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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的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6-04-22 共27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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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务派遣政府监管研究
  【第一章】劳务派遣监管中的困境与对策绪论
  【第二章】劳务派遣发展及其监管概况
  【第三章】上海劳务派遣现状及其监管
  【第四章】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完善劳务派遣监管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政府劳务派遣监管的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4. 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的问题
  
  4.1 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监管标准不健全

  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给付能力比较有限,抗风险能力比较薄弱,劳务外包监管标准不健全。在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派遣分会牵头举办的座谈会上,H 公司为上海一家中小型派遣企业,在该公司负责上海派遣业务的专员余小姐分享说:

  "我以前服务的老东家也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6 年成立的,从开业到倒闭就 6 年多的时间。我在前公司服务的时间也有 4 年之长,看到过公司算是有过辉煌的时候,尤其是我刚加入没多久,派遣的业务算是做得蛮大的了,最多时候有过派遣员工三千多人。但是,在 2012 年初,有个主要客户公司倒闭,这个主要客户占我们业务的 60%以上,一下子派遣员工就裁减了一千多号人。我们当时的劳务派遣公司也跟着倒闭了。" (访谈编号 HYQ-4)从余小姐分享的例子深入去了解了当时其所在劳务派遣公司 2012 年的数据得出,2012 年该劳务派遣公司对外派遣人数 1670 人,将劳务派遣单位 5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全部用于赔偿派遣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平均派遣员工每人仅仅可获得 299.4 元,对比于 2012 年上海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 1450 元,这在当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劳务派遣公司是以倒闭清算的形式来赔偿剩余欠款的,但当时引发的社会问题其实是很大的,有派遣员工静坐抗议的、有拉横幅抗议的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据了解,政府在中间当时是做过一些协调的,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也倒闭了,劳务派遣公司能清算出来的钱也用尽来偿还费用,后来也没有看到政府有更多的一些维护派遣员工权利的举动,最后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倒闭的事宜也不了了之了。

  由此可见,2013 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给付能力还是比较有限,抗风险能力还是比较薄弱,同时也反映了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力度、监管力度有限,不一定做好了对劳务派遣定期记录、实时跟踪到位的监管责任,要不然余小姐服务的前劳务派遣公司在倒闭以前,政府是否可以相应做出措施,不至于到最后公司倒闭引发社会问题。

  4.2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区分困难使监管难度加大

  上海有劳务派遣公司将部分劳务派遣业务形式升级转为劳务外包业务,前文(访谈编号 HYQ-3)提到的 Z 速递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有灵活用工的需求,Z 速递公司实际操作上也作为发包单位采用了劳务外包的方式部分解决劳务派遣的比例问题。Z 速递公司与承包单位的 I 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笔者联系了 I 人力资源公司代表曾先生做了一些进一步的了解,曾先生分享说:

  "我们公司做的外包,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务外包,我们把 Z 速递公司分拣中心的邮件分拣处理工作承包来做了。第一步首先去了解 Z 速递公司分拣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也了解到了主要包括总包裹的接收、开拆;邮件的分拣;邮件的封发;总包裹的交运转;第二步我们要求 Z 速递公司配合给予我司前期培训,将部分作为正式员工的管理人员调岗或者指派给我司用,Z 速递公司还需要提供必要支持,如场地、设备等支持;第三步让外包员工认清并遵守我司规章制度,我司对外包员工的整个劳动过程实行直接管理,Z 速递公司对外包员工只拥有有限的管理权限。我们是认为我们做到了真正的劳务外包。"(访谈编号 HYQ-5)从曾先生的观点中了解到,曾先生认为其所在的公司已经做到了真正的劳务外包,但这是符合法理依据吗?事实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即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并没有规范外包业务,也没有建立好相应标准,更没有规范劳务派遣到劳务外包的转型,这对于保护员工权益的另一面并没有很好地支持企业发展,这不利于和谐的多元化劳动关系。

  另外,在关于劳务派遣调研成果分享座谈会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派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姓屠,是关系处处长,他在会上分享说:"我局需要处理很多问题,劳务派遣当前变化的,我们压力也挺大的,面临的主要矛盾还莫过于派遣转劳务外包这一用工形式,在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中,也就是劳务外包,承包方的员工在发包方的场所工作,利用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任务,这与派遣在外表形态上非常相似,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监管面临的难度也很大。"(访谈编号 HYG-1)用承揽、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是现今存在于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业务的一种现象。但对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即如何辨识"真假外包"这个问题,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包括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地方法规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等,都未作明确分辨。实践操作中,政府如何监管更是一个难题,因为往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已经产生了混淆。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即劳务外包是从劳务派遣转型升级而来,承包方是原派遣公司,提供的是人力资源服务而非专业技术服务。这与劳务派遣在外表形态上非常相似,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监管面临的难度也很大。

  4.3 税务部门对劳务外包的纳税监管不完善

  劳务派遣企业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税务局常规审理市内劳务派遣公司的各项收入的申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可以说是覆盖全年的,但是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公司申报纳税的不合理现象大量存在,这与税务部门对劳务外包的纳税监管不完善密切相关。上海市地税局管理科刘科长分享说:"我局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中发现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存在大量代开发票的现象,劳务派遣公司仅对代开发票收取返点的比例以 1-3.5%向国家申报纳税,这个操作是不合理的,国家税收的损失就这样逐步形成了,而且这个损失是巨大的。另外,我局对劳务派遣公司发票检查中还需要同步检查签订的劳务合同,发现合同与发票记录无论从工种的项目,还是派遣的人数,或者是工资的明细,都存在不准确、不明确的现象,派遣单位也不能解释清楚;涉及工资或费用的,金额还特别巨大,这些现象在监督过程中我们不可不重视。按受发票的单位类型统计,发现大多数大型建筑单位、龙头房地产公司都有发票的需求;国有企业、甚至政府机关有接受发票的需求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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