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三次试点虽然产生了很多良好的效应,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究其根本在于税制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制度设计、税收收入和财政体制三个方面指出改革存在的问题,并且简单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4.1 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4.1.1 税率的确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分为 17%和 13%的两档税率,改革开始以后,又新增了 11%和 6%两档税率。虽然多档税率在改革中可以减少阻力,更好地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但在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因此,在改革深入的阶段,税率的统一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4.1.2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控制度,因此对于能够领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也严格的限制规定,即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征税成本、税制扭曲和税收收入等众多因素。标准越低对税收体制的扭曲程度就越小,增值税的税收收入越能得到保证,但同时相应的征管成本也越高。高标准则反之。在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中,工业部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50万元,而其他批发零售业标准则为 80万元,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标准高于工业部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从而减少税制对市场经济机制的扭曲。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标准不合理,就会排除大多数的服务企业。
一方面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确实较高,另一方面我国的征管能力也逐年提高。因此,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大势所趋。
但是,随着我国增值税逐渐覆盖到服务业,对于服务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也具有严格规定。但服务行业一般存在规模小、资金缺乏、经营分散、人员众多等问题,进一步加重了税收管理的困难程度。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目前改革进程中还不适宜重新界定,但仍是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定因素,在“营改增”的成熟阶段还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4.1.3 税收优惠的确定
我国营业税设置了一系列优惠措施,目前改革过程中也保持了这一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促进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增值税是具有环环抵扣,全面征收的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才使得保持公平和效率原则,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增值税是最不适合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
但国际上还是会在增值税税制中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其一是为了弥补增值税的“累退性”。因为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所以低收入者的税负较重,而高收入者的税负则相对较轻;其二是为了支持特定行业领域的发展,例如农业和金融业。
4.2 税收收入与负担的问题
4.2.1 财政收入总量下降的问题
一是改革的力度和强度。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抵扣范围也越大,减税的幅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日后不动产业一旦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予以抵扣,将对财政收入总量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是税率的设置。为了达到结构性减税效果,切实减轻服务业税负,目前营改增试点行业采取的是较低税率。这种税率的设置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扩围定下基调。较低的税率势必带来更大规模的财政税收下降。
三是行业增值率影响了税收减收的程度。一个行业的中间环节越少,投入成本越低低,那么其增值额就越高。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如果该行业增值率高,那么中间可抵扣的项目与数额就少,可减轻的税负程度就低;反之就会对减税有较大的影响。
由此可见,如何正确应对财政收入总量的下降,将会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财政方面的首要问题。
4.2.2 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
改革开展到现在为止,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减轻较明显,然而仍有一部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税负上升的问题,尤其体现在交通运输行业。这主要原因在于抵扣的不彻底。首先,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还未纳入改革试点,与这些行业联系密切的领域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从而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服务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较多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而税率的增高致使某些行业税负增加。
虽然目前采取了税负增加的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策,真正解决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税率与优惠政策,从而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同时真正减轻企业的税负。
4.3 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
4.3.1 中央与地方税权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属于由国税系统征管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营业税则属于由地税系统征管的地方税。
“营改增”试点开展以后,增值税依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这有利于保持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上的统一性,但地税机关陷入了被边缘化的发展困境。这主要是由于营业税目前是我国地方税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也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如果地税部门失去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权,也就失去了该部门存在的理由,就亟需对我国地方税务部门作出相应的改革。
4.3.2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目前我国增值税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按照 75%和 25%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铁路部门的税收收入归中央以外,其他均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与其承担的职能并不匹配,也就是说,承担的任务与责任重,而取得的收入却较少。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增值税将逐渐取代营业税,如果不改变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就会导致地方税源的缺失,给地方税收收入带来严重的影响。
在改革过程中,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仍归地方所有。但增值税这种由国税与地税分别征收管理的办法只是规避改革风险,提高改革效率的暂缓之计,不能彻底解决我国增值税的税收分配问题。
4.3.3 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
首先,“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部门企业对具体的改革方针不了解,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例如税负增加企业的返还措施。
其次,税务部门的咨询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具体操作性问题无法答复。这主要源自于宏观政策出台容易,而企业实际操作却无指导性文件。随着纳税人反应的问题越来越具体化,我国“营改增”的政策也需要不断细化,以便提高对纳税人的指导性意义。
再次,增值税发票认证设备有待升级,审批程序有待简化,解决目前出现的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最后,改革进程的推进,致使一些经营较分散又数量众多的服务业纳入试点,对于征管的效率要求更高,但税务部门的管理效能仍然不足。
4.4 我国“营改增”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首先,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的机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相对稳定,尤其是形成了地税和国税财力和事权的分配格局。改革之后,国税局接管了原由地税局征管的原营业税纳税行业,这势必对地税与国税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带来考验。
其次,税收改革的开展过程中,制度存在一个逐步完善,逐步细化的过程,短时期局部的税负增加是改革的必经过程,企业纳税环节出现的具体问题也正反映出了政策的漏洞,为不断完善政策方针提供基本依据。
最后,“营改增”的改革不是孤立开展的,需要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相关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跟进,不能只依靠一种税制的改革就期望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也无法通过单一税制改革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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