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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发展改进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97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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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

  天气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其产品本身相比与传统保险产品也有着很多创新之处。尤其是在我国寡头垄断的保险市场上,对于小保险公司和进入市场较晚的新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机遇。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它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风险信息的了解不对称时,往往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般而言,投保人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自己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损失分布概率。当投保人估计自己会承担比较大的风险时,他们就会积极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风险越大的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可能性越大,这就造成所收保费远低于赔偿金,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此外,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理赔依据的,一旦受灾之后,投保人为了得到赔偿金,可能不会积极救灾,甚至故意增加灾害损失。这类事件很难取证和鉴定,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超过预期。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采用传统保险模式的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共同赔付或部分损失赔付的方式,但很难从根本上回避这类风险。而指数保险较少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天气指数保险中的指数往往采用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投保人不会比保险公司更了解依此设计的指数值,投保人更不可能影响这些指数值。只要指数值设计得合理精确,损失的赔付就会吻合预期。单个投保人只是得到因为天气灾害造成的平均损失的赔付,而由于个体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将独自负担。

  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还体现在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天气保险合同是标准化合约,无需根据参保人的不同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传统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要建设风险监督和管理系统,而无论是投保前的调查还是出险后的核损都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第二,天气指数保险不需要对单个投保人进行监督,也无须防范监督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只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一旦触发赔付点即可进行约定的赔付。第三,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去繁琐的理赔流程和复杂的理赔技术,只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取真实的气象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数标准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结构标准透明、赔付过程简单迅速,从而能够降低管理成本。

  天气保险的最后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合约标准化令其易于流通。天气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为其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提供了便利,这不但方便人们获取保单,而且使得定价过程遵循市场供求规律,更为透明。此外,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合同标准透明,易于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一个直接保险公司的风险能否在国际再保险公司投保,与再保险产品的每个细节都息息相关。其中包括保险业务、保险合同的设计、费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等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很难考察其传统再保险产品的各项指标。而天气指数保险采用的指数可以是执行世界气象组织统一标准的气象站提供的数据,也可以是高精度卫星遥感技术提供的监测信息,这些指标变量具有高度的客观独立性和可信性,使标准化设计的保险合同有天然的再保险优势,很容易与其他金融产品绑定而实现多种功能,从而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从以上的创新之处不难看出,天气保险是十分适合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一个新领域。对于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保险公司而言,旅游业和大型集会将为它们提供发展保险业务的机遇;而对于安联财险这类资本实力雄厚,但进入市场较晚,知名度不高,业务尚未完全展开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保险公司而言,农业和能源业的天气保险不失为一个好的机遇。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真正致力于产品创新,拓展新的领域显然比开发一些华而不实的噱头产品更有利于长远发展。而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如何改变行业现状,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已经成为以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2 对于保险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针对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产品创新困境,根据上述的博弈分析结果,针对保险企业和政府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3.2.1 对保险企业的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之间应打破桎梏,积极开展合作。从上述博弈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独立创新固然可以独享收益,但由于保险产品的易于模仿性也会使保险公司承担极高的风险,而且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重复研究的情况,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的合作不但可以分散风险,分摊成本,更可以涉足许多风险较高,单一保险公司承保难度大的行业和领域。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其本身资本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品牌认知度较低,技术力量也严重不足。面对严重不利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小保险公司如果继续之前的发展模式,缺乏自身特色,盲目简单模仿,则必将被市场所淘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道路是差异化经营,做出自己的特色,而这就需要实实在在的产品创新。为了克服资本实力和技术上的先天劣势,合作研发就成为了中小保险公司的最好选择。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物品来源于公民的纳税,而保险行业的“公共物品”也需要行业的每个成员都作出贡献,同处一个行业,大家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无论何种规模,何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改变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都是一个有利的探索。

  第二,保险行业应重视软实力的建设。保险企业软实力的提升最为显着的方式就是加强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保险产品易于模仿,而保险服务却是很难模仿的,也并不需要花费保险产品创新所需的高额成本,但其所起到的作用却往往是出人意料的。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服务的好坏也正逐步成为顾客选择产品的主要标准。保险服务创新,从根本上说,就是将传统的“以业务为中心”的理念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向导,竭力为每位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服务意识的增强,服务流程的简化,服务内容的完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只有做到了这些,才是真正的服务创新,才能更好的树立品牌,留住客户。保险企业的软实力提升从根本上说离不开企业文化的建设,“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应该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的各个层面上来说,企业文化就是根本的思维方式--企业在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融合过程中独创、发现和发展而来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而被作为正确的思维方式传输给新的成员。以使其在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融合过程中自觉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去观察问题、思考问题、感受事物”.①具体来说,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中大多数员工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表现形式。保险企业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使员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此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上述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大公司具有客户资源、资金、规模优势,对中小公司形成市场挤压,而中小保险公司由于缺乏自身特色,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其创新往往十分困难而更愿意选择模仿。大保险公司作为创新的主力军不但应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承担更多创新的责任,同时也应该自觉地以社会责任作为产品创新的导向,将创新重点放在那些对大众有益,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产品上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对于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3.2.2 对政府的建议。

  第一,制定政策对保险创新进行“专利保护”.这里的“专利保护”并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专利申请及对其的保护,而是泛指一切可以保护创新者利益,提高模仿者壁垒的政策。事实上,保险产品的可专利性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产品在其设计的过程中主要是运用数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计算、预测,应该属于商业方法的范畴,而在我国,商业方法是无法申请专利的,保险产品也并不是必然具有可专利性。只有当抽象的保险产品与具体的客观物体相结合,诞生的产品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且专利权的赋予不会产生对于基本保险需求的垄断时,对于保险产品赋予专利权才是可能的。专利权的赋予并非永久的垄断保护,而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对于创新者利益的维护。专利的赋予是以该项专利的完全公开为条件的,这也有利于全行业的共同进步,促进其他企业进行更进一步的创新。此外,与专利权赋予具有类似效果的新产品备案,新产品保护期,新产品补贴等政策也应该妥善加以利用,为保险产品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消除制度障碍,完善监管机制。政府要大力推动保险公司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为保险创新消除制度上的障碍。保险产品尤其是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信托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然而,为了降低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采取保险、银行等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并且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体制都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这种制度确实减小了金融市场风险,维护了稳定。

  但同时,它也为保险产品提供了保护,减少了来自银行产品,信托产品等替代品的竞争压力,弱化了保险企业的创新动机。同时,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放松对于保险企业的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保险行业在各个方面都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这也压缩了保险企业的创新空间。在推进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推进自身的监管创新,积极以政策手段引导保险企业向差异化经营的道路发展。

  第三,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创新的成本越高,创新的正外部性越大,产品创新的供给不足就越严重。只有将产品创新的成本由单独企业承担转化为全行业共同承担,才能将保险产品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使产品创新的私人收益与公共收益相一致。要解决保险产品创新的外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搭便车”等问题,政府除了采取行政手段提高模仿者成本,保护创新者利益以外,还应该更好地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公共产品,即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服务,以此来减少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所承担的风险,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正向激励。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积累,只有在同类风险的数量积累到一定规模后,保险公司才能从中得出一般性规律,从而有效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而数据和经验的积累需要一定规模的调研和一定时间的积累,对于小保险公司和新进入行业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都是很难做到的。即使是一些经营时间长,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在面对风险未知的新业务领域时,也往往难以独自承担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只有整合全行业的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才能满足保险产品创新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发挥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整合全行业资源,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支持。目前,政府迫切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全行业共享的保险数据库,其中应包括承保前的调查信息、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出险情况及理赔请款的记录等,这些数据如果能在行业间的充分共享,不但能有效降低保险创新的成本,也能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欺诈风险。此外,我们的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都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对于一些重要的“公共产品”,比如经验生命表的编制,以及一些风险极高的业务,比如巨灾保险等,应由政府出面牵头,整合资源,发动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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