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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决议行为研究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7-05-16 共31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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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一:决议是公司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因此作出决议主体的范围、性质及权限为何?决议由股东(大)或董事会多数决产生,而公司是独立存在的个体,有限公司成立的意义就在于其财产和责任独立于股东,那么股东之间产生决议为何能够对公司产生效力?

  问题二:传统民法观点认为决议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但决议的否成要素以及效力形式同传统法律行为又大相径庭,那么决议是否有必要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其共性或特性又有哪些?

  问题三:决议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依据,那么决议到底如何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以及第三人又应当产生怎样的效力?

  问题四:根据决议的特质和生效要件,决议可能发生哪些效力瑕疵?这些效力瑕疵应当如何进行分类?而这些瑕疵又应当如何进行补正或者救济?提出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主体如何进行界定?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其一,我国在研究主体行为时往往采用法律行为理论,将所有法律现象中的行为都纳入法律行为的框架中,并采用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去规范这些行为。从社会、政治角度来看,以个人为本位而忽视团体的制度建设的氛围影响了包括欧陆法系乃至于日本、台湾及中国大陆,民法学上一直以来并没有给予团体自治规则予以较高的重视。而往往这些团体自治规则和很难直接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必须进行大幅度的修正,并承认大量的特殊规定,如此便忽视了对于决议行为本身特性的研究,因此,从决议与法律行为的共性中寻找特性显得更为重要。

  其二,公司法上,无论主流的学说或是立法都较为重视司法适用的实践性,但是忽视了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逻辑结构的界定。本文从抽象的角度整理股东及公司之间通过决议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厘清公司这个单独个体与团体自治之间的,以试图解答公司整体及内部主体之前的联系。

  其三,学说上以及司法判决中关于决议效力瑕疵的类型并无主流、一致的意见,容易导致类似瑕疵类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况,本文对决议效力瑕疵类型的比较法分析,并整理了近期不同的瑕疵类型判例,归纳出不同的决议效力瑕疵的判断标准,以服务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文献综述。

  (一)前言。

  决议是团体意思表示的形成阶段,不同于自然人意思表示规则,决议不过多关注表决人的内心想法,而是依据团体自治的意思冲突规则,采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达成对所有表决人有约束力的决议结果。决议在传统欧陆民法中被视为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但经过进一步剖析可发现,决议的过程包括提出议案、会议召集、会议主持、表决统计等过程,都带有强烈的团体自治的色彩,与意思表示所考察的效果意思、表达行为及合意等大相径庭。

  (二)主题。

  本文将按照决议的形成、决议的效力及效力瑕疵及其救济的脉络来进行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公司作为法技术的主体,需要公司机关实现主体的意思表示公司机关分为意思形成机关及意思执行机关,意思形成机关通过决议决定意思表示的内部内容,而通过执行形成外部的表达。因现代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分权结构的形成,董事会分享了股东会的部分意思决定功能,但同时董事会也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在我国,意思决定机关主要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而意思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司董事会、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另外,决议不同于法律行为,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其二,决议效力的主要指向人及利益相关者为公司,即使决议的内容可能对公司其他主体如股东、董监高甚至第三方的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必须是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的执行机构予以实施从而发生实质性的效果。就时间效力上而言,决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并非来自于构成意思表示的拘束力,因此本文观点认为决议的拘束力来自于多数决的实现,即表决程序的完成。

  其三,《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决议效力瑕疵类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以内容为法律、法规以及程序违法或违章作为粗略的界定标准,这导致了在司法审判中缺乏清晰的立法导向,通过比较法以借鉴国外立法以及理论学说,并对国内近期关于决议效力瑕疵类型的整理,可以试图对决议效力瑕疵的构成要件进行归纳。

  (三)主要参考文献。

  本文献综述主要参考了以下学者观点:马俊驹教授就法人的基本制度和立法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并对法人本质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适用提出了建议;徐银波博士对决议性质的几种学说进行了比较,并重点论述了决议作为单方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总结了我国民法中关于决议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并对决议的效力瑕疵进行了类型化的总结;陈醇教授在文章中详细比较了单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以及决议行为意思形成的内在规则,其认为合同行为是意思交流互动的形成规则,而决议行为则是意思冲突的规则,二者形式不同;钱玉林教授对决议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基础性的考察和研究,其决议的性质、效力进行的详尽分析,并讨论决议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视角下的瑕疵类型;王雷教授的文章在之前的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决议性质的独立性,并对民法中的几种决议形式以及效力瑕疵进行了对比;韩长印教授的文章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对于公司设立协议效力规定的不周延之处,并对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分析,以构建出共同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框架;许中缘教授在文章中比较了决议行为的几种学说,认为决议应当归属于共同行为的范畴,并就决议作为共同行为对其效力的瑕疵类型进行了研究。以上为本文关于决议性质、效力所参考的主要文献。

  四、论文结构本文分为四章,分别讨论了决议的形成、决议的效力、决议效力的瑕疵及其救济。

  第一章为决议制度的形成,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公司意思的结构,该节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自然人意思表示结构和公司意思表示机构;第二节公司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其主体,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公司意思表示单一意志说、问题背景、理论发展趋势以及本文观点;第三节讨论了公司意思形成及执行机关,分别论述了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以及意思执行机关。

  第二章为决议的性质,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了表决权的性质,包括股东的表决权以及董事的表决权性质;第二节讨论了多数决原则,分别讨论了该原则的机理以及资本多数决的滥用;第三节是对决议性质叙说的讨论,分别论及了特殊多方法律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意思形成说以及非法律行为,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

  第三章为决议的效力,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讨论了决议的约束力,包括决议的对人效力以及决议的时间效力;第二节比较了两组概念,分别为决议同股东协议的比较以及决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

  第四章为决议的效力瑕疵,本章分三节,第一节讨论了无效决议,包括比较法分析决议无效类型、我国司法现状、决议无效事由以及决议无效的补正和诉讼主体;第二节讨论了可撤销决议,包括比较法分析决议可撤销类型、我国司法现状、决议可撤销事由以及决议可撤销的补正和诉讼主体;第三节讨论了决议的不成立,包括比较法分析决议不成立类型、我国司法现状、决议不成立事由以及对决议不存在效力类型的探讨。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主要创新点在于(1)对公司意思形成主体的界定,就公司意思形成主体是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辨析,并由此界定了公司意思形成机关与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2)根据决议性质的各种学术,总结了国内外的理论观点,对决议独立于法律行为的特性进行了总结与归纳;(3)就决议对公司、董监高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4)对决议效力瑕疵类型进行了比较法和司法案例总结,并加以类型化研究。

  本文的不足在于(1)理论深度的欠缺,多数结论是基于对各类观点学说的总结,但就问题本身的逻辑性和哲学伦理思考不够深入;(2)国外一手资料收集的欠缺,因作者语言水平有限,未能大量阅读和收集国外一手案例和学说,因此本文结论可能不具有前沿性;(3)案例总结不够全面,本文仅总结归纳了我国近期发生的决议瑕疵效力类型,可能未涵盖所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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