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保险硕士论文 >

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情况及对河北省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4354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4 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及对河北省的启示
  
  4.1 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及对河北省的启示
  
  4.1.1 国内其他省份试点工作情况
  
  (1) 江苏省
  
  江苏省是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最好的省份,该省于 2008 年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国家环保部公布的 2014 年、2015 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中,江苏省投保企业数量都遥遥领先,其投保企业数量见表 4.1.
  
  无锡市是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最快最好的地区。自 2009 年无锡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在各级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企业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投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具体见表 4.2.无锡市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将识别风险因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管理水平作为重点。无锡市在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企业自愿整改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很大成绩,风险防范工作成效显着,具体见表 4.3.
  
  目前,无锡市已形成了环责险的第三方评估模式,每年第三方评估机构弘复环保为拟投保企业和续保企业提供专业的现场勘查与评估服务,在环保专家的指导下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进行整改,从而不断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无锡市开启了全国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场勘查与评估系统电脑端、手机微信端--弘复微环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网门户网站,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电脑端编制环责险现场勘查与评估报告,划分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等。14手机微信端可以应用在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中;在门户网站上,用户可以获得专家的在线咨询服务等。
  
  无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调节机制中引入风险整改系数,对于上年度风险评估问题整改完成并且本年度环境治理整改投入大的企业,可获得 20%的保费折扣;对于连续三年无赔款的企业,续保时可以获得 30%的保费折扣。16无锡市利用多项环保活动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组织重点企业召开投保宣传工作推进会,增强企业的保险意识。
  
  (2)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自 2008 年底至 2009 年初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一批有 13家试点企业投保,投保金额共计 30 多万元;2009 年-2011 年期间,投保企业数量增加缓慢,企业的投保意愿较低。2011 年开始,深圳市采取“四个挂钩”的策略,将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的发放以及企业环保信用等挂钩,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2015 年深圳市有 291 家企业投保。经过近些年的不断努力,广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2014 年、2015 年广东省投保企业数量见表 4.1.截至 2015 年 10 月底,全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总额 1598 万,责任限额总额约 8.6 亿。
  
  (3) 其他省份
  
  湖南省从 2008 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发展,于 200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企业数量从 2008 年的十几家增加到2010 年的近 400 家。182014 年湖南省投保企业数量为 412 家。
  
  192015 年湖南省投保企业数量见表 4.1.长沙市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的危害指数,将各行业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级别,对于高危险级别及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必须投保,而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在费率方面,采取浮动费率。湖南省还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要求各企业定期提交自身的环境风险报告,以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对于未提交报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惩罚。湖南省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理规定,提高其违法成本。
  
  四川省从 2011 年开始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由四川省政府牵头,要求试点企业必须投参保。试点企业按照环境污染风险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企业的工业产值,划分不同的档次,不同档次对应不同的费率和赔偿限额。承保机构可以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是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倾斜,这样有助于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并且在企业申请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时审查其是否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部门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能够使公众共同监督,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四川省 2014 年、2015年投保企业数量见表 4.1.
  
  青海省在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组织专家对企业划分为不同批次,逐批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设立了绿色三江源环境污染责任公共赔偿基金,当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该公共赔偿基金会分担企业的赔偿责任。青海省 2014 年、2015 年投保企业数量见表 4.1.
  
  4.1.2 国内其他省份试点工作对河北省的启示
  
  国内其他省份试点工作对河北省的启示有以下六点:
  
  第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深圳市在采取“四个挂钩”策略之后,投保企业数量明显增多;第二,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试点工作,比如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场勘查与评估系统电脑端、手机微信端;第四,在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中考虑加入风险整改情况,根据企业完成整改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费率优惠;第五,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共赔偿基金,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第六,积极宣传,利用宣传手册、培训会、环保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4.2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及对河北省的启示
  
  20 世纪 60 年代发达国家最先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后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比较成熟,通过分析其发展情况会对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4.2.1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从 1966 年发展至今,已有半个世纪之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美国发展的比较完善。美国对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更加清晰具体,1976 年的《资源保护和赔偿法》要求企业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1987 年的《清洁水法》对船舶所有人和营运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做出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船舶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拥有经济赔偿能力证明文件,该文件可以是保单、担保债券或其他有效的财产证明,以此作为其造成环境污染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障。
  
  20成立于 1988 年的美国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该公司成立之前,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进行承保的。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另一种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不仅承保突发性的环境责任风险,也包括渐进性的环境责任风险。美国采用的是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额以企业的营业额为划分标准,以一年为单位,以法律的形式分别对突发型和非突发型环境污染风险的投保额进行了规定。
  
  环境责任保的迅速发展和其承保范围之广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变大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难度增大。保险公司为了合理控制风险,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设置了“日落条款”,即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为从保单失效之日起的 30 年。这样不仅使得投保人的渐进性损失得到了赔偿,而且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估算。
  
  4.2.2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德国非常重视保护环境,德国的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比较完善,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德国颁行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在德国境内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最初不承保渐进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从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开始,德国将渐进性水体污染责任纳入承保范围;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承保范围继续扩大,水污染和大气污染赔偿责任被纳入承保范围。保险模式上,德国最初采用的是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而后逐步向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模式转变。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的相关法条对投保额度进行了规定。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对赔偿限额给出了具体标准。关于索赔时效,德国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索赔时效为三年,而在实际中,因为环境污染的持续性,其造成的损害往往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能被发现,被保险人经常要求延长索赔时效。
  
  4.2.3 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法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较早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
  
  法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为再保险联营,该联营由法国的保险公司和国外的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在 1960 年之前一般责任险保单仅在必要的时候将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或大气污染纳入承保范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一般的保险单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及辐射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再保险联营成立之后,承保范围明显扩大,将反复、继发性污染赔偿责任纳入承保范围。法国采取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国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投保企业的风险种类、性质等,以此来对该企业的核保和核赔进行管理。在责任限额上,凡 200 万法郎之内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审查处理;超过 200 万法郎的理赔请求,需要征求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来确定赔付金额。
  
  4.2.4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对河北省的启示
  
  国外这些国家从上世纪 60 年代起就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上述三个国家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对河北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启示。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资源保护和赔偿法》和《清洁水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范围,《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明规定了投保额度和责任限额。
  
  法国的《全国环境保护法》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将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逐渐将渐进性污染责任纳入承保范围。这种特点在美国、德国、法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均有体现,这种渐进性的发展有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渐进性污染风险具有可保性,并且渐进性污染风险造成的损害程度远远大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此,将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该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选择强制保险模式。通过分析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在保险模式方面,以上三个国家都涉及到了强制保险模式,并且将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范围之外的环境风险通过任意保险进行了补充。现在环境污染程度比较严重,企业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能力不够,基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目的,很多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采用强制保险模式。
  
  第四,索赔时效定为三十年。国外将索赔时效定为三十年,其不仅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而且承保渐进性污染事故。渐进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所以索赔时效设定为三十年。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环境污染论文
返回:保险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