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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15 共35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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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上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研究体系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本章将通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的要求,阐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具体落实。

  2.1 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指:由于借款人违约或信用恶化,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包括预期损失、未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预期损失是按照现有的信息、数据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考核计量,并纳入经济资本管理,利用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提高利率定价等方式进行弥补。意外损失作为小概率事件,不构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未预期损失因其突发性和破坏性,应作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重中之重,而未预期损失的产生主要源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产生于合约关系建立中,合约的建立是建立在合约双方对彼此信息的了解上,此处的信息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双方都能够得到的公共信息;另一方面是双方需要通过手段进一步了解的未公开信息。而现实中,受信息来源、渠道、合约对方恶意欺瞒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某一合约人不能完全掌握对方信息,这就意味着另一合约人在信息方面有优势,由此产生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具体研究中,根据信息的时间和信息不对称种类又加以区别。

  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是根据信息不对称的时间不同进行区分。事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其经典案例为"柠檬市场"模式(阿克洛夫,1970),也称为次品市场。指由于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极端假设下,该市场最终会萎缩至不复存在。其原理如下:首先,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买方不知道商品的真实质量,按照常理,便以市场上的平均价格确定商品的平均质量,因此只愿意支付商品平均价格。由此,提供好质量商品的卖家得到不公平待遇,而提供坏质量的卖家得到超额利润,劣质商品开始驱逐优质商品。整个市场商品平均质量下降,好商品逐步退出市场。商品平均价格随着商品质量的下降而进一步下降,市场上真实价值处于平均价格以上的商品难以生存而被淘汰,最后整个市场仅剩下坏商品。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该市场逐步消失。保险市场是道德风险的典型现象,投保人拥有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身状况及行为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承保后,投保人愿意以更多冒险行为来获取更大的利益,保险公司可能因信息获得劣势而遭受损失。事后信息不对称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是指借款人隐瞒自身经营状况和还款意愿,以及抵押物情况和担保人情况,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

  2.2.1 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理解。

  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经济角度来讲,它是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的关系约定,用信人向授信人承诺将来某一时点,偿还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货币[25].传统信用风险为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风险。现代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指由于用信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或还债能力变化而使授信人债务价值产生损失的可能性[26].一般可将信用风险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衍生工具层次;二是发行人或交易对手层次;三是资产组合层次[27].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支柱,而风险度量模型正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因此,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对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是巴塞尔协议必不可少的内容。

  1974 年 9 月,西方的 10 国集团(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和瑞士卢森堡央行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讨论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监管信息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国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出台了银行监管的一系列文件被称为《巴塞尔协议》,随后 1988 年到 1996 年《巴塞尔协议Ⅰ》经过八年的完善发展进一步提出如资本的分类、风险权重等新的监管方法。《巴塞尔协议Ⅰ》虽然认识到了资本作为银行承担风险的最后保障,但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来节约成本、规避监管从而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然而《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的理念对银行业的健康、公平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金融创新工具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业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1999 年 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的草案,该"新资本协议"首次提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基本结构见图 2-1;2004 年 6 月经过一系列的修正《巴塞尔协议Ⅱ》出台,与《巴塞尔协议Ⅰ》相比风险权重的设置和度量方法都有所完善、风险范围得到了扩大,从而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能够实现更加有效地监管。受 2008 年金融危机影响,《巴塞尔协议Ⅲ》草案于 2010 年提出,2013 年发布,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遏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2.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荐的几种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提高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安全,加强市场纪律的有效性是巴塞尔新协议实施的核心内容[28].新资本协议以 8%作为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对银行风险的测量方法进行调整,使其更有现实意义。并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两种信用风险测量方法。

  (1)标准法。

  标准法是以商业银行资产的外部评级结果为基准,用标准化的方式计量信用风险。计量框架如下:

  ①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可分为 13 类,主要为公司债权,主权国家的权利,一般商业银行债权等。

  ②根据外部评级结果,按照主权国家,商业银行和非零售信贷资产公司分别确定债务人比重,零售资产根据是否有住宅抵押贷款分别给予 75%,35%的比重,对于表外信贷资产则使用信用风险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敞口。

  ③允许商业银行使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衍生品和其他的信用风险缓释手段,减少单项债务的信用风险暴露。新政在企业信用风险权重方面改变了很多,银行信用风险标准测量方法在新的协议中规定 0,20%,50%,100%,150%的风险权重。根据外部评级公司结果,国家和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最高可达 150%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使用外部评级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评估债务人的信用评级结果,根据既定的标准来决定债务人的风险权重。

  (2)内部评级法。

  Irb(内部评级法)的方法是基于商业银行本身完整的测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系统。从借款人评级和债务评级两个维度进行考量,以准确反映借款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概率。通过内部评级法的使用,商业银行可以准确反映出资本和银行的内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中,对主权、银行和公司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相同。主要依赖于以下四个类型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在指定的时期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导致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四是期限(M)即一个风险敞口的剩余经济的到期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如下:风险加权资产=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量﹙EAD﹚×期限﹙M﹚在银行能满足技术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使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潜在损失,并以此计算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基本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是 irb 的两个特定类型。其中初级法规定商业银行只对自身客户评级为变量估算客户违约率,其他数据为监管当局提供。而高级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利用二维评级系统来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违约风险和期限。

  2.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具体落实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我国作为巴塞尔成员国应该更加积极的推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而防控金融风险。

  2011 年 5 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提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及流动性风险,以此建立了我国新银行监管体系基本框架,也标志着中国新巴塞尔协议的建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1 年 6 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了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管理原则。

  2012 年 6 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管理办法对资本监管标准做出了重大修改,对资本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开始。

  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进行风险监管,分别针对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银行做了详细的指标规定。

  小 结。

  本章阐述了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理解,重点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荐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进行研究,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并利用表格的方式清晰的列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具体落实。本章内容,对于本研究所涉及的信用风险管理在理论上做了详细描述,为下面各章节的分析提供了理论方面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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