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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状况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6 共56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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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状况分析

  3.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状况分析

  3.1.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历程

  改革幵放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复苏,我国保险业务尤其是人身保险业务的恢复,健康保险业务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我国第一笔健康保险业务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健康保险”,该保险在1982年试点后于1983年1月正式实施。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推出了各类不同名称、不同条款的商业保险,同时,.其他保险公司也逐渐认识到了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和发展机遇,开始涉足幵发健康险产品。1986年11月,在合作医疗的前提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监利县支公司开始试办具有商业性质的健康保险。此后,商业健康保险开始发展。

  1994年以后,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逐渐增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竞争格局也初具规模。随着市场开拓力度的加大,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母婴安康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的险种。1996年,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成立了医疗保险部(后改称为健康保险部),并与1997年推出住院费用型险种,其中的住院安心98型产品成为健康保险的品牌广品。1999年,中国人寿推出了名为“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的健康保险产品系列,该系列产品是我国第一个广覆盖(581种疾病和手术)、定病种和定额给付的健康保险新品种。2000年8月,泰康保险公司推出了 “世纪泰康系列”保险产品,其中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和“世纪泰康综合医疗保险”突出了保证续保的特点,强化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末和力。

  2001年以后,各个保险公司纷纷意识到了参与国家医疗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医疗改革给予健康保险的发展契机,开始进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之后相继出现的“宁波模式”、“江阴模式” “、厦门模式”和“湛江模式”都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推出的相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以“湛江模式”为例,湛江市2009年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制度,使参保人数从58万城镇居民急剧膨胀为546万人。“堪江模式”通过将商业健康保险引入医疗保险领域,一方面促使医疗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大幅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人均住院费用,根据数据显示,堪江市人均住院费用在2009年为3543元,相比2007年的8851元,降幅达60%.201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全面推广“湛江模式”,该年全年共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政府委托业务项目402个,同比增长50. 56%;覆盖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118个地市,较2010年底增加29个;服务人群5600万人,同比增长60%,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占行业的55%.在广东堪江,云南昆明、楚雄、红河,河北唐山,湖南株洲等6个地市实现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全覆盖。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初具规模。在保费方面,2013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123. 5亿元,相比2012年度的862. 76亿元增长30. 22%,比同时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率8. 4%多出近22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相当迅速。同时,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方面,2013年商业健康保险的占比为10. 2%,相比2012年的8. 49%增加了 1. 7个百分点,但是与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有的30%的比例仍有较大差距。如图3-1所示,显示了我国近十年来,从2003年到2013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情况。从图中可以发现,年保费收入基本呈增长态势,尤其是进入2012年后,发展迅猛。图3-2显示了 2003年到2013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情况,以及与总保费收入的占比情况。根据图表,可以发现,虽然健康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长,但是占比人身险保费份额仍然较小。

  3.1.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角色定位

  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体系中的定位根据国家的医疗体制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运作的干预方式不同也会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总体而言,国家实施的公立医疗保障制度也决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公立医疗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关系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公立医疗保障覆盖面窄,即商业健康保险呈主导型,在这种医疗体制下,商业健康保险是该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障的主要渠道,甚至是唯一的渠道。

  该种医疗体制以美国为代表。

  第二种是社会医疗实现广覆盖,即社会医疗呈主导型,但是由于有一部分人群因被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外会选择商业健康保险,或者某些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者为了能够享受更好的服务会自愿选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该种医疗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代表。

  第三种是国家实行全民医疗保障,即公费医疗呈主导型,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供额外或附加的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保障体系下,参保者已经加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由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所覆盖的服务有限,参保者可以选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享受更多额外的或者附加的医疗保障服务。该种医疗保障体系以英国为代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十七大首次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基本保险的补充单独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视。之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构建多层系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体系改革的方向是全民医疗保障,即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虽然商业健康保险居于补充性保障地位,但其作用之大也不可否认。

  3.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状况

  3.2.1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总体概况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职能,同时保险又属于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投资也是保险公司的获利渠道之一,因此保险关乎于社会保障以及金融的稳定。

  税收是国家聚财的主要方式,但税收的功能之一就是实现社会公平,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以及倾向性也体现了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性。对于商业健康保险而言,由于其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人身健康,在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乏力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保障水平的稳定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同时,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要建立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然而,由于财政、政策、地区差异等各种因素,这一目标的实现尚需有一定时间,而商业健康保险既能兼顾社会风险保障,又能兼顾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利用税收工具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是相比于倾全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而言,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也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保险公司发展壮大的需求。目前而言,我国专门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不多,大多数是针对所有保险产品,对商业健康保险不能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3. 2. 2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对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征收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对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营改增”尚未涉及保险业,部分健康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我国正在推行“营改增”改革,2013年,部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已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变革。从2014年1月1日幵始,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将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改增行列,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营改增”也计划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可能会等其他行业“营改增”成熟后再考虑推进。有财政部专家表示,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推进估计要到“十二五”后期,甚至是2015年。不过申银万国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也曾表示,2015年之前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方案很有可能出台,但具体实施也许要延后。24其实,早在2012年,我国就对金融保险业实行营改增问题进行了试点调研。

  作为最早的试点地区,上海在2012年年初就开始了调研工作,然而由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工作推进比较缓慢。由于金融保险业进行营改增改革,不仅涉及到金融保险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多个征税主体,还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博弈,而且进项抵扣难以界定以及税基难以确定等因素,导致金融保险业的税制改革步履维艰,是块难啃的硬骨头。就目前全球而言,有144个国家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然而各国的征税方式不一。例如,为提高国际竞争力,卢森堡对金融业釆取免税;而美国对银行征收高额企业所得税,不征增值税。大部分国家规定只对金融业的辅助业务,即中间业务征税,对于主营业务,即信贷业务则为免税,同时规定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但是,对于出口的金融服务则适用另外的规定。

  因此,我国对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改革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即没有参照物,同时涉及面又广,对金融保险机构的影响会比较大,综合各类因素而言,我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改革不会很快实施,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城市进行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试点。

  在我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改革未开始前,我国对金融保险业仍实施营业税征收政策。目前,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仅排在建筑业之后,占比营业税总额近20%,由此可见,金融保险业在营业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对金融保险业的现行营业税征收税率为5%.在1997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从1997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8%;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年为5%,此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一直维持为5%.

  从1997年健康保险正式起步发展以来,我国每年都有针对部分健康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其中这些健康保险都属于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保险险种。从财政部的发文通知可以发现,随着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增多以及健康险险种的增多,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健康险险种也逐渐增多。其中,从2004年开始,财政部有关健康保险险种的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批复增多,由此可见,健康保险的发展在逐步扩大,以及我国对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倾向性也在逐步加大。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我国对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税率为25%.企业在计算净利润时,不超过法定比例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 15%的,所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同时,根据财税[2009]4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业务是一类介于短期健康险与普通寿险之间的业务,其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有类似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

  3、保险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4、团体健康保险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0年,国务院曾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其中有规定表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2003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即明确了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然后,需要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团体健康保险中仅有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因此,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5、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无税收支持政策

  在世界各国,对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一般都是非常大的,有较完备的法律、筹资和税收等配套政策。即便是在唯一没有实行全民医疗计划的美国,也在1970年确定给予健康维护组织(HMO)以立法保护,而结果却显示HMO的医疗费用支出比纯政府医疗保障计划节省40%.然而,在我国,虽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系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具体的配套政策及其实施上显得较为滞后。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商业化运作除存在缺乏基本的政策法规保证、政府基金不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等问题外,其商业化运作也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2. 3商业健康保险购买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发的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其所缴纳的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的医疗保险金,其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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