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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和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59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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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和现状

  2.1 民营银行的相关概念

  为了更好的提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方向和监管办法,本文首先从民营银行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本文论点奠定坚实的基础。

  2.1.1 民营银行是部分国家的特殊产物

  所谓民营银行其实是部分国家特有的经济概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世界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就是民营经济,代表国家的政府只是承担监管和调控活动,不直接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甚至一些国家,比如美国连中央银行即美联储都是由民营经济体组成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经济为基础的[1].因而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基本上都是私人银行(或者称之为私有银行),由一个或几个大集团、上市公司或者金融家族所有,政府在实施监管和控制职能时只是派驻一定比例董事或者监事进行监督管理;不会像我国这样完全的国有化由政府直接运作经营。

  结合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体制,除去央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可以把我国的银行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国有国营,典型的代表是中农工建四大银行;第二种是国有民营,典型代表是部分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和合资银行;第三种是私有国营,代表是民生银行;第四种是民营民有,现在尚处于试点阶段。

  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第四种是属于真正的民营银行,下面将从民营银行的概念上解释何谓民营民有,为什么民营民有才算是真正的民营银行。

  2.1.2 民营银行的概念

  我国经济学者对于民营银行的概念定义方法主要存在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特征定义法;第二种是性质定义法。

  第一种“特征定义”即将民营银行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进行归纳总结。总体来说的特征主要包括:银行产权结构中是否含有民营或私人资本、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或活动范围是否是特定地区或特殊行业,银行的目标服务群或主要贷款对象是否是民营企业等。这些特征固然是民营银行应该具有的,但是却不能从一个宏观的高度上进行定义,而只是参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典型银行的特征进行梳理,所以不能用来完整、准确的定义我国的民营银行概念。

  第二种“性质定义”即用银行的根本属性来阐述民营银行的涵义。综合近些年来对于民营银行性质的归纳总结,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产权结构,即民营银行应有民营资本控股;二是资产结构,即民营银行应为民间资本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主要服务与民营企业;三是治理结构,即民营银行应采用市场化机制进行运作。综合具备这三点性质即为民营银行。分析以上两种定义方法,不难看出,特征定义法比较片面,没有形成一个理论体系,许多地方商业银行也具有特征定义法中的一个或数个特征;而性质定义法更符合经济学研究方法,具有理论深度和广义性。因此我个人认为性质定义法比较客观全面的阐述了民营银行的定义。

  结合部分文献及前人的研究成果,在原有性质归纳总结的“四民原则”即民有、民治、民责、民益的基础上,我个人对于民营银行的定义加入“服务于民”这一项。展开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1、民有对应的是产权结构,即以民营资本控股作为前提。

  2、民治对应的是治理结构,即在市场化机制运作下按照股权比例组建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

  3、民责和民益是对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引深,民责是指民间投资人对银行的经营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民益是即按照产权比例确定利润分配。

  4、服务于民对应的是资产结构,服务于民的“民”不是指的人民群众,而是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民营银行本身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现今银行业缺乏扶植民营资本的不足,所以民营银行的经营目标群应面向广大民营企业,而不要过分涉及国有项目。

  2.2 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历程

  2.2.1 我国民营银行的理论发展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理论基础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2003 年以前,理论研究的重点是我国是否应该成立民营银行。以经济学家及研究人员为代表的“学术派”认为我国应该成立民营银行,其依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民营资本逐渐壮大,且国家已经允许外资银行在国内开展业务,民营资本理应可以进入银行业;另一派是以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高管代表的“银行派”,他们认为民营银行不能改变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强的情况,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反之会带来监管上的困难,引发一系列问题。

  第二阶段是以 2004 年 2 月 9 日银监会发表《实施审慎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的新闻稿为分水岭。银监会在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经明确表态,两派人士又以成立什么样民营银行进行了激烈的理论争论。“学术派”认为应该在加大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同时,逐步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制度,大力发展符合上文提到的“民有民营”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而“银行派”则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民营资本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形式,形成银行业的股权多元化,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于银行业的刺激作用;其放宽限度不应超过中国民生银行这一特殊产物。

  第三阶段即从 2014 年 3 月 11 日中国银监会揭开了首批 5 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为起点,由于政府已经对民营银行逐步放开,理论争论主要是以国有资本要不要入股民营银行,以及如何进行监管展开争论。这部分会在本文后面进行论述。

  2.2.2 我国民营银行的实际发展

  1、民营(私人)银行的成立及兴起我国于 1897 年成立了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这是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由盛宣怀为发起人,共计 9 家(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具体出资法人及个人见下表:虽然这家银行成立的社会大背景是在清朝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下,饱受封建社会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迫,但是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其出资者构成、经营管理、人员聘任以及服务大众群体等方面均符合现代企业对于民营银行的定义,1906 年,由实业家周延弼和沈缦云创办的信成商业储蓄银行,是一家纯粹的私人资本创办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视其为民营银行。1907 年,民办浙江铁路公司设立浙江铁路兴业银行(后改为浙江兴业银行);1908 年,虞洽卿等实业家投资设立四明银行,这些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的逐渐兴起。19111模上远远超越了国有银行。

  2、民营(私人)银行的衰退和灭亡民营银行的大好发展局面一直持续到国民党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于 1935年国民政府逐渐垄断金融业为止。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中国银行资产变化中,国有银行从 1934 年的 18.2%迅速攀升至 1936 年的 72.8%,与此相反民营(私有)银行从 81.8%锐减为 27.2%.国民政府基本上完成了金融银行业的垄断。

  自 1936 年到 1949 年,由于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以及战后国民党政府实行的“金融券”政策,导致大规模恶性通货膨胀,民营银行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打击,民营银行的存贷款数量和规模不断缩小,从而使民营银行不断消亡。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不断推进,民营银行基本上退出了市场。

  3、民营银行的再次复苏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浪潮逐渐催生了城市信用社,这些信用社也有相当比例的资本来自民营企业;1985 年起陆续成立的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的股权构成中民营资本就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从1995 年开始在国家又对城市信用社逐渐改组,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构成不仅继续保留原有民营资本,而且民营资本进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2]

  2.2.3 国内第一家“民营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立

  1993 年,中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给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朱镕基致信,希望成立一家为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民营银行,朱镕基亲笔批示“可以试一下”.1995 年国务院下发国发函(1995)32 号文,取“国计民生之意”成立了建国以后首家由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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