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立袭警罪的构想
第一节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袭警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理论上认为,袭警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有以下两种:第一,侵害了公安机关的管理秩序,第二,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
而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袭警行为所危害的人或物,一般而言,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执行工作的警察。但是“警察”的内涵与外延是相当宽泛的,到底什么样人属于警察的范畴,这需要相关法律的准确认定。按照《人民警察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警察,不仅包含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机关、劳教机关的警务人员,也包含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只有上述人员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聘用的协警、辅警在执法协助执法过程中是否属于“警察”的范畴,是否可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在笔者看来,协警、辅警并不能单独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缘由:第一,从现行立法而言,协警、辅警属于聘用制人员,而非在编民警;第二,协警、辅警并无单独行使执法权力的能力。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协警、辅警并不能单独成为袭警罪的侵害对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可成为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但是现行立法仍不认可将协警、辅警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事实上,不管是正式民警,还是协警务,他们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均容易成为袭警犯罪的侵害对象,如果将二者区别对待,是否有悖于社会公平?不可否认,协警、辅警等人员也经常辅助民警执法,他们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容易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如果不将这些人员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将何以保障协警、辅警的人身安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协警、辅警单独进行辅助执法,在遭受犯罪分子袭击时,那么当然不能成为袭警罪的侵害对象,但是这些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积极参与执法的,还是应当予以有效的保护这些人员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协警、辅警可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不管是正式民警,还是协助警务人员,他们在执法时都是混杂在一起难以辨别,如果发生袭警行为,他们均可能受到人身损害,而且也阻碍了警察的正常执法获得。众所周知,妨碍执行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原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犯罪对象逐步扩展到“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等。这也意味着,在认定一个犯罪的侵害对象时,被侵害者的身份并不是最为重要,关键是看他们所执行的活动是否收到干扰与阻碍。从而一点上看,在袭警犯罪中,针对那些与正式民警执法的协警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尤为重要的。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在正式民警带领下参与执法的协警、辅警,应当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这些人员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工作得到正常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协警、辅警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利,如果他们单独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那么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要件
1、危害行为的类型与手段。考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不难看出,对袭警犯罪的具体形式存在很大的不同。譬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就明确规定,袭警罪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暴力;二是以暴力相威胁。相比于德、曰两国立法,英国立法所规定的袭警罪的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暴力袭击;二是暴力对抗;三是恶意阻碍警察执法,当然,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与英国立法相同,法国刑法典所规定的袭警罪的具体形式同样有三种,但是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一是对警察人身财产的威胁;二是对警察的侮辱;三是对警察执法的暴力抗拒。尽管各国的立法大同小异,但是袭警罪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以下三种:第一,暴力抗拒执法;第二,以威胁的方式抗拒执法;第三,除暴力、威胁外的其他方式(譬如侮辱)抗拒执法。其中,暴力抗拒必然造成警察的人身财产遭受极大威胁,比如说,将警察捆绑、拘禁、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相比于暴力抗法,威胁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它以侵害人身、财产、隐私、名誉等方式相胁迫,使警察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放弃执法活动。从本质上而言,威胁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换句话说,只要通过威胁的方式使警察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放弃正常执法的,都可视为“威胁”.而所谓“其他方法”,当然是指除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式,譬如通过人身侮辱、酒精麻醉等形式迫使警察不敢反抗,被迫放弃执法行为。
2、阻碍警察执法的危害行为产生的具体要件。具体而言,要构成阻碍警察正常执法工作,须首先满足以下几项条件:其一,警察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这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限定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而不是在权责之外进行执法,譬如说,警察在酒后与他人争执过程中对警察的人身损害行为就不属于袭警行为。除此之外,警察的执法活动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要求,换句话说,如果民警并不具备执法条件,或者是执法方式不对,或者是程序错误,那么警察的行为就不具备适法性。其二,警察必须履行的公职行为。把握这一点,有助于与区别警察的私人行为。假如警察假公济私或者是因为一些私人纠纷而引发的对警察人身损害行为,则不能算是警察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的行为,当然也算不上袭警行为。举一个例子来说,A警察在周末逛街时,刚好与自己的仇家B碰上,两人话不投机,便马上发生斗殴行为,如果B将A警察严重打伤,那么B的行为当然就不属于袭警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警察在周末逛街时刚好碰到B在实施抢劫,A警察在亮明身份后予以制止,但B未予以理会,并将A警察打成重伤,那么B打伤A的行为就明显属于袭警行为。其三,袭警行为一定要发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如果不是在执法过程中给警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如何界定“警察执法过程中”呢? 一般认为,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往往具有开始、执行、终结的完整过程,这个过程往往具有连续性,而且不可随意分割。如果从外表上看发生暂时性中断,但这个执法活动并未终结,那么也视为警察正在执法。譬如,交警A在执勤期间处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由于进入取证阶段而暂告一段落。交警A下班后不久,交通肇事一方B试图行贿交警A,希望自己在损害赔偿时少承担一点责任,但是交警A拒不接受行贿,B恼羞成怒,在大庭广众之下将交警B打成重视。尽管B将A交警打成重伤的行为发生在A下班以后,也正处于非公务时间,但是A交警受理该交通肇事事故的行为并未终结,A交警因“处理交通肇事行为”被打成重视,也可视为A交警正在执法期间,那么B的行为仍然属于袭警行为。其四,准确把握警察的执行(或履行)行为。执行行为,不能单纯的认为警察在执行机关的命令,而是指警察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可以再执法过程中,也可以在非执法过程中。如果A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B的袭击,仅仅造成轻微伤的,那么就不构成袭警罪,仅以。
治安处罚便可,如果造成警察轻伤以上的,那么就构成袭警罪。假如A警察在节假日逛街过程中,因处理B的抢劫案件被打伤的,尽管A警察不在执法过程中,但是警察在任何时候都有责任维护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B打伤A警察的行为也属于袭警罪。
3、警察执法时被打击报复的危害要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是一个群体,他们代表的是法律尊严,也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得罪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这部分人很可能对警察进行报复,或者是因仇视警察这个群体,对警察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进行报复,这可能对警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但警察是一份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业,在任何时候都有以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相应的,警察在任何时候也可能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袭击的对象是警察,并且以打击报复为目的,这样的袭击行为也属于“袭警行为”.
4、危害结果。从危害结果而言,袭警行为不仅阻碍、千预了警察的执法活动,而且对警察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等权利均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害。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伤害程度分化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这三个级另IJ,行为人给警察造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就可构成袭警罪。尽管划分了这几个伤害级别,但是对人格尊严的伤害则是很难予以量化,或者是有确切的标准的。有些行为(譬如侮辱、戏弄警察、破坏警察肩章等)尽管未构成轻伤以上程度,但是这些行为对警察的人格尊严具有很大的伤害性,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该认定为袭警行为?在笔者看来,袭警犯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人有时存在直接暴力、有时存在软暴力,特别是后者在立法上很难予以准确把握。尽管如此,也应当存在一定的界定标准,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采用的妨碍警察执法的方式足以干预警察执法的,那么该行为就可视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当然就可以认定为袭警行为。
5、情节严重的标准。事实上,在袭警过程中,还是存在多种犯罪情节,法院可依据这些情节予以定罪量刑。袭警情节严重的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妨碍重大、紧急执法活动的;第二,袭警次数较多、态度恶劣的;第三,警察被袭多人的;第四,组织、领导聚众袭警;第五,以故意伤害方式袭警的;第六,以公然威胁的方式进行袭警,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七,使用凶器进行袭警的,且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八,其他的严重情节。法院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这些袭警情节,如果存在上述一项或多项情节的,那么可加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
袭警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犯罪年龄必须达到16周岁以上,否则的话,则不构成袭警犯罪,当然也不负担刑事责任。袭警行为人在16-18周岁之间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尽管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家长或者监护人有责任进行严格的管教。
四、犯罪主观要件
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袭警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换句话说,行为人在袭击警察的过程中务必明知被袭击者是警察,主观上必须具有袭击警察的故意,如果行为不知道对方是警察,或者疏导大意导致警察人身财产损害,那么该行为不属于袭警犯罪。然而,就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情况,这也考验着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第一种情况,执行公务的是穿警服的警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很容易辨别警察的身份,因此,如果行为故意阻碍或采取其他暴力方式抗拒警察执法活动的(即行为人明知警察实在进行执法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袭警罪。第二种情况,执行公务的是便衣警察。一般而言,便衣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由于警察身份不明显,所以很多时候行为并未意识到被袭击者是警察,因此也不可能构成袭警罪。这就需要便衣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务必要亮明警察身份,并及时出示警官证,与此同时,还需要表明自己在依法执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方式妨碍警察执法的,那么就构成袭警犯罪。在实践过程中,假如警察未能及时亮明身份或告知行为人自己在执行职务,那么行为人的暴力抗法行为将难以认定为袭警罪,如果造成警察人身伤亡的结果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对警察群体相当仇视,并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对警察进行伤害,那么这个时候不需要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能力,也就是说,就算警察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害,那么也可认定为袭警罪。譬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徐健被摩的司机报复一案中,行为人以打击报复警察为目的,对警察实行的打击报复的行为则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袭警罪定罪量刑。
第二节 罪与非罪和与他罪的转化
一、罪与非罪
当前,我国刑法以“妨碍公务罪”来有效规制袭击警察的行为,因此,也没有把“情节严重”作为认定“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在袭警罪中,只有“情节严重”或达到“相应的量刑标准”,才可能认定袭警罪。换句话说,行为人并不是对警察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构成袭警犯罪,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袭警行为给警察导致轻伤以上(包括轻伤)的程度,才可认定为袭警犯罪。对于那些主观上有袭警恶意,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是只造成警察轻微伤的,则不能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些行为尽管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仍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有效处罚。
二、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事实上,袭警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还能进行转化。如果袭警行为只造成警察轻伤的后果,那么以袭警罪论处较为适宜。但是如果袭警行为造成警察重大人身伤亡结果的,那么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想像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量刑。
第三节 袭警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现有的妨碍公务罪的量刑较低,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
尽管妨碍公务罪并不是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但是以此标准作为袭警罪的定罪量刑,那么其量刑肯定有失偏颇,毕竟袭警罪可能极大地威胁警察的人身安全。要进一步理解与掌握袭警罪的量刑标准,有必要将抗税罪与袭警罪相比较。不可否认,抗税罪和袭警罪均保障的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可见二者保护旳法益是相同的。
然而,相比于“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我国《刑法》对抗税罪的量刑标准是相对较高的,因为刑法第202条关于抗税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抗税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其一,组织、领导聚众抗税;其二,抗税数额较大的;其三,抗税次数较多的;其四,致人轻伤以上的;其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此可见,抗税罪的量刑标准比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袭警行为的量刑标准要高的。在笔者看来,抗税罪与袭警罪存在很大的不同,抗税罪危害的法益一般只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但是袭警罪不仅危害国家的管理秩序,还威胁的警察的人身安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不宜确立袭警行为最高7年的量刑标准。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袭警行为造成警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完全可以参照刑法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科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处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还指出,对于袭警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介于轻、重伤之间的案件,务必要慎重处罚。如果袭警行为造成的伤情较重的,那么可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从重量刑;如果袭警行为造成的伤情较轻的(但至少为轻伤以上),那么可依据第234条的规定从轻量刑。实证研究表明,要实现法律的威慑作用,除了进一步提升惩罚力度,还要提升惩罚的几率性,确保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处罚。试想一下,假如100个袭警者中只抓到1个,就算将这一个判处死刑,也无益于威慑袭警犯罪;如果100个袭警者中抓到90个,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就算处罚的力度很轻,那么也能有效的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惩罚的概率越大,对袭击者的威慑作用也越大。在这一点上,列宁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惩罚威慑作用不仅仅看处罚的严厉与否,还在于每个犯罪分子都能得到有效处罚,惩罚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处罚罪行,还在于使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犯罪。
事实上,刑期的长短与震慑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在一定的程度上,刑期与威慑作用呈正比例关系,然而,当超过一定程度后,单纯的提高刑期不仅无法增加威慑,还可能引发一些负面的作用。举一个例子来说,如果大幅度提高袭警罪犯的刑期,那么袭警者很可能选择将警察杀害,毕竟伤害警察与杀害警察的处罚效果差不多。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对袭警罪的量刑标准科学化、合理化,对于一般的袭警行为(譬如仅仅造成警察轻微伤),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予以相应处罚即可;对于那些造成警察轻伤的袭警行为(即尚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可规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即可,毕竟与袭警罪相类似的犯罪(譬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最高刑也仅为5年。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袭警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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