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融资性票据概述
(一)融资性票据的概念、本质和产生
1、融资性票据的概念和本质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最基本的单位,是认识一切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出发点4,是法律规范的“砖瓦”.票据根据其签发是否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分为真实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所谓真实性票据,学理上又称为“实票”,5是指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为了结清买入的商品价款而使用的票据。它伴随着真实交易而发生,也是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一般涵义上的票据。相对于真实票据而言,融资性票据是指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而以融资为唯一目的的一种商业票据。
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包括债券、股票等在内的融资性有价证券;而从狭义上讲,融资性票据仅指没有真实交易关系而专为融通资金签发的汇票与本票(由于支票仅具备支付结算功能,因此支票不属于融资性票据)。
融资性票据在西方国家很早就在货币市场中占有优势性地位,它是一种专供货币市场融资的并且与商品和劳务市场完全分离的票据。融资性票据的本质是利用票据的信用借款。由于西方国家关于融资性票据流通的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因此是一种规范和安全的信贷工具。
2、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虽然融资性票据已经脱离于商品和劳务市场,但其发源却和商品劳务市场的相关商业汇票的应用有关。商业汇票主要包含两种,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买卖双方在真实的交易时不需要动用现金结算,而可以通过买方向卖方签发的远期支付票据方式结算,卖方有权在票据到期时向付款方主张票据权利。卖方也可将票据转让,或先于票据到期日向银行申请贴现。
但市场的发展使票据的支付功能慢慢减弱,其逐渐脱离了真实交易,企业也逐渐开始为了纯粹的短期筹措资金而签发票据,也即票据关系慢慢演变为一种纯粹债权债务关系。融资性票据其中一个发展高潮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其迅速成为了西方国家短期筹措资金的重要工具,尤其在美国最为活跃。融资性票据的主要表现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应用于为国内仓储和运输融资,为国际仓储和运输融资,为国际贸易融资。由于美国《联邦储备法案》相关法条的限制,使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规模逐渐缩减,另一方面,商业票据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商业票据市场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美联储(Federal Reserve System, Fed)的紧缩银根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使得银行的贷款量骤减,从而不能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企业转而把目光投向商业票据这一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至今,美国也因其在货币市场上最广泛应用商业票据,而成为全球最发达的商业票据市场。
(二)融资性票据的特征和作用
1、融资性票据的特征
(1)信用证券性
票据在当代的商品和金融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越来越成为最具实用性的信用工具。而融资性票据正是完全体现票据这一特性的典型代表,其能否顺利发行是基于发行人的商誉。如果企业商誉很差,则无法发行票据或发行的票据无法融资,相反,如果企业享有很好的商誉,则其发行的票据就会迅速被社会大众和投资者所青睐,在市场上流通越顺畅。
(2)企业融资需求是融资性票据发行的基础
即借贷关系是融资性票据的原因关系。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不同,这里的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即票据一经转让,原因关系也随之结束。
(3)远期票据性
票据依照记载的付款到期日长短,可划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作为毫无信用功能的纯交易支付手段,是指付款到期日为出票日的票据;远期票据则能满足企业一段时期内的融资需求,是指付款到期日为出票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某个日期的票据,这段时间一般是一年之内,给企业的资金缓冲余地较大。
2、融资性票据的作用
融资性票据可从如下方面体现其作用:
(1)银行可以降低监管成本
依据我国《票据法》和相关的票据类法律法规,签发、取得、转让票据,以及承兑和贴现等票据行为,都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银行在承兑或贴现时要对汇票的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增值税发票和买卖合同文本,银行在审查后认为存在真实的交易,则在相关文件上盖章。但银行采用这种审查模式,在实践中仍要付出很大代价。例如有的企业用 B 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合同冒充 A 交易;有的企业采用伪造增值税发票和合同方式;有的企业甚至伪造文件之后与银行审核人员勾结套现。如今还有一种所谓“融资公司”,其运营模式是“融资公司”
先替融资企业向银行垫付承兑保证金并开出承兑汇票,再由企业用贴现所得款项支付“融资公司”手续费和先期垫付的承兑保证金。由此可见,在要求真实交易基础的立法背景下,银行审查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不仅在技术上有漏洞,更是牺牲了银行的业务效率。
(2)企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普遍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融资企业和资本盈余企业自由协商借贷,或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合资等形式进行的融资方式。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通融的方式。
但在实践中,采用直接融资的“上市扩股”方式,相对只有极少数大型企业才具备资格,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极为狭窄。而目前在融资性票据领域,主要都是大型具备良好商誉和资信的企业作为承兑主体,其发行的票据经过流转,最终多会到达与其产业链相关的中小型企业手中,这些企业则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贴现来获得贷款,也就缓解了他们的融资难问题。
(3)实现央行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良性互动
票据在各种主体间的自由流转可以将央行、商业银行、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央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的迅速贯彻来间接调控货币市场,商业银行和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也会反向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央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通过灵活调整“再贴现率”的方式来收紧或放松银根,而“再贴现率”则会通过票据在第一时间到达商业银行和企业。
由于我国如今《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滞后,加之大量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充斥,导致了票据市场极为混乱。这种状况,在今后确立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后不仅会得到改善,而且还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4)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在诸多信用工具里,票据无疑是综合性最强,也是最有活力的。票据可以作为央行的信用工具、商业银行信用工具、企业的商业信用工具等,正因为如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票据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将信用体系的发展与票据的发展绑定,就会推动其随着票据关系而走向规范化和市场化。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银行信贷市场的主导地位就已被融资性票据市场所撼动,其以低廉的融资成本,与企业商业信誉的极高关联性,票据期限的灵活性,发行对象的稳定性等诸多优势,而成为众多企业优先采用的融资方式。在西方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发行票据被大众所接受的程度,是对其信用评级最简单的方式,故商业票据逐渐演变为一种“信誉标识”.虽然我国信用环境的构建缺乏完整的机制,但随着融资性票据的放开和规范化,必然会构建起完整的商誉激励机制。法律只会允许享有较高商誉的企业发放融资性票据,这必将激励其他企业提高自身商誉,并且还将促使一整套持久化的信用评估体系出台。由此即可通过融资性票据改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5)银行可以防范信贷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拓宽,其中,票据市场必然对银行影响深远。
与银行有关的票据业务主要是票据承兑和票据贴现。其中票据承兑并不需要动用银行资金,而是基于银行的信用就可以开具票据,并且企业申请银行开出票据时缴纳的保证金,一定程度上也为银行带来了存款。
由于我国近年来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各商业银行都将票据贴现和承兑业务视同贷款业务,一并适用“贷款责任人制”,故对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约束最大的就是《票据法》规定的“真实交易背景”条款,这种外部的压力,使得银行放弃了大量机会难得但交易背景不明朗的票据业务。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最看重票据本身的真假,在办理票据承兑业务时最看重信用风险,这就使得银行在实际业务中缺乏对真实交易背景审查的内在动力。这种内外动力不一致的情况使得我国的银行票据业务长期处于摇摆状态中。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则可以使银行摆脱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枷锁,从而根据具体的票据业务特点来决定各自的审查事项,这样既加快了票据业务的发展速度,也降低了信贷风险,从而推动银行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