路线和侧重点都是不同的。
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最为保守,对传统司法拍卖体制的冲击力度最小,改革路线依旧维持在传统委托拍卖框架不变,只是通过制度制约和技术配合来实现司法廉洁,以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改革侧重于将委托权和执行权分离来达到削弱执行人员程序控制权的目的,在法院、拍卖机构以及竞买人之间筑起有效"防火墙",以减少委托阶段违规操作的可能。并且,该模式将司法拍卖资源整合起来,统一放置于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平台拍卖,并依托拍卖行业协会建立的"公拍网"平台实现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能有效遏制恶意串通、围标的现象,又有利于加强法院对司法拍卖的监管,使拍卖结果更加公正。
相比之下,重庆模式更为大胆,对传统司法拍卖体制的冲击力度更大,虽然改革路线依旧走委托拍卖方式下的变革,但其通过引入重庆联交所这个第三方中介机构,实现了司法拍卖的有效管理。改革的侧重点在于将联交所作为隔离带,切断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利益关系,使法官可以从敏感区域脱身,这对于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很有益处。
浙江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显然不同于前两者,其作为三种模式中最为激进的模式,其抛开了拍卖机构等传统委托拍卖中市场化主体的参与,选择了一条别出心裁的道路--通过网络化系统自行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冲破了司法委托拍卖体制,使司法拍卖重新回归自行拍卖的道路。相比于 1998 年前的自行拍卖方式,现在的网络自行拍卖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虽然依旧由执行法院直接负责拍卖物的拍卖,但在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上,竞价过程完全依靠早已设定好的竞价系统自动进行,拍卖过程受到公众监控,司法公权力无法从中操控和干预。
二、司法拍卖的网络化程度不同。
无论是委托拍卖方式下的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还是自行拍卖方式下的浙江网络自行拍卖模式,其本质上都体现了司法拍卖的网络化趋势。这三种不同模式的司法拍卖网络化可以分为两种层次,第一种层次是将网络化作为完善司法拍卖的方式,网络化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比如上海和重庆采取的方式。这种层次的网络化表现在发布网上公告以拓宽招商范围,在现场拍卖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竞价系统进行网络同步拍卖。虽然体现了网络的因素,但并没有脱离现场拍卖的本质,比如竞买资质的审核,比如拍卖会的主持,仍需要人在其中的运作。另一种更高层次的网络化是将网络作为实现司法拍卖的手段,用人工智能取代了人在其中的作用,比如浙江法院采用的方式。其绕过拍卖机构自行拍卖的行为就等于否认了拍卖机构及其他参与主体在司法拍卖中的作用和意义,意味着传统委托司法拍卖方式已经遇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旦这种方式成熟,极有可能对现下的司法拍卖制度产生颠覆性影响。
三、司法拍卖效果不同。
相对来说,浙江模式在司法拍卖的监督效果方面优势显着,但这并非基于自行拍卖的优势,而是借助了互联网所带来的益处,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竞拍信息严格保密,司法拍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这样的高透明度使得司法腐败、暗箱操作失去了生存空间,因而浙江模式在促进司法拍卖公正、公开的效果上最为明显。
在司法拍卖成交率方面,上海模式相比于另外两种模式显示出一定的优势。原因在于,浙江模式下,动产的成交率较高,但瑕疵较大的不动产或其他不适宜网络拍卖的拍卖物容易出现流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总成交率。而上海模式依托"公拍网"和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吸收了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各自的优势,提升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 三种司法拍卖模式所反映的问题。
一、加强网络在司法拍卖中的运用。
从现下网络自行拍卖的运行效果来看,之所以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互联网在其中起到了无比重要的作用。将司法拍卖放置于网络平台可以规范司法拍卖过程,从而带来公平的结果,这是网络司法拍卖特有的优势,跟拍卖方式的选择无关。网络司法拍卖并非是自行拍卖方式的固有属性,如果委托拍卖也能顺应司法拍卖网络化的趋势,将司法拍卖放置于网络平台进行,势必能获得不错的结果。
这也是为什么 2016 年《网络司法拍卖意见》要求委托拍卖和自行拍卖都推行网上拍卖方式,网络平台的公开、透明有利于保证司法拍卖结果的公正、公平。
二、纯网络拍卖不能取代现场拍卖。
目前,在推进网络拍卖的同时,现场拍卖的价值也不能被忽视,其无法被取代。原因在于:第一,意愿购买涉诉资产的一般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群体,这部分群体以中老年居多,但不是所有中老年人都有掌握网络技术的能力,因而,纯网络司法拍卖会将一部分潜在意向竞买人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第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适合放置于网络进行拍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实行全部涉诉资产网上拍卖之前,曾将司法执行财产以是否适合网上拍卖为标准分为四大类别:主推拍卖物(比如机动车)、次推拍卖物(比如已腾空且未出租的不动产、较新的机器设备)、待定拍卖物及不适宜网上拍卖的拍卖物。股权、文物、珠宝以及存有较大权利瑕疵的标的物属于不适宜网上拍卖的范围,如果一刀切将所有司法执行财产全交由网络平台拍卖,必将导致司法拍卖质量的下降。第三,网络自行拍卖会掩盖人在司法拍卖中的作用,尤其会掩盖拍卖师在提升拍卖物价值过程中的作用。拍卖并非是纯理性的行为,拍卖师的感染力和拍卖现场的氛围往往是调动竞买人积极性、提升拍卖物价值的有力影响因素,通过竞买人与拍卖师互动,拍卖师充分调动气氛,竞买人的积极性提高,价格上升,这是纯网络拍卖达不到的境界。因而,在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同时,现场拍卖作为传统司法拍卖中的基础形态,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应与网络拍卖共同运用于司法实践。
三、缺乏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意见》的出台,要求各地法院选择相应的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除了已建立完备的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海公拍网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之外,各地也加快了相关平台建设的步伐,对推动司法拍卖网上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要使我国司法拍卖的实施更加规范、有效,光靠地方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是基础。
统一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能使司法拍卖更加规范,同时,将司法拍卖放置于公众监督下进行,也有利于拍卖的透明化,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
四、司法拍卖规则不完善。
其实相比于其他各国的司法拍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原则化,无法满足日常实践的需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实施指明了大致方向,但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这些司法解释已不适应现实需求,无法制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在总结当前司法拍卖利弊的基础上做一些顶层设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尤其要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划分委托拍卖和自行拍卖方式下法院、拍卖机构、网络平台的地位、权限、责任承担,使竞买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以此提升对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引导、监督力度,为下一步司法拍卖的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
五、对买受人权益保护不足。
在网络司法拍卖下,如果因为法院、拍卖机构、网络交易平台的过错导致拍卖物重要的瑕疵情况没有公示或导致拍卖无法交付,权益受损的买受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向哪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该通过何种途径来要求赔偿,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并且,这些维权途径能否真正达到维权目的,也是值得怀疑的,难度和成本过高的维权途径,怎样都谈不上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拍卖机构永远无法摆脱其逐利本性,因此,不论法院如何将司法拍卖权分散,亦或者集中,也不论法院是否将拍卖执行权的一部分让渡给第三方机构,只要司法权力不退出司法拍卖,拍卖机构的主攻目标就永远不变。即使有第三方机构的存在,作为司法拍卖权的主体--法院永远存在被攻克的风险。因而,在司法拍卖模式的构造过程中,建全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非常关键,尤其要加强监督方式的协同构建七、司法拍卖成交率问题。
随着司法拍卖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传统司法拍卖的固有弊病也逐渐得到了解决,但必须承认的是,即使在司法拍卖方式不断完善的今天,司法拍卖成交率尤其是一拍的成交率一直不高,其中原因颇多。
一,评估价偏高,对竞买人缺乏吸引力。在司法拍卖前,每件拍品都必须经过评估公司评估,这也是司法强制拍卖的必经程序之一。依据 2009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评估后的评估价是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如果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超过保留价,则该次拍卖流拍,再次拍卖时,保留价可以略低于前一次保留价。实践中,许多评估公司的评估方法存在问题,为了方便自身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涉诉执行财产通常按照市场价衡量,而并不考虑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时间、新旧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或瑕疵,导致评估价格不仅无法反映该执行标的物的拍卖价值,甚至还略高于市场价格。除此之外,评估费与评估价格挂钩也是导致评估价格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评估行业的收费标准是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按比例收取评估费用,评估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评估费,评估价格自然会就高不就低。事实证明,合理的评估价更有利于促成司法拍卖的成交,因为司法拍卖中的执行标的物通常都存有各种瑕疵,这些瑕疵直接影响了标的物的价值,竞买人对此深有顾虑。也正是因为瑕疵的存在,如果评估价不能适当低于市场价,让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那么流拍的结果也就不难想象了。
二,司法拍卖成交后法院和拍卖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有限。实践中,执行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甚多,尤其遇到执行标的物为房产且被占用、被执行人不配合腾空、产权过户等问题时,如果执行法院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配合执行,买受人势单力薄,自然没有能力强行让被执行人腾空。因而,对于不动产之类的执行标的物,意向竞买人会更加慎重,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的拍卖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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