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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河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25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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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河北省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该险种在河北省的发展较为缓慢。
  
  3.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有关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中。《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⑨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⑩《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
  
  目前我国各试点工作所依赖的指导文件,是 2007 年由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而该文件缺乏法律支持,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2009 年《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这是首次在地方法规明确规定重污染企业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近年来,河北省环保厅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相关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规定,缺乏强制性。从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仅依靠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其推进作用有限。
  
  3.2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激励保障措施不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保定市试点工作成果以及 2015 年全省企业投保情况都印证了这一点。
  
  目前河北省对于投保企业采取了环保专项资金倾斜、绿色信贷支持、与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挂钩的激励保障措施,对应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总量控制等方面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标准。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激励保障措施不够,无法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和企业的积极性。河北省目前并没有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保费支出由企业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目前河北省并没有给予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其经营该险种,扩大市场主体;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正在建设中,无法给予保险公司足够技术支持。河北省财政上没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对应的政策,比如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项基金.

        3.3 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
  

  从河北省企业的投保情况来看,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河北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头三年中,没有一家企业投保。而后在省环保厅、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投保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数量仍较少。一些高风险企业在环保等部门划分出强制保险企业的范围之后才投保,是被动投保。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可能有以下三点原因:
  
  3.3.1 企业或有侥幸心理
  
  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考虑一项成本支出时,必然会比较这笔支出与其所能带来的收益的大小。而长期以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其负担的损害赔偿较少,大部分由政府负担。一些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认为其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自身也有能力赔偿,因此认为没有必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一些规模小、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会有一种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侥幸心理,导致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使得企业投保积极性较低。
  
  3.3.2 缴费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目前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保费费率如下表 3.1 所示。从表 3.1 中可以看出,企业首次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支付的保费较高,例如累积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需要缴纳保费 1.93 万元;累积赔偿限额为 200 万元,需要缴纳保费 3.50 万元;随着累积赔偿限额的增加,所要缴纳的保险费越多。对于企业而言,环境风险程度越高,其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总的来说,出于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加之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目前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仅包含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范围过窄,企业缴费压力大等因素使得企业投保该险种的积极性不高。
  
  3.4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
  
  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不尽相同,环境污染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难度较大,加之投保企业数量较少,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
  
  3.4.1 缺乏历史数据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充分掌握企业的污染情况、环境污染事故等历史数据,加之河北省没有将投保企业、保费收入、保险金额、理赔情况、污染事故等信息进行系统的统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保监局、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网站上,也很难搜集到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数据。各方掌握的信息有限且相互之间缺少信息共享,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掌握有关历史数据,致使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为了控制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较高,这样导致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保险费,使得企业不愿投保。
  
  3.4.2 缺乏技术力量
  
  保险公司缺乏环境风险评估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方面的人才,加之目前河北省还没有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无法在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给予保险公司技术支持,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状况以及污染损害程度,导致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确定环境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在监督投保企业日常生产行为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缺乏环境污染监督技术,致使其无法及时向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保险公司缺乏技术力量,需要借助外部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技术力量才进行产品定价等,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3.4.3 保险保障的范围过窄
  
  目前河北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承保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污染损害,而将渐进性污染导致的污染事故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而企业生产过程导致的环境污染大部分都是渐进性的,比如废水排放造成水体污染,导致水质逐渐下降等,短时间内很难显现出来。而渐进性污染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要高的多。现有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无法满足企业转移环境风险的需求,进而投保的企业数量较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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