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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16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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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发展中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亚洲国家中已经开征的典型代表主要有韩国、泰国、巴基斯坦以及马来西亚等几个国家,拉丁美洲的几个国家中巴西、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以也相继开征了资本利得税。非洲的埃及、扎伊尔、南非等国也是资本利得税的开展国。这些国家由于受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制约,资本利得税制度的设计相对简单一些。

  4.2.1征税范围

  不动产交易所得、证券交易利得和其他财产(特许权、专利权、商誉、商标等)转让所得是主要征税对象,各国共同点是都把证券利得与不动产所得纳入课税范围,但国与国之间的具体规定则不尽相同。在阿根廷,股票、不动产、证券、外币的买卖所得以及商标、商誉、专利权、古玩艺术品的转让所得都要就收益额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不动产、建筑物、土地以及证券利得则是泰国税法中规定的主要课税对象。

  4.2.2征管方式

  与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釆用混合征收的方式,将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所得,实施统一的征收管理,采用这种做法典型代表有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还有一些国家将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的同时,加征一定数额的附加税。以韩国为例,韩国税法中规定居民公司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包含在总所得中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要对资本利得单独征收25%的附加税。
  
  4.2.3税率设计

  和普通所得税相比,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规定了较低的税率,一般根据资本性质、持有时间设置比例税率或根据交易数额或增值率设置累进税率。韩国税法中有如下规定,居民个人持有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动产转让,按照60%的比例税率征收,不动产的持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转让时所获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40%至60%;如果资产未登记,则税率更高,为75%.印度尼西亚税法规定,个人出售价值超过6000万卢比或虽未超过但实现利得超过规定限额的土地、建筑物,不扣除原值,按售价的5%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出让土地、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同样不扣除原值,直接按照售价的5%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企业没有起征点。马来西亚税法规定,如果持有土地的时间不足两年,则税率为20%;拥有至第三年出售的,税率为15%;在持有土地第四年出售的,税率降为10%;到第五年时税率仅为5%;拥有时间超过5年的免税。

  4.2.4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一般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较低的税率或者直接对资本利得免税。税收优惠有的根据纳税人不同制定不同的政策,有些政策针对公司企业,有些则针对居民个人,有的则直接针对具体征税对象确定免税幅度,例如证券、不动产等。就直接免税的优惠政策而言,匈牙利规定10万富林以下的资本利得免税;在墨西哥,个人来自于遗产、捐赠或公司合并发生的资本利得和在墨西哥市或其他交易市场销售股票或证券实现的资本利得免于缴纳资本利得税;阿根廷税法则规定对来自于股票、债券、有价证券购置、销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免税。就设置较低税率而言,巴西税法规定,企业的股票资本利得适用10%的低税率。

  4.2.5对亏损的弥补

  印度资本损失只能冲抵当年或今年8年的资本利得。比利时规定一般资本损失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股票资本损失不能扣除。
  
  4.3 对我国的借鉴

  较高的流动性有利于现实资本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利得税政策时应对资本的流动性提高重视,为促进资本的流动,可以适当缩短长期持有的界定期限,也可以通过设立一定的减免制度减轻累积效应,一般情况下,实施资本利得税制的国家将短期资本利得视同普通所得,而对长期资本利得单独实施优惠税率,这一方面可以抑制短期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减轻通货膨胀因素。由于我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居高不下,证券市场也比较活跃,交易活动非常频繁,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在税率设计中应体现出持有资产时间和资产性质的因素,给予长期资本利得优惠政策,甚至要比美国当年实行的优惠幅度还要大,才能鼓励长期投资。例如,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票、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房屋,可在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以这种差别税率鼓励个人长期持有资产,抑制投机性资产交易,促进资本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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