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整,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缩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为了维持其生产经营,便开始探索其他融资方式,比如银行间债券市场。这种短期融资性质的票券市场成长非常快,据一家权威媒体的调查显示,从 2007 年开始,仅仅两年内,我国短期融资票券市场发行期数就达到了 260 期/年,而 2010 年更是达到 442 期/年,融资额增长率 46%,总额达 6700 多亿元。我国“十二五”计划开始首月就有 42 家企业发行共计 45 期短期融资票券,成功融资 372 亿元。
其实,引入短期融资票券是我国的一种“投石问路”式的尝试。短期融资票券市场的火爆,凸显出我国大量企业对寻找一种更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暴露出票据交易市场一直以来累积的问题,从而为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建立探索经验。前央行副行长苏宁曾经表示:“短期融资票券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担保的融资性商业本票”
(二)研究意义
正是这种客观上企业对融资性票据制度建立的迫切需求,致使票据立法和理论层面对这种变化要及时予以回应。现行《票据法》并没有确立彻底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其将“真实交易关系”效力与票据关系效力捆绑,极大的制约了票据的流通,也就破坏了融资性票据制度的最大优势--低成本、高效率。本文将首先引入经典案例并分析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在对融资性票据进行理论和客观分析,并借鉴台湾和美国票据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理性可行的我国融资性票据法律规制建议,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繁荣。
二、文献综述
随着《票据法》未确立彻底的票据无因性原则与实践中市场对融资性票据迫切需求之间矛盾对立的加剧,一系列有关确立票据无因性和是否废除《票据法》第十条“真实交易关系”条款等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融资性票据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也不断丰富,这也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充足的参考资料。
(一)国内融资性票据相关研究文献
董惠江教授在《票据无因性研究》一文中指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通例,惟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等条款作了有因性规定。无论从立法例的参考、司法机关的态度、票据法理本身,还是从票据法条文之间的协调,以及维护票据和票据法特性上考虑,有因性对于票据是没有存在理由的。该第 10 条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今后票据有因性无因性的讨论应跳出该第 10 条的羁绊,提升研究的理论价值。
董教授还在《票据行为实质要件之否定》中指出,长期以来,票据法理论除强调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外,还把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作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但是,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若具有实质要件意义,则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等特征相矛盾,也与促进票据流通的票据法理念相冲突。从票据法及票据行为的个性考虑,票据能力欠缺和意思表示瑕疵仅能作为一种抗辩事实,而不能以此否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即票据行为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实质要件。秦池江教授在《论票据融资的经济功能与市场地位》一文中,从“真实交易关系”理论局限性、票据融资担保和信用基础、票据市场整体地位等角度,论述了健全票据融资市场运行机制,并尝试解决票据融资发展中部分争论。
贾蓓和巴曙松的《发展票据市场若干问题研究》,田志莹的《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面临的障碍分析》。其中都指出,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问题主要有:票据市场的不平衡发展;票据利率官方政策化程度高;缺少专业的票据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基础不稳定;票据流通性不强等。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融资性票据相关研究文献
王金利和于宗先生的《台湾金融体制之演变》,黄宝奎先生在《世界经济研究》上发表的《试论台湾的票券市场》,以及其后发表的着作《台湾金融纵横谈》,还有郑航滨先生的《台湾民间金融发展状况与启示》与苏美祥先生的《解构台湾金融市场》两篇期刊论文也给与了笔者一定的启发。
杜金富先生的《金融市场学》一书主要研究的是美国货币市场,并对美国货币市场中的众多融资工具进行了详尽介绍,颇具参考价值。杰夫。马都拉的《金融市场与机构》,东尼。桑得斯等合作编写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彼德。S.罗思的《货币与资本市场》也从其他角度对美国金融市场做了介绍。以上文献对笔者本篇论文帮助很大。
一、融资性票据实践引发的问题
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正规金融不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急需新的融资渠道。在适宜的环境下,这就催生了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并使其如火如荼的发展,而民间借贷如缺少有效的监管就会导致可能的危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至 2007 年间,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开始采用票据方式进行采购。同时为了节约融资费用,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其控股子公司开具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之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
2007 年,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凭借其控股子公司湖北爱仕达电器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超过公司正常采购额的承兑汇票贴现后,湖北爱仕达电器将其中大部分转到本公司账上,其余部分由湖北爱仕达电器使用。
2006 年日升电器为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建设了电池片生产线,加大了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为了缓解短期资金周转的压力,日升电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于 2006 年 9 月向关联方宁波双宇和飞轿造漆分别开具了 1000 万元和 300 万元以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为付款行的应付票据,于 2006 年 10 月向关联方宁波双宇开具了 700 万元以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为付款行的应付票据。开票后宁波双宇和飞轿造漆将票据背书转让予日升电器,日升电器持该票据向农村信用社贴现融资,将融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以上三个案例的主体对银行承兑汇票所进行的一切业务,其实质都是对现行《票据法》中“真实交易关系”条款的突破,即其经营的承兑汇票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支付”,而是为了“融资”,其行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者对于融资性票据市场的需求已经十分迫切。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局限,导致了实践中大量投资资金无法进入到票据市场,而众多企业也无法通过票据来获得融资,这就使得票据法律供给和市场需求之间产生了一道巨大的鸿沟。
如何从制度上弥补这道鸿沟,建立规范的融资性票据制度,将是笔者本文研究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