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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的监管办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20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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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我国民营银行的监管办法

  5.1 构建合理的四维监管体系

  为了使我国民营银行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上一章节在民营银行发展策略中也曾提到应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这个体系能克服单一的监管主体造成的利益重合问题,它既能维护民营银行各股东的利益,又能使民营银行在日常运行中高效率的运作,参考部分文献和原有的研究成果,我认为这个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民间监督四部分组成。这四个层次是互为补充、各有所长。具体来说政府监管是监管体系的核心,它从法律法规层间对民营银行进行宏观监督;行业自律是民营银行竞争力的保障,一个成熟的行业只有依托合理完善的行业准侧,才能促使行业中各个体可持续的发展;内部控制是民营银行抵御从业人员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民间监督的目的是强化民营银行对外信息披露机制,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利益,是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这四个层次应该根据民营银行发展所处的不同环境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随时调整,不断创新,成为一个动态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5.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是进行民营银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在本文第三章介绍台湾民营银行发展经验的时候就曾提到我国发展民营银行必须先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来说完善的法律法规有三方面主要作用,一是使监管有相应的依据;二是使监管的行为得到约束,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手续影响民营银行的正常运行;三是配套政策措施可以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5.3 利用准入-退出机制进行有效监管

  上一章节在民营银行发展策略中曾提到,为了使民营银行产业能够有序的发展,国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可行的准入退出机制。其原因是,银行是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民营资本必然会大量涌入这个行业,但由于银行本身容易在信用上出现问题,而信用问题又是民营银行的一个重点问题,再加上银行固有的高负债经营和极强的模仿效应,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为避免这种情况,在监管方面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对资本金、控股企业、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经营范围、目标客户群进行应该的规定和筛查,做到优中选优。这方面我国现阶段的试点工作已经遵循这个原则。同时准入原则应运用到民营银行管理人才上,建立一套考核制度来挑选提拔高层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应在民营银行成立之前就明确退出机制。在银监会的牵头下,央行、财政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破产、清算、拍卖、兼并、重组和补偿相结合的方案,再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建立了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民营银行才能更加有序的发展。

  5.4 强制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解决民营银行信用不足的问题,增加公众的信心。所谓存款保险即根据存款期限和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当银行面临挤兑或其他风险濒临倒闭时,向存款机构给予相关赔付。相对的,也应避免民营银行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信用的同时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此我认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国家应强制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由银行、财政部牵头,所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职能是应简化为单一的存款保险功能;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强制加入原则,即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所有涉及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加入;三是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收入应该是存款保险手续费,盈余资金应规定只能购买国债等有收益保障的金融产品,而不能从事股票、企业债券等高风险产品;四是差别赔付率,在保障储户利益的同时防范道德风险,例如设定一个最高全额赔付额,在这个限额以内进行全额赔付,超过限额按照相应的比例赔付;五是应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原则,使公众了解各个民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选择。

  5.5 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8%,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达到这一要求,对与民营银行由于没有国家的信用支持,即使这两项指标均达到相应的要求,但如果资产机构不够合理,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对此,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并对相应资产的结构比例提出要求,这有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防范风险的发生。
  
  5.6 民营金融审计公司的机制应有所突破

  为了保证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序,必须实施多元化监管,这个在本章已经提到过,其中民间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审计公司。现阶段我国民间审计公司虽然参与了证劵业,但是由于公司破产损失较低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弄虚作假情况严重,为此必须在审计公司的制度上有所突破。具体来说,一是审计公司应产权明晰,不能出现与民营银行有关联的企业交叉持股等现象;二是适当提高审计公司的准入门槛;三是做好相关信用备案和披露机制,一旦出现弄虚做假等情况,对审计公司处以相应的罚金,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惩罚;四是应加强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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