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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中的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2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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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税收政策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中的不足

  4.2.1现行税制中相关税种存在旳不足

  (1)资源税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仅包括矿产品的开釆和盐的生产,大部分的其他非矿产品等自然资源都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例如:草原资源、森林资源、动物资源、淡水资源、海水资源等天然物质财富,这样不仅不利于对多种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还会刺激对非应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釆和过度消费。第二,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已经幵采却未销售、使用的资源产品不征税,这样使得个人或者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使用的资源不用承担税收的代价,因此容易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第三,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我国资源税目前只有原油和天然气采取从价计征,其他应税资源产品均采用从量计征,单位税额设定普遍较低,使开采者的税负水平较低,弱化了税收政策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实行“级差调节”原则,即资源条件好的,税率、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税额低一些,也就是具体适用的税率、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釆条件,因而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对环境的影响,无法引导个人或企业选择合理开采和低污染资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

  (2)消费税中存在的不足

  首先,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把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征税范围。

  虽然目前我国己经不再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但是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些应税化妆品对居民来讲已经由高档消费品转变为大众化的消费了,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并不能体现消费税调节消费模式的功能,反而会抑制了居民的日常消费。其次,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一方面,消费税没有把一些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对资源造成过度利用甚至浪费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含磷洗漆用品、氟利昂、多种一次性用品、塑料包装袋、煤炭、电池和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另一方面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包含了部分消费品,并没有涉及消费行为,例如高级美容、高档餐饮、夜总会、商务会所等这些消费价格畸高的消费行为,难以体现消费税抑制盲目高消费和正确引导消费倾向的功能。

  第三,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方面存在不合理。例如对资源类的消费品税率设计过低,我国消费税对如柴油、汽油征收的单位税额较低,这使得使用者的成本并无大幅度增加,无法有效发挥消费税对资源过度消费和浪费的功能。此外,不同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也不尽合理,如在奢侈品的消费中,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这是游艇税率的两倍,而化妆品税率则高达30%,从而削弱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

  (3)其他相关税种中存在的不足

  车辆购置税采用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即依据车辆的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征收。此种计征方法不仅无法在消费环节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节能的车辆,相反,甚至有鼓励购买非环保节能车辆的作用。例如,目前的节能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环保节能型汽车,其价格比普通汽车高出很多,使得其应纳税额也就比较高,最终体现出的结果是鼓励消费者购买非环保节能汽车。

  车船税的征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成本,有利于减少车船的消费,但是存在着税额过小的缺陷,并且车船税的征收与耗油量和行驶路程都无关,因此该税的作用非常有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中的某些条款可以对土地资源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但是由于这两种税的税额较低,并不能有效的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对于消费行为中对耕地破坏的行为也没有显着的抑制作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与消费相关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其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税收优惠手段单一,并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4.2.2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单一。目前我国与可持续消费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税和免税的方式为主,包括增值税中免征、即征即退等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中三免三减半、收入减计等政策,国际上通用的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方式使用的很少。形式过于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缺少灵活性与有效性,调控力度不足,难以体现优惠政策的实际影响。第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在起到保护一些部门或者产业利益的同时,却对生态环境起到了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可持续消费。例如,增值税中对农膜、农药的低税率优惠,起到支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农膜、农药的大量使用却能够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不利于可持续消费。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较窄。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都集中于企业,对于消费者却缺乏直接的优惠和鼓励。在直接调节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中多为消费税的负向抑制,缺乏优惠政策的正向引导和激励,这使得税收优惠的政策的调节力度不足,影响税收政策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过程中的实施效果。

  4.2.3缺乏与其他政策工具的配合

  目前我国与消费模式相关的税收政策手段比较单一,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承担的作用和目标也比较模糊,缺少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共同组合和配合,一些可以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税收作用和潜力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在鼓励可持续消费方面的完整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因而难以系统的支持消费模式的转变。此外,由于受粗放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政策的提出往往是在其他经济政策、法律政策之后,且初期的税收目标也更多出于财政收入的目的,对消费行为激励或者抑制程度明显不够。

  4.2.4缺少针对消费中高排放污染问题的税种

  我国目前消费模式存在高排放污染的问题,但在现行的税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大量排放废弃物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或产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很难体现税收调节的整体效应。由于缺少从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消费角度出发而征收的主体税种,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政策对消费行为的调节力度,限制了税收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功能。此外,还会导致用于针对高排放污染问题的财政税收收入来源缺乏,专项资金难以得到保证,仅仅依靠污染治理收费等手段,只能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刺激和资金,并不能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所需的力度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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