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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基层腐败防治的实践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0 共3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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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外基层腐败防治的实践及启示
  
  一般来说,政权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他们构成了一个国家基层组织和管理系统。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和政治体制,基层组织和管理体制也不同。国外基层组织和管理系统为我国乡镇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第一节 国外基层腐败防治的实践
  
  一、美国
  
  美国腐败防治其主要的特色是它完备的法规制度和严密管理制度。
  
  一是预防为主。美国的政府雇员管理和防止雇员腐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体制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在美国人们认为,人性本身就是恶的,需要救赎的,只有通过严厉的制度才能使其勤奋和无私的工作。联邦道德机构研究和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要求所有与政府或企业有来往的其他私营部门遵守。道德机构负责检查所有联邦雇员主要是 25000 的高级官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每年财产申报。道德机构还免费的为政府雇员的进行道德和从政行为培训,提供法律建议。
  
  二是开放和透明。美国政府和人民认为政府事务不公开并不必然产生腐败,但腐败的政府事务肯定是由不透明造成的。所以,除了军事、外交和隐私文件,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事务,记录,文件是开放和透明的,任何人,包括媒体可以随时调阅。政府办公都在政务网上,并且政府雇员必须保存各类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为公众随时查阅。所有行政活动将提前公布,每一个普通公民可以参加各个公共事务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并有权提出质疑,且能当场得到回复。在美国每年每一个政府雇员的个人财产申报表是公开的,方便民众随时查阅。
  
  三是制度完备。在美国的基层,美国制度完备到但凡能想到的风险防控的地方,均能从法条法规中找到。通过制定如利益冲突法、个人财产申报等一整套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公职人员的政府行为。完善的限制政府雇员的权力行使和腐败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权力约束和媒体、公民、社会团体的监督。
  
  二、法国
  
  法国的反腐败特点主要有二个:一个是“预防”.1993 年在法国建立了世界上唯一的“国家预防腐败中心”,该中心汇集各行各业的顶尖人才,他们的任务是调查各部门腐败、使用新技术来侦查确定相关部门腐败的可能性等等,并向有腐败倾向的企业和个人发出警告,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国际交流,吸收外国的经验和意见等。为了保证中心完全独立,它是隶属于司法部,直接由法国总理领导。此外,法国政府进行反腐市民教育,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从基层管理人员到高级政府官员、定期举行研讨会或培训,让人们了解预防腐败和腐败治理的重要性做到举国监督。
  
  第二个是“监督”.对公务员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无论是总统还是市长,必须进行公示拥有财产来接受监督。在国有企业,政府选择有专业背景接近退休的骨干,组成国家稽查队派遣至国有企业,监督国有资产防止侵蚀。而被派遣的人员在公务员中享受的优厚待遇,具有专业和敬业精神,不易贪图财物而腐化堕落。
  
  三、新加坡
  
  新加坡奉行“精英治国论”,其政府部门担任的职员大多数经过政府的多年培养和考察,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高薪养廉也是其一大特色。其建立了一系列全面完整的法律法规,社会立法、执法等环节均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严格遵照依法办事。新加坡对于大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小至政府官员的行为都是有法可依。并且注重对法律空白的及时更新和填补,一旦发现某些行为的出现无法可循或需要修正法律的情况,便立即启动立法程序,以此作为案例来指导今后的行为,所以其在立法方面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新加坡在执法中比较重视结果,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就会毫不留情做出严厉处罚、不徇私情。新加坡设有的贪污调查局,为保证其独立高效的运转赋予其极大权力,包括无需逮捕证的逮捕权和广泛的调查权。贪污调查局与其他部门内部的纪律机构一并形成立体监督网络,确保每一位公务员在行使政府行为上得到全方位的监督。
  
  新加坡重视公众服务,通过政府网站把政府与公众有关的服务项目全部整合为一体,公民可以通过网站办理行政审批等与政府有关的事项,减少了工作环节,使得公民能清楚看的自己每一项事项的进度。
  
  第二节 国外腐败防治的启示
  
  一、不同国家腐败防治共性
  
  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研究国际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经验,是为了更好地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并且要体现中国特色防治特征。所以借鉴外国经验反腐败必须坚持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不抄袭不照搬,博采众长,积极创新,为我所用。
  
  借鉴外国经验,反腐败不仅要善于借鉴有益的实践反腐,也应注意反腐败理论创新成果。比如治理和预防腐败理论、立法执法理念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二、立法执法方面
  
  借鉴国外立法防治腐败体系,除了需要探索实践和创新体制机制,更需要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反腐败立法,立法越完善规范,更能有效地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和治理。
  
  如一些法治进程完成较快的国家,廉洁程度就较高,主要是其在法治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预防和治理腐败。例如,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国家的治理和预防腐败发挥重要作用。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对遏制腐败的增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38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严格执行在财务审计监督方面对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的监督,禁止权钱交易,严格选任和管理的公务员以防止公职人员腐败,通过引导公民举报腐败犯罪,进一步提高公民反腐意识,确保执法部门查处腐败。
  
  三、经济管理方面
  
  借鉴外国反腐败多措并举管理。经济领域的腐败预防和治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推行预防和治理双管齐下。反腐国际间的合作已经达成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进一步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有力支撑。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采取积极的态度并专注于促进跨国界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一个国家通过发挥反腐败机构的治理和防治功能,实行符合本国国情的高效管用的经济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监管和惩罚腐败,并且实现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其就是成功的范例。在经济管理上重点是更加注重预防,进一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经济领域的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反腐,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四、公务活动方面
  
  实践证明,民众的监督比来自上层的监管更管用。美国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通过《信息公开法》,严格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从而成为各国学习和追随的榜样。70 年代美国对会议公开制定法律,规定除了免于公开会议的情况外,其他都可以让公众和新闻记者参与并进行监督。与其他的国家行政机关相比,美国在政府的开放性方面做得较好。一般在举行公开会议之前,会及时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发布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问题。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于 2008 年 5 月 1 日颁布实施,但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的披露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虽然各相关部门都建立了网站,但这些网站未能及时发布信息,对一些关键信息均是一笔带过,或者直接不公布。乡镇基层在公务活动最常见的就是严控信息的流动,一出事就把媒体拒之门外,导致基层干部不敢说话,谣言四起。从技术上讲,防治腐败,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管和从下到上的监督实现。中央八项规定,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为一段时间内规范公务活动指明方向。而自下而上的则需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合理合法的进行监督。
  
  五、监督问责方面
  
  新加坡推行精英政治,其在对自己国内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很有自己的地域特色。值得让人关注的是,大量的关于道德方面的内容被写进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在新加坡政府的国会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财务监督、公务员监督等。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之所以负有如此盛名,最主要的原因是:贪污调查局的独立和权威较高。它独立于警察局和检察院,在查办案件时不受任何机构干扰,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和逮捕涉嫌挪用公款的员,没收财物,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内部信息,并且要求说明财产来源等等。
  
  除了贪污调查局,审计总署也是新加坡反腐机构。审计长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在监督方面的一大特色就是通过绩效监督和审计监督来提高部门机构的绩效水平,重视绩效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财务审计。在问责方面,新加坡对公务员违法犯罪的处分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的任何行贿、受贿行为,最高可以判处 5 年监禁,一旦被认定为贪污罪,即被开除公职。如果有腐败的违纪行为,尚未到刑罚,同样会受到开除、降级或减薪等行政手段,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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