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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6-15 共88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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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的问题

  4.1.1 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只单一的期望达到公司内部的经营效益以及经济价值,从而忽略了外部经营效益和社会价值。传统的会计核算是将企业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只是片面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错误的认为在把握经济效益的同时再兼顾社会效益,这将会计核算带入了一个误区当中。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当中,管理者则更是谋求一己之力,在会计核算和处理上采用不理手段。如果企业的领导和会计能够自觉遵守社会责任的意识,并对会计的核算进行监督,社会责任以及声誉与效益也会随之改善。同时,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应的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要求,没有系统的设置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在会计核算中这些应该核算的社会责任信息看起来是可有可无的。

  4.1.2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被动性

  在本行业中,关于社会责任的执行,综合实力排在上五位的公司均于 2012年发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而 5-10 位的公司中,仅处于第九位的公司没有对外报告。从这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公众职责执行情况,处于主动立场的企业要多于处于被动立场的企业。其余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表的公司例如:张裕集团、百龄等都很好的在执行公司应尽的公众职责。但是如果总括的从已经公示出的报告来评价,饮食业在公示公众职责消息方面处于非主动阶段。2012 年在 74 家样本公司中,有 23 家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陈述,与 2011 年的一致期间,增幅达到了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时在本文所选择的研究范本公司中占百分之三十。单从数量上看,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布情形显示出其呈现一种增长态势,不过公示报告的公司在总体上的占有率仍然很少,就现在饮食业总体看来,仅仅少数企业集团进入到了自主公示公众职责的状态,余下大部分的公司集团依然停留在被动状态中。

  (2)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不完整

  首先,中国饮食行业在公示社会责任问题的进程中,广泛出现的问题是公示的内容单一、水准偏低同时标准不统一;表中所示,公司的款项支付能力、思考弱势群体的权益、债务偿还能力、不达标商品回收制度、公平的雇佣机制、自动执行政府政策的各项任务等问题,仅有一小部分公司集团进行了陈述,从公示的各部分内容的整体来看,现如今中国饮食行业在公示社会责任信息问题上不够全面具体、而且在横向可比这一角度也极度缺乏。其次,集团常常仅着眼在陈述对自身形象有益处的内容,但是对于执行状态不佳的部分进行人为修饰或避之不谈;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基于信号传递概念,为了构建优质的公众形象,增加品牌受众度,以便取得更多的公众价值和经济利益,相当一部分公司转变了自身立场进入自主公示报告的状态中,表达出为公众负责的态度,而从这些行为,将自身与余下不自主进行公示的集团区分开来,而对于对自身的经营不益的逆向作用的内容,本能的采取逃避态度。在研究了七十多家饮食生产企业后,没有任何一个公司陈述了“出具真实的产品信息”相关的内容,如化学制剂的添加情况,产品的真实出产保存期限等。再次,在社会责任相关问题公示的进程中,均采用了以大量的文字叙述为主的方式,具体的直观数字内容很少,导致报告的质量不高。同表中所示,在 37 个披露项目中,仅有按期上缴各种税费、社会性捐赠、研发支出等部分较多的集团,使用了定量定性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剩余三十多个项目,基本只使用文字性叙述方法披露执行情况。最后,公司在报告时笔墨也有所偏重,对于必须完善的职责陈述较多,但是对于可以自主执行的部分,提及相对较少,例如公司在所有者、上缴应交税费的内容,给予较多描述,因为所有者所投入的资源,是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本源,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公司当然给予重点关注所有者的职责,对于按时上缴各项应交税费则是法律强制要求的部分,因此各企业基本都能够认真执行相关义务。但是在售后服务、不达标商品回收处理、照顾弱势群体的权益这些自愿公布的内容,描述的内容较少。

  (3)食品行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较差

  从 2013 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中可以看出,在履行社会责任这一方面,我国的食品产业相对而言较弱。国内各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较好的百强企业前半段中,仅有一家企业来自饮食生产业,余下的 49 家企业中,占有较大比例的主要有:原材料生产企业有十二家、金融企业有十二家、石油及天然气类能源企业有四家。而外资企业的百强企业前半段中,也只有雀巢可以归入到食品生产类别中。

  在大众的认知中,诸如石油煤矿、金属冶炼、能源化工等行业,会对生态造成很大影响,产生的污染问题很严峻,因此舆论的焦点,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关注度很高,直接导致这些行业在社会责任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要优于其他产业。而金融投资企业,因为自身的行业特性,对于环境治理措施上有一定局限性,甚至可说是处于劣势地位,但是又表现了很强的社会责任,更因为该类企业基本资金流量相当大,于是更重视持久性发展和优质的企业形象,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较强。饮食生产企业社会职责对比之下并不像材料生产企业、能源企业那样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也不比金融投资业本身拥有比较健全的公众职责认知,因此现如今国内的食品企业在具体执行其相关职责的问题上,要逊色于其他产业。

  4.1.3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利益相关者中最重要的一方,政府对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起到一个主要推进和鼓励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各行业内相关内部制度的确立和执行。

  (1)食品行业中,没有一套完善具体并有强制执行性的对外公示企业公众职责的法律法规。在欧美等国,早就进行了有关探讨,目前已经能够普遍施行有效的强制措施,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必须按时公示社会责任信息,但在中国依旧处在自行自主的状态,在 2008 年就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发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具体执行情况却并不明朗,仍有多数公司并未按意见要求对外公示报告。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的是广大民众的权益,而为了良好的保护公众权益、保持国家运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设立并完善,内容应该涵盖各行业的公众职责、经济职责、环境保护等部分的对外公示,以便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内部员工和供应链关联方、商品购买者、国家有关部门等经营关联者的权益。饮食生产企业内,健全的针对公众职责的内容公示的法律应该包含:律法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生产安全、购买者利益维护、长久稳定发展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用以规范行业内的生产销售行为,用强制性的法律途径要求企业对外公示信息,从而加深各企业对职责的执行程度。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定需要统一。会计主体在对外公示相关资料时应依照相应的法规准则,不过目前公众职责资料的公示并没有特定的可参照的准则,导致公示出的报告不规范、评价标准不一致。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准则用以杜绝这样被动的公示方式迫在眉睫,这样也方便企业间的横向可比,而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增强,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相关行为和经济结果做出评价。在设立有关准则的过程中,还需要参考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的特性,以便使准则具有通用性便于操作。以现在来看,现在的内容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公众职责包涵的信息、评价估计方法和报告的模式等方面,但是相关政策指引仍然是指导性的,在实务中的具体处理例如公示需要包涵的方面和计量方法等并不明确,这些在以后应该逐步探讨并加以改进,然后辐射到涵盖所有行业。同时,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式对公众职责的相关资料进行披露,由于社会职责信息在如何计量上仍然存在争议,若采用传统报表的模式以确切数值对外公示存在一定困难,就目前而言并不适用。

  近些年来,国内已经加速了与社会职责内容对外公示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务应用的研究和推广。2005 年年底,我国的第一部总括性的,有关文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草案》被通过,次年的 9 月 25 日,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正式颁布并实施,内容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对其投资人、员工等各方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年,《2006 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公布,这是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布的第一份综合报告,同时新的公司法中也明确指出关于企业应当担负社会责任的问题。

  2007 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提到了一个内容--“每股社会贡献值”,同时提出要求,上市公司需履行有关责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次年 8 月,两个交易所均发表了相关指数,意在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

  在这一系列政策手段和措施的指引下,国内各行业中对于自身社会责任的认知都在逐步加深,而且对于相关问题的陈述,近几年来也在数量上,取得了一定的飞跃。在 2008 年,各种社会职责陈述加总仅有 169 份,而到了次年上半年, 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 592 家公司发布陈述,较上年增长了 10%左右,并且这些企业中超过六成的陈述为自愿发布。在中小板块中,总计对外公示了 98 份报告,相对于前一年,增幅达到了 40%.我国的公司调查体系,陆续对四千多名公司经营者进行了一次以“企业家们对公司社会职责的知道和评估”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调查。其结论体现出,大多数公司决策人都认可公司应该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此间,受调查者对经济和道德两种职责的认同度最高,然而在道德职责方面的短缺现象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有了显着提升。

  不过尽管经营者们对于社会责任的观念普遍持认同态度,相关的披露报告也在逐渐增多,涉及的内容其体系性也在加强,查阅了一部分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之后,可以察觉到一个明显问题--对于自身的履行情况部分,披露的方式相当单一,即采用单独的模式进行报告,在该种方式下又均采用文字描述为主,图片之类有较强视觉性的载体进行辅助而构成,而具体直观的数字性数据所占比例却极小,并未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量化,也不存在一个一致的框架,导致横向,即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缺少可比性,不能达到相关使用信息者的要求。同时报告的内容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倾向性:关于取得了先出效果的绩优面大书特书,但关于资源的流入、产生的社会成本等内容却进行规避;对履行的责任较好的部分大幅表述,而对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责任避之不谈,而且都是形式性的,把一份报告制作包装为一种另类形式的广告,并没有达到期望的使用目的,更产生了一种尴尬的情况--报告愈来愈长,但有用内容却并未增加。

  4.2 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2.1 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还未能达到自成体系的成熟阶段,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没有形成规范体系,核算内容随意。因此需要归纳出较为完善的且符合食品行业会计核算标准的模式;其次,目前,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较为空泛,对财务报表的构建稍显不足,因此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界定;最后,对产品质量财务报表体系构建尚不完善,应建立起适当的标准与模式。

  4.2.2 信息披露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偏低首要原因是因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对社会职责的认知度不足,管理观念过时,只知追逐眼前的现时利润,而不在乎外在效应和稳定持久发展。在传统经营模式影响下,许多经营者眼光狭隘仅局限于股权人利益最大化,唯一的目标就是现时可获得的营业利润,为此可以无视产品质量,对应该向相关者提供公众职责资料的问题上采取敷衍态度,没有在既定的营运管理制度和观念中融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也没有一定的机制对这方面施行监管,发挥不了竞争优势,使得社会职责资料的公示水平偏低。其次,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国内大型食品集团的努力不足,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大型食品集团本应成为执行公众职责方面的榜样,对其所在的行业完善社会责任问题做推动作用。以去年我国公布的企业集团履行社会责任程度排行来看,在百强企业名单排名前半的,只有一家是食品行业企业。小规模企业无法直观的看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公众职责后会给公司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小型公司成为了整个食品行业内整体公示信息水平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我国整个食品产业内,具有超大型和大型生产规模的企业集团所占比重较小,而有百分之九十都是微小企业和私人性质生产作坊。这些生产主体整体资源条件不佳,本身生存压力很大,同时也无法雇佣优质生产工人,要承担社会职责更是力不从心。

  从三无私产小厂至着名集团,从婴孩的食品至老百姓餐盘中的鸡蛋,各种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问题频繁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 年出台,新法由原来的“卫生”变化为“安全”,安全法中添加了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比如其中第 3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 32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中国第一次把“社会责任”编入法律中,即便仅是一种样板性表述,没有实际运行规定,不过作者相信,以后这部分内容会愈加完善起来。

  2013 年 4 月 19 日,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发布了“2012 年度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前二十位分别为:河南省漯河市双汇集团、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山东金锣集团、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集团、统一企业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东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南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具体研究资料涉及以上公司 2008年至 2013 年,此 6 年期间的相关报表报告等。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本文将食品企业的披露内容分为七个方面:公司管理与策略、员工权益维护、股东权益保障、产品质量信息、其他利益相关者、社会公益和福利、生态环境,并按年度进行归纳分析。披露工具是指公司使用哪种信息为媒介对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四类:财务报表及附注、董事会报告、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经统计,上述提及的企业样本 2008 至 2013 年度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如下:

  【1】

  由表 4.1 可得出结论,以披露的平均次数看,这些企业在 2008-2013 年期间,呈现一种上升趋势,分别为 1.2 次、1.2 次、1.4 次、1.55 次、1.6 次、1.6 次,总披露次数也在随年递增,由此可见中国食品企业虽然在相关信息披露上仍处于低级水平,但是该状况已呈改进状态。

  这 20 家企业虽然在董事会报告中较多提及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是基本重点在于管理和战略方向,甚少提及产品质量问题,关于安全生产这一部分也只是做了大致概况。财务报告当中,主要披露的内容集中在安全生产和社会公益两个问题上。单独专项的社会责任报告,虽然数量不多,不过在具体表述上更为详实和完整,更具有研究价值。在这一批的样本企业中,11 家为上市公司,当中2013 年公布了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达到了 8 家,分别为:漯河市双汇集团、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集团、统一企业(中国)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因为上一年度这些企业发表的社会职责会计信息愈加详实和完整,因而,本文基于以上提及的几家企业的单独社会职责陈述为根本,对相关发表方法及有关部分作出计算研究。发表方法是公司采用定量方法,或定性方法对社会职责信息给予发表,和使用相对方法时的核算内容。社会职责定量信息发表多为企业管理方面,首要分析在关于经济计划的论述,然后是员工信息、环境信息、社会公益信息,而关于产品的信息通畅采用定性方式,少量定量发表分析在管理认证系统有多少部分、售后服务处理了多少问题等内容上,且全部是正面信息。样本企业发表的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信息主要汇集于管理认证系统、研发设置、控制系统、售后服务点这几大模块的排列,详细的直观数据也大都归于表述性质,例如青岛啤酒的“2 项研宄课题;1800 道质量监测点;6 个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只有三家企业:伊利、燕京啤酒、统一,在研发投入上列出了两个比较模糊的数额:一亿多元、一千多万元、两百八十多万元。

  通过对披露内容和采用的方法两方面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这些样本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有如下特点。

  (1)多数内容采用独立报告形式展现

  比如可口可乐、青岛啤酒、伊利乳品等集团出具的独立报告,内容丰富,包含色彩和生动图文,篇幅都有几十页。余下公司的报告则采用了传统的文档方式。到了 2011 年度,只余下个别企业如此,其他企业的独立报告,内容已基本涵盖企业管理、企业策略、供应链公司、职工、外部环境等方方面面内容。

  (2)货币化信息少

  各公司关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仍然处于文本表达添加少量数值进行表述阶段(如“2 项研究课题;1800 道质量监测点”),其中仅含有极少量的货币化信息,关于这点应进行更多的改进。

  (3)可信度不高

  在披露中,数据的列举很少,再有就是虽然列示了数值信息但是没有做出比较和剖析,进而做出公司策略、管理方面的改进,公司的社会责任独立报告现在仍停留在表面工程状态下。例如双汇集团,其 2010 年提供的报告被认为有照搬前一年的嫌疑,在“产品品质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的一种管理观念下,公司作出了保证,称其报告是经过认定的,而且在材料购买过程中建立了关键控制点,为购买者们提供了保障,然而仅仅在第二年,该公司就被爆出了瘦肉精新闻,震惊了大众。

  (4)注重过去

  公司于披露中针对曾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做出了反思,但在具体问题上,仅对现在已存在的措施做出了解释,却对其中存在的弊端处处回避。仍列举双汇集团,该集团在 2011 年出具的报告中对三一五事件做出了声明并给出了具体解决办法,但是整体研究样本公司近几年的有关报告,基本并未对已存在及将来很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表述。乳制品企业的蒙牛和伊利,都曾在 08 年公示的报告中对三聚氰胺事件进行了陈述和反思,可在之后的报告中却没再提出针对此问题的管理改进。

  (5)产业整体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强

  近几年前二十强中仅有半成企业编制了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其余企业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司主页上有少量披露,举例:金锣集团的网页上明确列示了“社会责任”板块,之下又有释义、法则等具体内容,对企业的商标、企业核心经营理念、加入的公益活动等进行解析和表述。此外,有七家企业,并未列示任何有关内容,这七家公司为: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南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张家港)工业有限公司、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诸多城市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撰写的《中国 100 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2011)》中明确提出,食品饮品行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严重不足,2010 年度,只有 21 家饮品食品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仅占行业内不到 10%.[29]

  与其他行业对比,饮品食品行业的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指数基本偏低,绝大部分公司的该项指数只在 10 分左右。通过本文列举的样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基本没有一个公司针对已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并对外出示有关的会计信息,更不用提形成单独的核算系统。

  4.2.3 政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当前经济模式体制下,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代表,在宏观上掌控并推动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样在促进各行业执行社会职责方面也应作为主要推手。

  现今国内的主要问题是缺少一套专门的对口于食品行业的法规和准则体系,能对公示社会职责资料起到约束性作用,所以使企业提供的报告不统一、实务应用性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所披露的信息不但不能达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还同时增加了企业信息披露的难度,加大了相关成本。而且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缺乏强力有效的措施约束规整各企业在公布社会职责执行成果的行为,各行业内企业集团完全靠自觉和自愿,致使在利益驱使下,为了减少披露成本,有意忽略甚至粉饰掩盖某些内容,而在公布了不完整甚至不实信息后,又没有相关规定约束,导致企业对应履行的职责认识浅薄。一直以来,国内依然没有成立专项统一的政府监管部门针对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监管,处在一种多段监管的状态下,各环节衔接不到位,造成了整个监管过程出现了交叉和空白,给被监管者留下了投机空间。加上没有可执行的奖惩体系,导致公司没有自主完成职责的积极性,国家有关机构也极少组织企业主进行关于社会职责的学习,使各企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认知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国内食品行业的社会职责信息公示水平偏低的现状。

  在社会整体氛围的影响下,其他民间组织在国内的发展并不充分,于是督促监管各公司有效执行其社会职责的重担,全部落在了政府和媒体肩上,这便直接导致监管的不到位,从最近几年频繁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明显看出弊端。

  虽说舆论加强了对食品健康问题的关注,但是对于该行业内各集团公司的公众职责问题依然是一种忽略的态度,另外加上媒体自身力量有限,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这种缺失行为。另外,消费者们仅关注眼前的质量问题但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却不甚了解,对企业的责任履行无法产生促进作用。有研究者做出了关于购买者关于公司公众职责的认知程度的调查问卷,汇总问卷数据后得出结论:只有约 12.11%的受调查人表示了比较了解这一概念,约 62.28%的受调查人表示有听说过,还有 25.61%的受调查者表示完全不清楚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而正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各行业应尽的这部分社会职责的漠不关心,才使得更多的食品企业忽略甚至逃避其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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