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现状与问题
4.1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
责任保险创始于法国,并在渐进历程中有着相当惊人的发展速度,其产生因素一般归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的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概率也随之增大,人们逐渐有了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这种意识;其二,风险因素。责任保险的介入,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受害人利益的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益。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一起起恶性食品安全危害事故使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能够起到强化风险管理和预防损害发生的作用。
所以说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食品行业分散风险,减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综合效益的工作。
4.2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保险公司、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当事人。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事人的立场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是否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4.2.1 从保险公司角度
对保险公司的专业要求高。由于食品责任保险业务涉及生产、配送、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之后的诉讼介入,需要保险公司具备相当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大部分的中小财险公司目前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食品生产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这可能也是目前该险种投保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存在差异,在保险内容的规定上多考虑公司的利益。各个保险公司出于各自经营方针、策略上的考虑,在其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的约束较多,对保险公司自己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条件、赔偿的期限、违规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含糊其辞,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带来困难。
4.2.2 从食品企业角度
根据调查,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以及保险中介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责任保险的咨询数量较以往增多,但企业投保的比较少。在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客户中,大多为合资或外资食品企业,中资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两方面。
1、投保费用负担过重。2007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中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44.8 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 2.6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72%,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规模以下、10 人以上企业6.9 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18.7%;10 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 35.3 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9.3%。”对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来说,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不愿投保。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 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 15%的水平。
2、食品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多数食品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不注意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当风险发生后,企业因没有投保,就必须得独自承受风险。如台湾某食品公司因出口至美国的果冻没有充分的产品说明,先后在三次诉讼中败诉,分别赔偿 167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和 5000 万美元后倒闭。
4.2.3 从消费者角度
公众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对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不重视、误解,从而会对此险种的社会接受程度等方面有所影响。陈君石在中国科协召集的《食品安全宣传大纲》编制工作启动仪式上说:“食源性疾病已成为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分紧迫。”有些人认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会鼓励食品企业制假贩假。实际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生产者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形是不予赔偿的。
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错误认识,消费者是不可能在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求偿的。
4.2.4 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角度
由于强制保险的“强制”突出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因此,强制保险的范围应当严格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探讨中,需要解决食品安全责任的确定有无法律规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食品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等问题。从我国法定强制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看,2004 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7 年保监会才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立法方面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综上所述,如何对我国食品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发挥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令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如何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定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条文本身不是主要问题。
4.3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推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非强制性的,企业投保具有自愿性,导致了我国该险种的发展非常缓慢,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以及国内的食品市场与保险市场规模极不相称。下面本文分别以四个保险公司为例作出了基本分析,用责任险与其他险种做出了一个明确的比较,以图表的格式分析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1、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发责任保险方面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平安将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公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根据表 4-1 的数据以及其所生成的图 4-1 来看,图表主要形象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保证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明确的看出责任险在相对于所有险种的发展中并不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保费收入也不尽人意。但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责任险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相对缓慢,但是责任险的发展趋势递增,发展未来呈可观性。
2、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是我国首款推出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的一家保险公司,并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首张“瘦肉精”保单,为上海近三分之一的“白条猪肉”提供保额达 100 万元的食用安全保障。填补了我国保险业在该领域的空白,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存在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但其保费收入并不乐观,责任险只占财险保费收入的不足 4%,更别说食品安全保险的保费收入了。
如下图表 4-2 的数据以及图表所示,形象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保证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这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明确的看出责任险在所有险种的发展中并不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保费收入也不尽人意,随着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的递增,责任险的发展也逐渐递增,其发展趋势良好。
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率先推出了我国首个“食品污染综合保险”,美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因食品遭到意外污染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近期,我国陆续发生了多起由于食品遭到意外污染而进行的召回事件,给食品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美亚保险公司开展的食品污染综合保险主要针对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所生产或加工的食品遭受了意外污染,甚至遭到违法分子的恶意损坏,美亚保险公司都将负责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食品召回费用。但是,食品污染综合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财险所占比例中真是少之又少。
根据图 4-3 很明确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看出责任险在相对于所有险种的发展持续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也相对理想。但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呈逐年持平的现象,由此可见,责任险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很可观,但是责任险的发展持续相对稳定,保险公司有待提升自身险种的创新以吸引更多企业投保。
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正式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相对广泛,只要是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提供食品的过程中,一旦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出现其他的食源性疾病,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导致其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该产品推广近一年来,主要都是一些餐饮企业投保,还没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购买,所以说保费收入不为乐观。
第 4 章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现状与问题
4.1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
责任保险创始于法国,并在渐进历程中有着相当惊人的发展速度,其产生因素一般归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的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概率也随之增大,人们逐渐有了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这种意识;其二,风险因素。责任保险的介入,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受害人利益的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益。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一起起恶性食品安全危害事故使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能够起到强化风险管理和预防损害发生的作用。
所以说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食品行业分散风险,减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综合效益的工作。
4.2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保险公司、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当事人。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事人的立场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是否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4.2.1 从保险公司角度
对保险公司的专业要求高。由于食品责任保险业务涉及生产、配送、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之后的诉讼介入,需要保险公司具备相当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大部分的中小财险公司目前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食品生产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这可能也是目前该险种投保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存在差异,在保险内容的规定上多考虑公司的利益。各个保险公司出于各自经营方针、策略上的考虑,在其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的约束较多,对保险公司自己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条件、赔偿的期限、违规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含糊其辞,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带来困难。
4.2.2 从食品企业角度
根据调查,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以及保险中介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责任保险的咨询数量较以往增多,但企业投保的比较少。在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客户中,大多为合资或外资食品企业,中资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两方面。
1、投保费用负担过重。2007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中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44.8 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 2.6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72%,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规模以下、10 人以上企业6.9 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18.7%;10 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 35.3 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 9.3%。”对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来说,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不愿投保。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 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 15%的水平。
2、食品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多数食品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不注意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当风险发生后,企业因没有投保,就必须得独自承受风险。如台湾某食品公司因出口至美国的果冻没有充分的产品说明,先后在三次诉讼中败诉,分别赔偿 167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和 5000 万美元后倒闭。
4.2.3 从消费者角度
公众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对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不重视、误解,从而会对此险种的社会接受程度等方面有所影响。陈君石在中国科协召集的《食品安全宣传大纲》
编制工作启动仪式上说:“食源性疾病已成为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分紧迫。”有些人认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会鼓励食品企业制假贩假。实际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生产者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形是不予赔偿的。
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错误认识,消费者是不可能在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求偿的。
4.2.4 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角度
由于强制保险的“强制”突出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因此,强制保险的范围应当严格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探讨中,需要解决食品安全责任的确定有无法律规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食品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等问题。从我国法定强制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看,2004 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7 年保监会才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立法方面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综上所述,如何对我国食品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发挥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令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如何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定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条文本身不是主要问题。
4.3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推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非强制性的,企业投保具有自愿性,导致了我国该险种的发展非常缓慢,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以及国内的食品市场与保险市场规模极不相称。下面本文分别以四个保险公司为例作出了基本分析,用责任险与其他险种做出了一个明确的比较,以图表的格式分析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1、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发责任保险方面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平安将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公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根据表 4-1 的数据以及其所生成的图 4-1 来看,图表主要形象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保证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明确的看出责任险在相对于所有险种的发展中并不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保费收入也不尽人意。但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责任险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相对缓慢,但是责任险的发展趋势递增,发展未来呈可观性。
2、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是我国首款推出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的一家保险公司,并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首张“瘦肉精”保单,为上海近三分之一的“白条猪肉”提供保额达 100 万元的食用安全保障。填补了我国保险业在该领域的空白,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存在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但其保费收入并不乐观,责任险只占财险保费收入的不足 4%,更别说食品安全保险的保费收入了。
如下图表 4-2 的数据以及图表所示,形象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保证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这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明确的看出责任险在所有险种的发展中并不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保费收入也不尽人意,随着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的递增,责任险的发展也逐渐递增,其发展趋势良好。
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率先推出了我国首个“食品污染综合保险”,美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因食品遭到意外污染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近期,我国陆续发生了多起由于食品遭到意外污染而进行的召回事件,给食品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美亚保险公司开展的食品污染综合保险主要针对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所生产或加工的食品遭受了意外污染,甚至遭到违法分子的恶意损坏,美亚保险公司都将负责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食品召回费用。但是,食品污染综合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财险所占比例中真是少之又少。
根据图 4-3 很明确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看出责任险在相对于所有险种的发展持续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也相对理想。但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呈逐年持平的现象,由此可见,责任险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很可观,但是责任险的发展持续相对稳定,保险公司有待提升自身险种的创新以吸引更多企业投保。
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正式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相对广泛,只要是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提供食品的过程中,一旦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出现其他的食源性疾病,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导致其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该产品推广近一年来,主要都是一些餐饮企业投保,还没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购买,所以说保费收入不为乐观。
据图 4-4 所示,图表主要形象的表述了责任险分别与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对比情况,从图表中可以更明确的看出 2010 年—2012 年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的现象,但责任险相对于其它险种的发展并不乐观,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保费收入也不尽人意。由此可见,责任险的发展趋势递增,发展未来呈可观性,但责任险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相对缓慢,保险公司有待提升自身产品,以期提高责任险的投保率。
综上所述,如图 4-5 所示:截至 2013 年,以我国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为例,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比例不足 4%,而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非寿险业务的 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非寿险业务的 25%~30%,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远远低于国际 15%的平均水平,更远低于欧美国 35%左右的平均水平,而食品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则更低。
通过以上对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推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非强制性的,企业投保具有自愿性,导致了我国该险种的发展非常缓慢,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以及国内的食品市场与保险市场规模极不相称,当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说强制推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4.4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
4.4.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责任保险是所有险种中对法律敏感度最高的险种之一。我国食品安全法还不够完善,目前缺乏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面无法可依,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的话实行起来会有很多的不便,无法可依。
4.4.2 缺乏强制性推行依据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立法强制实行了食品安全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21 条就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尚未将食品安全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
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国内没有规定采取强制性的保险,导致各方执法不严,而企业经营者违法成本又太低,由此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我国有待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4.4.3 缺乏政策支持激励
行业推广存在难度,政府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缺位。目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虽然消费者间接获得了赔偿,但是政府只是起到了事后补偿的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分散食品安全风险。另外,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企业或保险公司无任何优惠政策,限制了投保人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最后,政府立法保障不够,目前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来规范约束生产企业通过购买强制责任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4.4 企业投保意识不足
很多企业心里有自己的疑问“为什么要买?自己企业所有产品都合规合法,不会有安全问题。”还有一些餐饮企业的负责人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一险种。也有企业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受益方是消费者,购买方是企业,存在“购买者不受益,受益者不购买”,很多企业不愿额外增加开支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抱着侥幸的心理,出小事故,推诿搪塞;出大事故,将责任推给政府,由政府埋单,其实最终还是纳税人埋单。
4.4.5 食品安全保险盲区大、问题多
虽然制售食品的小作坊、小摊贩等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各色各样的“美味”,但由于这些小作坊具有普遍性、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等这些特点,使得地方政府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致使这些小作坊已经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盲区”。
2012 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平均抽样合格率仅达到 70.4%。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都与食品小作坊有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注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食品行业将长期存在。虽然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生活,但也因其数量庞大、流动性高、安全隐患多而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正是由于这些特点,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之路,因此,食品产业结构还有待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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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科技风险等多种风险,增加了人们对生活的焦虑感。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利用。保险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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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现状1.1.1研究背景城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变迁的客观反映。城镇化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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