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中,法律体系又被称之为“法的体系”,也可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目前执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体系按照不同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形成的,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呈体系化的统一的整体。[33]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律制度在广义上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是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由多个独立主权的国家自愿组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合作紧密的国家之间的联盟。欧盟各成员国内部都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成员国国内法体系和欧盟法体系。欧盟共有十二个创始国,作为其一的德国,国内同样也存在着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体系:德国国内法体系和欧盟法体系。
欧盟在处理各成员国国内法体系和欧盟法体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关1当作最高准则用于平衡欧洲一体化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冲突。欧盟法在欧洲法院长期大量的判决中确认和发展了直接效力原则、优先效力原则等。[34]因此,欧盟法在德国的国内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并且居于优先地位。欧盟的建议和指令对德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欧盟早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经意识到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和巨大价值,并坚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骄人成就。欧盟于 1995 年和 1996 年先后通过了一份《欧洲联盟能源政策》的白皮书和《未来的能源:可再生来源的能源》的绿皮书。该白皮书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对将来能源供应可能产生的积极贡献,并宣布将要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绿皮书则建议发展设定一个可再生能源的指示性目标,该绿皮书在欧盟内部引起了激烈的讨论。1997 年欧盟颁布的《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来源--共同体策略与行动计划白皮书》中提出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作为欧盟优先发展的目标。
欧盟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提案所选取的形式是指令。指令是一种恰当的,对于指导各成员国的立法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文件。仅欧盟而言,涉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令主要包括:2001 年欧盟批准通过了的《关于在成员国内部电力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简称:2001/77/EC 指令)。2001/77/EC 指令的目标是要求各成员国在 2010 年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比重的 22.1%,可再生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 12%.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业利用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燃料的 2003/30/EC 指令,关于能源产品和电子税收框架的 2003/96/EC的指令,关于电子市场规则的 2003/54/EC 的指令,以及 2009 年 6 月 25 日正式开始实施的 2009/28/EC 关于推广内部电力市场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发电的指令。2009/28/EC 指令的提出同时也标志着 2001/77/EC 指令和 2003/30/EC 指令的废止。2009/28/EC 指令要求到 2020 年全欧洲的可再生能源份额占 20%,可再生能源占交通运输总量的 10%.[35]
该指令还要求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在 2010 年12 月 5 日之前制定一个国家行动计划,采取必要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方式使本国确定一个清晰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路径。
《可再生能源法》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1990 年 12 月 7日德国联邦政府开始着手制定《电力输送法》,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在 1994 年和 1998 年经历了两次修改,最终于 2000 年初失效。《电力输送法》的宗旨是将固定电价制度引入德国的法律,这也是德国首次推行固定电价制度,且极大的推动了德国风电事业,为风电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前提。在《电力输送法》的促进下,德国风力发电一举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风力发电的领跑者。
2000 年 3 月 29 日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取代了之前的《电力输送法》。该法一经出台便被看作是世界上最进步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处于整个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最核心位置。2004 年、2009 年和 2012 年,经过三次大规模的修改后,《可再生能源法》的内在体系已趋于成熟。2000 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仅仅有 12 条。
2004 年 7 月 31 日由《联邦法律公报》宣布的《可再生能源法 2004》于 2004年 8 月 1 日生效。该法共包含 21 条,相比于 EEG2000 增加了 9 条。新增的法条不仅使 EEG2004 的体例编排的更为严谨,还更加细化了固定电价制度,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更高更全面的政策优惠。
2009 年 1 月 1 日德国实施新的 EEG2009 修订案替代了之前的 EEG2004.它的出台标志着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进入了成熟阶段,其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该法案的篇幅相较于 EEG2004 增加了 45 条,正文由 7 个部分共 66 条法条构成,外加 5个附录。EEG2009 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对固定电价制度进行了更为科学的细化,对风能发电规定了更高额度的电价,还制定了一些列其他政策措施刺激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的发展。按照 EEG2009 的新规定,对陆上风电场投入使用的前五年的电价进行了上调,使用五年后的电价有进行了下调。购置的新风机按照每年电价下降 1%代替了原来的每年下降 2%的规定,修正案还增加了增容改造奖励的数额,用于鼓励陆地风电场以及海上风电场对风机的拿旧换新政策。[36]
对水力发电的固定电价也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于新设备与现代化的水力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力价格有所不同,相同发电能力的新设备的水力电价均比现代化设备发电价格高出 1 欧分/千瓦时。生物质能发电设备的电价调整主要针对于小型企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获益。此外,生物质热电联产也将获得 3 欧分/千瓦时的额外奖励,该奖励每年下降 1%.EEG2009 中,对地热发电电价有所提高,而对所有的太阳能光伏电价进行了整体下调。[37]同时,该修正案还对矿大和优化电网容量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从整体上来看, 德国 EEG2009 较之前零散的条文形式有了较大突破,形成了一部逻辑非常严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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