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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民收入和农产品价格的概念界定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6-11-01 共5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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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农民收入与农产品价格的基本概念及我国现阶段两者关系的基本概况
  
  3.1 农民、农民收入和农产品价格的概念界定
  
  3.1.1 农民
  
  关于农民的概念,古往今来争论颇多。在我国,“农民”最常见的释义有三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属于农业户籍的人”以及“常住在农村地区的人”.
  
  若从职业的角度来划分,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里所说的农业是指第一产业,即广义的农业。它是指产品直接取自于自然界的生产部门,包括种植业(狭义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各业。这个概念认为,如果一个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则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不再属于农民。
  
  若依循我国户籍制度进行划分,农民则是指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源于计划经济时代,靠自己生产口粮的人口被划分为农业户口,靠国家分配口粮的人口被划分为非农业户口。在我国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绝大多数都持有农业户口,而非农业户口主要是城市人口所持有。但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逐渐流入第二、第三产业,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却不一定都从事农业生产。并且,2005 年底,我国开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因此,以是否持有农业户口为标准来界定农民的性质是不科学的。
  
  近些年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流入城镇务工,放弃了农业生产。国家统计局随之采用农村居民数替代农业户籍数来统计我国的农民数量,并将其定义为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六个月以上,且经济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其中包括把收入带回家中的在外劳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其他副业工,以及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这个概念将农民定义为农村居民,即常住在农村地区的人。
  
  笔者认为,农民的概念如何界定,与研究农民如何增收的方向紧密相连。
  
  若从制度的角度来研究农民增收的问题,则需要以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农村居民”对农民进行界定,因为这是兼顾了我国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来定义的。
  
  然而,这种定义下的“农村居民”中,外出务工和身为国家职工的农村居民几乎享受的是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工资水平,国家工资待遇的调整可以惠及到他们身上。同时,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加速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政策措施也带动了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经营这部分产业的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相反,传统意义上从事农业生产的这部分农民,不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成为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和农业重税的牺牲品,而且长期承担着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长期偏低,这在解决农民增收缓慢问题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是从农产品价格的角度来研究农民增收的问题,而农产品价格又与农民从事农业所得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基于本文的研究方向,笔者认为,农民的概念更适合选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进行界定。其中的农业泛指第一产业,包括种植业(即狭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3.1.2 农民收入
  
  根据前文所定义的三种农民概念,相对应的农民收入也有三种形式。若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来定义农民,则其对应的收入形式是“农业收入(第一产业收入)”;若以“农村居民”来定义农民,则其对应的收入形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由于以户口性质进行农民概念的界定是不科学的,因此笔者不再将其收入形式与前面两种进行比较。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所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国家统计局认为按收入的性质可进一步将农村居民总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其中,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居民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指农村居民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
  
  农业收入(第一产业收入),根据其性质和国家统计局的界定,它是指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第一产业)生产所获得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费用、税费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属于家庭经营纯收入的一部分。
  
  因此,农村居民纯收入按收入来源进行划分,可细分为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三个部分。其中非农业收入是农村居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纯收入,它包括工资性纯收入,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第二、三产业获得的纯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总和即为非生产性收入。
  
  鉴于本文已将农民定义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那么将农村居民纯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则更为合理。其中的农业收入,即第一产业收入,便是本文所定义的农民收入。
  
  3.1.3 农产品价格
  
  3.1.3.1 农产品价格的概念界定
  
  农产品价格,是由农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决定的,反映了市场上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通过生产和销售农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大小。
  
  我国关于农产品价格的分类主要有三种:
  
  农产品生产价格(在统购统销的制度下,名为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产品批发价格以及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价格,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和农场)直接出售其农产品时实际获得的单位产品价格,是农产品从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手价格,不包括运输费用和相关商业费用。能够客观的反映出农民从单位农产品中获得的实际收入。它是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源头,是农产品批发价格和集贸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农产品批发价格,是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中经过公开竞争形成的批发价格。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集中进行农产品现货批量交易的场所,具有较大范围的农产品集散功能。在这个市场上,不同农产品同场竞争,即使是同一种农产品也可以通过比较按质论价,所得出的农产品批发价格能相对真实地反映出这一批发市场所在区域内农产品的供求状况,能快速有效地指导该区域内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数都采用摊位制的交易形式,农产品买卖双方接洽分散,交易集中程度较低,个别协商形成的价格存在不公开的现象,致使农业部所得的农产品批发价格可能并不一定真实准确。
  
  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是在农产品集贸市场交易过程中,农产品的买卖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自由协商所形成的价格。农产品集贸市场是以一定的区域为交易范围,农民、小型农产品批发商和农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是主要的交易主体,通常交易对象只是当地的现货农产品,并且是以零售为主要的交易形式。一般来说,农产品集贸市场规模较小,农民可以直接进入流通、销售农产品,但每笔交易成交量小,成交数量多,整个市场非常接近完全竞争,所以农产品集市价格更能充分反映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但是由于集贸市场中的部分货源是小型农产品批发商在批发市场从农民手中购得的,所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只能反映部分农民生产销售农产品收得的收入水平。
  
  通过三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农民销售其所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有两个市场渠道,一个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一个是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在两个市场中的价格均是在竞争中形成,能充分反映农产品的供求状况,但无论是农产品批发价格亦或是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都不能单独、真实地反映全国农民销售农产品所获得的收入水平。相反,农产品生产价格虽然不完全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但由于它是第一手价格,与农民销售农产品所得实际收入的联系最为密切。因此,笔者以农产品生产价格对本文所涉及的农产品价格进行界定。
  
  3.1.3.2 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基本因素
  
  纵观经济发展的历史及各国经济情况,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众多,可具体分为自然因素、经济因素、人为因素、货币因素和国际因素。但是,对农产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的基本因素只有五个:供求关系、农产品的供求价格弹性、规模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通货膨胀因素。
  
  (1)供求关系
  
  从均衡价格论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的均衡价格是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时的价格。因此,农产品供求量的变动会引起农产品均衡价格发生改变。当农产品价格不变时,其他因素变动引起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下降,农产品的均衡价格会随之上涨;反之则下降。如 2009-2011 年内蒙古的土豆价格从 0.5 元/斤,涨到 1 元/斤,又跌到 0.35 元/斤,正是供给量先是偏紧,而后又因为土地流转承包加上盲目跟风扩种导致土豆供给量陡然猛增,价格迅速下跌。同理,当农产品价格不变时,其他因素变动引起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上升,农产品的均衡价格也会随之上涨;反之则下降。如 2009-2010 年的绿豆价格从 5 元/斤涨到 9 元/斤,有一部分原因是当年“绿豆养生”的说法一时盛行增加了消费者对绿豆的需求量,使绿豆价格突然上涨。
  
  导致农产品供给和需求发生变动的因素众多,供给方面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农产品生产成本(农资价格、农业税收补贴政策、利率和国际能源价格)、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农民对未来农产品价格的预期。需求方面主要包括:人口因素(结构和数量)、消费者收入和偏好的改变、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下游商品价格、消费者对未来农产品价格的预期,以及汇率和农产品的进口贸易状况。
  
  (2)农产品供求价格弹性
  
  a. 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
  
  在经济活动中,农民是理性人,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农产品的当期价格预测未来价格,以决定生产投入量,从而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间接导致农产品价格发生变动。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决定了农产品供给量对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工业品与农产品相比,大部分工业品可在短时间内根据工业品价格的变动迅速调整生产投入和生产模式,以控制工业品的供给量,迎合价格变动方向。而农产品由于生产周期长,一旦决定了种植面积或养殖产量就难以在短期内更改,因此面对同等的价格波动,农产品的供给量变动比工业品小得多。在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相同供求量的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更大。
  
  b. 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
  
  同理,消费者也是理性人,会为了使用于购买农产品的货币效用达到最大化,通过农产品的当期价格对未来价格进行预测,以决定农产品的当期购买量,从而影响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间接导致农产品价格发生变动。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反映了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对农产品需求量的影响程度。相比于其他产品,绝大部分农产品属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因此面对同等的价格波动,农产品的需求量变动也要比其他产品的需求量变动小很多。在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相同供求量的变动会引起价格波动更大。
  
  (3)规模经济因素
  
  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单位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下降的现象,就叫规模经济。农业生产环节的规模经济主要体现在,随着农业生产面积和劳动力增加、机械化水平提高,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单位产品收益上升。单位生产成本下降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使得产量增加而固定成本相对不变,摊薄了生产单位农产品所消耗的固定成本比例;其二,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购买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议价能力不断增强,同时还提高了生产融资能力,从而降低了生产单位农产品的可变成本。
  
  随着规模经济不断扩大,单位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农业生产组织自然形成一定的垄断势力。除了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形成的买方垄断以外,还可在农产品市场实现卖方垄断。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就是边际收益,它等于边际成本。而当卖方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便可获得一定的产品定价权。凭借相应的垄断地位,农业生产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会制定一个超过边际成本的价格,以使利润最大化。具体的定价形式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而定的。
  
  大体包括三个级别:一级价格歧视,对每单位农产品都按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二级价格歧视,对不同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农产品价格;三级价格歧视,对同种农产品在不同的市场或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
  
  规模经济如果继续扩大,使垄断势力大到形成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时,农业生产组织的产量和价格会影响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若产量增加,农产品市场价格会随之下降;反之则上涨。
  
  (4)政策因素
  
  对农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经济政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价格制定相关的政策;一种是通过影响农产品供求关系间接改变农产品价格的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的政策主要有:改革开放初期的农产品统购统派政策,政府在农产品市场处于买方和卖方双垄断的地位,由政府直接制定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农产品价格进行收购,再以市场均衡价格销售出去;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和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是制定一个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最低收购价,若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该最低限价,政府以最低收购价购买农产品,若市场价格高于该最低限价,则仍然按照该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产生间接影响的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两者均是通过影响农业生产成本,改变农产品的供给水平,从而影响农产品价格的。
  
  (5)通货膨胀因素
  
  购买农产品所需的货币数量,便等于该农产品的单位价格,换言之,农产品价格是用货币表现出来的农产品价值,即农产品价值 =购买单位农产品所需的货币数量?货币价格[
  
  农产品价值不变,农产品价格与货币价格成反比。通货紧缩时,货币供应量减少,货币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时,货币供应量增加,货币价格下跌,农产品价格上涨。而货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一样,也是由其供给量和需求量所决定的。货币供不应求时,货币价格上涨;供过于求时,货币价格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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