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来,我国在建设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主要表现在:(1)制定和修订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完善法官身份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2)保障了一些法官的权益,使其免遭损害。(3)积极探索出一些保障法官身份的理论道路和创新模式,对进一步改进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提供了珍贵的经验。(4)提高了法官身份保障的意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增强了法律的权威。
虽然近年来在党委和司法系统高层以及广大法律从业者的不断努力下,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有了上述显着的改观,但是,这一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进不来”与“不进来”、“留不住”
2013年7月30日,法制日报的记者就法官职业化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在采访中,蒋的主要观点是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在外部。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作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子制度--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其外部制度的建设也相当重要。外部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培养法律人才,让符合法官素质有志于成为法官的法律专业人员较容易地进入法官队伍,把不符合法官基本条件的人员拒之门外。如果外部制度真正运行良好,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这些进入法官队伍的合格法官们的身份保障的任务(至少救济保障的任务)岂不是要大大减轻?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外部制度是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减压阀,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然而,现实中我国的法官培养制度、法官准入制度以及法官遴选制度等外部制度并没有起到减压的作用,外部制度保障不足,非法律专业的人员以及法律素质较低的人员涌入司法队伍,致使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进不来”.
近些年来,“司法官荒”、“法官离职”的消息多见于报端,如果报道的都是中西部或基层法院的法官离职,倒还可以理解,毕竟这些地区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相对落后,趋于理性的经济人都希望过更好的生活这也无可厚非,但是就连发达地区甚至是北京都出现了法官频频离职的现象这已足够证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法律人才“不进来”与“留不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身份保障的无力,在对离职法官进行采访时,这些法官在说到离职原因时总会说到工作压力大,工作压力大的原因除了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外,还有就是转型期疑难复杂的案件增多,考评机制不合理,惩戒严厉等,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法官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制,这是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以来,一些法官甚至是优秀的法官,在保障制度无力保障的情况下,选择离开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监督权的强化与审判权的弱化
“在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如果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来自国家机关外部的社会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检察、审判等国家。
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本部分所称监督权的强化,仅指国家专门机关对司法权监督的强化,在这其中又尤以政党监督和司法权内部监督为甚。政党监督的强化主要以党政领导人对具体案件的批示为主要表现形式,批示又分两种主要类型:”一是’阅处‘型批示,即领导人不明确表示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意见,只是将有关案件材料批转有关部门或有关负责同志’阅处‘; .二是^示’型批示,即领导人指明了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后者较前者对司法权的干预更多。司法权内部监督的强化以司法权行政化为主要表现形式,而司法权行政化的最终根源在于法官森严的等级制,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等级做了规定,但是除此之外,法官还有严格的行政等级且行政等级是基础,据此来决定权力的大小、工资福利的高低。在上文王亚光事件中,王亚光法官走了 12年申诉之路的原因就是院长一人独揽人事权的结果,这也是法院严重行政化的具体体现。
监督权的强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审判权的弱化。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的身份也常常得不到保障。法官处于层层权力的监督之中一一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权的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法官为了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错误,难免就会端摩领导机关的意思判案,这样的结果就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被弱化,审判权被弱化就带来法官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导致法院不独立、-司法不独立,最终危害的还是法官的身份得不到保障。
(三)法律的“软执行”与法律的“被真空化”
“当代中国通过立法方式来推动社会变革的实践,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路或者说基本类型。一种是基于计划理性的整体主义社会系统工程论的思路;另外一种是根据实践理性从事法律试行的制度性安排。” 52法律试行在我国十分普遍且颇具中国特色,季卫东教授将法律试行理解为“法律在作为可变更之物被社会反复体验的过程或者程序之中获得其正当性认可。” 根据季卫东教授对法律试行的理解,吴英姿教授总结出了法律“软执行”的涵义,她认为,“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利用法律的弹性和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和‘革命性的抵抗’之间开拓出<个‘第三领域’或者‘中间领域’、‘灰色地带':对法律的’软执行‘.” 54法律的“软执行”对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加错案的风险。在法律试行的条件下,法律的漏洞和矛盾增多,法官充当法律试行的实验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就很大,可以刻意规避规则选择法律,为自己牟利。但是从反面来看,这往往使法律试行的实验员变为法律试行的“小白鼠”,多如牛毛的法律让法官去试行,如何能保证法官就能完全按照最高院的法律精神来适用“合适”的法律呢?于是,那些“倒霉”的法官就变为法律试错的牺牲品。另一方面,选择法官惩戒程序的随意化。惩戒主体同样存在着法律的“软执行”,在法官惩戒程序中,特别是刑事程序和纪律程序不容易区分,这也经常使得两者程序的颠倒适用,导致重罪轻责和轻责重罪的现象普遍出现。
法律试行也往往带来法律的“被真空化”.法律试行的过程是实践者不断试错,然后从经验中归纳出理性,最后正式归入法律体系的过程。法律试行的过程体现出来的特点就是要求通过计划理性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系要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要赋有弹性和保持动态的特征。这样才能使法律试行的成果归入其中,使其不断的完善。可是,法律试行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屡试屡成,成果的取得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做代价的。然而,现实社会是不会等到有好的法律制度制定好之后才向前发展的,在有试行成果之前只靠大量的原则性的法律又无法具体操作,于是就存在着这样一个馗m的空档时期,笔者把它称为法律的“被真空化”时期。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建设就处在这样一个“被真空化”的时期,明明有法律的规定,但太过笼统,无法操作;明明有试行的法律,但不是太少就是太过混乱,没有成果,无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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