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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跨境保险发展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1 共27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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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云南跨境保险发展路径
  
  第一节 完善跨境保险体系建设
  
  一、组织体系
  
  由于跨境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进行参与及管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在 2001 年 4 月份成立的独立行政法人 NEXI,就开创了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典范。NEXI 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在执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的自身理念来选择客户并以更高效的服务来获取效益,很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及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的缺陷。中国的跨境保险完全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做法。云南省为推动跨境保险发展,应做好省政府、保监局、金融办以及各保险公司之间明确分工,甚至也可以建立一个跨境保险的独立管理机构,这个独立机构在执行两国政策的前提下,以客户的需求来进行产品研发和管理,降低因两国政策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额外交易费用。
  
  二、信用评级体系
  
  2001 年在美国发生的 911 事件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和影响,全球经济因此造成的损失约为一万亿美元。这就要求当今世界上每一个经济体重新审视经济和贸易安全的问题,由于云南省接壤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政治不稳定,金融体系不完善,国别风险不可忽视,在跨境保险中更要与相邻国家政府进行沟通,建立信用评价等级体系。
  
  三、保险服务体系
  
  支持各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在沿边金综改区设立区域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分支公司。支持各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在沿金综改区设立区域管理机构及分支公司。推动有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以更好地开展跨境保险工作,加大机构设置,提高保障能力。鼓励支持中信保云南分公司在机构未能覆盖的沿边州市所在地,加大机构设置和保险服务力度,为云南省企业的对外贸易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
  
  第二节 加强跨境保险合作平台建设
  
  由于保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不一样,保险产品的精算基础不一样,保险承保理赔的经营管理不一样,并且缺乏以往的精算数据,召集接壤国家政府和保险机构座谈协商,深入探索跨境保险的费率、承保条件、理赔金额等条款,加强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合作。不同国家的制度落差会加剧保险企业跨境经营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从而诱发企业更大的交易成本。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建立是降低各国制度差异、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有效降低跨境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保险产品全覆盖的重要创新实践举措。政府层面积极为跨境保险业务的推进创造条件,全力做好保险支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的服务工作。同时云南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增加的交易成本,建立互信互惠机制。还要积极组织跨境保险业务国别政策、法规、人文、宗教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从而更好地促进跨境保险业务发展。
  
  构建会议、论坛等建立沟通渠道,加强相互交流。例如推进德宏州积极探索建立“中缅保险跨境合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缅甸就双方跨境保险开展合作交流;授予德宏州的瑞丽市等市县为“跨境保险工作创新试点县”,大力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创新。争取构建多层次的跨境保险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云南保险的发展,使云南省成为国家跨境保险产品创新、涉外保险服务领域拓展、对东南亚南亚保险交流合作的“桥头堡”和“试验田”.
  
  第三节 倒逼的发展模式
  
  本文第四章分析了国内外的发展经验和对云南的启示,可以借鉴其中的成功经验去解决云南跨境保险的现存问题。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果云南跨境保险的实情,走符合云南跨境保险实情的发展路径。
  
  1、供给需求不合理
  
  结合本文第二章第二节的分析,云南跨境保险市场供给需求不合理,存在着巨大的供给缺口。
  
  2、与云南接壤国家制度不健全
  
  在对比分析上海、深圳、珠海等地的跨境保险业务发展情况来看,上述地区跨境业务发展面对的国家和地区,政治稳定,经济相对发达,法律法规完善,金融市场发达规范,且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发展跨境保险业务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关系能够得到保障。因而,跨境保险业务运作成熟规范,可以实现“一张保单保两地”的便利化。但与云南接壤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政治不稳定,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这也给云南跨境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出了难题。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保险公司只负责收保费,出险理赔为零,加之政治的不稳定,战争风险加剧等因素,越南、老挝、缅甸三国并没有国际性保险机构进驻,境内外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在实践操作层面难度较大。
  
  由于云南跨境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极度不平衡,供给缺口较大,且接壤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制度不完善,如果再一味的让政府走在前面,会存在很多的困难和盲目性。市场倒逼制度是最适合云南跨境保险发展现状的途径,保险公司先去尝试发展跨境保险,通过市场反映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逼迫政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从而最终达到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状态。“一边探索,一边规范”,在跨境保险业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时,会倒逼推进更高层次的国与国之间、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创新的制度安排就随之产生。这种机制不仅可以利用市场自身调节功能逼迫政策作出相应有力的改善,加速了话语权回归市场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经济走向成熟14.
  
  第四节 加强监管与简化审批流程并举

        我国的跨境保险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各险种费率、规则、运营状况都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应当向跨境保险发现较发达的国家学习相关的立法借鉴,从立法上做好保障,以明文法规规范各种跨境保险业务。比如日本有专门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加强市场准入、条款审核备案、费率厘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制定长远的发展回话,保证跨境保险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在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由公司总部管理,在机构设置、业务开展等方面都需要想总公司报备,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开展相应业务。但实践上,这个报备时间往往较长,建议保险公司总部提高对跨境保险的认识和积极性,简化相关的手续审批。在另一方面,政府对跨境保险的审批流程也缺乏及时性,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趋势下,政府应该在发挥推动作用下,鼓励保险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展跨境保险业务,以市场为“试金石”来检验跨境保险成效。同时,要协调出入境管理当局给予跨境查勘和理赔绿色通道,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定损和理赔,在对于跨境保险业务查勘定损方面给予通关便利,实现跨境保险业务及时查勘、及时赔付,促进跨境保险业务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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