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环境法教育现状
陕西省是全国技工教育大省,技工教育发展历史久远,技工教育理念成熟,技工院校布局合理,开设专业全面,专业之间互补性强,专业能与地方经济建设接轨,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国技工教育发展较完善的省份,具有代表性。全省技工院校每年为社会培养技术工人二十余万,高峰期达到近四十万,除了满足省内经济建设对技术工人的需要外还大量输出到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四川、湖南、江西、贵州等省份共同为中国东部地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技能型人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的统计资料显示:陕西省目前现有技工院校 221所,其中省城西安市有 119 所、宝鸡市有 40 所、渭南市 11 所、咸阳市 21 所、铜川市 4所、安康市 2 所、商洛市 3 所、汉中市 14 所、延安市 1 所、榆林市 2 所、杨凌区 3 所。
截止 2013 年正常招生的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 178 所,其中开设建筑工程类专业的院校17 所。本文以陕西省目前现有的技工院校作为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开设有建筑专业的院校进行环境法教育现状调查和研究,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岗位需要三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阐述。
3.1.1 培养目标
技工院校的招生对象以初中毕业生为主,有部分初中未毕业的学生和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的学生,当然还有一些往届生和少数复员军人。培训专业的设置都是各个技工院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开设相应的专业,开设专业中总有一两个是学校的名牌专业,而机械类和电子电工类是技工院校常设的专业类型。其培养目的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专业技能的应用型蓝领技术工人,培养过程中注重个人专业技能的掌握和提高,其他方面的培养涉及较少。像环境法制教育这方面的内容没有专门开设课程学习,有的院校将这部分内容以跨学科的模式编入普通法律课程,安排或聘请专业法律老师来授课;大部分技工院校没有专业的法学老师,或者将环境法知识分解到相关课程以多学科模式对学生进行补充讲解,或者仅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甚至有的院校至今还没有将有关环境法知识内容加入到所授课程中,从而造成环境法教育的缺失。由于对环境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技工院校为培养目的而制定的培养目标也没有环境法教育的相关内容,至少目前陕西还在招生的 178 所技工院校是这样的情况。
建筑专业已经成为一些技工院校的品牌专业。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固定资产的大量投入,以及房地产业的井喷,无不为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的开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优势条件。在此期间建筑专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专业培养目的明确,专业建设趋于完善,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培养目标确定。但是,环境法教育的内容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未能显现。
3.1.2 课程设置
技工教育区别于学历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是注重技能培养。根据国家对技工教育的要求,技工院校教学中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是四比六,突出实践培训。理论课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各个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建筑专业也不例外。培养目标中没有的,教学计划中也很难体现,相应的课程设置里就不会有相关课程,环境法教育因没有明确进入建筑专业的培养目标而未能单独开设环境法知识的相关课程。
3.1.3 专业岗位需要
技工院校为社会培养的是应用型技能人才,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岗位绝大部分是各个专业的一线工作岗位。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的工作是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从事的工种有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模板工、粉刷工,防水工,等等。其中,许多工种都涉及到了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保护。例如,模板工的支模工作需要按照混净土构件的形状拼接合适的模板,需要大量木材开制的木板进行加工拼装,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如何节约木板是模板工的职责,合理套用木板拼接模板就能节约不可再生的木材资源,工作中始终以节约有限资源的思维作为指导;又如,防水工采用沥青防水材料进行防水施工时离不开沥青加热,施工程序要求在现场加热沥青胶结材料,加热过程中燃烧的木材或烟煤会产生大量的烟尘,胶结材料也会散发刺鼻的味道,严重影响周围的环境,因而需要调整施工工艺或启用环保型的新型防水材料,杜绝环境污染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建筑专业相关的许多工种岗位都需要环境保护知识及环境法普及教育来支持岗位工作,政府的施工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从自身的职责出发,在学校教育未达之前已经先期开始对施工中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种操作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法制方面的培训,这些先行实施的措施已经体现了现实社会对环境法教育的迫切需求,相应的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的培训中急需环境法之教育。
3.2 环境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对陕西省十个地市 221 所技工院校进行环境法教育调查时发现:截止 2003 年底有 178 所学校进行正常招生和教学,43 所所学校已经停止招生;正常开展教学的学校中所开设的专业名称、数量和教学质量各不相同,开设建筑类专业的学校共有 17 所;通过分别与各个学校教务处(科、室)联系获得的建筑专业教学计划来看,无论从显性课程、隐性课程还是其他教学活动安排中看到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知识教育的内容不多,有针对性的开设环境法制教育的更少。由此看来,尽管全社会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呼声很高,涌现了一些与环境关联度高的专业从岗位自身出发迫切需要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知识教育的现象,但是以为社会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技工院校未能跟上经济建设的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环境法教育相关课程未能实质性进入建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3.2.1 显性课程中的问题
显性课程(explicit curriculum 或 manifest curriculum)通常是指在学校开设的、教学进行前编制好的、有明确名称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专业教学课程表上,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学校教育培训中实施。显性课程的最大特点是显露性和直接性,开设课程的科目名称确定、教学时间安排明确。在对学生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的课前备课、讲课、课后辅导等一系列教学措施完善,对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非常有效。学生不仅能够学到较为系统的知识,同时由于学科逻辑组织课程和选用教材,由易到难,也发展了学生的心智技能,这体现了显性课程的直接性。(屈一泓,2007 年)。
3.2.1.1 环境法教育未列入专业培养计划
为了准确了解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开展环境法教育的现状,制定了陕西省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开展情况调查访谈提纲(见附录),对截止 2013 年底正常招生的 178所技工院校进行了访谈调查,其中有 17 所技工院校开设有建筑类专业,重点对这 17 所技工院校进行调查,关于环境法教育的开展情况的调查结果见下表。
根据对开设建筑类专业的陕西省 17 所技工院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调查了解,发现目前关于环境法制教育开展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在建筑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法律课程。法律课程的开设时间有的是一个学期,有的是两个学期,没有统一标准。在进行一般法律知识教学的同时将与专业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教学内容,通过笔试的方式进行总体课程考试,不单独进行单项考核。这样的技工院校有陕西建设技师学院、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和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3 所技工院校。
第二种是依靠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定期的素质教育进行的。例如,一周到两周抽出一个下午选择一个素质教育相关的课题由学校的老师给学生集中讲授,在某一次中将环境法制的部分内容加到课题内容中与课题内同合并一次授课,并不单独进行授课,也不进行考试。采用这种方式开展环境法制教育的技工院校主要是以陕西省交通技师学院为代表的其中 9 所院校。
第三种情况是不刻意开展环境法制教育。在调查的 17 所开设建筑类专业的技工院校中有 4 所院校既没有开设法律课程也没有专门开展素质教育,院校只是在每学期中举办若干次科学普及和法律普及知识的讲座,有时请辖区的派出所民警来讲一些法律普及知识,请消防队员来讲一些消防方面的知识,请交警队的同志来讲遵守交通规则的内容,请街道办的同志讲辖区安全、卫生等注意事项。在举办这些讲座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环境法律的知识,一般不举办环境法知识的专门的讲座,更不会进行考核。
综上所述,环境法制教育对建筑类专业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技工院校完全认可,也就没有其列入到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的培养计划中,专业配套的培养目标也未有涉及,更谈不上教学计划,课程安排中也缺少独立的环境法教育。
3.2.1.2 教育管理体系中缺少环境法教育指标
技工教育的教学管理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教学管理框架与高等职业教育是相似的。技工院校每个专业的开设都要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科学的课程设置以及评价教学效果的完善的课程教学指标等教育管理体系,建筑专业的开设也不例外。根据对陕西省 17 所开设建筑类专业的技工院校的调查,发现建筑类专业的教学管理体系中只包含有完整教学计划的和明确设置课程名称的显性课程有教学课程目标管理指标,而像环境法教育因为没有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课程设置名称的,就缺少相关的教学评价指标。例如:显性课程中基础课程的考察,就有学生平时上课情况评价指标(按分数比例计入,后同)、平时的作业完成情况和随堂测验的评价指标、检验实践能力的考核指标、期末考试成绩以及本门课程的综合评价指标等。目前,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环境法制教育没有设置专门的课程名称,因而也就无法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
3.2.1.3 缺乏适合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内容的标准
技工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技能型的实用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在培养中理论课的课时只占 40%,而专业实训课课时占到 60%,这是与其他职业教育最大的区别。
由于技工教育理论课时占比少,所以在制定理论课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时遵循的原则是“知识够用”的原则,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环境法制教育。而目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围绕环境防范和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但是针对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的环境法教育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确定的教学范围,适合建筑专业的环境法制教育内容更没有确定,缺乏能结合建筑专业特点的环境法制教育内容标准,这也是难以在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开展环境法制教育的问题之一。
3.2.2 隐性课程中的问题
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制教育在开设课程上的不足和部分缺失是显性课程问题,其在教学理念上的缺失、对素质教育的轻视等问题就是隐性课程问题。
隐性课程(也称潜课程、潜在课程、隐蔽课程)一般由规则、法规和常规构成,在学校的显性课程教育中潜在地对学生的自身发展产生各种影响,引导学生向某种一定的方向发展。与显性课程相对的隐性课程的这种潜在地、强化态度和行为的作用,对显性课程的实施影响是两方面的,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反面的,把握隐性课程的方向对教学的成败非常重要。虽然目前对隐性课程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一个一致的见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隐性课程研究使课程研究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
3.2.2.1 学校教育理念上的缺失
布卢姆认为,学生的学习不仅与显性课程的教学有关,更与隐性课程的作用发挥有关,在以前的教学中忽视了隐性课程的作用。隐性课程能促使学生很好地达到这些教学目标,并且能保持得更久。
环境问题的凸显和频发,已经触动了关心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恶化的大部分人的心灵,人们开始寻找遏制环境恶化的方法和改善环境的措施,经过人们的思考和试验认为全民的环境法制的相关教育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由于建筑类专业的特殊性,对环境影响更直接、更广泛、更剧烈,因此加强对建筑类专业的环境法制教育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是,从意识到开始执行是需要经过非常漫长的时间的,作为职业教育的技工教育应该体现与社会需要及时接轨的社会职能特点,在意识到环境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时应迅速调整教学计划,增设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课程,选用或开发适用于技工教育的课程教材。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展开实施,显性课程没有得到落实,隐性课程导向、激励、陶冶的功能也未能发挥,这是技工院校在环境法教育理念上的缺失造成的。
3.2.2.2 办学思想上重视专业教育轻视素质教育
我国的教育一直都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流,即使技工教育已经改变为以技能教育为发展宗旨的今天,在重视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也拖离不了应试教育的模式。技工院校各个专业的教学指导思想均是以专业技能教育为主,而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普遍重视学生在专业技能上取得的成绩,并以此为考核学生总体成绩的唯一参考,而不管学生在德育等其他方面的教育情况,从办学思想上重视专业教育轻视综合素质教育。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也没有脱离这个现实,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重视专业课程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忽视了学生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意识的培养,这是轻视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结果。
3.2.2.3 学校就业指导中对环境法教育认识不足
技工教育提出以就业为导向的口号,真实的体现出了技工教育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建设的同步关系,这就要求技工院校培养的学生更具社会化,学生毕业后能即时适应工作岗位,使技工教育真正做到同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所需技能型实用人才。对于不同专业的就业指导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就业指导要结合专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来进行,引导学生在学好专业课程的同时关注专业的发展需要,以及影响专业发展的因素。建筑专业的就业指导也该如此,但是目前的就业指导中没有清醒的认识到环境问题与本专业的密切关系,导致对环境法制教育的认识不足,从而未能反馈到教学的培养目标中,这与建筑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从事的专业工作对环境法知识需求的实际是不接轨的。
3.2.3 学校举办活动中的问题
3.2.3.1 环境法教育相关活动开展少
技工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的特点之一是教学模式调整及时。技工教育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尤其是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要求技工教育能在教学培养上与其同步发展,教学模式能及时修改,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随之调整。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总是要有一个过程的,在此期间可以通过开展一些与专业发展相关的教学活动,对专业发展过程中的调整是非常有帮助的,不但可以活跃学习气氛、拓展专业视野、还可以增进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但是,目前的学校活动都是围绕专业课程本身开展的,没有结合专业发展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展开拓延,致使像环境法制教育这样与建筑专业有密切联系的教学活动也少有机会举办。
3.2.3.2 环境法教育活动内容单一
环境法教育活动在技工院校本就少有开展,即使有也是内容单一,形式简单,作用微小。例如:为了文明建设的需要,学校会举办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扔纸片等单项教育活动;为了保护街边花草,学校会举办不得随意掐花、不能随便进入正在生长的草地等单项活动。这些活动内容的单一性,产生的的影响效果持续性短,很难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性,也很难培养人们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举办活动的收效较差。
3.2.3.3 环境法教育活动缺乏持续性
因为突发的环境个体问题而应激开展的活动多为突击式的,宣传口号、宣传标语满天飞,开展的活动也多为潮水式的,来得凶猛去的快捷,大有虎头蛇尾之势,缺乏持续性。把环境问题当作是个体的、偶发的、短期的,只要及时开展一个应对活动就能解决环境问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已经是需要长期应对的问题,环境法教育的相关活动是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建立环境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需要长期的、不间断地、与时俱进的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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