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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4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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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进入 20 世纪,科学技术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工业化生产方式在社会各领域得到迅速推广,发达国家陆续进入到经济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公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对财产安全以及生命安全都是一个极大的隐患。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增长势头的基础上,逐渐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与此同时,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样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这给生存于环境中的百姓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每个国家难以逾越的现实问题。

  追根溯源,环境污染问题是从环境侵权行为中产生的。环境侵权行为会影响到当地以及周边百姓,百姓因灾受损则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从而使受害者恢复原本的状态便成为排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企业而言,这笔赔偿金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企业往往无力承担起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充足的赔偿。但是,环境侵权行为又具有正当性、价值性等特点,环境侵权行为只不过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附带品,它为公众创造出大量的物质财富,环境侵权行为带来的这种积极效应不容忽视。为了在保障受害者与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逐渐成为新的趋势,并且这种方式不会使侵权人因巨大的赔偿责任而陷于困境中。在这种新趋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凭借自身的优势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目光。

  在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下,具有潜在风险的企业事先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从而将潜在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企业缴纳的保费将以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当受害者需要赔偿金恢复当初的生产生活状态时,他们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到赔偿金。归根结底,赔偿金来源于所有具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损失分摊给所有投保企业。由此可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化解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0.2 文献综述

  现如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凭借其无可比拟的优势,逐渐成为发达国家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首选方式。诚然,各国学者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不懈研究成为实践活动不断迈上新台阶、走向新征程的动力源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Martin(1986)认为,管理环境风险的手段和方法总体上应朝着有效化的方向发展,而环境侵权责任和保险体系高度地、有机地融合不失为管理环境风险的一条可行之路。他还认为,规范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以有效运作和持续发展的根基,根基的牢固程度直接牵涉到此项业务在实践中能否成功这一重大的、关键的问题。Nick Lockett(1996)在他的专着《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中,梳理了欧洲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脉络,并将承保范围这一问题纳入到研究范围,在充分利用比较分析方法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如何恰当界定美国的承保范围,独到的见解为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思路。Peter E.T.Douben(1998)在《污染的风险衡量和风险管理》一书中,对如何控制大型污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理论阐述后,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此外,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手段也成为他的研究重点。Lucas(2003)阐述了环境风险能够为保险人所接受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把环境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必须满足的要件,研究了保险这一手段在管理环境风险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不仅如此,Lucas 还指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种独特的机制,在“奖优罚劣”这一机制的作用下,污染者将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工作中,这将有助于实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目标。此外,在法律视角下,Peter Cane(2004)对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与意义这一问题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保护环境问题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始终以创造良好的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近年来,环境规划署的研究方向更具前瞻性,将工作的重点定位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如何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成为热点话题。相关专家、学者等权威人士认为,在指导各国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的过程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应及时出台相关的方针政策。

  在我国近年的保险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亦引发了一股研究热潮,专家以及学者纷纷着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工作。保险法学专家覃有土(2003)认为,在保险已经受到经济主体普遍认可和广泛利用的情况下,相关经济主体应该将保险手段充分运用到侵权责任领域。周珂教授(2003)指出,长久以来实行的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保险市场已然具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业务的现实基础,如何将发达国家摸索的经验最大限度地为我国所借鉴、所吸收、所采用,这一重要问题需要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探索领域寻找最佳答案。在《环境资源法前沿问题研究》一书中,黄锡生教授(2005)将研究视角触及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层面,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内涵、意义、途径等相关问题予以深入细致的阐述。蔡守秋教授(2001)认为,我国应将经济手段充分运用在环境领域,各种各样的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污染者和被污染者之间的难点问题。王明远教授(2001)认为,环境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下被放大到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这种巨大的责任促使环境侵权人寻找责任保险手段来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这更是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机遇。邹海林先生(1999)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纳入到《责任保险论》一书中,详细的叙述与深入的分析展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面貌。贾爱玲(2010)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中,以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为研究切入点,以美国、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家为例,在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上述国家在此项业务方面的特征。李松老师(2004)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为研究重点,在对发达国家此项险种的承保范围进行比较后,最终将落脚点定位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问题上。马丽娟学者(2005)将理论研究着眼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这一问题上,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重大又深远的意义,体现在使受害者迅速恢复到原本的生产生活状态、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必时刻担心赔偿责任、使政府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等方面。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刚刚开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工作,与此相关的着作、论文等文献资料极其有限,同时这些文献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第一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介绍,即概念方面与特征方面,以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做出明确的阐述。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清晰认识的基础上,第一部分继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分析,这些理论主要包括环境侵权理论、负外部性理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内容。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到社会各个领域的情况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且逐渐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在保险领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则体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新兴险种上。此外,第一部分又阐述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市场相关主体的意义所在,这些市场相关主题包括受害者、排污企业、政府等。

  本文第二部分从投保模式、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角度,对美国、德国、法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当其他国家有意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运行阶段时,这些国家往往将在此项业务方面已经进入到成熟阶段的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作为研究典范。因此,对这些发达国家进行情况介绍以及经验分析工作同样有助于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本文第三部分从历史和现状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予以叙述,比较全面地展现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历史非常短暂,存在时间不过 20 年光景,这项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瑕疵。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找到不足与瑕疵更能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好又快地发展。

  本文第四部分从法律建设、保险市场建设、政府支持等方面着手,对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提出了对策,并将对策分为内部建设方面的对策和外部建设方面的对策,主张建立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内部建设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外部建设的体系,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有助于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图表分析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系统的阐述与分析。首先,文献分析法有助于了解古往今来的国内外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有助于了解国内外此项业务的发展状况,这些文献在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上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其次,本文在投保模式、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分别对在此项业务上非常成熟的美国、德国、法国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总结出三种模式的共同特点,如何将发达国家得出的经验最大限度地为我国所借鉴、所吸收、所采用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再次,图表分析法不仅生动形象地展示了责任保险的内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事人的关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征等内容,而且清晰直观地展示了我国 2004 年环境污染成本以及试点工作的相关数据。

  0.4 创新之处与不足

  首先,本文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研究对象,在选题方面能够紧扣时代热点话题。在刚刚闭幕的 2014 年的两会上,环境保护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亦是每个百姓最大的梦想。在当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研究有助于实现每个百姓心中的梦想。

  其次,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图表分析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系统的阐述与分析。文献分析法有助于完整展现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全貌,有助于梳理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脉络。比较分析法有助于快速理解与充分把握美国、德国、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精髓之处。图表分析法有助于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再次,本文主张建立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内部建设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外部建设的体系,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有助于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此外,在保险市场内部建设方面,本文创造性地提出实行差别费率机制等新观点。在外部建设方面,本文主要从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政府积极支持业务开展、加大宣传力度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21 世纪初,我国学者才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此后才开始投入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在距今只有短短的十年时间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着作、论文等文献资料极其有限,甚至相关文献略显缺乏,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实践中又是一个新兴事物。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个人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可能只停留在表面,提出的设想难免存在不足、不妥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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