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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认证的界定及法律关系(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1 共80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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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消费者

  消费者与认证机构之间一般是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的,但是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达成交易时,是基于对认证机构的信任,这种信任实际上相当于认证机构对消费者的的保证。当消费者购买某种食品是基于对认证机构提供保证的信任,那么此时食品认证机构就会对消费者产生一种引导。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认证食品却发现是虚假认证或者被劣质食品所伤害,消费者不仅可以向食品生产者追偿,而且也存在向对食品质量做出保证的认证机构追偿的可能,也就是说要由食品认证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食品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所讲“连带责任”是与食品生产商的责任连带。

  食品生产商应该对劣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那食品认证机构也应该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从司法解释中不能看出食品认证机构对消费者负有质量保证的义务,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即食品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商共谋出具虚假认证时,需要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食品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商对消费者承担共同的质量保证义务,一旦违反此义务,即要承担责任。

  2.2.3 食品生产商

  在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商与消费者并不发生买卖合同的关系,两者中间会有经销商参与负责把食品生产商生产的食品转销给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与经销商产生合同关系,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当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销商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直接向食品生产商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发生食品生产缺陷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主张赔偿后,经销商可以向食品生产商追偿。可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在食品生产商。根据产品责任的构成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来看,食品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需要经销商来连接,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可以说,交易过程的连续性特点和性质决定了责任承担的方式。食品认证机构也连接了食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但是相对于经销商来讲,食品认证机构并不经手食品的流通,而是通过一定方式影响食品从生产商流通到消费者手中。

  2.3 食品认证法律关系的内容

  2.3.1 食品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食品认证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接受食品生产商的委托,以国家或行业内食品安全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上、安全上的评估,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可以公开面向社会的证明。从食品认证机构的工作内容来看,食品认证机构的权利有如下几个方面:

  (1)要求食品生产商提供合法真实的申请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查

  在一般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流程中,第一步就要求食品生产商提供详细真实的申报材料以便认证机构受理和审查,从而确定认证合同的缔约与否。

  一般地,申请认证的食品商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认证申请承诺书、申请单位的各项基本情况、申请认证食品的基本情况等。对这些资料,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积极审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这相当于确定了认证机构的审查权。

  (2)有权向认证申请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我国《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并且在附则中要求收费标准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价格的有关规定。认证合同从性质上讲是个双务合同,食品生产商向食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食品认证机构再提供认证服务,食品生产商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服务是需要耗费一定人力物力的,因此它有权根据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佣金,当然应该符合行业内标准和国家价格标准等。

  (3)经审查合格可向申请者出具认证证书

  对食品生产商来说,整个认证活动的核心就在于取得认证证书,因为这样才能够面向消费者公布,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是食品生产商参与认证活动的目的所在。可以说,这个目的能否实现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认证机构手中。当然,认证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4)有权监督食品生产商和撤销认证证书

  《认证认可条例》第 27 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使用证书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对此,可以看出对食品安全的认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要贯穿整个食品生产的阶段,保证食品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做到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所以说,对认证机构而言,颁发认证证书只是一种手段,确保整个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才是其目的。要确保此目的就需要认证机构运用监管机制对取得认证证书的食品生产商做后续活动的跟踪监督,防止食品生产商投机取巧。

  再者是食品认证机构的义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各相关法律法规对义务的划分都不是很明确,但是按图索骥可以发现法律上、理论上都对认证机构的义务有所规定,但是认证机构对交易双方所负的义务很多且细致,有些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又比较分散。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除了要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据此可以看出,食品认证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负有责任的,也就是说它有义务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细分过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资料

  要看食品生产商是否符合认证标准,首先要对生产商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从理论上讲,这种审查应当既包括形式审,又包括实质审。为了保证食品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认证机构必须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应当进行仔细核对和验证。《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但认证机构毕竟不是具有行政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很多方面无法深入的调查和验证。所以,在对这些信息尽到勤勉义务后,依然不能查验信息是虚假伪造时,此时的损失就应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2)严格遵守程序规范

  程序正当、规范是确保认证行为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认证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行业的规范从事认证活动。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即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如若该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也可自行制定认证规则,总之要做到有章可循以确保认证活动客观性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认证中,认证人员应该严格依照已经制定的标准对食品安全进行评定,防止主观臆断。

  (3)应当向公众公开认证信息并提供有效的查询方式

  取得公众的信任对认证机构而言至关重要,这要求除了涉及商业秘密外,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能够向公众公开。包括事前的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的公开以及事后的认证信息公开。至于事中的公开,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认证机构有义务提供有效的查询方式,以便于普通消费者能够精准地掌握食品生产商的认证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明辩真假。这也是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目的所在。

  2.3.2 食品生产商的权利和义务

  食品生产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食品安全认证(2)可以要求食品认证机构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3)要求食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提供给食品生产商。

  食品生产商的义务主要包括:(1)提供真实信息和材料的义务(2)配合认证机构的工作(3)支付相应的认证费用.

    2.3.3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作为认证证书的信赖方,它的权利和义务是规定的比较详细、完整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享有知悉真情权,这也是买卖合同的应有之义。它不仅包括从食品生产商那里获取食品的真实信息,也应该包括从认证机构那里获悉相关信息。但与认证机构不同的是,消费者没有义务对食品生产商进行审查,因为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能力。但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也确实是消费者的需求,这时消费者购买拥有食品认证标志的食品并支付对价(一般情况下,价格高于未认证的),就相当于将审查的义务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转交给了食品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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