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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管理的现实意义与有效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陶悦
发布于:2023-01-05 共11115字

  摘要: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如今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群体种类更加多样化,在这背景下加强社区管理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体制尚存在着角色错位、权责不等以及法律保障缺乏等问题。因此,必须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加快实现有效的社区管理。

  关键词:社区;社区管理;社会管理;途径

On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mmunity Management and Effective Way

  Abstract: Party of eighteen Congress in November 2012 to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 andinnovation management, strengthen social construction, speed up the formation of the partyleadership,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ocial coordin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 of law andprotec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now social strata in Chin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the structure and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is more complex, more perse types of social groups,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of great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community management in this context. Of community managementsystem surviving in the role of dislocatio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ranging, and the lack oflegal protection and other issu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social management andinnovation as an opportunity to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innovative community management.

  Key Words: community; community Management; social management; approach

目 录

  引 言

  一、社区有效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有效管理是实现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社区有效管理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

  (三)社区有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强大动力

  二、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社区管理没有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对社区承担的角色认知错位

  (四)社区管理的权责不一致

  三、加强社区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三)重视社区发展的同时科学定位社区角色

  (四)明确社区管理体制中各类社会管理组织的权责

  结 语

  参考文献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向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社会的和谐、民生的改善成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同时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更是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最重要的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承担着沟通的纽带和桥梁的角色,将政府的政策方针下达给人民群众,同时将人民群众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传达给政府,密切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胡锦涛同志曾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要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促进作用。”

  所以促进社会和谐,要积极推进社区管理创新,完善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当前,我国的国情、党情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群体种类更加多样化,同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新的社会矛盾,所以如今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在这背景下加强社区的有效管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应有之义。

  一、社区有效管理的现实性意义

  “社区”是社会学中的基本概念,也是社会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最早提出的。一般认为:社区就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社区管理具体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在我国经济发展繁荣,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今天,加强社区有效的管理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社区有效管理是实现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社会结构也不断地进行着调整,我国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数量上来说,人民群众的需求数量不断地增加;从类型上来说,需求的层次也在不断地升级,原来我国经济条件比较落后,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下,所以人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吃饱穿暖的生存层次。而如今人们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所以人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卫生等的发展层次,逐渐从物质需求转移到精神需求。人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清晰,希望党和政府给予的关怀也越来越全面。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党和政府开辟的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需求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取得了显着成就。但同时人民诉求的不断增加,基层社会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原先很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社区作为联结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固有的群众性及灵活性也为实现人民的需求,调解社会各种矛盾、提高群众素质等提供了不可忽视的途径。社区管理创新也是我们改革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新兴产物,进行社区管理创新可以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将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人民群众的需求可以得到切实的满足。

  (二)社区有效管理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

  和谐社会,是指整个社会和谐融洽、社会各阶层相亲相爱、齐心合力的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人类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同时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希望实现的社会理想。2004 年 9 月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如今,我国处于经济迅速发展的黄金阶段,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社会发展改革则进入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我们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所以就要求党和政府重视矛盾、解决矛盾。温家宝同志曾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农村社区不断建立完善,各类社会群体集中在社区,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矛盾的直接关系者,社区可以成为他们遇到矛盾时求助的场所,从而使得社区成为集中展现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重要平台。在社区的帮助下可以将原本小的社会矛盾扼杀在摇篮之中,不至于将其发展壮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社区。社区要积极构建联系社区居民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完善受理接待设施,真正做到居民事情无小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所以加强社区管理有利于将各种社会不和谐因素在社区消化掉,防患于未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和谐社会,能够使得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三)社区有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强大动力

  过去,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并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并没有取得显着的成效,表层的机构合并,名称变化、机构裁减并没有如期望达到的那样使得政府的官僚队伍缩小,反而在所谓的机构精简过后反弹继续膨胀。同时受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倾向的影响,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在实践中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履行。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经验不断地积累,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渐渐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入手,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强化基层社会自治功能,从而逐渐获得显着的成效,我国的政府渐渐变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将政府的一些职能转移给以社区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社区作为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理想主体,可以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巨大的推动作用。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认为:“社区是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1]10 这表明社区可以作为人民群众反映民意的载体,帮助政府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我国人口众多,社会各项事物繁琐复杂,政府无法听到每一位社区成员的呼声,无法帮助他们处理每一个细节的问题,政府不该像从前那样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独自承担社会管理的事物,社区可以发挥自身的社会组织能力,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满足每一类人的需求,从而真正地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广大人民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以说,只有真正发挥好城乡社区的社会管理功能,分担政府社会管理的重担,才能使政府将其精力集中在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领域里以及对其他主体社会管理行为的监管上,真正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社区有效管理的作用不可忽视,是推动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强大动力。

社区管理

  二、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区管理开始真正被视作社会发展的内在力量,众多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将社区管理视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我国近年来与时俱进,紧跟世界潮流,认识到社区管理对于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现实性意义,党和政府对城乡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学习借鉴各国社区管理的优秀经验,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管理经验尚不足,仔细研究我国目前社区管理创新的现实状况,仍旧存在着尚存在着角色错位、权责不等以及法律保障缺乏等许多问题和矛盾。

  (一)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关于社区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选举等方面的内容,以及1989年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它被视为我国社区管理建设的最高法律。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区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一部分也得到了前所未有如今的发展,如今的社区早已不是90年代的那个社区。

  随着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社区发展建设,社区的数量大幅度增加,社区所辖的居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过去的几十户、几百户到如今的几千户;居民组成结构也日益复杂,过去主要是本地居民,现在既有本地居民也有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等。同时政府赋予社区的自治权力也在不断扩大。所以原先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再跟得上如今的社区发展趋势,解决不了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有一些根据新问题所作出的创新性做法也难以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这些规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和执行。同时没有新的法律对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权责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三者的权责无法明晰,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不利于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这样的状况下新时期的社区管理常常无法可依,也违背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更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无法将我国的社区管理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社区管理没有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的基层组织,这要求我国的社区管理机制是一个公众参与的常态的、制度化的、可持续的机制。广大的社区居民才是社区管理的主体,只有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社区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来,才能将社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了解到他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决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可以倾听到他们对于社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区管理的良性循环。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管理体制的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社区管理中居民几乎不参加社区管理。首先作为最基本的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也往往走过场,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参与程序,完善的操作性层面,使得社区居民没法表达民意,选举出自己信任的居委会成员或者直接不参与社区选举,选举的不参与直接导致了居民对居委会的不信任,遇到问题、困难等也不会主动寻求居委会的帮助,更加不会积极地参与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另外我们的社区居委会比较少地举行社区活动,常常就算举行也是流于形式,没有贴近广大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没有了解广大社区居民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或者是对于举行的社区活动缺少宣传,人们并不了解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缺少社区居民参与的社区管理建设是无法真正开展的,社区管理的优越性也无法真正体现。只有积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使其认识到社区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从心底里信任社区居委会,将社区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确立社区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三)对社区承担的角色认知错位

  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指出:“社区是一定地域内人们的生活共同体,价值观、道德、风俗等都会对社区中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产生影响。”[1]17而我国的社区除了有费迪南.滕尼斯“经典社区”的普遍性之外还有自身的独特之处,我国人口众多,社区自然人口密度较大,从而政府转移的部分权力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承担,代表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作为政府和群众的连接纽带,政府转变职能的同时将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社区,将社区作为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使得社区具有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然而“它的超强行政性克服了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无序状态,但这种传统政府主导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55而我国的许多社区居委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承担的角色不是及时反映和表达社会成员大量具体、细致的社会需求,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务,化解社区居民所遇到的各式各样的矛盾和纠纷。而是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交办各项事务的”处理器”,俨然成为了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没有体现出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性,没有正确认识到社区是拥有自主权力的社会管理组织,这样使得社区居委会对政府过于依赖,无法真正深入到社区居民中去,无法独立进行群众自治和自主管理,使得社区的角色发生错位。如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无法对社区承担角色进行正确认知,那么社区居民更加无法参与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来,这些都将造成社区角色错位,社区居民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密切。从而无法真正体现社区管理的实质性作用和意义。

  (四)社区管理的权责不一致

  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权责一致、权责对等”,这就要求社区管理范围并非无边无际,而是有多大权利,同时承担着多大责任,而我国的社区管理体制往往存在着权责不一致的现象。如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自治组织之一,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一部分的行政职能,可是在现实的社区管理中,街道办事处需要完成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任务,俨然成为了一个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机构。所以其面临的任务异常艰巨,不得不将一部分行政任务转移到受它“指导”的社区居委会。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大,社区由来自四面八方各个阶层的居民组成,社区居委会需要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纷繁复杂和棘手,行政任务与社区事务混杂,于是呈现出一种权利特别少,职责特别多;资金特别少,任务特别多的现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都无法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地进行社区管理,真正深入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往往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这是我国社区管理体制不可否认的现状,令人担忧。

  三、加强社区管理的有效途径

  胡锦涛主席指出:“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方心未艾的社会转型,蓬勃迸发的社会活力,但同时社会矛盾叠加交织,社会问题的不断复杂,社会矛盾的日趋多样化在这种特定的社会时期,如何创新社区管理,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增长协调,开创社区建设的崭新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忽视、无法回避的问题。

  回顾这些年我国社区管理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理论上,我们的党和政府对社区管理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中,也在不断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效推进社会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在社会发展进步的新形势下,社区管理工作也面对着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我们要依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国内环境,准确把握社区管理创新的阶段性特征,正确认知社区的管理角色、改变社区管理的陈旧观念、明确社区管理的权责、加强社区群众的参与度、完善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提高社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社区的有效管理,处理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如今,随着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社区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法律缺失已成为制约社区管理创新的“软肋”。只有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管理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范,才能真正地促进社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通过法律明晰居民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居委会的管理作用,真正实现有效的社区管理。

  第一,通过法律的规定,界定合理的社区规模。社区是地域性的居民居住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地域差异,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以各个社区管辖的居民数量和规模也不相同。这就要求法律界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同时配备适合相应规模的社区委员会,如王义在论城市社区体制变革视野下《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指出“应该有一个度,考虑到我国有众多的中小城市,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决不能与大城市标准相雷同,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才能使社区管理的工作更加快捷化、效率化。

  第二,统一社区管理体系的名称。虽《居委会组织法》曾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正式名称为居民委员会,但目前我国居委会的名称纷繁复杂,有的地方叫做社区委员会,有的叫做社区居委会,并没有形成统一称谓,这看似微不足道,但是居民群众容易认识不清,产生混淆。其实名称的改变是一系列改变的开端,从法律上对社区管理体系的名称进行统一,有利于社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通过法律理清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但在实际的社区管理中,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常常发生交叉错位,两者的关系常常含糊不清,因此通过法律对两者的权利、职责进行尽量详尽的划分界定,可以使得社区委员会在得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帮助的同时,不至于成为街道办事处的附属品。通过法律的权威性界定,可以更好地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各自的功能,同时也促进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合作,更好地为所辖居民服务。

  (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社区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是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对自己主体地位的意识。即实现“个体公民”向“社会公民”转化的教育。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主要包括:权利与责任意识教育、国家与民族意识教育、平等与公正意识教育、自由与法制意识教育、道德与文明意识教育。十七大报告曾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些都充分强调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提高人民的民主政治观念和建设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创新社区管理的根本性和关键性的一环。社区管理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就要求广大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到社区管理工作中来,共同参与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目前我国社区管理居民参与度低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这个现状。

  首先,规范居委会选举制度,真正发挥居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不是拘泥于形式,也就是做到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选出居民真正相信和满意的居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广大居民行使各种权利,从而增强居民对居委会的信任感,积极响应居委会的号召,遵守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参与居委会开展的活动。

  其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促使他们形成广泛参与社区管理的思想基础,形成“社区是我家、联系你我他”,“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实行,同时对居委会进行监督,居民和居委会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连成一体。

  再次,加强渗透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社区服务工作,这是增强居民凝聚力的重要途径。通过社区服务工作帮助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居民体验到实实在在的温暖,使得居民和居委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发挥居民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共同为我国的社区管理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三)重视社区发展的同时科学定位社区角色

  彼得·杜拉克作为社会管理大师曾这样指出 :“让政府来推动一切社区问题只会愈帮愈忙,社区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社区里面。非营利机构就是社区,我们正是通过它来塑造一个公民社会,它是未来社会行动中的中坚力量”。[3]117随着社会的剧烈转型,社会流动频繁,社会分层日益复杂,原来的主要依靠家庭、单位分配社会资源,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出现了日益扩大的中间地带,社区组织应运而生,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社区发展创新更显得更加重要。社区组织不仅承担着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的角色,更有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所以更需要整个社会重视社区管理的加强。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党和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积极支持引导社区管理,通过条文对社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使得社区管理更加规范的同时也有法律的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才能形成全覆盖的社会管理网络和体系,也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和提高。”[4]99

  其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促使他们形成广泛参与社区管理的思想基础,形成“社区是我家、联系你我他”,“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实行,同时对居委会进行监督,居民和居委会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连成一体。

  最后,科学定位社区角色,转变陈旧观念,发挥社区管理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认清社区居委会不是一个行政性单位,工作中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方法,不能一味地进行强制力的行政指挥。而是真正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组织自身的凝聚力和引导社区居民的自觉参与。理清政府与社会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管理的合力。加强政府的依法行政,引导社会管理组织发展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组织自身的建设,夯实社会管理的基础。归根结底,一切工作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协调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越过越好。

  (四)明确社区管理体制中各类社会管理组织的权责

  依据公共行政的“权责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社会管理组织的职责,尤其是要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进行权力下放。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政府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督社区内的相关管理、建设、治安、经济发展工作,发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

  在众多地区,社区管理体制主要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管委会、社区议事会构成。通过法律对这一科学的基本框架进行统一的规定,然后再对各个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在社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护等方面,行使检查、管理、处罚、监督等权力。使得这四个组织各司其职,同时相互配合、相互联系,而不是从前那样“管得到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管不到”的混乱互相推诿的局面。

  加强各类社会管理组织的自身建设,有利于推动社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各类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提高社区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明确各个组织的职责,不仅是有助于社会组织对社区基层群众的有效管理,更方便群众向社会组织的求助,以满足他们社会安全、社会交往、社会参与、精神需求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会管理的真正目的即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幸福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结 语

  逐步加强我国社区的有效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立足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同时借鉴外国社区管理的优秀经验,利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确社区管理体制中各类社会管理组织的权责,同时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改变我国目前社区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角色错位、权责不等以及法律保障缺乏等问题,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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