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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36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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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外国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我国增值税制度还处在改革的深化阶段,存在很多的制度缺陷。而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实行了多年的增值税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增值税体系,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为了更好地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化改革,本章对以法国、德国和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增值税制度进行概括性介绍,分析其制度优势,从而总结出对我国的增值税改革的启示。

  5.1 发达国家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5.1.1 法国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增值税起源于法国,但在增值税建立之初,也经历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阶段。

  1917 年,法国开始按 2%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这种营业税对商品交易所有环节都按销售总额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1936 年改革为一次性征收的生产税,但出现了逃税的问题。1948 年又改革为分阶段征收的税制,每个阶段都把企业所得的价值增加额作为计税依据。1954 年,法国把固定资产纳入到抵扣范围,标志着增值税的诞生。但这时还只适用于制造商和批发商;1968 年,法国将所有货物与劳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法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年营业额划分为正常征税制和简易征税制两种。税率仅设置了两个档次,仅对特殊商品免征增值税。

  鉴于对法国增值税制度的考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征税范围广,免税仅限于个别行业。在法国,不仅工业和商业活动一定要纳税,农民、自由职业者、民用和管理活动,甚至电子交易也要纳税。法国的免税范围限定在一些特定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屋租赁以及非盈利行业等。

  第二,征管制度完善,手续简单。税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就是由日常纳税的征管手续引起的。在征管制度方面,法国十分重视纳税人的档案管理,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纳税手续方面,法国的增值税申报表做到了尽可能的简单,并且正常征税制的纳税人每月填一份,简易征税制的纳税人每季只交纳,不填报,到年底统一申报结算。

  第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法国使用的征管软件为“梅道柯软件”,该软件功能全,提高了增值税纳税人的信息档案管理水平,并且实现了真正的纳税信息共享。

  第四,有效的稽核制度。凭借“梅道柯软件”的稽核功能首先可以进行系统性的追查出少缴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与此同时,彻底的检查机制也保障了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法国的纳税检查不仅包括书面检查,还有实地检查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法国增值税改革对我国“营改增”的借鉴之处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全面征收,减少税率级次,简化征纳手续,真正提高增值税的经济与行政效率。增值税只有在全面征收,统一税率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目前我国经济条件虽然不允许增值税扩围一蹴而就,但是全面征收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征纳手续的简化是在改革过程中可以提前实现的目标,这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便利,也可以提高征管部门的办事效率,加快营改增的步伐。

  其次,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繁多且素质参差不齐的国情背景下,提高自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和准确度是一大难题。政策的激励作用在这时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严厉的处罚会增加企业偷逃税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和准确度。

  再次,明确税务机关的责任制度。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有效检查出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并且及时追回国家税款,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同时建立相关责任人制度,对不尽职的相关负责人实行相应的惩罚机制,以期达到提高部门行政效率,增强人员责任感的效果。

  最后,完善软件系统与稽核部门的管理与配合体系。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 还没有在全国形成联网, 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和审核、稽查都缺乏物质基础, 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因此,增加对征税系统的软件开发投入,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规范、科学的统一管理体系是当下改革的重点。同时,必须通过稽核部门的书面与实地检查加以配合与协作。

  5.1.2 德国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1968 年 1 月 1 日,德国开始设立增值税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征收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同英法两国相同,德国推行的也是全面征收消费性增值税,并且对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实行免税,本文主要介绍德国增值税制度的主要特点与优势。

  德国的增值税是联邦、州和地方(市县镇)共享税,地方享受 2.2%的比例,剩下的部分联邦占 50.5%,州占 49.5%。,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重较大,所以德国实行了税政统一,收入分享,即“分钱不分权”的办法。同时,为了保障地方的财力均衡,采取了“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双保险制度。

  “纵向”平衡主要是通过调节部分收不抵支的州或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实现联邦对这些地区的补助。“横向”平衡主要是为了实现同级地区的平衡发展,通过发达地区每年交纳平衡基金再分配给经济落后的地区。这种财政均衡制度是以地区之间的横向均衡为主体,以联邦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作为补充。

  德国的财政均衡制度虽然征管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仍有我国需要借鉴的地方。一定程度的横向均衡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财政政策的目标。

  5.1.3 韩国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1977 年,韩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发展到现在,增值税制度已较规范。韩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 10%,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 2%,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包括农产品,自来水,教育用品,书报,金融保险,租赁住宅房,土地等领域。

  韩国规定很多特定行业不能成为简易纳税人,且有逐年扩大这些特定行业的趋势,这就排除了很多小规模纳税人成为简易征收纳税人,有利于规范管理。韩国对一般纳税人和简易方式征收的纳税人规定相同的税率,通过行业的增值率和扣除制度对简易征收的纳税人进行管理,这种政策的征管效率相对较高。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征管效率则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起征点较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又偏高,导致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数量繁多,征管困难,但贡献率却低。2009 年占比 16.07%的一般纳税人贡献了 96.1%的增值税;占比83.83%的小规模纳税人仅贡献了 3.99%的增值税。

  所以,增值税起征点仍需要调整,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5.2 发展中国家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5.2.1 印度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我国和印度都是人口大国,并且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快。借鉴印度地方税改革的经验,可给我们如下启示:

  第一,税制改革应适度降低税率。印度税制在改革过程中,税率一直在降低。但税率的降低不仅没有减少税源,反而激发了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

  第二,地方税改革应适当放权,培育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在印度,中央政府掌握税收立法原则,各联邦政府则掌握地方征税权,并且严格规定各级政府权限。我国在地方税改革过程中,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根据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赋予地方政府对某些地方税的税目、税率等的调整权,调动地方政府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地方税税种应具有税基宽广、税负不易转嫁、流动性弱等特点,地方政府应保持信息和征管优势,有效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地方公共服务改善的良性互动。因此,可以考虑将财产税、资源环境税等应发展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第三,地方税改革需要中央的大力支持。在印度的增值税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采取了财力、技术等诸多支持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改革的顺利推行。目前,所有的邦都开立了增值税制度。实际的运行成效显示,增值税的实施非常成功,利益相关方积极的配合改革措施,促使增值税收入不断增长。我国实行地方税的改革,也需要中央政府加大财力支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与我国在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所以在借鉴其改革经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5.2.2 巴西增值税改革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巴西联邦政府在分配发达地区和贫穷地区的财力时,并不是直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而是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各州之间商品流通税税率的方式,以税收转移的形式来实现。为了减少资金的流失,出口退税不通过直接退库手续,而是采取将企业进项中进行积累抵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这些做法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但仍然有利于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方式。

  5.3 借鉴外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意义与作用

  首先,就发达国家来说,这些国家增值税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之后比较完善,并且凭借着发达的经济、科技水平和规范的法律体系以及完整的社会制度,能够为增值税实施创造更完善的物质保障。发达国家的税制设计和征管经验都在我国现阶段水平之上。只有不断的学习与实践,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增值税体制。

  其次,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这不是说我国就能照搬照抄印度的改革模式,而是能够通过分析这些发展中国家增值税体制的优缺点,避免我国增值税改革走更多的弯路,使得我国更快更好地完成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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