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通过前文中对亲属相盗的论述,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古代对于亲属相盗有着明确细化的规定,在当今我们国家对亲属相盗也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基本法律中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基于此亲属相盗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立法上更加的完善。
3.1 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缺陷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亲属相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主体范围过窄。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亲属相盗的亲属范围不同于英美法系,其范围一般比较宽泛,这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在我国对于亲属相盗的“亲属”的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亲属相盗的“亲属”是家庭成员和近亲属。
对于家庭成员的理解目前还没有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成员一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以及养父母、养子女,己经分居或者另立门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从司法解释上看应该以“共同居住”为必要条件。我们可以看到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并没有包含我们的一般亲属,即叔叔、伯伯、姑姑、舅舅等。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古老文化的传统国家,对于亲属的关系十分复杂,这些一般亲属与我们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亲属相盗当中将一般亲属排除在外,这是与我们的文化和实践相背离的。在司法解释中亲属的范围过窄,给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同时对于亲属相盗的本质保护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上也没有起到目的的达成。
第二,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在对于亲属相盗的司法解释中,要求“确有追宄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追宄责任。这是一个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弹性的管理和认定亲属相盗,但是另一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和规定,无疑将扩大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导致在定罪上没有统一的标准。2人的认识是不同的,在我国从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素养与认识也是不同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将使得会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非常不合适法律有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包罗万象的社会现象需要有弹性的裁量,但是在亲属相盗的规定当中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过大的自由权限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公平价值追求的失衡。另外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另一个方面而言,页将为司法腐败的滋生提供环境,不利于司法廉洁的要求。综上所述,人类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大家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我们不否认一定的自由裁量是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的必须,但是我们也要承认过度的自由裁量是背道与立法初衷的。
第三,量刑标准不明确。在我国的亲属相盗,对于亲属的处罚基本是一致的,在前文中我们了解到日本对于亲属相盗是依照亲属关系的亲属来处罚的,这样更具有合理性。亲属相盗的规定就是考虑到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是基于人类内心活动和情感的需要而为初衷的,人的关系有远近亲疏之分,亲属之间也存在着远近的不同,对于关系越是密切的亲属我们对于他们错误的宽容性是越高的,如果对于所有亲属发生相盗的处罚都是一样的标准,这样的处理机制是与亲属相盗设立的初衷相背离的。此外,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国家,对于关系越近的亲属发生盗窃在生活中一般社会危害越小,在受害人心理上大部分希望的处罚时处罚越轻。我国对于亲属的远近处罚采取统一的标准是不不科学的。
第四,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害人发现自己的财物失窃而报案,后来发现是亲属所为,这样的情况大部分人是不愿意追宄刑事责任的。在我国刑法中有五个亲告罪,而亲属相盗并不在其中,亲告罪即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亲告罪的追宄刑责的主动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亲属相盗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考虑到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学界有人建议,对于亲属相盗,也应当规定为亲告罪,采取自诉原则即告诉才处理,即是否追宄亲属相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受害人决定。1但是盗窃并不属于刑事法律当中的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这样一来即使受害人真实的意思是不愿意司法机关的介入,这个时候受害人的真实意思是受到限制的,司法机关介入与否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
3.2 我国亲属相盗的立法完善建议
通过对于亲属相盗制度的不足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对于亲属相盗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一,适度的扩大“亲属”的范围。我国的传统文化的积淀决定我国和域外对亲属的不同认知,笔者认为:1、在亲属相盗的规定中应该尊重我国的传统文化扩大“亲属”的范围。我国的“亲属”包括近亲属以及非近亲属和其他亲属在内的所有亲属,即也包括了叔叔、舅舅等等,但是,也要注意扩大不意味着无限制的扩大,对于亲属的范围也有一个扩大的明确范围。2、对于家庭成员虽然和亲属在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依旧是不能完全等同的。需要对家庭成员的概念明确化,在家庭成员的理解上我们主张“共同生活者”为条件,对于“共同生活者”的含义也是要明确的,在当今社会“合租”的现象己经非常正常,那么同居一室共同生活发生偷盗行为,认定亲属相盗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合理的,故此对于“共同生活者”的定义明确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降低自由裁量权。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只是一定程度,在亲属相盗中应该对“确有必要追宄刑事责任”做出一个大致明确的范围,什么样的情况就是确有必要,以一个怎么样的标准去衡量,比如是给家庭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受害人明确要求追宄刑责这样的情况。所以在适度的自由裁量下应该对于“确有必要”做出一个标准和限定。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建议在对亲属相盗问题是否追宄刑责的裁量上设立一定的原则作为指导,例如“主观恶性严重”、“屡教不改”、“给亲属带来严重损失”等等的一些原则指导,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规定也会给司法实践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第三,量刑标准明确。亲属的远近亲疏不同,一般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从受害人的情感出发,关系越近的受害人在情感上希望出处罚的心理越轻,另外也是对于我国传统亲属文化理念的附和。笔者建议如同日本一样,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远近亲疏来做出不同的处罚,划定不同的量刑标准而不是同日而语。
第四,将亲属相盗列为亲告罪。对亲属相盗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亲属相盗的同时也考虑其特殊性规定一般不认定是犯罪,看似考虑周全实则不是。对于是否追宄刑责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如同前文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不愿意司法机关介入的,但是因为不知情或者其他原因在不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导致司法机关介入是当事人不愿意的。之所以有亲属相盗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与普通的盗窃相区别,出于对亲属相盗本质价值的追求应该将求刑权交还给被害人。笔者建议将亲属相盗列入亲告罪,亲告罪具有自己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都特定的个人法益,2、亲告罪一般都是轻罪。亲告罪的实质是将告诉权交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选择放弃告诉权就意味着犯罪人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允许一些犯罪不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看似是不公平地,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的犯罪都需要追究,反倒不接受刑事处罚是对此类犯罪的最好处理。所以出于社会秩序考虑国家允许一些犯罪不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犯罪终宄是犯罪需要付出该行为的代价,所以亲告罪都是轻罪而且亲告罪也分完全的亲告罪和不完全的亲告罪。3、采取公诉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我国有五个亲告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诽谤罪、侵占罪。这五个犯罪一般都是家庭或者相熟之间所构成的犯罪,如果采取公诉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会破坏家庭的和谐,就受害人而言大多他们也愿意自己解决,所以将求刑权交与他们是最好的选择。通过上述对亲告罪特点的了解,将亲属相盗列入亲告罪是合情合理的,亲属相盗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偷盗行为侵犯的是特定的个人法益,与一般犯罪相比较而言亲属相盗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一般亲属是不愿意追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采取公诉可能伤害到被害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亲属相盗列为亲告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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