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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的合作发展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03 共33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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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的合作发展概述

  2.1 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内涵

  2.1.1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款保险,主要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在企业的交易过程中保障其顺利收回应收账款。具体运作模式为债权人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信用保险主要分为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即政治风险保险2。

  其中,商业保险承保的是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外国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或海外投资中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投保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即出口商、合同卖家等。投资保险承保的是投资者已赚取的收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政治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纵观历史,信用保险在欧洲发展最为成熟。全世界信用保险的总保费为 42亿美元,此中约为 35 亿美元产自欧洲国家,在 1996 年至 2006 年期间,欧洲的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和经济发展大致保持同步增加,基本每年增长 5%左右3。当前,信用保险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较低,而市场发展潜力却很大。

  2.1.2 银行保理

  银行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解决企业应收账款收回的一种金融服务,主要功能是融资、买方信用担保等4。银行保理业务如果按业务类型分类,可以分为国内与国外保理业务两类。其中国内保理业务指公司将企业的应收账款在经过银行的严格审核后,将其转让给银行并提前获得资金,此外它又可以分为买断型与回购型保理业务;国外保理业务是以进出口企业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产品5。

  2.2 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的合作流程

  通常,在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中一般会涉及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供货商)(图 2-1)。【1】
  

论文摘要

  从图中可以得知,当供货商与其客户之间出现赊销情况时,供货商为保证货物资金的安全,可以以货物销售/服务合同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以保证货物销售资金的安全。当保险人收到供货商的要约后,不仅需要对投保人即货物供货商进行审核,还需要对与供货商发生贸易关系的买家进行审核。

  当涉及四方当事人时,保理业务行为就会出现。其原理是当企业利用自身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融资时,银行会首先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当审核状况良好时银行便对其进行放贷,而当审核状况不甚乐观时,银行会要求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来增信,即增加自身信用指数或信用等级,假如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为 B,当投保了信用保险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便可以增加为 BB,甚至为 A,这时银行便可以为其进行放贷,假如发生了保险事故,银行因此发生的坏账就会有保险公司承担。涉及的四方当事人分别为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客户即买方和受益人银行(见图 2-2)。【2】

论文摘要

  
  从图中可以得知,国内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操作规程主要为当销售商有资金需求时可以利用之前与投保人订立的赊销购货文本向资金供应方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其中银行渠道是保理融资的重点渠道。由于银行是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故而会寻求办法来为银行的融资业务提供额外保障,实务中会要求销售商与保险人签订信用保险合同,承保其买家不付款的风险。之后保险人对销售方和与销售方有赊销行为的买方进行资产审核,审核批准之后保险合同成立,银行放款。

  在签订信用保险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的资格审查是非常严格的,这里投保所需材料包括投保单位公章;投保单位的企业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财务报表(上一年度三个表);各买家的账龄表(至少应包括投保单位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的前 12个月数据);信用额度申请表。

  2.3 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合作发展的环境

  2.3.1 金融环境

  近年来,我国无论是对内贸易或是对外贸易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内贸易发展总体上保持了一个相对平稳的增长趋势,这对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及其他金融业务的需求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对外贸易政策致力于优化贸易结构,从而我国的进口与出口贸易保持稳定并快速发展,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也有了新的进展,信用保险需求量增长的同时会刺激银行保理业务量的增长;并且现在较为宽松的金融环境也为二者的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2.3.2 政策法律环境
  
  自我国成立以来,虽然经济发展成绩显着,但是金融业改革相比于经济改革就慢了许多。如今,在中国金融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商业经营模式是不严格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1980 年至 1999 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成立起,就逐步成立了证券投资、信托投资机构,开始从事证券交易,之后又分别涉及保险业等领域。这段时期,我国的金融业是混业经营。然而由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法律法规、金融经营体制不尽健全等原因,混业经营积累的问题在 1993 年至 1994年期间集中发作,产生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爆发等情况,严重拖延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对于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恶果,我国在 1994 年、1999 年陆续公布了《银行法》与《保险法》等法律,自此我国被确立成为独立的分业经营模式。

  但随后未几,金融全球化局势的波及,我国经济主体又开始向金融混业经营转型。

  21 世纪初,我国又修改了上述法律,这些订正后的法律从立法角度,为我国未来即将出现的金融混业经营埋下了伏笔。

  综上可以得出,中国金融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具体来说是由期初的混业经营转变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然后又变为混业经营。这无疑对我国的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业务的深层次合作具有无可睥睨的作用。
  
  2.4 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合作的作用分析

  2.4.1 有利于国内贸易市场的完善与规范

  我国贸易市场现在正位于发展的关键时刻。国内贸易逐步扩大规模,随之信用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赊销行为愈演愈烈,所以信用支付方式也愈加普遍。现代的流通方式要求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而国内贸易市场中的信用风险还在其中添砖加瓦,阻碍其发展,并且企业的追偿债务、补偿损失手段还不灵活,不能独立地应对这些风险。因此,信用保险作为“调节器”,通过预防、监测、补偿损失来确保交易的安全。

  对于经常以赊销方式经营的企业,采用信用保险能够避免资金周转不灵活,让企业能够以更富厚的资金来从事生产经营;当资金不足时,可以利用信用保险保障其应收账款的安全,以获得融资便利条件,及时周转资金;同时还可以防止买方支付拖欠的风险。

  2.4.2 有利于投保单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虽然当前银行对贷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系统,但仍然有诸多不足之处。如银行的抵押贷款制度在实务运作中对国有企业资产抵押物处置权难以落实,以及公让、登记资产评估等项目手续繁琐,费用过高等问题。从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方面而言,保险公司具有业务熟练的工作专员,开展的业务范围品种多样,对企业的信用调查评估专业、精确、有效率,所以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此类保险来对借款方的资信状况进行更为精确的掌握;从风险分散方面而言,保险公司还可以在贷款发生风险时对银行进行赔偿,与银行共担风险。

  对生产性企业来说,也可以从信用保险中囊括的风险管理服务中获益,减少了企业设立资信管理部门成本和咨询资信中介的服务费用。并且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企业可以联合保险公司一起对借款方的信息进行搜集,从而降低成本费用。

  2.4.3 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资本市场交易不完整,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很常见。间接融资时,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极为流通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因此,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融资模式断然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低信用评级是在融资中小规模企业的最直接原因,所以解决这种情况的关键主要在于如何增加信用方式和降低融资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是招致中小规模企业融资困难的最直接原因,因此解决这种现状的办法在于如何增强其信用能力并减少其融资的信用风险。在欧洲,当前比较流行中小企业选择信用保险增加其信用等级,然后解决其融资难困境,即“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形式。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对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提高其信用级别,使其更可能的得到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放贷款时不需要再担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有了贸易信用保险做备份,银行的贷款风险会大幅降低。对银行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多了一个风险共担者,以此来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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