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 3.1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负有的义务
由于非自有船员与船东之间是劳务关系,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务关系下的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因此船东无须为船员安排社会保险。与自有船员相比,除了船东无须为船员投保社会保险的义务外,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应承担的义务与自有船员没有区别,即对非自有船员应当承担保护义务、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船员遣返的义务。
2. 3. 2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按照前述分析,船舶所有人与非自有船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下,调整船舶所有人与船员之间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方面的法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适用,属于特殊的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接受劳务一方致使提供劳务方受害这类案件纳入特殊侵权范围,显然在劳务合同关系下,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却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据此认为: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还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如果船员向船舶所有人请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下的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其本身并非法律或者法律解释,不能违反法律或与法律相冲突。而《侵权责任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效力上要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
(2)另外从时间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2003年通过并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制定和施行在先,《侵权责任法》制定和施行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于船舶所有人应对船员承担特殊义务的项目,如及时救治和安排遣返,是针对船员的工作特点做出的特别规定,船员个人不具备在航行中安排及时救治和遣返的能力。因此不论船舶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对特殊义务项目都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由上述分析可见,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承担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特殊义务项目适用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2.3.3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A的人身损害偿范围
因船舶所有人与非自有船员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按照侵权对非自有船员承担过错责任,下面分别讨论侵权赔偿范围、疾病赔偿范围和特殊项目赔偿范围。
2.3.3.1对非自有般员人身伤亡的侵权味隹范围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赔偿的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一个是1992年《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另一个是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均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二者规定的范围并不相同,导致了司法和适用上的混乱,直至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废止了前者,废除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己被《海商法》和后者代替。
造成船员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船员残疾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船员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 3. 3. 2对非自有船员疾病赔偿及特别赔偿项目的范围
关于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疾病以及特别赔偿项目的赔偿范围与自有船员没有区别,但是病假工资部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如桌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补偿,则这部分不能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赔偿。
2. 3. 4劳务派遗中派遣单位对船员的赔偿责任
在非自有船员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船员,不仅涉及到与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船员与其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船员所负的赔偿责任?按照上一章的讨论,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船员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参照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船员人身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也应该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 4小结
从本章分析可以看出,船舶所有人与自有船员和非自有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导致的赔偿责任也不同。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非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特殊义务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例外。自有船员和非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的范围也存在不同,自有船员应按照工伤保险确定赔偿范围而非自有船员应按照侵权确定赔偿范围,不过对于特殊项目的赔偿范围,二者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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