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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我国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67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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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我国启示

  4.1 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个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与否标志着这个国家保险业和社会文明的发达与否,而责任保险的基础就是法律制度,所以一国的责任保险是否发达关键在于该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为保护消费者要求凡是在他们当地销售的产品都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欧洲国家虽然没有强制要求投保,但是也大力鼓励厂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大力发展和完善产品责任保险和相关法律,并要求包装饮用水业者和具一定规模的食品业者必须要投保产品责任险,没有投保的将被处以相当数额的罚款。对比国外及台湾地区当前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我国也急需要大力发展这一险种。

  由于食品属于产品的一类,而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是归于产品责任保险中,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分析国外的产品责任保险,得到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食品责任险。

  4.1.1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美国的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主要依靠市场手段,首先,美国建立起很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企业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并且美国的消费者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美国的产品制造商、进口商以及销售商都很关注产品的安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一般都选择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来把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市场是十分发达的,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各个保险公司都努力做到最好,在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后对消费者的补偿都能做到及时有效,但美国社会一直都存在是仅仅依靠保险市场还是依靠政府干涉的争议。

  美国是现代产品责任保险的发源地之一,产生在 30 年代,但直到 70 年代产品责任保险才得到迅猛的发展。起初,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那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产品,比如食品、药品、饮品等,以后承保范围不断扩大,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能见到和接触到的产品都在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到了今天,全球产品责任保险规模最大的国家就是美国,在美国,不仅他本国生产的产品均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且其他国家要想将产品出口到美国也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从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来看,美国的归责原则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归责原则是指当某件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确定责任方的原则。一国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不仅标志着该国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也标志着该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消费者和制造商的权力利益的取向和对公正平等价值观的认识。

  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合同关系准则。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沿用英国早期使用的合同关系准则。根据这一原则,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只能找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生产商或经销商,但是很多情况下,买产品的人与使用产品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所以合同关系原则不能很好保护合同之外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而且责任承担方过于狭窄,对消费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所以合同关系准则存在明显缺陷。

  其次是担保责任。直到 1852 年,“托马斯诉温切斯特”由于批发商的失误操作,把添加了蒲公英的制剂出售,而被判对最终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1.在此案中,尽管生产商与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法官认为正是由于商品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生产者存在过失责任,应该对消费者给与补偿。这个案件标志着美国的归责原则从合同关系向过失责任转变。1906 年,美国制定了《统一买卖法》,规定了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2.在 20 世纪 20、30 年代开始,法院开始习惯把默示担保责任扩大到与买卖双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并将默示担保适用于非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诉讼。

  在默认担保原则之后,担保责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担保责任不仅适用于消费者本人,也扩大到消费者家属、朋友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仅需证明产品制造人违反了担保义务即可得到补偿,而无须证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错误行为。这标志着归责原则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的转变。

  最后是严格责任。虽然担保责任从理论上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但是实际上仍不能把自己从合同关系中解放出来,这种不够客观的归责原则实际上给消费者的举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20 世纪 30 到 50 年代美国法律界采用了严格责任理论证明责任1.这项法律使得消费者的安全感显着增强,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难题,也通过追究严格责任是有缺陷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在美国消费者只需证明三点:

  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损害。

  这标志着规则原则从担保责任转变为严格责任。

  然而,严格责任也存在先天的缺陷,当消费者不知道确切的生产商是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严格责任发展出一个新的学说--市场份额责任说2,美国法院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其有危险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的市场份额分担责任,而且目前美国也不是单单使用严格责任这一种归责方式,而是多种规则同时使用。

  以上便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从此过程中可以发现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制度建立于对消费者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的,美国的归责原则正在逐渐完善,逐渐加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由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压力是十分大的,所以美国的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一般都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消费者,这也直接促进了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4.1.2 日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日本的保险也一直都处于世界的先进水平,以前在日本,政府的干预在产品安全方面起着核心作用,然而政府过多干涉的后果便是导致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日本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责任法,生产者由于担心未来可能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转而把目光集中到保险公司。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是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慢慢产生的。由于日本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和贸易的需要,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很快,对日本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历史上曾出现过比较严重的产品安全责任事件,例如 1955 年的森永奶粉砷中毒事件、1955 年的亚急性脊椎视神经症、1964 年的沙利德迈药品中毒事件和 1968 年的北九州全味食品公司米糠油中毒事件等一系列产品安全事件。然而,当时的日本责任归责制度依照的是疏忽责任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诉讼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消费者很少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发现从日本进口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随后,美国法院严厉的惩罚了日本汽车制造商,给这些制造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打击。随后,美国对日本产品的诉讼逐渐增加,这使得日本认识到了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随后,产品责任保险在日本蓬勃发展起来了。

  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颁布了新《制造物责任法》,该项法律规定:产品交付后因缺陷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侵害时,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标志着日本确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制度。这一法律颁布后,日本国内的产品制造商都积极的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在《制造物责任法》实施一年多之后,产品责任保险的销售量增加了很多,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的销售量都翻了一倍。为了给一些不愿意支付产品责任保险保费的中小企业提供保障,三个中小企业联合会组成了承保辛迪加,专门为企业提供团体形式的产品责任保险,有效地降低了保费,是一些中小企业也得到保障。

  由以上对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分析中可以看出日本也是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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