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EEG2012 修正案对各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网电价的补贴和折减比率的严格掌控,不仅有助于控制各可再生能源过快的发展速度,而且在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规模的情前提下助于了解配套电网的规划和电源的灵活调节,从根本上解决了电网的发展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同步、不协调问题。[25]
(2)鼓励用户自发自用,减少对电网的影响虽然德国的高能耗企业很多都将其耗能环节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但是现在也还是有不少耗能较高的企业在德国本土运营,为了减缓本国电网配电、输电的压力,EEG2012 中还专门提到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双价制”制度,明确表示鼓励拥有光伏发电设备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自发自用太阳能光伏发电。EEG2012 第 3 部分第 2 章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专门安装在建筑物或噪声防护墙内部、附着其上或者安装在建筑物屋顶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对于最大装机容量为 500 千瓦的,所生产出的电力为发电运营商或者这第三方在其附近自发自用的发电设施,并能提供该事实的证据,且电力未通过电网系统传输时,存在电价获得权。”德国的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双价制”采用多表计量,“双价制”也就是说上网电量给定了上网电价,电网系统运营商就按照已定的价格支付发电系统运营商或者第三方,价格超出常规上网电价的部分在全国范围内分摊。[26]
由此看出,EEG2012 将每一个拥有发电设备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都看的很平等,还专门为自发自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了特定的政策扶持,如:固定的电价补贴和自主选择并网的权利。对于同样的光伏系统新增装机容量,如果企业和个人自发自用的电量超过了电网系统运营商所发电量的 30%,就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更高的电价补贴。但是为了防止其规定对电网系统运营商的利益造成损害,德国 EEG2012 修正案便严格规定了拥有发电设备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的自发自用补贴电价,并且制定了这些的用户并网发电形式:2012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设的建筑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 500 千万,就必须与电网连接。
3.1.3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作用
自 2000 年出台首部《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世界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标杆国家。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于 2010年发布了《德国能源方案》,提出德国的能源体系将转型为环保、可靠和经济上可承受的能源体系,其中,把可再生能源提升至一个很的战略地位,即“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的支柱”.该方案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到 2020 年要占发电总量的 35%,2030 年达到 50%,2040 年达到 65%,2050 年达到 80%;可再生能源到 2020 年要占到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 18%,2030 年达到 30%,2040 年达到 45%,2050 年达到 60%等一系列发展目标。在《德国能源方案》的发展目标和行动方案的推动下,德国 2010 年一次能源消耗量为 14012 千兆焦耳,其中可再生能源占9%.在 2010 年德国总发电量所需一次能源的比例来看,可再生能源占 16.5%,其中风力发电占总发电量比例的 6%,生物质能占 4.6%,水能占 3.1%,太阳光伏占 1.9%.2011 年,日本的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为德国政府敲响了警钟,从延长核电站运营的第十一次《核能法》修正案到半年后急转加速并规定时限全面退出核能,全力的推进能源转型的政策,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同年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发布了《德国能源转型--携带安全的、可支付的和环保的能源进入2050 年报告》(简称《德国能源转型(2050)》),报告中明确了德国将通过一揽子能源政策有效有力的落实 2010 年发布的《德国能源方案》。2011 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方向与目标航向基本相符,终端能耗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超过 12%.电力方面,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高于预定的最低目标。2011 年,可再生能源占用电总量的比重首次跨越 20%,风力发电占 8%,生物质能发电占 5%,水能 3%,太阳能光伏 3%,生物源性生活垃圾占 1%.2012 年德国一次能源能源消耗量总计为 13.745 拍焦耳,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其中的 11.5%,相对于 2010 年提高了 2.5%.与其同时 2012 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共计 1424 亿千瓦时,占到全国发电比重的 23.5%,可再生能源发电已经超过核能,成为德国第二大电力来源。在可再生能源中,风力发电在总发电量中所占比例最高,达 9.2%,占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的 35.6%.其中路上风力发电占到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的35.1%,约合 500 亿千瓦时,而德国自 EEG 2009 开始将海上风电纳入德国风电发展的主要方向之后,德国海上风电迅猛发展,2012 年海上风电发电量占到可再生能源法发电量比率的 0.5%,约合 7 亿千瓦时。[27](见图 2)。
生物质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的 5.7%,占到可再生能源总发电比率的 30.6%(见图 2)。生物质能不仅能提供发电,还能进行供暖和获取发动机燃料。在德国,生物质能中的木柴供暖和发电、沼气设备以及生物能源的原材料,已经占了整个能源供应的3.3%.同样在德国,可再生能源的 73%来自于生物沼气以及可燃生物质废料。像生物乙醇、生物柴油等这样的生物发动机的燃料能够满足德国全部发动机燃料需求的约 3.5%.2012 年德国生物质能在可再生能源构成中的比率为 64.3%,其中生物质燃料为 11.1%,生物质供电 13.7%,生物质能供暖为 39.8%(见图 3)。
在德国,生物质已经成了第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发电占全国发电总量的5.3%,占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的 18.5%.自 1991 年 1 月德国开始实施的 “十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大大推广了太阳能资源的利用,房顶、路灯、指示灯到处可以见到太阳能的利用。因此,太阳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增幅最大,高达46.9%.2012 年德国利用太阳能的光伏发电更是占到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的18.5%(见图 2),太阳能供热占到可再生能源供应的 2.1%(见图 3)[28].德国电力的 5%来自于水力发电设施。2012 年的德国水力发电占据可再生能源总发电比率的 15.3%(见图 2),水电的稳定性和易存储性保证了水电无需补贴就可以在公开市场竞争。不难看出,德国可再生能源呈现出稳定持续上升的发展势头,仅 2012 年德国在电力、燃料和供热领域方面的终端能源供应的(见图 4)总量上高达 3181亿千万时,比去年同期增涨了 315 亿千瓦时,更是 1990 年的 6 倍。
由联邦环境部、经济部和农业部三大部门共同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组在每一年的七月份都会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报告。根据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建设部(BMUB)于 2013 年 7 月发布的《德国 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Entwicklung der erneuerbaren Energien in Deutschlandim Jahr 2012》)中的数据显示,2012 年德国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进行了节能减排,控制了大约 1.446 亿吨的二氧化碳的扩散。用于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总额达到了 195 亿欧元,其中 57.6%约合 112 亿欧元的投资用于发展太阳能光伏项目的开发和利用,剩余的 42.4%用于风电、水电和生物质供电供暖和太阳能供暖等项目的开发和利用。德国企业在该年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出的营业额高达148 亿欧元,同时可再生能源为德国就业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从 2004年的 16 万个增加到 2012 年的近 38 万个。由此可以看出,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和支持下,该国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渐彰显出来,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对能源供应安全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3.1.4 立法理念:多重价值相统一
立法是人类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人们在创制法律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都必然受制于立法理念。[30]立法理念反映人们对立法的认识,它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立法制度设计、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立法理念对于制定科学良善的法律并发挥法律的作用进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立法理念不直接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但却集中体现在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中,并且贯穿于整部法律。[31]
德国最初是为了保障本国能源供应安全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能源供应和改善能源结构的方式来应对本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最早这一立法理念附随于能源法内。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大背景下,人民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以生态伦理为代表的绿色思潮改变了人们最初的传统自然观,转而向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变化。逐渐地,人们认识到了可再生能源在经济社会、在环境方面的多重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理念正朝着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方向变化。从2012 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中可以看出,德国希望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来保护的价值有:保护气候和环境利益、保障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降低能源供应的经济成本和降低化石能源应用。其立法宗旨将保护气候和环境利益置于首位,其次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维护国家的能源安全。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减少能源供应的经济成本,减少化石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不断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的稳步发展的法律目标。通过这种目的最终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和能源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由此可见,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理念是保护气候和环境、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能源的供应与成本的多重价值相协调统一的理念。虽然在法律文本中并没有直接的明文表述,但是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理念的基础仍旧是可持续发展。
3.1.5 立法目的的历史沿革
立法是立法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自觉的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略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做出有关政策的决策,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32]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一个渐进变化发展的过程,其立法目的经过法律的数次修改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2000 年德国颁布出台的首部《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一条将立法目的确定为:“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气候和环境的利益,保障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对电力供应的贡献,从而实现欧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目标相吻合,即到 2010 年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至少翻一番。”①2004 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将立法目的修改为:“(1)为了实现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在同时兼顾长期外部效应的前提下减少能源供应的国民经济成本,保护自然和环境,为避免围绕化石能源可能发生的冲突做出贡献,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利用和开发,特以保护气候、自然和环境为宗旨,制定本法。(2)此外,制定本法旨在促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至 2010 年至少提高到 12.5%,至 2020 年至少提高到 20%.”
②2009 年修正案的第一条将立法目的修改为:“(1)该法的目的是,在保护气候和环境利益的宗旨下,保障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在同时兼顾长期外部效应的前提下减少能源供应的国民经济成本,节约化石能源资源的消耗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推广提供技术支持。(2)为了实现第 1 款法律追求的总量目标的目的,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所占的比重到 2020 年至少达到 30%,然后持续增加。”
③2012 年 1 月 1 日德国颁布了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其立法目的的第一条第 1 款并没有进行改动,而是修改了第 2 款的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并且有史以来第一次增加了第 3 款内容。其修改如下:“(1)该法的目的是,在保护气候和环境利益的宗旨下,保障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在同时兼顾长期外部效应的前提下减少能源供应的国民经济成本,节约化石能源资源的消耗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推广提供技术支持。(2)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本法令规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份额至少要达到:①2020 年之前至少提高到 35%;②2030 年之前至少提高到 50;③2040 年之前至少提高到 65%;④2050 年之前至少提高到 80%.并且这些可再生能源所产出的电力必须并网进入国家供电系统。(3)第 2 款中的第 1 个所指定的总量目标还包括在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至少增加到 18%.”
④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的将总量目标作为立法目的确定下来,通过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的全民普及来提升可再生能源的能源利用率,同时辅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其既定的总量目标得以顺利的实现。因此每次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案的修改,其立法目的中的总量目标也在逐次提高。其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顺利实现也得益于法律的保障。其次德国提出了可再生能源法将降低能源供应的国民经济成本作为立法目,明确的表明政府将通过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共同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进行配置,共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经济的健康合理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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