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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论解析及现状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42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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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演变

  在我国 1979 年的第一部刑法中,虽然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但是那时的社会体系是非常“严肃”的计划经济体系,在限制经济的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大量发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大程度上放弃计划经济的同时,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出现了,食品安全犯罪也日益严重。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秩序,暴露出法律的不完善,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好在我国及时修正立法思路,开始大篇幅地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修改,颁布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单行法规。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此《决定》的第 3 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种食品犯罪。随后,在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即现行刑法将包括《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内的涉及有关市场经济犯罪的 12 个补充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之外)几乎全部纳入到市场经济犯罪中。

  2009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际上是在对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修订基础上产生的。“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反映出了立法理念的变化。由原来的修改食品卫生法转变、升华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正如该法第 1 条所明确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正是出于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更有利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缘由,《修(八)》将刑法 143 条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这样的修正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刑事立法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理念的统一,即统一到食品“安全”的高度。

  3.3.2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直接保护体现在两个条文中:一是第一百四十三条界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这两个条文是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核心。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两罪。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只有在行为人明知的故意犯意支配下的行为才犯罪,但是食品生产环节复杂,涉及到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更是繁多,真正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很难发现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更不要说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所以要想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法律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3.4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介绍

  3.4.1 我国近年重大食品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食品供应已经不是问题,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十分严重,尤其在近些年来,食品问题一直是中国民众关注的焦点。下面的两个表格列出了近年来我国发生过的几次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食物中毒情况:

  3.4.2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首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我们先从下面的这个表格来了解一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责任险近年来处在稳步发展的阶段,但整个责任保险的保费规模还是很小的,而责任险众多险种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是刚刚兴起和发展的。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如:我国首个农产品使用安全保险是由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设计推出的,并且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其投保,为上海市百分之三十的肉猪投保保额为一千万的保单。

  美亚保险公司也开发报备了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保障,据了解,美亚保险推出的有膳食条款的公众责任险,主要是针对餐饮企业专门开发的食品和饮料责任附加险,根据“公众责任险”条款承诺,包括食物中毒、顾客在餐馆内烫伤、摔伤、撞伤等,都可由保险公司埋单,一般的餐饮企业,一年只需交 4000 元保费1.

  2008 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也开发报备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在推出的三年时间里都没能卖出一张保单,知道该险种上市三年后才有一家食品企业投保该险种,赔偿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随后这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笔最大的保单。

  由以上案例可见,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但是投保情况却不容乐观,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百分之十,而且其中的大多数保单都是为出口产品投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尤其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存在严重的“扯皮”现象,一些中小企业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在发生事故后一走了之,或是关门大吉,最后只能由政府出面善后,而且目前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有的在争议之后被消化,有的以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宣告结束,真正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其次,企业的风险意识淡薄,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生产和销售上,却忽略了风险管理这一方面。再次,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个相对新颖的险种,很多企业对该险种的费率及赔偿情况不了解,而且,由于有此险种的保险公司毕竟还是少数,没有形成完全竞争,价格方面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一些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势必会造成其经营成本的增加,是企业竞争力减弱,因此造成一些中小企业不愿意投保。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目前的重中之重是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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