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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5 共104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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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船舶所有自有船员的害脚责任

  2.2.1船舶所有自有船员负有的义务

  有责任,必先有义务。在探宄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讨论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所承担与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是指双方通过协议形式约定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伤、病、亡所承担的义务,而法定义务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船员伤、病、亡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义务取决于船舶所有人与船员之间意思表示和具体约定,只能依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进行判定,本文对此不作讨论,只就法定义务进行论述。

  船舶所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船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自有船员安排社会保险,遣返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费用等义务,这些义务按照是否为船舶所有人所特有的义务可以分为普遍义务和特殊义务两种。

  2.2.1普遍义务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上,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保护义务和投保社会保险义务。这两项义务是所有用人单位普遍对职工所须承担的义务,不因行业和工作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将保护义务和投保社会保险的义务称之为普遍义务。

  所谓保护义务,就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劳动者或者受雇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具有劳动关系的自有船员这种用工形式下,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应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而《船员条例》更是针对船员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船员工作生活的船舶,要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需的生活、防护和医疗等用品,还要为船员安排定期健康检查。船舶所有人的保护义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方面:确保工作地点安全;确保雇用合格的船员;确保向船上提供充足的设备并予以维修保养;确保提供良好的培训、管理和一套船上执行各项任务的安全体系。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履行上述义务,有效地完成各项操作,以免给船员人身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不必要的风险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合理地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可预见的风险。这种危及安全的风险可能是明显的,例如有缺陷的机器设备部件或者是拨溅在甲板上的油。但也可能是较不明显的,例如训练不足的年轻船员。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纠正隐缺,还包括提高船员工作技能和改善船员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投保社会保险的义务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也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其中涉及到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区别于商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为补偿公民因疾病或因非因公负伤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它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参保人员患病、受伤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员因患病或受伤、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2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2.1.2 特殊义务

  船员工作、生活的条件和环境具有较髙的危险性、流动性和艰苦性,并且由于船舶长时间航行在海上,船员无法及时获得岸上的医疗条件,导致船员受伤和患病的几率非常高。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对船员进行特别的保护,因此对船舶所有人增设了一些不同于陆地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些有别于陆地单位的义务,我们称之为特殊义务。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的特殊义务主要包括:对患病船员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船员遣返的义务。

  《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当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受伤时,船舶所有人负有及时给予救治的义务,这里所称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受伤”基本可以等同于船员工伤,因为船员一直工作和生活在船上,不区分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只要在船上受伤均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在陆地上一般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也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釆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因此对于船员在船期间受伤时船舶所有人负有及时给予救治义务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特殊义务而是普通义务。

  但是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时,也负有及时给与救治的义务,当船员失踪或死亡时,船舶所有人还负有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的义务,这是因为船员工作在船上,远离陆地,远离医疗设施,就医不便,单凭船员的力量很难在其患病、受伤时获得及时的救治,因此将给船舶所有人增设了对船员给予及时救治的义务。在陆地上,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患病给予及时救治以及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的义务,尤其是当雇员生病时,雇主除了支付病假工资外基本对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船员遣返具有较强的船员职业特点。与一般意义上的遣返不同,船员遣返对于船员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而是船员的基本权利;对船舶所有人具有强制性,是船舶所有人的基本义务。[23]在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船员遣返就是船员在特定情况下,如船员受伤、患病而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其遣送至特定的地点,如船员居住地等。之所以规定船舶所有人安排遣返船员这一特殊的义务,是因为船员在船上工作,远离居所,一旦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船员返回船员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2.5遣返中详细地规定了遣返的目的是确保海员能够回家,以及船员有权得到免费遣返的权利。回家是海员应得的待遇,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财政担保确保海员能够按照《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得到合理遣返。《船员条例》对船员遣返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范围、费用承担、救济措施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其中五项遣返情形中的第二项“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就是针对当船员的身体条件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要求时,例如船员受伤、患病而不适合或者不能够在船工作时,船员可以要求离船遣返。

  2. 2. 2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自有船员用工形式下,船舶所有人与船员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船舶所有人必须为船员投保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赔付。

  工伤事故除了具有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性质。因此对于工伤事故,既有劳动法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加以规定,也有民法从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角度加以规定。构成了工伤事故的双重法律性质。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当然是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在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责任中,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因此,对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没有疑问的。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适合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职工符合上述2.2.1中认定或者视同认定工伤情形的,但是如有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说明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事故仍然具有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仍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来对抗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

  综上,在劳动关系下,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受伤、残疾和死亡基本上按工伤处理,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船员的受伤、残疾和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船舶所有人仍可以享受法定免责事由,例如船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人身伤害船东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因此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或者受伤时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遣返的特殊义务。

  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并不取决于船舶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船员患病或者受伤船舶所有人就应当对其进行及时救治,只要在船员合同终止、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以及船舶灭失等法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就应当安排船员遣返。因此,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或者受伤时负有及时救治的责任以及安排遣返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2.2.3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按照前述分析,船舶所有人与自有船员之间为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应按2.2船舶所有自有船员的害脚责任。

  2.2.1船舶所有自有船员负有的义务

  有责任,必先有义务。在探宄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讨论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所承担与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是指双方通过协议形式约定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伤、病、亡所承担的义务,而法定义务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船员伤、病、亡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义务取决于船舶所有人与船员之间意思表示和具体约定,只能依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进行判定,本文对此不作讨论,只就法定义务进行论述。

  船舶所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船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自有船员安排社会保险,遣返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费用等义务,这些义务按照是否为船舶所有人所特有的义务可以分为普遍义务和特殊义务两种。
  
  2.2.1.1普遍义务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上,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保护义务和投保社会保险义务。这两项义务是所有用人单位普遍对职工所须承担的义务,不因行业和工作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将保护义务和投保社会保险的义务称之为普遍义务。

  所谓保护义务,就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劳动者或者受雇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具有劳动关系的自有船员这种用工形式下,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应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而《船员条例》更是针对船员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船员工作生活的船舶,要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需的生活、防护和医疗等用品,还要为船员安排定期健康检查。船舶所有人的保护义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方面:确保工作地点安全;确保雇用合格的船员;确保向船上提供充足的设备并予以维修保养;确保提供良好的培训、管理和一套船上执行各项任务的安全体系。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履行上述义务,有效地完成各项操作,以免给船员人身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不必要的风险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合理地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可预见的风险。这种危及安全的风险可能是明显的,例如有缺陷的机器设备部件或者是拨溅在甲板上的油。但也可能是较不明显的,例如训练不足的年轻船员。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纠正隐缺,还包括提高船员工作技能和改善船员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投保社会保险的义务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也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其中涉及到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区别于商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为补偿公民因疾病或因非因公负伤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它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参保人员患病、受伤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员因患病或受伤、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2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2.1.2 特殊义务

  船员工作、生活的条件和环境具有较髙的危险性、流动性和艰苦性,并且由于船舶长时间航行在海上,船员无法及时获得岸上的医疗条件,导致船员受伤和患病的几率非常高。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对船员进行特别的保护,因此对船舶所有人增设了一些不同于陆地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些有别于陆地单位的义务,我们称之为特殊义务。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的特殊义务主要包括:对患病船员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船员遣返的义务。

  《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当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受伤时,船舶所有人负有及时给予救治的义务,这里所称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受伤”基本可以等同于船员工伤,因为船员一直工作和生活在船上,不区分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只要在船上受伤均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在陆地上一般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也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釆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因此对于船员在船期间受伤时船舶所有人负有及时给予救治义务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特殊义务而是普通义务。

  但是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时,也负有及时给与救治的义务,当船员失踪或死亡时,船舶所有人还负有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的义务,这是因为船员工作在船上,远离陆地,远离医疗设施,就医不便,单凭船员的力量很难在其患病、受伤时获得及时的救治,因此将给船舶所有人增设了对船员给予及时救治的义务。在陆地上,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患病给予及时救治以及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的义务,尤其是当雇员生病时,雇主除了支付病假工资外基本对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船员遣返具有较强的船员职业特点。与一般意义上的遣返不同,船员遣返对于船员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而是船员的基本权利;对船舶所有人具有强制性,是船舶所有人的基本义务。[23]在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船员遣返就是船员在特定情况下,如船员受伤、患病而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其遣送至特定的地点,如船员居住地等。之所以规定船舶所有人安排遣返船员这一特殊的义务,是因为船员在船上工作,远离居所,一旦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船员返回船员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2.5遣返中详细地规定了遣返的目的是确保海员能够回家,以及船员有权得到免费遣返的权利。回家是海员应得的待遇,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财政担保确保海员能够按照《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得到合理遣返。《船员条例》对船员遣返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范围、费用承担、救济措施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其中五项遣返情形中的第二项“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就是针对当船员的身体条件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要求时,例如船员受伤、患病而不适合或者不能够在船工作时,船员可以要求离船遣返。

  2. 2. 2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自有船员用工形式下,船舶所有人与船员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船舶所有人必须为船员投保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赔付。

  工伤事故除了具有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性质。因此对于工伤事故,既有劳动法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加以规定,也有民法从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角度加以规定。构成了工伤事故的双重法律性质。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当然是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在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责任中,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因此,对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没有疑问的。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适合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职工符合上述2.2.1中认定或者视同认定工伤情形的,但是如有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说明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事故仍然具有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仍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来对抗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

  综上,在劳动关系下,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受伤、残疾和死亡基本上按工伤处理,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船员的受伤、残疾和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船舶所有人仍可以享受法定免责事由,例如船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人身伤害船东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因此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或者受伤时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遣返的特殊义务。

  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并不取决于船舶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船员患病或者受伤船舶所有人就应当对其进行及时救治,只要在船员合同终止、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以及船舶灭失等法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就应当安排船员遣返。因此,船舶所有人对船员在患病或者受伤时负有及时救治的责任以及安排遣返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2.2.3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人身损害偿范围

  按照前述分析,船舶所有人与自有船员之间为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应按2.2.3.2对疾病的补偿范围。

  对于疾病的赔偿范围,国内有关着作很少涉及。对于船员患病的补偿,有些国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船员普遍热衷选择的诉讼地美国和船员输出大国菲律宾在其国内法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同时,《海事劳工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立法对我们理解船舶所有人在船员患病时的补偿范围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在对船员患病补偿方面,美国一般海商法(US General Maritime Law)规定的比较详细,其不仅规定了补偿范围,即支付供养费和治疗费(Maintenance andCure),而且还规定了治疗期间,即为合理期间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治疗(MaximmnMedical Improvement通常缩写为“MMI”)。该法为我们判定船员患病时的补偿范围提供了参考和范例。具体而言:关于对供养费和医疗费的补偿,在一般海商法中是一种古老的救治制度。它允许船员对其在船上工作期间(包括上岸休假期间)遭受的任何种类的疾病或伤害向雇主提出索赔,要赔偿食物、住宿和医疗费用。

  可以要求此项费用补偿期间为一段合理的时间,或者直到得到“最大限度的治疗”(如果这种治疗是合理的和可能的)。

  作为船员劳动力输出大国的菲律宾,由其海外就业署(Philippine Overseas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简称 POEA)拟定的标准就业协议(Standard EmploymentContract)规定船舶所有人支付病假工资的期间,即其第20节B. 3条规定根据该协议船舶所有人应按基本工资(basic wages only)支付病假工资,期限为从船员下船医治开始直到其康复并适于船上工作或并认定为残疾,但最长不超过120天。

  《海事劳工公约》在标准A4.2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对受伤和患病船员支付医疗、膳宿费、病假工资的义务以及支付期限不少于16周的限制。

  具体规定为:国家法律、法规可规定船舶所有人支付医疗和膳宿费用的责任可以限制在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内。由于海员患病或受伤而不能继续工作的,只要还留在船上,应向其支付全额工资。当海员被遣返时,可根据国内法规以及适用的集体合同向海员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船舶所有人向一名离船海员支付工资的责任限制在从患病或受伤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内。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患病船员的补偿一般包括医疗费、必要的食宿费以及病假工资。

  《船员条例》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对患病船员承担及时救治的义务,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船员患病安排及时的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合理救治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应当包括必要的食宿费用和医疗费用。对于患病船员的救治期限,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定为从船员下船到被遣返能够获得国内基本医疗保险时为止。该项补偿是船员所独有的。

  对于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般各省和直辖市颁布有关细则明确病假工资具体的数额。以上海为例,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可得出职工的日工资即“实得工资x70%+20. 92(天)”;其次,再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少于2年者为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大于等于2年且少于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24年且<6年者为80%,连续工龄26年且<8年者为90%;连续工龄3年者为100%.

  对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2. 3. 3特殊赔偿项目

  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赔偿项目与普通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范围有所不同,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特殊义务,其应当赔偿的特殊项目有遣返费、因及时救治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国际公约和国际有关海员的集体协议对遣返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2.5遣返中详细规定了船员享有免费遣返的权利以及船舶所有人应就遣返费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船员得以合理遣返。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nternationalTransport Workers'Federation简称ITF)的集体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公司在遣返中应照顾船员合理需求和便利,将船员遣返到合同约定的最初接受雇佣的地点或者船员家庭所在地,并支付遣返费,遣返费包括:下船直至抵达遣返地点期间的基本工资、遣返期间的食宿费用、遣返期间合理的个人旅费和生活费用,运送其个人物品的合理费用》《船员条例》详细地规定了涉及船员遣返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范围、费用承担、救济措施等各个方面。具体规定当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或者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五种情况下,船员可以要求被遣返。对于遣返地点,船员可以要求遣返到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遣返费由船舶所有人来承担,遣返费的具体范围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这些规定基本与《海事劳工公约》一致。

  关于因及时救治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指绕航费用。因船舶在海上航行,船员一旦患急病或遭受严重的伤害,需要接受岸上的医治,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通常包括船舶驶离既定的航线前往最近的港口或者救治地点,将船员送岸治疗。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绕航费用,例如产生的额外燃油费、保险费、船员工资、港口使费等。另外,如果情况紧急并且当时天气、海况和距离等条件允许,船舶所有人通常还会通过代理或者其保赔协会的通代来安排直升飞机去接送船员,以最快的速度来救治船员,也会发生昂贵的直升机费用。这些绕航费用或救治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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