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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27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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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的体系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制约了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本文主要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来分析改革的必要性。

  2.1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理论必要性

  2.1.1 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符合经济效率,有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中性”特性。

  增值税优于营业税的最显着特征就在于其“中性”特征。也就是说,增值税能够保证在征税过程中不会或者尽量少地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不会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增值税之所以可以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主要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增值税实行对增值额征税,并且环环抵扣,不会和营业税一样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成本,不会改变市场价格,市场资源得到了最优化地配置。第二,增值税实行统一的税率,可以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更好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另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四原则中就曾提到“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他指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

  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是指在征税过程中国家的税收额与纳税人之间的差额越小越好,也就是尽量减少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花费的费用。税收的征管和执行的成本越低,税收的行政效率就越高。

  首先,单单比较增值税与营业税来看。通过对增值税实行全国全行业统一的税率或者设置较少级别的税率,可以方便税率的计算,也方便税务部门的征收与管理。营业税则因其分行业的税率设置给税务部门带来一定地不便利。比较而言,如果可以全面推行增值税,确实能够有效地提高我国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

  其次,就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体系来看,分别由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征收两种税种,本来就是复杂且高成本的管理工作。只有统一成一个税种,才能真正实现“最小”征收费用的目标。当前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制度,致使这两大税种在税收征收范围界定上可能会存在交叉问题,例如,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虽然我国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限,但是,实际的征管过程中社会经济活动十分复杂,难以区分。并且,经济运行过程中,业务种类纷繁复杂,税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很难做到实时更新,这会给某些纳税人钻法律漏洞,偷逃税款的空隙。此外,营业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国税部门管理,不同系统的税务操作也造成了征管的不便利。同时,由于许多货物运输行为是跨地区进行的,当国税系统稽核增值税进项抵扣时,就需要与各地的地税机关进行沟通与协作,这样会加大征管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2.1.2 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实现税收公平,要求做到普遍征收、量能负担。

  在普遍征收方面,目前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行业却因为无法扣除上一环节已纳税款,重复征税使得此环节生产的价格与已缴的税金无法区分,加重了其纳税负担。这样,相对于普遍采取增值税纳税办法的行业来说,服务业等营业税科目缺乏竞争优势,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量能负担方面,增值税针对纳税人的增值额征税,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获利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获利能力弱的人少纳税,不获利的人不纳税。然而,营业税则是针对纳税人的营业额征税,与纳税人的获利能力无关。不管纳税人是否盈利,即便是严重亏损,仍然需要缴纳税款。因此,增值税在公平原则上具有极大的优势。

  2.2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现实必要性

  2.2.1 我国两税并行体系的弊端

  首先,两税并行导致了产业发展不均衡。例如,制造业能够利用增值税环环抵扣等优势,纳税负担小。而服务业则因为营业税的诸多弊端,增加了税收负担。

  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因为税收体制的束缚失去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不仅在我国难以快速发展,在国际上也失去了竞争优势。第三产业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保持第三产业的持续竞争优势,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是,我国两税并行的体系严重制约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三大产业发展的不均衡。

  其次,两税并行导致了地区发展不平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方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税。营业税由于其地方税的本质,就造成了地区利益的冲突。以物流行业为例,物流行业的营业税以企业的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而物流企业因经营业务的发生地可能会出现在不同的地区,在税收的分配上不利于经营业务的发生地。因此,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成为物流企业设立总部机构所考虑的首要因素,造成了沿海等经济发达区域往往会形成总部经济效应,从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发展越来越迅速,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则越来越贫困。营业税的这一弊端无形中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发展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2.2.2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利于统一税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营业税划分的税率等级较多并且高低税率差距较大,导致了税制的复杂性,不利于税制的简化和相关部门的征管。例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率是15%,而文化体育业税率是3%,两者相差十二个百分点,兼营这两种服务的企业的税基很难划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增值税的税率等级少,抵扣彻底等优势极大地简便了税制,较少了征管的成本,提高了征纳的效率。

  其次,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由于营业税以营业全额为计税依据,并且不能抵扣企业之前购入货物和劳务时的已纳税款,从而造成了服务行业重复纳税的现象。而增值税则不同,一旦全社会全行业征收增值税以后,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真正发挥了“环环抵扣”的优势,才能够消除服务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促进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打破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瓶颈,同时也扫清了第二产业的发展障碍。随着时代的发展,二三产业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改革前,工业企业购买的第三产业的服务无法依据增值税进行相应地抵扣。改革后,工业企业与第三产业的交易都能够正常地抵扣,成本相应地降低了,也就激励了第二产业地蓬勃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的细化分工、产业融合和走向国际化。

  再次,有利于我国税制同世界接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就业。增值税是国际上公认的最符合中性原则的税种,也得到了世界各种的普遍采纳。随着我国“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外资企业也能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好处。

  最后,有利于深化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税负、优化税收制度,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涉及这两个税种的改革,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税权体制改革、地方税种体系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势在必行,稳中求进,不断深入才是改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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