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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相关理论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6-09-27 共56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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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相关理论分析

  从社会学角度,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通过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方式,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家庭中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成年人,侮辱打骂、捆绑伤害、幽禁限制自由等手段给家庭中其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后果的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对家庭暴力界定:指发生在家庭中,最常见是丈夫和妻子之间,其中一人动用暴力辱骂、恫吓逼迫、把控家庭财务等手段,去侵害另一人的身心健康、性生活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掌控他人为目的的行为。本文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作为研究内容,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及成因。

  1. 家庭暴力的特征。

  (1) 受害者多为女性。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报告显示,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数为女性。由于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潜于人们内心,极易引发性别歧视和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欲。同时女性对男权有认同感,这也是引起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2) 隐蔽性。

  施暴者与受害者存在着亲密关系,他们是具有夫妻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

  在生活上、经济上和感情上有相互依赖性。对家庭暴力更愿意从家庭冲突角度解释,顾忌作为亲人的施暴者受到法律惩罚。家庭成为暴力的隐蔽地点相对封闭、隐私空间,不容易为外人所知。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也不愿意为外人所知。家庭暴力作为"家庭秘密"被隐藏。我国法律基于尊重当事人家庭和睦意愿,不主动介入家庭暴力,以至于愈演愈烈,直至造成伤残、死亡、以暴制暴等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3) 手段多样性。

  家庭暴力手段多样,有的甚至残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身体伤害,包括暴打、烫伤、挨饿受冻,甚至砍断肢体等摧残行为。二是精神施虐,采取恶意侮辱、诽谤、贬低人格等语言方式,践踏受害者自尊、自我价值。对其进行精神打击。三是性虐待,一般指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性强迫和性虐待行为。给受害人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

  (4) 反复性。

  家庭暴力发生一般呈现循环性,大致有三个过程:紧张阶段,双方使用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冲突阶段,紧张压抑爆发,施加躯体攻击伤害;亲密阶段,施暴者事后表示悔恨,求的原谅,唤回受害者满心期待。但几乎隔一段时间再次重复。这也使得家庭暴力会长期维持几年、甚至几十年。

  2. 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男性是一家之主的传统思想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中国两千多年"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造就了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出嫁从夫,男性对家庭有主宰的权利,女性就应该对男人默认、容忍、顺从,受虐女性自然认同施虐者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手段。男性在社会文化观念、经济地位、身体强壮等方面占优势,导致男性具有支配地位,并将暴力行为合理化。历史文化中暗流涌动的是"夫权制",使女性被置于、被审视、被评价的性别角色中,被认定为传宗接代的工具,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只有耐受、压抑、依赖和束缚,缺少自主与反抗的自我救助能力。

  (2) 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不完备、干预家庭暴力工作依法无据。

  我国虽然在《宪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涉及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暴力残害的规定,但内容笼统、缺乏认定和裁决家庭暴力的标准,给具体操作带来困难。《婚姻法》赋予干警干预家庭暴力的职权,但对于救助措施、救助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提及警察不适当履行干预职权的责任追究。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根据暴力行为的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其勉强依据相关法律定性为人身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等。但刑法分则罪名在家庭案件中需要符合其要件原则,否则不能通过刑罚予以制裁,否则不能执行 .导致警察只以警告教育的方式劝解,有的甚至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视而不见。立法不完善,执法无依据是家庭暴力问题久而未决的重要因素之一。

  (3) 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带来的巨大压力也引发家庭暴力事件。

  我国正经历着巨大社会变革,人们生活压力增大、人际关系复杂、收入差距扩大、生活节奏加快等外在社会因素,致使有些男性在外面世界缺乏价值感,内心压抑、精神紧张、情绪易激惹,诱发家庭矛盾,同时,如果个体具有神经质人格特质,极易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研究显示,施暴者的人格特质在人际关系敏感猜疑、情绪低落、容易与人较真作对、偏执等方面表现显着,躯体施暴者行为与儿童期遭受虐待、目睹家庭暴力相关,呈现代际传递特征。同样,受虐女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卑、压抑、被动、委曲求全、依赖等心理特征。

  (二) 干预家庭暴力的相关理论。

  1. 社会支持理论。

  (1) 社会支持理论的基本观点。

  社会支持理论强调人类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支持是生存需要,能帮助个体应对遇到的生活困难。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首先由精神病学文献提出了"社会支持"的概念,对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的关系做了大量研究,发现个体社会关系背景对精神病防御起着积极作用[19].李强的文章把社会支持表述为各种社会形态对社会脆弱群体即社会生活有困难者所提供的无偿救助和服务[20].社会支持来自是各种社会组织和人群 ,即国家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有专家认为社会支持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主要来自个人的社会关系为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包括家庭内部成员、邻里之间、亲朋好友、宗教社团等。而来自专业社会机构的社会支持,如政府机关单位、医院、社会服务行业、法制系统等,则为正式社会支持,由此构成社会支持网络[21].社会支持资源,包括情感支持、社会网络支持、满足自尊的支持、信息支持等[22].社会支持网络可以缓冲压力、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更有效的应对危机。

  (2) 社会支持理论对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的影响。

  社会支持理论为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新的视角。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多数是妇女、儿童、老人,属于弱势群体。又发生在家庭内部,家里家外的人都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家务事",导致受虐者身心俱损,却难于寻得帮助,孤立无援,没有亲朋好友的支持、没有庇护场所和医疗系统救助,也无法摆脱虐待关系。

  研究发现,社会支持对社会各形态的弱势群体有积极作用,社会支持网络能为受虐者提供社会情感帮助、实际帮助和信息帮助,有效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社会资源,帮助受虐者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网络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也是本次研究的核心目的。

  2. 社会性别主流化理论。

  (1) 社会性别主流化理论的基本观点。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给社会性别主流化下了定义,其内容如下:"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多层面上和多领域对所有国家计划规定的(如法律法规、行政方案等)的评估,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规定,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范围内受益均等。政策方案的设计实施不会出现性别歧视,最终目标在于实现男女平等。"家庭暴力的受虐者多为妇女,一般的性别文化理论,强调"从父从夫"、"男尊女卑"的男权模式,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容易为社会认可,因此,施暴男性往往认为打自己的老婆没错,受虐的女性用宿命观点完全认同丈夫的暴力行为。谢小琴(2011)"传统文化中男性无论在经济地位还是性别角色上占绝对优势,在家庭中就应该主导和控制;女性在家庭中完全是屈从与忍耐。"[23]

  这些旧观念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内在原因。

  社会性别主流化思想逐渐被提出来,为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意识层次的指导。1985年 7 月在内罗毕召开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主题为"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成就世界会议",大会通过了《到 2000 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5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主题为"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会议上各国女性代表讨论发言探索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化。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7 年联合国通过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明确定义,在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中妇女联合主要发挥执行、监督的责任。并指出致力于实现社会男女性别平等是我们努力的最终目标。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上[24].

  (2) 社会性别理论对干预家庭暴力的影响。

  性别主流思想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在主流文化中宣扬,但由于历史文化影响的根深蒂固,落实的还不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通过文化倡导推进性别平等的主流化思想,化解两性关系不平等,重构家庭关系;着力社会制度改变,更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推进妇联的妇女维权、大众媒体文化宣传、司法执法的人权维护等工作。

  3. 阻断暴力循环理论。

  (1) 阻断暴力循环理论的基本观点。

  "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暴力代际间传递","是指通过习得性的行为,暴力家庭中成年人的暴力直接被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再家庭中不断循环再生。

  一个儿童处于暴力家庭中成长,若遭受或目睹了暴力,将倾向成为容易诉诸暴力的成年人。"[25]

  这样的儿童会因为没有机会学习适当解决冲突的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其成年后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成年施暴者中常见愤怒情绪控制缺陷。"[26]

  就是基于此原因。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暴力向下一代的传递,从而"阻断循环".

  (2) 暴力循环理论对干预家庭暴力的影响。

  基于此理论,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利用社区等基层组织和辖区警务等力量,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发生;治疗家庭暴力心灵创伤是阻断代际传递的关键,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对家庭暴力中的夫妻做心理干预,引入社会心理组织,进行心理治疗是阻断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4. 社会工作赋权增能理念。

  (1) 社会工作赋权增能理念的基本观点。

  社会工作赋权增能,是指从促进主体自身改变出发,消除主体自我无能感、无助感及无权感,提升其自主性和自尊、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价值,挖掘内在潜能,帮助当事人获得掌控生活能力和权利感的过程[27],以此改善自身处境。这需要社会工作者从心理干预、法律人权宣传到社区工作等实际行动来推进。

  (2) 社会工作赋权理念干于家庭暴力的方法。

  首先通过媒体、社区和法律宣传帮助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建立新认知,对所遭遇家庭暴力问题有新解释;通过妇联接待上访、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接纳她的感受,明确意愿,并给予充分尊重,评估当事人当前优势,降低自责感,帮助恢复自信,增强其维护自我权益的能力;帮助当事人学会主动寻求资源,减少无助感,提升自我价值感和自我掌控感。

  (三) 社会工作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1. 社会工作的界定。

  在 1975 年史坡林(Siporin)出版的《社会工作实务概论》中提出:"社会工作是逐渐形成社会制度化方法,用于帮助人们专业解决社会问题,协助恢复并增强他们社会生活功能的实务。"[28]

  社会工作制度化也是我国社会工作未来发展方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社会工作是社会职能、社会管理的重要部分,具有专业化的方法、知识和技术,又有服务于社会的意识,整合社会多方力量,为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的服务。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并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社会工作广义概念,指一切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把贫困、老弱、残障和其他不幸者作为帮助对象,预防和解决其因不良生活方式或经济问题造成的社会问题,提高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和谐统一,以此完善社会机制,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29].社会工作包括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社会团体和社会行政工作等专业服务。社会工作中社会行政工作发展最晚,社会行政机构指定、执行、实施社会政策,提高服务机构服务品质和工作效率。社会行政工作职能是实现社会立法,把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服务行为或社会服务方案,最合理运用和分配社会资源;建立有效社会服务输送网络;提高社会服务效率。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应用社会科学,为专业化解决家庭暴力的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在论证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必要性和优势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及研究成果,做了进一步的探索。本文所述社会工作,属于家庭社会工作内容,是指家庭以外,能帮助家庭受虐者获得及时救助和保护的社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并能为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发挥功能的机构。包括妇联、司法执法、社区、大众媒体等政府行政部门,也包括心理干预、医疗救助等专业机构。

  2.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作用。

  (1) 有效阻止家庭暴力发生。

  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30],需要借助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干预。政府、妇联和司法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推动工作,是有效阻止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方法之一。

  (2) 社会干预是彻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必要手段鉴于家庭暴力问题形成有多种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单纯靠家庭自己是难以痊愈的。从历史文化的角度,需要宣传主流性别价值观,促进男女平等,大众媒体的思想宣传功能非常重要;从心理问题的角度,家庭暴力中的施虐者和受虐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格特征或心理创伤,暴力本身也会造成心灵创伤和代际传递[31],心理社会工作者介入干预即是一种治愈也是预防;家庭暴力具有家族代际传递特点,不仅要解决当事人自身的问题,还需要扩大工作范围,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社区是最靠近与家庭的工作机构,对于预防和发现家庭暴力案件最便利。需要发挥好社区的作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及时医疗救助和司法鉴定,需要专业医疗机构介入。

  综上所述,干预家庭暴力依靠单独一个部门是难以承担的,需要整合社会资源。社会工作的优势在于整合力量,社会工作协作模式是根据案件需要,各部门工作者担负不同角色和使命,推动力量整合,实施有效干预。结合妇女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社会倡导和政策建议等多种理论和具体方法,介入家庭暴力干预[32],从而提高社会服务效率和成果。因此,以社会工作方法建立干预家庭暴力的协作模式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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