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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制约因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31 共41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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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制约因素

  4.1 小微企业内部因素

  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来分析,导致其难以获得贷款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实力较弱、管理不科学、信用风险高、市场竞争力薄弱,这几方面因素集小微企业于一身,最终使其丧失金融市场当中的竞争优势。

  (1)经济实力较弱。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弱体现在其资产总额低、固定资产比例和总额较低,这就意味着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弱,经济实力低下直接导致其申请贷款时,缺少可以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担保也难以顺利进行。这种状况不仅会导致银行难以按照现有程序为其办理贷款,还会因为其生存能力较弱导致违约风险增加。

  (2)管理不科学。小微企业中,个体工商户群体庞大,这些工商户大多采用家族管理模式,资产所有者与企业管理者身份重叠,组织内部并未设立规范的管理部分,管理手段粗放而落后。管理不科学也意味着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会计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账簿不按会计准则要求设置,以主观管理经验来评估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这种管理中的不科学不仅会导致其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还会降低其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3)信用风险高。虽然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短期小额为主,但由于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较低,利润积累薄弱,市场竞争力低下等等,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往往较高,经营不善往往会导致小微企业利润降低,加之融资资本的利息金额较高,经营利润难以补偿资本成本,因此小微企业的违约风险往往较高。

  (4)市场竞争力薄弱。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我国小微企业主要以模仿加工和基本服务为主,产品和服务比较单一,附加值较低,往往是市场需求的流行趋势来主导小微企业终端产品,大多数小微企业只是去模仿和复制,往往分布于产业链条的两端,创新程度低,经营实力弱,市场竞争力更是薄弱。

  4.2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方面的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投放时,往往会以企业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以及资产规模等作为评估依据,从而为质量优、规模大、风险易于管理的企业提供贷款。从以上标准来看,小微企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同时,从每年新增贷款的具体项目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倾向于选择周期较长的贷款项目,这可能是由于其过去十年当中,将每年新增贷款额的 70%用于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等行业有关,即使是中小股份银行,这一比例也占到新增贷款额的一半左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往往会从其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立场出发,对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较高,小微贷款往往难以满足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也遭遇过许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违约案例,许多小企业或因经营不善或因道德问题,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利息,而由于款项金额和利息较少,诉讼成本过高,甚至诉讼程序所需成本远远大于搁置,因此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越来越不感兴趣,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为能够朝向利于小企业的态势发展。

  由于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民营经济得到的政府关注与扶持较少。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阶段,很多配套服务设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抓重点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首先会倾向于解决大型国有企业以及重点行业的发展需求,而对小企业的发展以及引导却只停留在宏观指导和法律监管层面。例如,我国针对民营资本只提供三个融资渠道,分别是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我国资本市场往往是将筹集到的社会储蓄资金用于政府支持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投资等等,小企业很难有机会获得所需要的经营资金,同时又不能够满足公开发行债券和股票的门槛,因而融资困难重重。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起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使我国政府未能提供给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途径。而与此同时,国有银行针对小企业的融资业务也设置诸多关卡,审核与批准困难重重,即使小企业最终得到的贷款,也因资金到帐时间过长,而延误了最佳的商业机会。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小微信贷业务虽然市场庞大,但是在此领域的营运体系和风险管理还未成熟,以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来看,小微信贷业务并不会一跃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营项目,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处于缓慢前行之中。

  4.3 可选择融资模式的不适应性

  4.3.1 正规融资渠道障碍重重

  我国民营企业可以选择的正规渠道主要有银行、证券市场、私募股权和基金等。但是,这些融资投资渠道在我国还未发展成熟,企业融资总额当中,银行瓜分九成,而这九成的信贷额度中七成以上由国有四大行来掌握,然而国有四大银行的服务性质和市场定位的重点不是我国中小企业,而更多的服务于国有资本和混合国有经营的企业。因此,银行渠道可以专注于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的就只剩下中小商业银行。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贷款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其实际能够提供的融资额仍然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缺口,全国仅仅一百余家中小商业银行,却需要面对千百万的融资企业,同时信贷额度又少之又少,民营企业在正规渠道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非常少。

  此外,除了银行融资渠道之外,私募股权、主板上市、股权投资等等这些企业融资渠道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面前显得困难重重。例如,我国公司法当中将主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公司资质规定为总股本不少于五千万,即使达到了可公开募股规模,上市筹划、入市等待等等长时间的等待与煎熬,也难以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眼前的资金周转问题。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达不到上市规模的民营企业失去了面向市场融资的机会。而私募股权、天使投资等投资性机构的投资眼光倾向于选择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民营企业,能得到这些公司的青睐与帮助无疑像接到了彩绣球,大多数民营企业可望而不可及。

  除了银行渠道、股权交易渠道之外,债券渠道似乎也并不欢迎中小民营企业的加入。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几乎很少见到民营企业的影子。我国债券市场当中的政府主导和管制特点非常明显,政府每年根据政策需要和市场情况来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而对各个行业和项目内容的债券指标都会下发具体额度,同时又会将债券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例如近几年则把债券发行计划倾向于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以达到产业结构的调整的目的。此外,我国政府为扶植中小企业还设立了基金支持,专项基金也是小微企业可以获得的资本补充和奖励方式,基金类似于校方或国家给予学生的奖学金,而此处的基金面向全社会。但是,这种基金的评比和发放透明度较低,涉及的行业和种类非常狭小,我国当前仅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创立了基金帮扶制度,基金金额非常小,辐射面窄,对于我国民营企业当前的融资需求而言无疑是九牛一毛。

  4.3.2 非正规融资渠道风险高

  在正规渠道难以获得资金补充、通过自筹无法解决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往往会放弃合法融资渠道,非正规融资渠道则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在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时的现实选择。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非正规融资渠道可谓多种多样,资本规模也很庞大,其中既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融资机构贷款,还包括增加资本留存的融资方式。例如企业往往会通过集资方式,通过发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集资合同,通过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来募集短期资金,或者通过社会融资贷款公司,负担较高的贷款利息,从而获得短期流动资金。

  此外,民营企业还较为常见的非正规渠道融资手段有地下或半地下钱庄、拖欠货款、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形式。这些渠道虽然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但是为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却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等渠道。如果在市场中的风险长时间累积并未得到释放,以我国民营经济规模,很可能会演化成为市场潜在风险,从而增加市场的不稳定性。

  除了集资之外,小企业还可能通过减少资金的流出来控制企业的经营资本,例如企业为节省资金很可能会出现拖延员工工资、压低工资标准等。此外,大多数企业存在节税心理,甚至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从而通过虚构或者隐匿销售收入、利用会计准则和税法漏洞等等方式降低应交税额或者逃避税务责任。而更有甚者,会联合会计师或专业人员,粉饰财务数据、虚构销售收入等方式,在财务上编造出虚假的经营状况,伪造自身盈利能力,从而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针对此类情况,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未经批准的企业或个人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但是,仅仅有法律禁止仍然不能解决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推动小微信贷业务的改进。

  4.4 担保体系方面的限制

  担保难可以说是制约小微企业贷款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中的最大短板就在于此。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与信用记录难以衡量与评价,因为其不能够提供客观、规范的财务数据,会计账簿与财务管理的弱势非常明显。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既不能够出具能够证明自身经营状况与企业实力的客观证据,又因此而难以得到关联方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原本就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在资信状况难以得到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自然会降低。此外,在我国过去几年的经济发展中,银行的商业性质促使其将贷款投放于获利较高、风险较低的领域,而政府担保项目以及各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无疑成为贷款资金的最好去处,因此银行往往在面对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时,较不屑于对小规模贷款实施风险收益评估与信用审查等等工作,小企业难以化解担保和信用问题,银行和体制方面未能降低门槛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进程缓慢。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困难问题,专门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但是这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运行效率较低,收效甚微,民营企业还是无法真正顺利的从社会机构来获得抵押、担保支持,拿到贷款。因为全国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未真正发挥出其设立时的初衷和期望。

  实际上,如果内生于市场的小企业间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担保机构也就难以成为民营小企业贷款申请时衡量信用的一部分,信用环境有所缺失。此外,我国的担保法律和法规政策也不足以为民营资本提供一个较为良好、有效运作的担保体系,不少地方的政府担保体系职责划分不清形同虚设,而民营担保体系则生存环境恶劣、恶性竞争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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