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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中对资本利得课税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3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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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现状问题分析及改革的设想

  5.1我国资本利得税现状

  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资本利得收入,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都没有资本利得的概念。我国的资本利得税是并入其他税种一起征收的。

  5.1.1企业所得税中有关规定

  我国在税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做法是:资本利得应纳税额的征收归入到企业所得税中一并征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要就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进行权益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等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不仅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的所得,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股权、债券等)取得的收入,对这部分转让收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一部分就属于资本利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要将在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应归入到收入总额中按照25%税率缴纳税款,有明确的免税规定的除外。例如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免税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其他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和基金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也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1.2个人所得税中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类似,个人纳税人需要就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包括在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中,一些情况下也有减免税规定。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的税收规定比较宽松,仅限于一些比较容易量化,控制的股权投资、房产投资方面。

  (1)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个人转让股权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发的61号文件中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没有规定免征期限。所以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并没有征税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到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转让房产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己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职工以成本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1.3 土地増值税中资本利得旳相关规定

  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属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税。从该定义上看,该税种具有很强的资本利得税的性质。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2 我国税收制度中对资本利得课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到目前也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避免了开征资本利得税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5.2.1缺乏明确的资本利得税制度

  目前对资本利得的课税处在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的资本利得税政策,税收调控体系不健全。从整个税法体系和结构来看,显得比较散乱,因此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和规范资本利得税制度。虽然美国税法没有制定单独的关于资本利得税的法律制度,但对资本利得的概念和资本性资产的范围都有明确的界定。

  而我国现行税法没有资本利得的概念,都是使用财产转让收入,很难将各个税种有关资本利得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规范。由于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在资本利得税的征收管理上还存在的一定问题和困难。没办法对资本利得进行准确和全面地界定,而资本利得本身有不易征管的特点,这就使得发对资本利得税不能进行有效的征收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中,只有企业在转让证券资产时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基本都是免税的,能起到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是印花税,缺乏完整系统的税收调节制度。印花税是行为税的一种,具有一刀切的特征,证券投资过程中,每个人的投资收益率是不同的,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收益率也是不同的,印花税不能根据不同收入进行税收调节,而且印花税税率很低,调节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投资者投资过程中发生了亏损还依然缴纳印花税,无疑会扩大投资者的损失。仅仅依赖印花来进行证券市场的调节,加剧了证券市场上利益分配的不公。我国自1991年以来己经调整了 6次印花税率,从每次调整的情况来看,都是用来平抑市场的短期波动,而对投资者行为没有长期影响,而且频繁的政策调整和法规条例的临时性,使资本市场难以稳定发展。另外,我国印花税征收方式过于单一,没有规定起征点,不区分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统一的征税方式,这种方式对资金大户操纵市场行为难以起到调控作用,这种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的征税方式无疑难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5.2.2税率单一

  我国企业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5%,个人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实行一刀切的政策。这种单一的税率很难体现政策倾向。首先应该考虑投资时间的问题,按照投资时间设置不同的税率,投资时间越长,税率应该越低。对长期和短期投资区别对待,对长线投资者实行低税,对短期投资者按一般所得征税,通过差别税率来抑制过度投机,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再者,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给予以足够的税收优惠,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与增值。过高的资本利得税会抑制资本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比较晚,资本积累处于成长的阶段,为鼓励资本投资和企业保留利润来扩大再生产,应当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政策,对长期投资的资本性资产转让或出售时,应采取不同于普通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资本形成,而对一些因投机而取得的巨额收益,应在税收上加以限制,但是税法中没有体现出这样的要求。对资本利得予以征税和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还可以抑制资本在短期内的过快流动,从而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5.2.3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一直以来,我国国内的通货膨胀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根据2011年的城市发展报告,从1978至2011这几年间平均通货膨胀率(CDP紧缩指数)为4.24%,通货膨胀率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非常大,尤其是长期投资,一项资产即便没有任何升值,在出售时也会获得与通货膨胀率相同数值的回报率,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持有人所拥有的财富发生了增加,但是他仍然要就取得的资本利得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存在通货膨胀的因素,这将会使实际资本利得小于名义资本利得,甚至有可能使实际上的资本损失表现为名义上的资本增值。通货膨胀会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以货币表现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就会发生变化,仅仅是这个因素就可能导致本来没有发生增值的资产在名义上产生资本利得。与此类似,当存在通货紧缩时,就会产生资本利亏,这种通货膨胀利得既影响像不动产这样的有形资产价值,同时也影响类似公司股票等反映有形资产的金融资产价值,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调整。

  有些国家为了解决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采用各种物价指数调整资产的历史成本,但由于各种资产价格上涨幅度不同,所选取的物价指数也不尽相同,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指数选择:消费物价指数(澳大利亚、墨西哥)、财税部门规定的指数(西班牙)、零售物价指数(英国),还有的国家对长短期资本利得进行平均化。英国税法中的指数化宽免政策,可以防止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期承担虚高的应税总额,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是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资产的更新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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